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07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1月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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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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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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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江华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郑家富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房屋局
- 首席助理局长(2)
- 陈佩珊女士
- 房屋署
- 副署长(管理)
- 邬满海先生
- 署理编配及销售总监
- 刘启雄先生
- 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
- 李铸然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房屋局
- 首席助理局长(2)
- 陈佩珊女士
- 房屋署
- 副署长(管理)
- 邬满海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 房屋局
- 首席助理局长(2)
- 陈佩珊女士
- 房屋署
- 署理编配及销售总监
- 刘启雄先生
- 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
- 李铸然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I. 通过先前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1)682/98-99及CB(1)683/98-99号文件)
1998年10月5日及11月2日两次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2.议员察悉,深水埗区联村重建关注组及观塘公屋政策关注组提交的两份意见书,
已分别随立法会CB(1)690/98-99及CB(1)691/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3.事务委员会将于1999年2月1日(星期一)下午4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把公屋租住权转给戶主的第二代家庭成员的政策;
- 居者有其屋计划下屋村的管理费用;及
- 床位寓所及相关事宜的研究。
IV. 清拆临时房屋区的安置政策
(立法会CB(1)597/98-99(03)及CB(1)692/98-99(01)号文件)
4.在讨论开始前,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藉此机会就爭取反对923政策行动组在意见书
內所提出的一点作出澄清,该意见书较早时已随立法会CB(1)597/98-99(03)号文件送
交议员参阅。她表示,政府当局从来沒有承诺在1997年年底前清拆所有临时房屋区
(下称"临屋区")。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补充,政府当局在1992及1993年只曾作出下
述承诺:在1997年年底前安置四分之三临屋人口、在1996年年底前清拆所有在1984
年以前建成的临屋区,以及在1997年年底前为所有在1995年 9 月仍居于临屋区的住
戶最少作一次安置入住公屋的单位编配。当局已如期履行上述各项承诺。
5.李卓人议员表示,当局规定所有在1995年 9 月23日后迁入临屋区的居民须在轮候
公屋登记册(下称"轮候册")上登记,倘这些居民的轮候册申请在临屋区清拆时仍未到
期处理,他们便须入住中转房屋单位。这实有违过往在清拆临屋区时直接向受影响
居民编配公屋单位的一贯安置政策。总房屋事务经理( 重建 )解释,倘临屋区居民因
清拆行动而可即时获安置入住公屋,对轮候册申请人便会有欠公平。为免出现不按
轮候次序编配公屋的情况,以及确保公平分配公共房屋资源,房屋委员会(下称"房
委会")在1995年9月23日通过现行政策,规定临屋区居民在入住临屋区前须签署一份
声明,确认其明白有关的安置安排。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表示,现时有4 800个住
戶住在临屋区,其中3 000戶会有资格获直接编配公屋单位,其余1 800戶则会获安
置入住中转房屋。然而,在这1 800戶中,估计约有360戶在2000年年底前将轮到其
获编配公屋单位,临屋人口因而会进一步减少。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又证实,为
尽量避免在安置临屋区居民方面造成混乱,那些受清拆影响而其轮候册申请将于12
个月內到期处理的居民,只要通过入息及资产审查,便可获编配公屋单位。
6.然而,司徒华议员认为不宜对临屋区居民与轮候册申请人直接作出比较,因为公
屋是公开接受申请,但临屋区却不同,居民只会在某些情况下才获安置入住临屋区
。依他之见,政府当局在研究临屋区居民的安置安排时,应考虑有关居民是在甚么
特殊情况下获准入住临屋区,例如因离婚而获准入住临屋区。房屋署署理编配及销
售总监察悉司徒华议员关注的事项,但他强调,居民最初获编配临屋区单位,是因
为他们不符合入住公屋的资格。因此,若临屋区居民基于清拆理由而直接获编配公
屋单位,对轮候册申请人未免有欠公允,特别是在临屋区有很多非认可住客的时候
。他又强调,规定临屋区居民在轮候册上登记是非常重要的,以防有人随意搭建非
法寮屋作为踏脚石,希望藉此获安置入住临屋区,然后在临屋区清拆时再获安置入
住公屋。政府当局所坚持的理由未能令司徒华议员信服。然而,房屋署副署长(管
理)向议员保证,有特别困难的申请人经社会福利署推荐,将可获体恤安置。在议
员要求下,政府当局答应提供资料,阐明在1995年9月23日后迁入临屋区而不符合
公屋编配资格的住戶最初入住临屋区的原因。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覆已随立法会CB(1)811/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7.李华明议员提出警告,指任意订明在1995年 9 月23日后入住临屋区的居民须在轮
候册上登记,会在临屋区居民之间造成不平等情况。房屋署署理编配及销售总监回
应时重申,所有在1995年 9 月23日后入住临屋区的居民均接获通知,得悉他们须在
轮候册上登记,才有资格在临屋区清拆时入住公屋。然而,那些受1995年 9 月23日
前公布的清拆行动影响,但由于沒有适合的临屋区而未能在该日前入住临屋区的寮
屋居民,在其后所住临屋区清拆时仍有资格获直接编配公屋单位。至于因清拆天台
搭建物而在1995年 9 月23日后迁入临屋区的51个住戶是否亦有相同资格,总房屋事
务经理(重建)答应跟进这些个案。
8.至于住在临屋区的单身人士须轮候长时间才可获编配公屋的情况,房屋署副署长
(管理)表示,大部分在1995年9月23日前迁入临屋区的单身人士已获安置入住公屋。
然而,由于一人公屋单位供应有限,这些单位会优先编配给高龄人士,其他申请人
因而须轮候较长时间。他向议员保证,当局已致力增加一人公屋单位的供应量,以
应付这方面的需求。
9.对于政府当局把一些经翻新的旧式公屋大厦用作中转房屋,梁耀忠议员不以为然
,因为这些大厦均十分残旧。他以葵盛村第12座及石篱村第10及11座的中转房屋为
例,指出这些中转房屋早应列入26座问题公屋大厦的重建计划內予以拆卸。房屋署
副署长(管理)回应时强调,政府当局对中转房屋的结构安全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
有关公屋大厦在转为中转房屋前已经过检查及翻新,以确保结构安全,可供居民入
住。至于拆卸上述3座公屋大厦的时间表,房屋署副署长(管理)表示政府当局沒有计
划在2005年前重建该3座大厦。
10.梁耀忠议员又担心,安置受清拆影响的人士入住中转房屋,可能会对他们的日常
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因为大部分中转房屋单位均位于偏远地区,例如葵涌、屯门及
元朗。房屋署署理编配及销售总监察悉梁耀忠议员关注的事项,但他强调,中转房
屋的作用只是为那些受清拆影响而尚未轮到其获编配公屋的人士提供临时居所。主
席询问,若在交付屯门的中转房屋单位方面出现延误,受清拆影响的人士会否获编
配公屋单位。房屋署署理编配及销售总监表示,政府当局有信心屯门中转房屋计划
第1期将可如期在1999年年底完成。整项计划完成后预计可提供8 000至9 000个中转
房屋单位,以应付有关需求。
11. 议员同意开始讨论外判公共屋村的管理合约一事。
V. 外判公共屋村的管理合约
(立法会CB(1)692/98-99(06)号文件)
12.鉴于房屋署公司化一事引起广泛猜测,主席认为政府当局有需要澄清此事。房屋
署副署长(管理)表示,为配合政府控制公务员人数增长的一般政策,房屋署把部分服
务外判给私营机构承办已有一段时间。这些服务包括:建造及维修保养工程;洁净
及护卫服务;以及居者有其屋计划(下称"居屋计划")屋苑、新建公共屋村、停车场及
商场的管理工作等。随著租者置其屋计划(下称"租置计划")推出,房屋署亟须重新评
估日后在管理及维修保养方面所担当的工作,因为租置计划单位的业主可在每个屋
村售出首个单位两年后,自行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屋村。因此,在单位售出满
两年后,房屋署便须与私人物业管理公司竞爭,才有机会为租置计划屋村提供管理
服务。然而,由于房屋署在财政、会计、采购、薪酬及服务条件方面均须在政府规
定的架构范围內行事,因此该署未必能够提供与私营机构看齐的商业服务。房屋署
在1998年 5 月委聘了顾问公司,研究可否进一步把该署负责的部分工作交由私营机
构进行,以及此举可如何为房屋署职员提供新机会。有关报告预料快将完成,并会
在1999年2月中提交房委会审议。
13.何俊仁议员担心,如租置计划单位的业主决定不聘请房屋署担任物业经理,房屋
署职员便会变成冗员。房屋署副署长( 管理 )察悉何俊仁议员关注的事项,并表示顾
问报告会就此事提出解决措施。鉴于公司化建议对房屋署职员影响深远,主席促请
政府当局催促房屋署尽快公开顾问报告,以免引起更多揣测,特别是关于房屋署职
员服务条件可能出现的转变。房屋署副署长( 管理 )向主席保证,房屋署会告知辖下
职员公司化事宜的一切进展,如预计有重大转变,该署会预先征询职员对人手安排
及服务条件的意见。陈婉娴议员表示,目前正值经济衰退,实非进行公司化的适当
时候。她认为房屋署日后把顾问报告提交房委会的同时,应把该报告送交事务委员
会及有关的房屋署职工会,以作咨询。
14.在租置计划屋村的管理方面,房屋署副署长(管理)表示,根据有关的大厦公契,
租置计划屋村的管理工作最初两年会由房屋署辖下物业管理股负责。由于房屋署无
须再负责租置计划单位的內部维修保养及租务管制工作,因此该署已精简物业管理
股的人手架构。这亦有助降低房屋署总部的行政费用,使租置计划屋村的管理费得
以维持在一个与私人物业管理公司相若的水平。
15.至于房委会收取的监督费,程介南议员指出居民并不愿意缴付该笔费用,尤其是
在管理服务水准未能令人满意的时候。房屋署副署长(管理)澄清,居屋计划及租置计
划单位的业主在成立业主立案法团自行负责物业的管理工作后,便可省却支付监督
费。
16.议员担心,如房屋署只接纳出价最低的标书,服务承办商的质素会有欠理想。若
承办商把服务分判出去,情况便会进一步恶化,就如公共屋村清洁服务的情况一样
。为解决此问题,梁耀忠议员认为房屋署有必要在服务合约中订明各类工人的最低
工资,以确保工作的质素。房屋署副署长(管理)回应时表示,除护卫服务外,房屋
署并无为其他服务订定最低工资,但他答应考虑梁耀忠议员的建议。房屋署副署长
(管理)回答一项相关问题时表示,房屋署会定期检讨其服务承办商的表现,并考虑
透过住戶及屋村管理咨询委员会(下称"村管咨委会"),监察承办商的表现。承办商日
后续订服务合约须经村管咨委会推荐。房屋署副署长(管理)亦欢迎司徒华议员提出的
建议,即由房屋署向村管咨委会提供服务合约的副本,以及在屋村內张贴服务合约
的有关节录,供住戶参阅。
17.对于公共屋村由私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所需的管理费用(每戶每月365元)与由房屋
署管理所需的管理费用(每戶每月505元)差距甚大,房屋署副署长(管理)指这是前者的
人手架构较简单所致。
VI. 安置受公共屋村重建影响的高龄家庭的政策
(立法会CB(1)692/98-99(02)至(05)号文件)
18.鉴于一个地区的范围可以很大,陈婉娴议员认为在进行重建时原区安置高龄住戶
的安排作用不大,因为高龄住戶始终须重新适应一个完全不同的社区。受重建元朗
村影响的高龄住戶获安置在天水围,正是其中一例。她认为房委会应顾及这些住戶
的特殊需要,在元朗市內物色一个适合地点安置他们。主席亦表示这些住戶均乐意
等候较长时间,以期获得原村安置。
19.房屋署署理编配及销售总监回应时向议员保证,房委会在策划安置安排时会推算
受重建影响的高龄住戶数目,以及在原区物色足够资源安置这些住戶,而接收屋村
亦会有各项规划完善的社区及康乐设施。此外,房委会将会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络,
及时提供其他设施(例如医疗和交通设施),以配合新屋村居民入伙。房委会又会安
排高龄住戶参观示范单位,让他们熟习新环境。就元朗村的受影响高龄住戶而言,
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表示,房委会曾仔细研究元朗市內其他地点,包括元朗分层
工厂大厦用地、安兴街游乐场及元朗第13区,但所得结论是这些地点不能作安置用
途。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补充,为纾解元朗村高龄住戶的忧虑,房委会在适当时
会再安排这些住戶参观天水围的接收屋村,并会在参观活动结束后向事务委员会报
告住戶的反应。
元朗分层工厂大厦用地
20.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解释,元朗分层工厂大厦用地的面积太小,不宜用来兴建
租住公屋,而且该幅用地已重新发展,用来兴建居屋屋苑,工程完成后约可提供
300个单位。虽然所建单位数目有限,但部分议员始终认为房屋署应以该幅用地安
置其中一些高龄住戶。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回应时表示,该幅用地如用来兴建公
屋,房委会便须更改有关工程的设计。然而,由于建造工程已经展开,因此更改设
计并不可行。
安兴街游乐场用地
21.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表示,安兴街游乐场用地在分区计划大纲图內已划为"休憩
用地",现由临时区域市政局用作游乐场。要在该幅用地上兴建公共房屋,须取得临
时区域市政局的同意及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批准,改划有关的土地用途。梁耀忠议员
表示,城市规划委员会以往亦曾批准把大坑东游乐场改划作公共房屋用途的申请。
元朗第13区
22.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表示,发展元朗第13区需时甚久,因为有需要收回区內的
私人土地。主席认为房屋局应向房屋用地供应督导委员会寻求协助,以加快收地过
程,冀能发展该区作安置用途。他重申,高龄住戶均乐意等候,直至区內有接收屋
村可供他们入住。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答应跟进此事。
23.李华明议员建议如蓝田一般,在元朗兴建一幢供单身老人居住的大厦来安置高龄
住戶。他又表示,一至二人单位的面积不足以容纳二人家庭。鉴于现行公屋居住面
积编配标准为每人5.5至7平方米,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认为现时一至二人单位的面
积有17平方米,已足以容纳二人家庭。在司徒华议员要求下,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
答应跟进在佐敦谷兴建供单身老人居住的大厦来安置牛头角上村高龄住戶的建议。
24.在宣布会议结束前,主席要求政府当局把联村老人重建关注组的意见书转交房委
会考虑。
VII. 其他事项
25.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7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