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

大厦管理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秘书于本年六月十四日给民政事务局局长
的信中所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这些问题是:

  1. 强制楼宇业主成立/规定楼宇业主自动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业主法团)
    的建议;及

  2. 委任经理人及终止其委任所需的业权份数百分比。

成立业主立案法团

2.政府的政策是协助私人楼宇业主自行妥善管理本身的大厦。因此,我们鼓励
业主成立业主法团。《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条例)为业主提供一套法律
机制,让业主可以成立业主法团,负起管理本身大厦的责任。民政事务总署的
职员负责协助业主成立业主法团,并就如何推行有效的大厦管理工作,为业主
提供意见和所需资料。

3.政府曾于一九九八年就"私人楼宇消防安全改善建议"咨询公众意见。政府建
议采取的其中一项措施,是强制新建楼宇业主成立业主法团/规定新建楼宇自
动成立业主法团。民政事务局现正与律政司和其他有关方面研究如何修订该条
例,以期把上述建议付诸实施。在此必须强调一点,就是上述措施一旦付诸实
施,只会适用于属共有业权的新建楼宇,对现有楼宇沒有追溯效力。政府会继
续鼓励现有楼宇的业主根据现行条例成立业主法团。现在,许多新建楼宇的公
契已经订有条文,就成立业主组织(例如业主委员会)及/或专业大厦管理作出规
定。政府认为成立业主法团并不是达致完善大厦管理的唯一方法。如果新建楼
宇的公契已就成立业主组织及/或专业大厦管理订定条文,则该幢楼宇的业主可
自行决定到底是根据公契自行成立业主委员会,抑或是委出一个管理委员会,
令条例规定自动成立的业主法团,得以开始运作。民政事务局现正与各有关方
面研究落实这些建议,以期于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立法会会期向立法会提
交《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

经理人的委任及终止委任

4.条例附表7第7(1)段订明,法团在根据条例召开的业主大会上,可藉拥有至
少百分之五十不可分割业权份数的业主通过的决议,通知经理人终止其委任,
而无需给予补偿。业主法团继而可委任另一名经理人。

5.在大厦管理方面,终止经理人的委任是一项重要的决定,必须得到拥有不可
分割业权份数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业主投票支持,方可作实。业主可亲自或委
派代表在为这个目的而召开的业主大会上投票。政府认为这个百分比实属合理
,而且整个制度亦行之有效。如果降低这个百分比,便不能反映终止经理人的
委任是大多数业主的决定。如果提高所需的业权份数百分比,则要终止经理人
的委任将会变得非常困难和难以实行。政府认为现行法例所规定的业权份数百
分比,已属恰当。现谨把民政事务局局长就程介南议员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
日立法会会议席上提出的问题所作答覆,复载于附件,以供参阅。

结语

6.在"鼓励业主自行管理大厦"的原则下,政府会继续积极为私人楼宇的业主法
团和业主提供协助,以达致"安居之所,必先稳固"的目标。


民政事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