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41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3月1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4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江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黃宏发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房屋局

署理首席助理局长(2)
曾爱莲女士

房屋署

编配及销售总监
刘启雄先生

助理署长(申请及居屋)
郑耀刚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房屋局

署理首席助理局长(2)
曾爱莲女士

助理局长(特别职务)2
麦淦渠先生

房屋署

助理署长(中区)
江焯勋先生

总建筑师(审核)
卢瑞麒先生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房屋局

副局长(1)
梁展文先生

助理局长(4)
黎日正先生

房屋署

编配及销售总监
刘启雄先生

总房屋事务经理(行动)
李铸然先生

地政总署

总产业测量师(产业管理)
陈国辉先生

参与议程第VII项的讨论

房屋局

副局长(1)
梁展文先生

首席助理局长(1)
杜巧贤女士

应邀列席人士: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全港平房区维护权益大联盟
唐艳容女士
甘鸿辉先生
梁广林先生
吴永贤先生
区 谦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 通过先前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1)915/98-99号文件)

1998年12月7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2.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自上次会议后并无发出任何参考文件。

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1999年3月30日举行的联席会议

3.事务委员会定于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时45分与规划地政及工程事
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讨论"卖地及批地计划"。

1999年3月30日举行的特别会议

4.议员同意于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上午11时45分举行特别会议,讨论"轮候
公屋登记册申请人大部分家庭成员须符合7年居港期方可获编配公屋单位的规
定"、"重新发展公共屋村的混合发展概念"及"安置受清拆临时房屋区影响的居
民的政策"。

1999年4月的会议

5.事务委员会下次例会将于1999年4月19日(星期一)下午4时30分举行,讨论"可
租可买计划"及"房屋委员会公司化改革"。

IV.在高龄单身住戶的公屋租约中加入其他家庭成员及为高龄住戶提供的一人
和二人单位的面积

(立法会CB(1)784/98-99、823/98-99及924/98-99(01)号文件)

在公屋租约中加入家庭成员

6.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回应主席时指出,根据现行有关增加家庭成员的房屋
政策,高龄住戶的公屋租约不可加入其成年子女。但若高龄住戶确有需要由其
成年子女照顾,该等子女可获准暂时居于有关单位。杨森议员表示,由于获准
暂时居住的成年子女并非认可住客,高龄住戶会担心在他们身故后,其成年子
女会被著令迁出有关公屋单位。陈婉娴议员及梁耀忠议员亦提出相同关注事项
,他们认为限制高龄住戶的成年子女加戶,违反了中央政府批准香港永久性居
民的內地子女来港与家人团聚的政策,亦与行政长官提出照顾长者的承诺不符


7.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回应时强调,政府当局一直鼓励市民与其年长家庭成
员居住。为此,政府当局为与长者同住的家庭提供了多项优先配屋计划,例如
家有长者优先配屋计划及家有长者特别配屋计划。该等计划的合资格申请人轮
候编配公屋的时间将会缩短,或获房屋署(下称"房署")作出特别配屋安排。政府
当局又容许在公屋住戶的租约內,加入戶主其中一名已婚子女(须为有关单位的
认可住客)的配偶,藉以使家庭的公屋居住权可一脉相承。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
监提醒与会各人,若准许高龄住戶的成年子女加入公屋租约,便会造成不公平
的情况,让因此获加戶的人可以绕过正常途径,得以入住公屋。此举对轮候公
屋登记册(下称"轮候册")的申请人不公平。陈鉴林议员承认有必要防止出现"插
队"的情况,但他认为政府当局应灵活考虑高龄住戶提出加入年长子女的要求,
尤其是涉及其戶籍先前因结婚等理由被删除的成年子女的加戶申请。房屋署编
配及销售总监证实,当局会特别考虑后一类的申请,但有关的高龄住戶必须从
未行使可让其家庭的居住权一脉相承的权利,或获批准分戶。

8.杨森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因应社会福利署的建议,以恩恤理由批准高龄
住戶成年子女的加戶申请。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证实,房署会按住戶提出的
支持理由及有关情况(例如高龄住戶的健康、经济及社交状况)考虑该等申请。若
房署不接纳加戶申请,但认为确有需要让有关的年长子女在单位暂住,以便照
顾高龄住戶,便会给予该等子女临时戶籍,但临时戶籍的有效期则按个别情况
而定。至于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住戶到达某个年龄时,自
动给予高龄住戶的成年子女临时戶籍,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答称,当局会在
检讨现行有关处理基于特殊理由提出的加戶申请的准则时一并考虑。

9.李华明议员认为,政府当局亦应检讨在即将重建屋村中暂时与高龄住戶同住
的成年子女并无资格获得安置的现有安排。他指出,该类成年子女大部分来自
內地,当中有些可能已与其高龄父母在公屋居住了7至8年。房屋署编配及销售
总监回应时表示,若该等来港已超过7年的成年子女在抵港时已在轮候册上登记
,他们应已获分配公屋单位。为使市民更了解申请公屋的准则,政府当局已在
所有房屋事务询问处张贴宣传海报,让新来港人士知道他们在抵港后即可在轮
候册上登记。

10.梁议员关注到,成年子女暂住在公屋单位可能造成居住环境挤迫的情况。他
询问有否任何应急措施解决该问题。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回应时强调,批准
成年子女在公屋单位暂时居住不应对房屋资源构成额外需求。有关的成年子女
可在晚上返回本身的居所,以免公屋出现挤迫情况。但若高龄住戶可证明其成
年子女除了该公屋单位外别无居所,而挤迫情况又难以接受,则房署或会考虑
将整个家庭迁往中转房屋。有关家庭在迁往中转房屋时须在轮候册上登记。在
申请到期处理时,该等家庭便会获分配公屋单位。但李卓人议员指出,若整个
家庭迁往中转房屋,高龄住戶的居住环境便会转坏。

11.至于高龄住戶未满18岁的受供养子女,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证实,根据现
行房屋政策,他们可以加入公屋租约的戶籍內。他又澄清,政府当局不会拖延
处理受供养子女的加戶申请。李华明议员质疑为何受供养子女与成年子女加入
租约戶籍的安排有不同。他提醒政府当局,若高龄住戶获得成年子女照顾,他
们对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需求将会减少,从而节省公共资源。李卓人议员补充
,若高龄住戶的成年子女不能加入戶籍以照顾他们,他们最终可能要入住安老
院。他指出,社会福利署委托顾问进行的"香港长者对住院照顾及社区支援服务
的需求研究"证实,长者由家人照顾较由安老院照顾为佳。房屋局署理首席助理
局长(2)答称,现行房屋政策与福利政策并无冲突。她重申,政府当局已提供多
项优先配屋计划,鼓励市民与家中长者居住。该等计划的合资格申请人轮候编
配公屋的时间将会缩短,或获房署作出特别配屋安排。然而,李卓人议员指出
,高龄住戶由內地来港的成年子女由于不符合大部分家庭成员须居港满7年的
规定,他们沒有资格申请该等计划。

12.至于政府当局为何一方面准许高龄的家庭成员加入公屋戶籍,但另一方面却
禁止高龄住戶的成年子女加戶,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解释,两类加戶申请本
质上有所不同。就后一类申请而言,有关成年子女的配偶及子女最终亦会加入
公屋戶籍,以致对房屋资源可能构成额外需求,例如为挤迫戶提供额外单位。
此外,由于因上述理由获加戶的人可以绕过正常途径得以入住公屋,故此造成
插队的情况。为免出现此等不公平情况,房署认为规定必须确定高龄住戶确有
加戶的需要,是恰当的安排。

为长者家庭提供的一至二人单位的面积

13.杨森议员表示,室內楼面面积约17平方米的小型单位不足够2人长者家庭居
住,特别是须使用轮椅的住戶。李华明议员亦认为,3人家庭以往可获编配一睡
房单位,但若该等家庭现在只获编配室內楼面面积22平方米的单位,则就编配
标准而言,此举可说是倒退的做法。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表示,根据现时每
人7平方米室內楼面面积的编配标准,室內楼面面积17及22平方米的单位应分
别足够2人及3人家庭居住。此外,该等单位的设计亦已有所改善,藉以提供更
多活动空间。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补充,若长者住戶须使用轮椅,房署便会
在编配公屋时按情况多计算一名住客。主席不信服政府当局的回应。他仍然认
为室內楼面面积22平方米的单位只应编配予2人家庭。

V. 保证房屋委员会建筑工程质素的招标及监察制度
(立法会CB(1)924/98-99(02)号文件)

14.应主席之请,房屋署助理署长(中区)扼要介绍参考文件的要点。他强调,房
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非常重视建筑工程的质素。为此,房委会已采用有效的
招标制度,以甄选承建商,并实施严格的监察制度,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素。
为了精益求精,房委会现正进行全面检讨,以期进一步改善现行的招标及监察
制度。

15.关于招标制度,何世柱议员及杨森议员关注到,若只接受出价最低的标书,
或会影响建筑工程的质素。房屋署助理署长(中区)明白议员的关注事项,但他表
示当局已采取各项措施确保承建商的质素。房委会本身就不同种类的工程设有
承建商名册,并只会邀请相关名册上的承建商竞投其批出的工程。房委会只会
考虑将一些有适当经验及规模,以及充足施工设备和财政能力,并已取得国际
标准化组织认证资格的承建商,列入有关名册內。在审批合约时,房委会会采
用承建商表现评分制(下称"评分制"),以决定承建商是否适合接办有关工程。在
评分制之下考虑的因素包括:投标者过去12个月的表现、财政能力、手头的工
作量和投标价。房屋署助理署长(中区)回应何议员的问题时证实,在评核承建商
的表现时,工业安全亦是关键的考虑因素。往绩良好的承建商会有较佳投标机
会。当局现正研究其他著重投标者过往表现和奖励承建商改进工程质素的标书
评核制度。

16.程介南议员关注到根据现行规定,承建商必须竞投整项建筑工程,而不可只
就工程的若干项目投标。他认为该规定有欠公平,尤其是对小规模的承建商而
言,因为他们未必有足够财力竞投整项工程。房屋署助理署长(中区)回答时澄
清,若个别项目属单一建筑工程合约的组成部分,承建商便不可就个别项目投
标。房委会在审批合约时,只会邀请其承建商名册內少数合资格投标者出标。
有意投标者须确保有充裕营运资金进行整个工程。若他们因营运资金不足而在
投标过程的较后阶段撤销标书,他们会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在认可承建商名册
內被除名。

17.至于为何竞投房委会建筑工程的标书出价通常低于竞投工务局工程的标书出
价,房屋署助理署长(中区)向议员保证,房委会若认为标书的出价过低,会向有
关投标者查证。当局若不接受投标者的解释,可能会撤销其标书。他又答应按
何议员的建议,将建筑工程的投标制度纳入检讨范围內。

18.梁耀忠议员认为,房委会应计算其工程项目的预算成本,并拒绝接受任何低
于预算成本的标书。房屋署助理署长(中区)答称,房委会虽然会在招标前计算每
项建造合约的预测价款,但却不会以该预测价款作为底价,因为标书的出价纯
粹是投标者按本身的经营策略作出的商业决定。尽管如此,他答应提供资料,
比较过去3年房委会建筑合约的价款与招标前的预测价款。

(会后补注:所需资料已随立法会CB(1)1084/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19.关于监察制度,房屋署助理署长(中区)解释,根据新监察制度,当局会在不
同阶段监察建筑工程的质素。在工程的起始阶段,房委会会透过建筑样本及手
艺样本,著重订定正确的标准。在施工阶段,当局会就工程的质素和进度进行
重要检查,以期找出工程有欠妥善之处,并及早作出补救。在楼宇移交前,房
委会会检查所有单位及外部地方,以确保尚余的修补工程均妥为完成。何承天
议员表示,虽然当局采用了现行的监察制度,但仍有大量关于公屋质素的投诉
出现。他怀疑新监察制度是否有效。房屋署总建筑师(审核)表示,新监察制度下
有关建筑样本及手艺样本的规定,为房委会提供了清晰和贯彻的验收标准,藉
以检查及纠正任何不合格的工程。至于在房委会职权范围內的建造工程的满意
程度,房屋署助理署长(中区)表示,鉴于近年对建筑质素的要求不断提高,实难
以将满意程度量化。然而,房委会会继续致力改善公共房屋的质素。

20.议员普遍认为,提供示范单位的作用不大,因为某些问题(例如土地沉降、
渗水及外墙磁砖剝落)要待单位落成一段时间后才会发现。他们又关注到,房
委会可能会接受不合格的工程,以免拖延交楼时间。房屋署助理署长(中区)向
议员保证,当局不会因为要如期交楼而降低对建筑工程质素的要求。他强调,
在楼宇移交前,房委会会就所有单位逐一进行严格的最后检查,包括为所有窗
戶及预制外墙接合缝进行防渗水测试、红外线扫描检漏测试、为水管装置进行
加压渗水测试和闭路电视勘察排水测试。在最后验收前,当局会选取桩柱样本
进行振动及承重测试,以核实桩柱的长度及承重量。当局现正研究将简单的检
验工作外判,让房委会职员可专注在重要工作阶段进行检查。

21.至于将建筑工程分包外判,房屋局助理局长(特别职务)2表示,无论在公营及
私营机构,将建筑工程分包外判是非常普遍的做法,而当局亦沒有限制可将工
程分包多少重。为使整个建造业更注重质素,香港建造商会、建筑业训练局及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联手进行一项试验计划,以鼓励建筑公司以长期形式聘用工
人。虽然试验计划的成效仍有待确定,但房委会及各有关政策局和部门均大力
支持该计划。房屋署助理署长(中区)补充,房委会非常重视其承建商所雇用的
工人的质素。为此,房委会要求其承建商确保所雇用的工人有35%已通过职业
训练局及建筑业训练局举办的技能测试。虽然政府当局已作出保证,但议员仍
关注到建筑工程的质素会因为分包外判而受到影响。他们询问,政府当局会否
考虑在工程质素未如理想时,对有关承建商施以惩罚。房屋署助理署长(中区)明
确表示,若承建商的表现未如理想,在评分制中会有所反映,并影响他们日后
参与投标的机会。

22.由于未来数年的公共房屋建屋量会大幅增加,主席强调,房委会有必要确保
该等单位的质素。他表示,房委会应效法工务局,采用两层考虑投标制度,先
考虑工程质素,然后才考虑投标价。房委会亦应鼓励其承建商聘用更多已通过
技能测试的工人,并采用较严厉的方法惩罚表现欠佳的承建商。房屋署助理署
长(中区)对主席的意见表示知悉。

V. 为清拆平房区提供所需的经费

与全港平房区维护权益大联盟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924/98-99(03)及944/98-99号文件)

23.应主席之请,梁广林先生向议员简介全港平房区维护权益大联盟(下称"大联
盟")提交的意见书。他表示,虽然平房区居民并无拥有土地业权,但有关搭建
物却是他们自资兴建的。因此,政府当局因清拆平房区以致该等搭建物被拆毀
而向居民作出赔偿亦非不合理。梁先生补充,调景岭平房区前居民获发特惠津
贴的安排应适用于所有平房区居民,因为大家的历史背景亦相近。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924/98-99(04)号文件)

24.在讨论开始前,房屋局副局长(1)藉机会澄清大联盟所提出的若干论点。他表
示,自从事务委员会在1998年12月7日的会议上就此事进行讨论后,政府当局
已就向平房区居民作出"赔偿"的问题,获律政司司长提供详尽的法律意见。该
法律意见确认,政府及房委会均沒有向该等居民作出"赔偿"的法律责任,因为
他们并无土地的合法业权。至于调景岭平房区的情况,房屋局副局长(1)强调该
个案极为特殊,因为当时的徙置事务处处长曾向有关居民承诺,他们可永远在
调景岭平房区居住。因此,合资格的调景岭平房区居民应就无法继续在该处居
住及以低廉租金租住平房区而获得赔偿。房屋局副局长(1)补充,虽然上盖搭建
物是由平房区居民自资搭建或购买,但法例并无任何明文规定该等居民可在政
府清拆平房区以致搭建物被拆毀时获得赔偿。尽管如此,鉴于平房区的历史背
景独特,政府当局打算向平房区居民提供较临时房屋区(下称"临屋区")及寮屋区
居民更优惠的迁置安排。在1998年9月10日前经房署登记而确实住在平房区的
居民,可按绿表第一优先选楼资格购买居者有其屋/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的
单位;无需接受入息及资产审查而获编配公屋单位;以及有机会按可租可住计
划以折扣价格购买公屋单位,并获按揭还款补助金。

25.议员不信服政府当局的解释。杨森议员指出,虽然平房区居民并无土地的合
法业权,但有关土地是由政府指定拨予该等居民兴建搭建物,作为他们在获编
配公屋前的中转房屋。因此,平房区居民的情况与寮屋居民不同,他们是有关
土地的合法住客,应就其搭建物被拆毀获得赔偿。李卓人议员补充,由于出售
平房区搭建物须获房署批准,有关买家应就其搭建物被拆毀所引致的损失获得
补偿。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回应时表示,除平房区外,政府亦曾在当时的徙
置区拨出土地给获徒置的住戶盖搭搭建物。临屋区的情况亦差不多。在该等搭
建物被拆毀时,有关住戶并无获得赔偿。鉴于出售搭建物如寮屋乃普遍的做法
,房屋局副局长(1)不同意此事应构成给予赔偿的理由。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
澄清,在1982年6月1日前已存在的寮屋已获房署登记。有关的寮屋居民在寮屋
清拆时亦沒有资格获得赔偿。主席仍然认为平房区的情况有别于寮屋区。至于
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向平房区居民提供特惠津贴或与受水浸影响人士相同的特别
津贴,房屋局副局长(1)表示,当局只会在有关人士的谋生资产受损时才给予后
一类的赔偿。

26.何承天议员质疑调景岭平房区与其他平房区分别何在。他指出,政府当局决
定向调景岭平房区居民发放特惠津贴,并非基于有关居民获确定有权永远在调
景岭平房区居住。按同一道理,平房区居民亦无需证明他们有权永远在平房区
居住,才符合获发特惠津贴的资格。房屋局副局长(1)对何议员的意见表示知悉
,并答应重新考虑发放特惠津贴一事。但他仍然认为政府不宜动用公帑向平房
区居民作出赔偿,因为向该等居民提供的较优惠迁置安排将涉及大量资源。议
员表示,与轮候册申请人获得的迁置安排相比,当局向该等居民提供的迁置安
排并非特别优惠。司徒华议员补充,豁免接受入息及资产审查并非任何优惠条
件,因为多数平房区居民均可通过该项审查。陈婉娴议员认为,鉴于富民及博
爱两个平房区行将清拆,政府当局应尽快就平房区居民的赔偿问题作出决定。
程介南议员亦指出,平房区居民若不肯定政府当局的决定,便不愿修葺他们的
搭建物。房屋局副局长(1)回答时强调,他不想令平房区居民有任何不设实际的
期望,但他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因应法律意见及议员的意见,研究向平房
区居民发放特惠津贴一事,并会在适当时候向事务委员会汇报结果。在此期间
,政府当局会暂时搁置拨款建议。

27.主席促请政府当局在研究赔偿问题时,应著重考虑平房区的特殊情况,而非
单从法律观点出发。

VII. 其他事项

《未建成住宅物业销售说明条例草案》
(立法会CB(1)919/98-99号文件)

28.陈婉娴议员询问,建议的法例如何杜绝售楼说明书就发展计划附近的空置土
地提供误导性资料的情况。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1)表示,条例草案订明,售楼
说明书须包括一幅位置图,指示有关发展计划和邻近地区的位置。该位置图应
显示各项主要公用设施,以及据发展商所知在发展计划邻近土地的用途。根据
拟议法例,提供任何失实的资料均须受到处罚。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1)对程介
南议员及何承天议员分别提出的建议表示知悉,即发展商须在售楼说明书內使
用实景而非图像介绍有关的发展计划,而单位內的家俱陈设应按实物比例显示


29.何议员关注到准确量度"內部楼面面积"有种种技术及实际上的困难。根据该
条例草案,內部楼面面积是指单位外墙以內的面积,但单位內所有內部间隔墙
及支柱亦计算在內。但在某些情况下,建筑物的外墙须与支柱结合,以便加厚
承重外墙。墙壁的实际厚度会受装置、装饰或造工等因素影响。此外,多层大
厦低层单位的外墙较高层单位的外墙厚是常见的情况。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1)
表示,政府当局曾征询香港测量师学会,该会表示条例草案中有关"內部楼面面
积"的定义可以接受。议员同意在有关的法案委员会成立后,才就条例草案涉及
的技术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30.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7时1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