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68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1月2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4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江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陆恭蕙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长
陈佩珊女士

房屋署

编配及销售总监
刘启雄先生

署理机构策略组主任
黎志华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房屋局

副局长
华贤仕先生

房屋署

编配及销售总监
刘启雄先生

助理署长(申请及居屋)
郑耀刚先生

署理机构策略组主任
黎志华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通过先前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1)390/98-99号文件)

1998年9月16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2.议员察悉秘书处自上次会议后并无发出参考文件。

I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3.事务委员会将于1998年12月7日(星期一)下午4时30分举行下次定期会议,讨论
下列事项:

- 公共屋村商业单位减租;及

- 租者置其屋计划。

(会后补注:在政府当局要求下,上述会议的议程其后加入"为清拆临时房屋区及
平房区提供所需的经费"此项议题。)

IV.寮屋区政策

(立法会CB(1)391/98-99(01)号文件)

新订入息及资产审查的影响

4.议员察悉,除了须符合不得拥有住宅物业的规定外,在以往寮屋清拆行动中受
影响的人士在入住公屋前,无须事先接受经济状况审查。因此,规定现有寮屋居
民在寮屋区清拆时须接受新设的入息及资产审查,藉以确定其入住公屋的资格,
未免有欠公允。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表示,鉴于租住公屋是由社会给予巨额资
助,实有必要确保有限的公屋资源只分配给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因此,当局须实
施入息及资产审查,以确定租住公屋申请人的房屋需要。把该项审查的适用范围
扩及寮屋居民,是为了确保安置政策一致,以及使房屋资源获得合理分配。然而
,并非所有寮屋居民均须接受入息及资产审查。如清拆行动是在1998年9月11日
实施入息及资产审查前公布,受影响的寮屋居民将获豁免接受审查。但一位议员
指出,即使有此豁免,因清拆行动而须迁出寮屋区,并获安置入住临时房屋区或
中转房屋的居民,仍须通过入息及资产审查,才有资格入住公屋。

5.部分议员提出警告,指出订明在某个日期后便不获豁免的做法,会在寮屋居民
之间造成不平等情况,尤其是同一寮屋区只有部分范围须予清拆的时候。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虽然有些人未必能够因当局施行新政策而受惠,但这
并不表示此等政策并不公平。她强调,对租住公屋申请人采用划一资格准则的建
议,在《长远房屋策略评议咨询文件》內已有提述,当中包括划一实行经济状况
审查的建议。当局曾就该份文件进行广泛的公众咨询,有关建议获大部分市民支
持。一位议员查询在实施入息及资产审查后预期沒有资格入住公屋的寮屋居民数
目。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答称,房屋署并无有关寮屋居民所持资产的资料,但
根据过往经验,约有五成寮屋居民在接受详细审查时不符合入住公屋的资格。在
当局实施有关审查后,预计会有更多寮屋居民在寮屋区清拆时选择其他形式的房
屋援助。

6.李华明议员提到有些在1984至85年度寮屋居民登记中登记的寮屋居民,已获安
置入住公屋,但那些在1982年寮屋登记中登记了的居民,至今却仍在等候安置,
而且须接受入息及资产审查,他认为这殊不公平。依他之见,为确保公正无私,
寮屋区越旧,便应越早清拆。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回应时澄清,1982年寮屋登
记的目的,是管制未经批租及未开发的政府土地或私人耕地被非法占用的问题。
对于在该次登记中登记的寮屋,政府会暂时采取容忍的态度,直至认为有需要拆
卸时,才会采取行动。在筹划清拆行动时,当局会优先清拆所在土地须作紧急发
展用途或寮屋安全受到威胁的寮屋区。寮屋区存在多久并非进行清拆的考虑因素
。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补充,寮屋居民须在上述两次登记中登记,并须在寮屋
区清拆时接受经济状况审查,以确定入住公屋的资格,从而确保公屋资源按真正
需要作出分配。然而,由于政府的政策是不会令任何人因清拆行动而无家可归,
那些沒有在两次登记中登记而须迁出寮屋区的居民,将会按现行资格准则获安排
入住中转房屋。

7.议员对于寮屋居民须接受入息及资产审查的规定,依然未能信服。部分议员认
为,以公屋单位安置寮屋居民,实际上是当局为收回土地而清拆寮屋,向有关居
民作出的一种补偿。他们促请政府当局检讨整体安置政策,务求尽量减低寮屋居
民对清拆的抗拒程度。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回应时表示,大部分受清拆影响的
寮屋居民均满意当局的安置安排,因为他们的居住环境可大为改善。此外,清拆
寮屋区亦腾出了大量土地供发展之用。

8.至于受火灾或天灾影响的私人楼宇居民须否接受入息及资产审查,以确定其入
住公屋的资格,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表示,有需要的灾民会获安排入住临时安
置所或临时收容中心,他们是否符合安置资格,会由房屋署人员加以审查。任何
灾民如已在轮候公屋登记册(下称"轮候册")上登记,而在12个月內又会轮到其获
编配公屋单位,只要他们通过入息及资产审查,便可获安置入住公屋。

政府土地、私人土地及混合地段上的寮屋居民

9.由于并非所有寮屋居民均赞成清拆寮屋区,例如薄扶林钢线湾村的居民,一位
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不清拆有关寮屋区,除非是基于安全理由而认为有必
要进行清拆。这会有助节省安置工作的资源,以便分配给其他已承担安置类别。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察悉该位议员关注的事项,但她表示,现有寮屋清拆计划是
根据《长远房屋策略白皮书》说明的清拆政策制订。未来5年预计约有12 000个
家庭会透过该计划获得安置。至于钢线湾村的情况,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表示
该村建于政府土地上。按照在1992年政策大纲中所作的承诺,政府当局须于1996
年3月底前安置所有政府土地上的市区寮屋居民。除约有45戶获准留下外,钢线湾
村大部分居民已接受了当局提出的安置建议。尽管如此,政府当局认为,若基于
公众或安全理由而须发展有关地点,便有需要清拆该寮屋区。

10.至于私人土地上的寮屋区,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表示,政府只会在以公众
理由收回土地后,并有资源进行安置工作时,才清拆该等寮屋区。在此情况下
,政府会确保有关土地及物业的拥有人获得充分的赔偿。但一位议员指出,寮
屋居民如非有关物业的拥有人,便沒有资格获得赔偿。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
回应时向该位议员保证,当局会把该等寮屋居民当作政府土地上的寮屋居民一
样看待。

11.鉴于政府当局只会在有计划以公众理由收回土地的情况下,才清拆混合地段
上的寮屋区,议员担心当局会利用此项规定,在安置工作资源不足时调整清拆
范围,藉此拖延清拆行动。在议员要求下,政府当局答应提供下列资料:

- 分别居住在政府土地、私人土地及混合地段上的寮屋人口;

- 划定混合地段清拆范围的依据;及

- 在过往清拆的每个位于混合地段上的寮屋区中,政府土地及私人土地各占
的比例。

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表示,现时混合地段上的市区寮屋居民约有2万人。

(会后补注:所需资料已于1998年12月7日随立法会CB(1)579/98-99号文件送交
议员参阅。)

寮屋清拆计划

12.关于政府当局可如何确保寮屋清拆计划保密,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解释,
在管理层面上,只有高级房屋事务经理及以上职级的人员,才可取得与正式清
拆行动有关的资料。在运作层面上,寮屋清拆前登记会在一天內完成,以防有
人故意迁入清拆范围。

13.一位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告知那些所住寮屋区未有纳入现有清拆计划內
的居民该等寮屋区的预算清拆时间,以便他们作出所需安排,例如进行修葺工
程,以确保寮屋安全。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表示,寮屋居民可参照发给他们
的修葺及重建寮屋手册,进行有关工程。

V.轮候公屋登记册
(立法会CB(1)391/98-99(02)及(03)号文件)

14.在申请资格方面,何俊仁议员认为申请租住公屋的资格准则带有歧视成分,
因为根据大部分家庭成员须在香港住满7年的规定,子女在本港出生的申请人会
较子女在內地出生的申请人优先获编配公屋单位。他质疑此项安排是否符合《香
港人权法案条例》的规定,因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与在香港本土所生的子女应享有相同的权利。房屋署编配及
销售总监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曾就此征询法律意见,证实大部分家庭成员须在
香港住满7年的规定并无抵触任何现行法例。此外,那些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家庭
仍可在轮候册上登记。待大部分家庭成员在香港住满7年后,此等家庭便可获编
配公屋单位。陈鉴林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因应近年有大量內地人士移居本
港而考虑放宽上述规定。他又提出警告,指出该等移民大多是低收入家庭,对
租住公屋有急切需要;为了符合有关规定,他们可能会不惜在港生育更多子女
。房屋局副局长察悉陈议员关注的问题,但强调政府的一贯政策是把公屋单位
优先编配给本地出生人士。此项政策如有任何改变,难免会影响轮候租住公屋
的平均时间,对目前在轮候册上的申请人并不公平。

15.关于单身人士提出的申请,房屋局副局长表示,现时轮候一人公屋单位的平
均时间为8至9年,要轮候如此长的时间是因为该类单位供应有限。再者,由于
一人公屋单位会优先编配给高龄人士,其他申请人便须轮候较长时间。目前,
高龄人士如同意与另一名高龄人士(无论两人有否亲属关系)共住一个单位,可
在两年內获编配单位;如选择独居,则会在3年內获编配单位。房屋署编配及
销售总监补充,当局已作出努力,增加此类单位在未来数年的供应量,包括检
讨新建公共屋村的单位组合,以及把小型公屋单位改建为一人单位,最终目标
是在2005年年底前,把轮候册上各类申请人轮候公屋的平均时间缩短至3年。
然而,议员预计轮候一人单位的时间会较平均轮候时间为长。

16.在编配单位方面,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表示,在体恤安置计划的配额下,
有2 000个公屋单位已拨作体恤安置用途。申请人如有体恤理由,经社会福利署
署长推荐,可在4星期內获安置入住该等单位。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回答一项
相关问题时证实,因清拆及重建计划而须迁离原来居所的公屋申请人如在未来
12个月內会轮到其获编配单位,便可优先获得安置。

17.在轮候租住公屋的平均时间方面,鉴于轮候册申请人多达140 795人,议员
对于政府当局所说能在2005年年底前把平均轮候时间缩短至3年并不乐观。此
外,考虑到每年约有3万名新申请人加入轮候册,远远超出当局承诺每年兴建
2万个公屋单位之数,情况将更趋恶化。房屋局副局长解释,由于在轮候册上
登记沒有任何限制,因此轮候册未能准确地反映真正有需要的家庭数目。根据
过往经验,只有四至五成申请人在接受详细审查时符合入住公屋的资格。另外
,部分轮候册申请人其间会透过其他类别获安置入住公屋,故此每年兴建2万
个公屋单位应足以应付需求;再加上租住公屋的建屋时间有所缩短,而整体重
建计划又快将完成,房屋局副局长有信心租住公屋在未来5年的供应量会大幅
提高,而且轮候公屋的平均时间亦可按承诺缩短。为确定公屋单位的供求量,
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过去数年轮候册人数增减的资料。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
监回应时表示,鉴于该段期间的建屋量偏低,有关数字未必可靠。

18.一位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利用入息及资产审查来淘汰轮候册申请人,藉此缩短
平均轮候时间。房屋局副局长重申,实施该项审查是为了确保在公平基础上编
配单位,而非把轮候时间缩短至某个特定数目。再者,由于政府当局并无有关
轮候册申请人所持资产的资料,故此无从得知将会有多少名申请人未能通过审
查。

19.至于政府当局在评估房屋需求时有否顾及人口的变化,例如內地移民人数增
加,房屋局副局长向议员保证,以房屋需求电脑模式推算所得的一切数据会定
期加以检讨,并会因应情况转变(例如人口变化)作出调整。此外,当局将于1999
年进行住戶的住屋意愿调查,以期推算出最新的房屋需求。当局又会按照在长
远房屋策略检讨中所作的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房屋单位供应充足,能够满足需
求。除此以外,房屋用地供应督导委员会将继续物色合适的土地,拨作土地储
备,并会继续监察市场的土地供应情况。为确保房屋单位能如期落成,当局亦
已采用派员到个别地盘视察的方法,监察每幅房屋用地的工程进展。

20.由于低估房屋需求会令整体的建屋计划受到影响,主席认为事务委员会应向
政府当局索取充足资料,以便尽早监察建屋计划。他表示,议员如欲取得更多
有关轮候册的资料,可向秘书处提出其关注的事项,然后由秘书处转达政府当
局。

(会后补注:已于1998年11月11日致函政府当局,详列议员关注的事项。)

VI.其他事项

床位寓所住客的安置事宜

21.为进一步研究上述事宜,议员要求秘书就此事拟备资料研究文件,供他们在
日后的会议上讨论。

22.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6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