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796/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5月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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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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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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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江华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列席议员 :
李启明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
杨 森议员
郑家富议员
霍震霆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房屋局
- 首席助理局长(工程计划管理)
- 田汉威先生
- 房屋署
- 机构事务总监
- 麦绮明女士
- 物业管理总经理(支援服务)(3)
- 何志诚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房屋局
- 首席助理局长(1)
- 杜巧贤小姐
-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 房屋局
- 首席助理局长(2)
- 陈佩珊小姐
- 房屋署
- 机构策略组主任
- 黎志华先生
- 署理物业管理总经理(支援服务)(2)
- 黃权衡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I项的讨论
- 房屋局
- 首席助理局长(2)
- 陈佩珊小姐
- 机构策略组主任
- 黎志华先生
- 物业管理总经理(支援服务)(3)
- 何志诚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II项的讨论
- 房屋局
- 首席助理局长(工程计划管理)
- 田汉威先生
- 总助理局长(工程计划管理)2
- 林天星先生
- 房屋署
- 高级规划师3
- 艾礼士先生
- 环境保护署
-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 李韩琇玲女士
- 规划署
- 九龙规划专员
- 翟佳枝先生
- 运输署
- 高级工程师/房屋及策划/九龙
- 丘家泰先生
- 土木工程处
- 副处长/工程管理
简博思先生
应邀列席人士: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香港房屋协会
- 执行总干事
- 苏庆和先生
- 电脑部经理
- 缪正维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香港房屋协会
- 执行总干事
- 苏庆和先生
- 总监(策划及发展)
- 罗浩仁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I. 通过先前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1)1231/98-99号文件)
1999年3月30日联席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2.委员察悉秘书处自上次会议后发出了下列参考文件:
立法会CB(1)1128/98-99号文件 梨木树重建关注组提交的意见书及政府当局就新建公共租住屋村住戶的整体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事宜所作回覆;及
立法会CB(1)1232/98-99号文件??政府当局就《房屋经理注册条例草案》提供的参考文件。
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3.事务委员会将于1999年6月7日(星期一)下午4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房屋经理注册条例草案》;及
- 床位寓所及相关事宜的研究。
IV. 在房屋局职权范围內的政府部门和由政府资助或规管的非政府机构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
(立法会CB(1)1235/98-99(01)及(02)号文件)
4.应主席之请,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工程计划管理)向委员简介政府当局提交的参考文件。他补充,由于地产代理监察局在安装其电脑时已考虑到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故此该局的系统已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至于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及房屋署(下称"房署")在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工作上的最新进展,房屋署机构事务总监表示,截至1999年4月15日,房委会/房署已检查及修正52个或81%的重要电脑系统及992个或99.4%的重要內置系统,而通讯系统则只有一个尚未完成有关工作。其余系统的修正工作将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她补充,当局的目标是在1999年6月30日前拟备应变计划的纲领,以便在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引发事故时减轻其影响及使系统得以复元。
5.关于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程序,房屋署机构事务总监解释,房委会/房署首先会按资讯科技广播局发出的指引,确认在其职权范围內的重要系统。在确认所有重要系统后,便会开始进行修正工作。当局并已聘请服务承办商,协助进行部分修正工作。黃宏发议员询问,当局会否聘请独立机构核实经修正的电脑系统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房屋署机构事务总监证实,获当局聘用以协助修正资讯科技重要系统的承办商已要求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负责评定工作质素,而当局亦正在考虑邀请成员来自机电工程署及资讯科技署的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专责小组,以第三者的身份测试房委会/房署的电脑系统是否符合标准。
6.吴亮星议员察悉,房委会/房署的业务伙伴须就其系统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方面的情况提交书面确认文件,他询问该确认文件包括甚么资料,而倘若因系统不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引致严重后果,房委会/房署会否要求其业务伙伴(例如代房委会/房署收取租金的银行)在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一事上承担额外法律责任。房屋署机构事务总监回覆,房委会/房署已要求所有业务伙伴向其覆实电脑系统是否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重要服务供应商则须提供详细资料。她补充,在适当情况下,房委会/房署可能考虑终止系统不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的服务供应商的合约。
7.主席关注到,若因公共屋村內的电脑系统不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以致未能提供有关服务,例如暂停食水供应及升降机服务,将对租戶的日常生活构成不必要的影响。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经理(支援服务)(3)回覆,食水供应方面应不会有问题,因为水务署的所有重要系统将在1999年6月之前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他补充,虽然升降机的记录系统(特别是新设计的系统)较易受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影响,但升降机的运作应不会因而停止。然而,政府可能会在1999年6月修正工作完成后开始进行检定工作,以确保房委会/房署的內部系统可与对应系统及其他对外系统互相配合。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在1999年4月1日及9日两个高风险日期,经修正的系统均运作无误,当局并无接获任何故障报告。然而,房屋署机构事务总监亦承认,虽然进行了各项测试,但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仍可能令服务中断。因此,适当的应变计划必须准备就绪。另外,何承天议员所提出设立由专业维修人员当值的紧急服务中心的建议,亦将包括在1999年6月底备妥的应变计划內。当局会将该应变计划送交委员参考。房屋署机构事务总监表示,4月的各个高风险日期对房委会/房署并无造成任何影响,她并答允向事务委员会报告在1999年其他高风险日期发生的任何事故。
8.至于房委会/房署如何提醒租戶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对他们的日常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房屋署机构事务总监表示,当局会推行一连串宣传活动,并向租戶派发小册子,解释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可能对家庭中的一般电脑/內置系统造成的影响。房委会/房署亦会通知租戶其在解决有关问题上采取了甚么行动,以及若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令有关服务中断,租戶应如何联络房委会/房署。
V. 夹心阶层住屋计划项目:叠翠轩及浩景台
(立法会CB(1)1235/98-99(03)至(05)号文件)
9.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向委员简介将军澳(叠翠轩)及葵涌(浩景台)两个夹心阶层住屋计划(下称"夹屋计划")项目的最新发展情况。
叠翠轩
10.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表示,香港房屋协会(下称"房协")已发出入伙通知书,邀请叠翠轩所有购楼人士办理物业转让手续。房协已作出安排,让购楼人士在办理转让手续前分5批视察其单位。首3批购楼人士已视察过他们的单位,其余两批购楼人士会在未来两星期视察其单位。在首批进行视察的购楼人士当中,迄今已有约80人办妥转让手续。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亦表示,超过500名或40%的购楼人士已申请由房协提供的第二按揭贷款。房协预期所有转让手续将在1999年5月底完成。关于购楼人士要求延期办理转让手续一事,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表示,若购楼人士显示出他们确有诚意办理转让手续,房协会按个别情况考虑其要求。但若购楼人士以楼宇的造工不符合标准为理由提出延迟办理转让手续,房协将不会答应该等要求,因为工程建筑师及房协聘请的独立屋宇测量师已确定叠翠轩各项建筑工程均符合有关规例的规定,而所有单位的水准令人满意。
11.关于修正购楼人士在办妥转让手续后发现的缺漏,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表示,房协承诺在收到缺漏一览表当日的3个星期內完成修正工程。但刘江华议员认为,房协应向有关购楼人士提供书面保证。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回应时表示,房协已在叠翠轩的售楼处张贴告示,通知购楼人士有关修正缺漏的安排。事实上,承建商已加快进行有关单位的修补工程,以期履行上述承诺。至于房协会否考虑到单位的建筑质素欠佳而将6个月的保养期延长,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表示,由于叠翠轩将由房协负责管理,房协会跟进及修正业主在较后阶段才发现的任何潜在缺漏。鉴于房协在茵怡花园的保养期届满后拒绝修正业主发现的缺漏,刘江华议员对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的保证有怀疑。因此,他要求房协承诺,即使在保养期届满后仍会安排承建商修正叠翠轩业主其后发现的任何缺漏,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答允作出此项承诺。黃宏发议员询问,房协执行委员会会否获告知此项承诺,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向委员保证,他会在执行委员会举行下次会议时告知委员会。鉴于此项承诺非常重要,主席明确指示将之记录在是次会议的纪要內。会议纪要在获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确认后,便会作为房协的正式纪录。黃议员认为,此项承诺亦应载于买卖协议內。
12.刘江华议员注意到,若干购楼人士投诉浴缸及预留生口的安装方法与示范单位有所不同。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回覆时强调,现时所采用的安装方法是工程建筑师原有的设计,旨在方便业主日后进行维修。但有关购楼人士若希望采用其他安装方法,可告知工程建筑师的代表或独立测量师,以便安排重新安装该等设施。
浩景台
13.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表示,房协已征询工程建筑师的意见,他证实兴建政府宿舍应不会对浩景台的景观构成重大影响,因为该地盘与浩景台相距超过200米。购楼人士担心该等建筑物会形成一个屏障的想法并无根据,因为该等建筑物极有可能分为多幢楼宇。基于上述原因,房协不会答应任何有关換楼或退回订金的要求。房协会开始发出入伙通知书,邀请购楼人士在1999年5月中办妥转让手续。然而,主席指出,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提及的200米是指政府宿舍与浩景台之间最远的距离,而两者最近的距离则只有90米。对于两项数据的差异,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归因于房协与主席所用的参考标准有别,房协所指的是楼宇之间的平均距离,而主席则计算两项发展计划外围之间的距离。
14.主席强调,关键问题并非在于两项发展计划之间的距离。作为负责任的发展商,房协实在应该于有关买家签署买卖协议前通知他们在浩景台附近将会兴建政府宿舍,让他们可以选择不购买单位。他补充,虽然并无任何现行法例规管发展商在预售楼花时须在售楼说明书內披露资料,但房协不应利用此漏洞推卸责任。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回覆时重申,有关当局并沒有就兴建政府宿舍一事通知或咨询房协,而房协对该项建筑工程全不知情。主席不信服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的解释,因为发展项目的工程经理竟然对附近其他建筑工程亳不知情,实在难以置信,因为该等工程将会影响发展项目的价格。他指出,房协虽然最初或许不知道兴建政府宿舍一事,但在较后阶段应可获得更多有关该项工程的资料,特别是在该项工程由丙级工程计划提升为甲级后,而临时立法会的财务委员会其后亦批准有关的拨款建议。至于房协在得知浩景台附近会兴建楼高38层的政府宿舍后有否提出反对,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答称,除非分区图则有所更改,否则现时并无任何机制让房协可就政府工程提出反对。他强调,若有关当局就兴建政府宿舍一事咨询房协,房协必定会知会有关买家。此外,由于该项工程与浩景台相距超过200米,它对浩景台的景观所构成的影响极微。然而,主席仍然不信服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的回应。
15.黃宏发议员对于房协在个别售楼说明书內沒有载述若干重要资料表示不满,例如浩景台附近将会兴建政府宿舍,而翠塘花园的社区中心则会变为家务助理服务中心。他认为,房屋局一方面计划提交法例以规管售楼说明书的內容,但另一方面却容许房协在售楼说明书內作出失实陈述,实在自相矛盾。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1)回覆时澄清,就夹屋计划而言,房屋局负责制订政府的房屋政策,并确保土地供应足以达致建屋目标。至于实际执行工作,例如拟备售楼说明书等,则是房协作为发展商的责任。此外,房屋局作为一个政策局,亦不可能有足够人手进行发展商的工作,例如检查每份售楼说明书的內容。但从宏观角度而言,政府当局承认有必要提高售楼说明书的质素,藉以加强对购楼人士的保障。为此,房屋局拟提交有关法例,规定物业发展商(包括房协)在售楼说明书內就有关物业提供足够及准确的资料。至于浩景台的售楼说明书內沒有提及兴建政府宿舍一事,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1)强调,这并非失实陈述,因为房协确实不知道有该项建议工程,而且在印刷售楼说明书时,兴建政府宿舍的计划尚未获得批准。但她承认,售楼说明內的若干描述,例如景观开扬等,或许有商榷余地,可能因而引起爭议。感到受屈的买家可寻求法律上的补救,根据普通法就该等描述所引致的损失索取赔偿。
16.黃宏发议员认为,买家就售楼说明书的描述共同提出民事诉讼只会徒劳无功,因为该等描述在法律上并无约束力。主席表示,应否寻求法律法律上的补救须由买家自行决定。但他赞同黃议员的意见,就是政府当局若同意私人发展商有作出失实陈述的问题,便应期望其房屋代理人(包括房协)更著意在售楼说明书內提供准确的资料。因此,对于浩景台的买家在签订买卖协议之前竟然未获告知兴建政府宿舍一事,实在令人难以置信。主席重申,虽然房协选择不披露有关兴建政府宿舍的资料的做法并无抵触任何现行法例,但从道德角度而言,此举实在不能接受。
17.至于浩景台业主筹委会(下称"筹委会")在会上提交的意见书,香港房屋协会总监(策划及发展)表示,房协与筹委会曾举行多次会议深入讨论有关事宜。关于筹委会要求房协延长办理转让手续的期限,直至房协公布浩景台余下单位的售价,以便有关买家可决定是否购买其单位,香港房屋协会总监(策划及发展)答称,房协仍未决定浩景台余下单位的售价及销售计划。尽管如此,该等单位的销售详情并非有关购楼人士所签订买卖协议的部分条款,故此亦不应影响完成转让手续的日期。但李卓人议员指出,在1999年3月27日房协与筹委会举行的会议上,房协答允只会在回覆筹委会的要求之后14天才向有关买家发出入伙通知书。由于房协尚未作出正式回覆,李卓人议员认为房协在1999年5月中向买家发出入伙通知书并不恰当。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表示,房协不久便会致函所有买家,通知他们房协的决定。在发出该函件后的7天,房协便会发出入伙通知书。有关买家将有14天时间完成物业转让的手续,应该足够让他们就有关交易作出决定。李卓人议员认为,鉴于置业是一项重要的决定,房协应对筹委会提出的各个关注事项给予全面的答覆,以便有关买家可决定是否购买其单位。
18.主席及陈婉娴议员认为,在厘定浩景台余下单位的售价时,房协应考虑先前买家的情况,因为该等单位的售价会直接影响他们的物业价值,而他们的物业在金融风暴之后已变为负资产。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1)表示,除了建筑成本及市场情况外,房协在厘定夹屋单位的售价时亦会考虑置业人士的负担能力。由于置业人士入息方面的变动远较物业市场的变动为小,预期夹屋单位的售价不会作大幅度调整。至于浩景台余下的700多个单位,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1)向委员保证,由于该等单位是公共资产,房协不会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该等单位,因为此举不单影响先前买家的利益,亦会影响政府的利益,以及损害物业市场的整体发展。由于夹屋计划的买家须接受入息及资产审查以确定其负担能力,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认为,除非他们的财政状况有重大改变,否则他们应可应付按揭供款,特别是房协已为他们提供20%的第二按揭贷款。陈婉娴议员不同意政府当局的见解。她认为,考虑到在经济不景期间,很多购楼人士被大幅度减薪,房协应重新评估夹屋单位的市值。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1)回覆时重申,重新评估已出售夹屋单位的市值的建议,会成为一个不良的先例,以致合约双方所订的契约义务可以因为市场情况改变及价格变动而有所更改。此举对于其他资助房屋计划,例如房委会的居者有其屋计划(下称"居屋计划"),亦会有严重影响。
19.涂谨申议员承认,为浩景台余下单位厘定合适的售价并非易事,因为若定价太低,先前的买家会受到影响,但若定价太高,准买家便会却步。他亦关注到,若浩景台余下单位的售价远低于先前各期单位的售价,银行或会对先前的买家发出催还贷款通知书。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澄清,催还贷款通知书只会在借款人沒有付还按揭贷款的情况下才发出。由于房协已答允在首5年內,承担有关贷款中银行对单位作出的估价与售价之间的差别部分的风险,银行向夹屋计划买家发出催还贷款通知书的机会不大。香港房屋协会总监(策划及发展)回答主席的问题时证实,并无纪录显示夹屋计划买家沒有付还按揭贷款。
20.关于房协会否就夹屋单位作出原价回购的保证,一如居屋单位的情况,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1)解释,夹屋计划的目的是以房屋单位市值的折让价,为无法负担私人房屋,而又不合资格申公营房屋的人士提供住屋。除了折让价外,夹屋计划买家不会获得其他协助,包括建议的保护网。她亦指出,购置夹屋单位的决定,纯属买家在考虑其经济能力后作出的个人决定。因此,他们在经济情况改变后要求房协或政府回购其单位是不恰当的,因为当中涉及动用公帑。根据现行的夹屋计划,房协只可在阻止投机炒卖的情况下回购夹屋单位。此外,房协与房委会不同,因为房协沒有足够财政资源提供原价回购单位的保证。鉴于居屋计划及夹屋计划均是资助房屋计划,梁耀忠议员认为,居屋计划提供的回购保证应同样适用于夹屋计划。因此,他促请政府当局考虑修订夹屋计划的有关条文,使该计划与居屋计划看齐。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1)回应时强调,居屋计划及夹屋计划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房屋计划,它们所针对的对象亦各有不同。此外,由于政府已公布在1998年10月搁置兴建夹屋单位,因此在现阶段不宜对夹屋计划作出任何改变。
21.陈鉴林议员询问,夹屋计划项目出现的种种问题,例如错误计算楼面面积等,是否因房协內部缺乏有效监察制度所致。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表示,房协已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以期尽早发现任何错漏之处,就如叠翠轩的情况一样。他向委员保证,房协在交楼给买家前会确保单位的质素良好,而在转让手续完成后亦会负责修正所有缺漏。至于错误计算茵怡花园的楼面面积,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澄清,当中涉及的是设计问题而非监察问题。但陈鉴林议员指出,房协在兴建夹屋单位一事上作为政府的唯一代理人,实有责任确保夹屋单位的质素堪与私人房屋相比。有关买家的期望亦是如此,因为他们在其单位上作了很大的投资。因此,该等买家的态度挑剔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即使经济不景令问题的严重性加剧,他们仍然希望确定其购置的单位物有所值。
VI. 公屋租金检讨
(立法会CB(1)1235/98-99(06)至(08)号文件)
22.陈婉娴议员质疑立法会CB(1)1235/98-99(07)号文件所载有关住戶入息中位数的数字的准确性。举例而言,4人家庭的住戶入息中位数在1997年第4季为15,900元,在1998年同期则只是稍为下降至15,000元,并沒有确切反映在经济不景期间,很多住戶须面对被大幅减薪的实际情况。房屋署机构策略组主任答称,由于住戶入息中位数的数字是以政府统计处进行的综合住戶统计调查的结果为依据,该等数字应该非常可靠。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补充,由于该等数字只是代表住戶的入息中位数,在个别情况下住戶的入息可能与该等数字有偏差。
23.关于厘定新落成公共屋村的租金,房屋署机构策略组主任表示,房委会会考虑综合住戶统计调查所反映租戶的负担能力及其他因素,例如不同屋村的比对价值和位置等。按每人5.5平方米及7平方米的最低编配标准计算,新定租金分别不得超过准租戶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15%及18.5%。事实上,现时所有新落成公共屋村的整体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均低于15%。至于厘定新落成公共屋村租金的基础,房屋署机构策略组主任答称,房委会行之已久的做法,是参考新迁入公屋住戶的入息来厘定租金水平。
24.鉴于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只是一个中位数,梁耀忠议员忧虑到新落成公共屋村半数租戶的租金与入息比例超过15%,部分租戶的租金与入息比例甚至高达30%。陈婉娴议员亦提出类似的关注事项,并认为新落成屋村的租金过高,特别是目前正值经济不景气,而租戶的负担能力不高。若房委会把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提高至18.5%此一容许极限,情况便会加更严重。梁耀忠议员及陈婉娴议员认为,房委会有必要把所有新落成公共屋村的整体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调低至10%。房屋署机构策略组主任表示,新落成公共屋村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较高,反映了该等屋村的设计较佳及居住空间较大。他不同意新落成公共屋村的租金过高,因为其租金一般只是同类私人房屋单位租金的三分之一。由于政府及房委会给予大量资助,该等单位的租金才如此低廉。房屋署机构策略组主任提醒与会各人,把新落成屋村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降低至10%的建议,难免会增加由公帑作出的资助。此外,若新落成屋村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与旧屋村相若,便会对旧屋村的租戶不公平,因为两类屋村大厦的楼龄、质素及设计均相距很大。
25.鉴于新旧公共屋村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差别很大,李华明议员忧虑到旧屋村现时的租戶受重建影响而须迁往新屋村时,他们所缴付的租金便会较前高昂。他询问,当局有否任何宽减措施协助该等租戶。房屋署机构策略组主任答称,除了新落成的公共单位外,受重建影响的租戶亦可选择迁往租金较为低廉的翻新公屋单位。此外,有短暂经济困难的租戶可根据租金援助计划申请减租。
26.关于检讨现有公共屋村的租金,委员察悉,根据《房屋条例》第16(1A)条,所有公共屋村的整体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不得超过10%。鉴于新落成公共屋村的整体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超过10%,陈鉴林议员认为,房委会日后可能需要减租,以便将所有公共屋村的整体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低维持在低于10%的水平。房屋署机构策略组主任向委员保证,房委会在检讨现有公共屋村的租金时,会考虑租戶负担能力、有关法例、目前的经济状况及所有相关的因素。梁耀忠议员不信服政府当局的回应。他指出,很多公屋租戶,特别是那些住在和谐式大厦的租戶,其租金与入息比例远远超过10%此一整体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举例来说,居于和谐式大厦一睡房单位而月入15,000元的4人家庭,每月的租金为2,400元,租金与入息比例超过16%。房屋署机构策略组主任回应时强调,目前整体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仍然低于10%,而现时公屋的租金水平是在租戶的负担能力之內。事实上,75%的公屋住戶每月的租金少于1,500元。他补充,和谐式公屋单位的租金较为高昂,是由于设计较佳和居住空间较大。此外,在现时650 000个公屋单位之中,和谐式楼宇只占少数。为方便委员了解此事,委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数据,说明在1995至2009年期间,房委会出租单位住戶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以及按四分位租金组别划分不同住戶人数及住在不同楼宇类别单位的住戶的每月租金。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应已在1999年6月1日随立法会CB(1)1414/98-99号文件送交各委员。)
27.至于增加租金,梁耀忠议员认为,在经济不景期间,房委会在1999年9月的一年租金冻结期届期后,不应对有关公共屋村加租。他促请房委会延长租金冻结期,并对所有公屋租戶一律减租30%。涂谨申议员亦认为,房委会在1999年9月实施加租前,应全面检讨公共屋村的租金,并在进行检讨时充分顾及失业和减薪对租戶的影响。该项检讨应在1999年7月下一个租金检讨周期前完成。房屋署机构策略组主任答称,在一年租金冻结期届满后对有关公共屋村加租一事,仍有待房委会作出决定。然而,他答允会向房委会转达委员提出的关注事项,以供考虑。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应已在1999年6月1日随立法会CB(1)1414/98-99号文件送交各委员。)
28.至于房委会会否因应差饷物业估价署就所有物业进行全面重估应课差饷租值的结果检讨公共屋村的租金,房屋署机构策略组主任表示,公屋租金是按租戶的负担能力来厘定,而非应课差饷租值。此外,公屋住戶的租金已包括差饷。因此,房委会不会单单因为差饷有所增减而调整公屋租金。
VII. 公屋大厦走廊的照明问题
(立法会CB(1)1235/98-99(09)号文件)
29.何俊仁议员不赞成房屋署提出在午夜过后关掉公共大厦走廊半数照明装置的建议,因为恐怕此举会影响居民的安全及大厦的保安。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经理(支援服务)(3)澄清,该项建议只涉及在已装置保安系统(A)的公屋大厦关掉走廊半数或以下的照明装置。在保安系统(A)的公屋大厦,地下大堂出入口会安装大闸、数码锁及对讲机;大堂会安装闭路电视监察系统及驻有当值护卫员;在天台门则会安装开关警告系统。该项环保建议将不包括未有安装该类保安系统,以及在关掉部分电灯后照明程度低于30勒克斯的屋村大厦。此外,该计划亦不会涵盖一些须进行昂贵改建工程,方可使大厦的最低照明程度在关掉部分电灯后达至30勒克斯的屋村。他强调,居民的安全及大厦的保安一向是房署管理公共屋村的首要考虑因素,绝不会因节省能源而受到任何影响。他补充,在关掉部分电灯的时间,房署会调派护卫员加紧进行巡逻。
30.陈鉴林议员认为,该项建议在旧式公共屋村或许并不可行,因为有关大厦现时的照明程度已经偏低。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经理(支援服务)(3)察悉陈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但他表示,房署在过去数年已用上数以百万计的金钱改善各个公共屋村的保安及照明系统,特别是旧式屋村的有关设施。在过去两年,单单在改善照明方面的开支已多达约1亿6,000万元。尽管有关措施会令电费有所增加,但该等大厦及其公用设施的照明程度已增加两倍,而在楼梯及电梯大堂等关键地方,改善情况更甚。除了改善照明程度外,屋署亦致力使该等屋村大厦的照明程度一致。
31.何俊仁议员认为,房署一方面改善某些屋村的照明,但另一方面却建议关掉其他屋村走廊的部分照明装置,实在自相矛盾。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经理(支援服务)(3)表示,两项措施并沒有矛盾。能源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率地使用能源,以带来最大成效,而非节省金钱。在有真正需要的情况下,房署会增加照明程度,尽管该等改善措施可能会增加成本。现时的建议主要集中在已安装保安系统(A)的屋村实施,既可节省能源,又不致影响保安情况。该项计划只会在可行情况下才实行。为查明该项建议是否切实可行,房署已开始咨询在该项节约能源的环保建议之下所选定屋村的屋村管理咨询委员会。目前,在房署接获的36份意见书中,12份表示支持该项建议。房署会继续咨询其他屋村管理咨询委员会。涂谨申议员认为,除了屋村管理咨询委员会外,房署亦应就该建议在住戶保安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征询警方的意见。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经理(支援服务)(3)表示知悉涂议员的建议。
32.主席认为,节省能源的最佳方法是减低繁忙时间的负荷。因此,他不同意在午夜过后关掉走廊的部分照明装置是有效的节约能源措施,特别是该项建议每年只可节省300万元。房屋署物业管理总经理(支援服务)(3)回覆时强调,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设法节约能源是一项社会义务,而不单只是节省金钱的方法。他向委员保证,房署就该项节约能源的建议作最后决定前,会小心研究在咨询期间收集到的居民意见。
VIII. 安达臣道发展计划与彩云道及佐敦谷发展计划
(立法会CB(1)1136/98-99和1235/98-99(10)及(11)号文件)
33.就立法会CB(1)1235/98-99(11)号文件第2段,陈鉴林议员认为,石矿场与安达臣道发展计划的房屋大厦之间只有一处濶100米的缓冲区,不足以减低矿石泥尘及噪音对准居民造成的影响。由于采石工作的地方高于房屋大厦平台的位置,任何在风向及风速上的改变均会影响吹向房屋大厦的泥尘数量。他询问,政府当局在决定缓冲距离时,有否考虑风系数。土木工程处副处长/工程管理回覆时证实,就安达臣道发展计划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估已计及石矿场潜在的泥尘问题,当中包括风系数。环境影响评估模拟结果显示,泥尘吹向房屋楼宇大厦的危险性不大。现时所订125米的缓冲距离已超过规划标准的要求,应该足以把矿石泥尘及噪音影响减至可接受的水平。然而,他向委员保证,政府当局会与采石商联络,以便在有需要时实行额外的缓解措施。
34.然而,主席仍然认为125米的缓冲距离并不足够。陈婉娴议员亦有类似的看法,她并提醒与会各人,由于石矿场会继续运作15年,附近的居民可能会因为长期处于充满泥尘的环境下而较易患上肺尘埃沉着病。因此,她促请政府当局考虑搁置安达臣道发展计划,直至石矿场厂关闭为止。土木工程处副处长/工程管理澄清,所提及的125米缓冲距离是指石矿场与安达臣道发展计划中最接近石矿场的房屋大厦之间的距离。其余的大厦距离更远。他向委员保证,政府当局会在详细设计阶段检讨安达臣道发展计划的整体规划设计。
35.关于安达臣道发展计划的交通影响,陈鉴林议员关注到,现有道路(包括清水湾道及宝琳道)的容量不足以应付安达臣道发展计划及观塘区內其他预算进行的发展项目(包括彩云道及佐敦谷发展计划)的交通流量。运输署高级工程师/房屋及策划/九龙表示,就安达臣道发展计划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估已计及该等发展项目所带来的交通影响。当局建议在新清水湾道及龙翔道之间兴建一条高架道路,并会先进行详细评估,以确定该项实施计划是否可行。评估交通影响的研究亦显示,在进行改善工程以加强19个相关道路接驳处专用范围的容量后,现有连接道路的容积/容量比率将足以应付区內因已承诺及预算进行的发展项目以致人口增加而带来的行车量。为方便委员了解此事,政府当局答允提供资料,说明个别道路接驳处及连接道路的专用范围容量、接驳处容量及容积/容量比率。
36.委员不信服政府当局的解释。他们认为,政府当局须就该两项发展计划在交通及空气污染两方面的影响,提出进一步理据。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覆已随立法会CB(1)1348/98-99号文件送交各委员。)
IX. 其他事项
37.议事完毕,会议于晚上7时2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