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68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10月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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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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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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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李卓人议员
吴亮星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江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华明议员
陆恭蕙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房屋局
- 署理首席助理局长(2)
- 曾爱莲女士
- 首席助理局长(房屋策略)
- 黃浪诗女士
- 规划环境地政局
- 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 李忠善先生
- 房屋署
- 编配及销售总监
- 刘启雄先生
- 署理高级规划主任1
- 谢镇国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民政事务局
- 首席助理局长
- 卢志伟先生
- 房屋局
- 署理首席助理局长(2)
- 曾爱莲女士
- 民政事务总署
- 副署长
- 郑陆山先生
- 牌照事务处署理总主任
- 邓学贤先生
- 房屋署
- 助理署长
- 郑耀刚先生
- 社会福利署
- 助理署长
- 唐陆思娴女士
应邀出席人士:-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湾仔关注笼屋问题居民代表
- 刘剑峰先生
- 欧锦华先生
- 李定豪先生
- 黃硕红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I. 通过上次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265/98-99号文件)
1998年9月7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2.议员察悉秘书处自上次会议后并无发出参考文件。
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3.事务委员会将于1998年11月2日(星期一)下午4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讨论下列
事项:
- 寮屋区政策;及
- 轮候公屋登记册。
IV. 重新发展公共屋村的混合发展概念
(立法会CB(1)264/98-99(01)及(02)号文件)
4.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房屋策略)表示,混合发展概念最初在1998年2月发表的《
长远房屋策略白皮书》內提出,目的是鼓励私人机构参与资助房屋计划,以改善
有关单位的质素、设计及管理水准。根据这个新方案,住宅用地会以招标方式出
售。中标者须在其建屋计划中把最少三成随机抽选的单位交给政府,按指定价格
售予合资格购买的人士。政府当局已邀请房屋协会分别在鸭脷洲及天水围两幅用
地,以试验计划形式推行这个新方案。然而,由于政府实施暂停卖地9个月的措施
,上述用地的招标工作须予搁置。
5.部分议员要求当局澄清一项报章报道,该报道指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计划
以混合发展方式,重建11个位于市区最佳地段的现有公共租住屋村。房屋署编配
及销售总监回应时表示,混合发展的概念虽然获得政府及房委会大力支持,但在
现阶段只是一个构想。他补充,即使混合发展方式适用于该等地点,这亦会是一
项长远目标,须与香港的整体发展一并考虑。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房屋策略)又
澄清,除了鸭脷洲及天水围两幅用地外,政府并无批出其他土地作混合发展用途
。此外,任何土地须经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房屋用地供应督导委员会批准,
才可用作混合发展。
6.然而,主席指出,把现有市区土地的用途改作混合发展的建议与长远房屋策略
并不相符,因为根据长远房屋策略,只有新平整的土地才会作混合发展用途。他
又认为,如向私人发展商出售现有公共屋村清拆后腾出的土地,便是一项政策上
的改变,政府当局在这方面应再咨询公众。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房屋策略)察悉
主席关注的问题,但他重申,混合发展的具体政策仍有待制订,当局会参考试验
计划的结果来订定有关政策。主席明确要求政府当局在把任何公共屋村拨作混合
或私人发展用途前,须进行咨询工作。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房屋策略)回应时表
示,当局会考虑议员的意见,并会就政策上的重要转变咨询公众。
7.一位议员表示,私人发展商对混合发展未必有兴趣,因为要在同一发展计划中
为两批不同的单位厘定售价,可能会存在困难。另一位议员认为,鉴于近期私人
住宅物业价格下跌,令资助自置居所单位需求不断下降,政府当局应重新研究混
合发展的可行性。依他之见,当局应动用更多资源增建公屋单位,以实践缩短轮
候租住公屋平均时间的承诺。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房屋策略)回应时强调,混合
发展的目的在于提高资助自置居所单位的质素。
新发村原址在清拆后的用途
8.虽然政府当局保证未有考虑过把其他土地拨作混合发展用途,但一位议员驳斥
当局的说法,指一位政府官员曾证实房屋署已和九广铁路公司(下称"九铁公司")
展开磋商,研究可否在重建新发村时,以混合发展方式合作发展有关土地。规划
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重申,公共屋村的土地只是暂归房委会所有。在
公共屋村按重建计划清拆时,房委会未必可保留有关土地,因为政府有权将之收
回作其他发展用途。房屋署所担当的角色只限于安置受影响居民,以及在屋村清
拆后把腾出的土地交还政府。虽然政府已作出安排,让九铁公司在新发村原址兴
建未来西铁屯门市中心站的公共运输交汇处,但政府尚未决定该运输交汇处上盖
的发展用途。
9.至于九铁公司日后是否有权在交汇处用地上进行物业发展,规划环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长(地政)表示,九铁公司只会获赋权利,进行各项与交汇处有关的必要
工程。尽管如此,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九广铁路公司有关西铁的融资、
设计、建造和营运的工程项目协议草拟本》,九铁公司可运用西铁沿线的发展潜
力。上述工程项目协议草拟本夹附于当局向九铁公司注资290亿元的财务建议文
件中,有关建议已提交临时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于1998年2月27日会议上审批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证实,九铁公司须先提出申请,经当局批
准进行发展计划后,才可在西铁沿线进行物业发展。
10.在新发村居民的安置安排方面,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表示,房委会在1988年
已把新发村纳入整体重建计划內,其后在1996年的"5年重建计划"中公布该屋村将
于2000至01年度进行重建。根据现行政策,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房委会会尽量
在原区安置受整体重建计划影响的居民。屯门第52区已划定为新发村居民的接收
屋村,村內会兴建3 000个租住公屋单位和2 200个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再加上
附近屋村偶然空出的单位,应足以安置受新发村重建计划影响的居民。为纾解新
发村居民对安置一事的疑虑,当局成立了一个由屯门民政事务处、房屋署、社会
福利署及运输署的代表组成的跨部门工作小组,协助住戶搬迁。
11.鉴于轮候公屋登记册(下称"轮候册")申请人为数众多,而租住公屋用地又供应
不足,一位议员询问房委会有否要求把交汇处上盖用地保留作兴建公屋单位之用
。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答称,房委会致力物色足够土地来兴建租住公屋,但新
发村原址日后的用途,须由政府在顾及其他与租住公屋同样殷切的需求后作出考
虑。房屋署的主要角色则是安置受重建影响的居民。该位议员对政府当局的回应
并不信服,他始终认为房委会应促请政府重新发展该地点,用作兴建租住公屋。
12.为确定上文第5段所述报章报道的真确性,以及更深入了解房委会与九铁公司
就新发村原址未来发展进行磋商的情况,议员同意要求房委会主席详细解释这些
事项。
(会后补注:已于1998年10月8日致函房委会主席,房委会的覆函其后随CB(1)398/
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V. 床位寓所住客的安置事宜
与湾仔关注笼屋问题居民代表会晤
(立法会CB(1)264/98-99(03)号文件)
13.湾仔关注笼屋问题居民代表认为《床位寓所条例》未能改善床位寓所目前的
居住环境,尤其在安全方面。举例而言,床位寓所內通道的指定阔度为650毫米
,实不足以让住客在发生火警或其他紧急事故时安全逃生。他们又认为,该条例
未能解决床位寓所居住环境挤迫的问题。例如位于湾仔轩尼诗道345号6楼的床位
寓所,楼面面积只有600平方呎,却有36人在內居住。为改善床位寓所住客的居
住环境,居民代表促请政府当局采取下列措施:根据目前租住公屋每人5.5至7平
方米的居住面积编配标准,在该条例中订明每名住客的最小居住面积;加快安置
58岁及以上的住客;为58岁以下的住客兴建更多单身人士宿舍;在短期內以空置
公屋单位安置床位寓所住客;长远而言,兴建更多一人公屋单位,安置所有床位
寓所住客;以及公布床位寓所住客的长远安置计划,使他们无须在轮候册上登记
。
与政府当局会晤
(立法会CB(1)264/98-99(05)号文件)
14.虽然当局已把宽限期延长,让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及床位寓所经营
者有足够时间,分别对床位寓所进行视察及所需的改善工程,但在改善床位寓所
住客的福祉方面,至今却沒有甚么进展,议员对此感到失望。非法床位寓所及板
间房寓所的数目增加,令情况进一步恶化,因为这些寓所的居住环境更为恶劣,
而且不在现行法例的管制范围內。他们认为,政府当局应对床位寓所(包括非法床
位寓所)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本港床位寓所住客的实际人数,以及这些人士入住
宿舍和公屋的需要。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表示,截至1998年9月1日,全港共有97
间床位寓所已向牌照事务处注册,其中63间获发牌照,住客共1189人;其余34间
未有申领牌照,住客共675人。至于那些沒有向牌照事务处注册的床位寓所,民
政事务总署并无任何有关资料。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提到一项由某非政府机构进
行的调查时表示,他无法确定床位寓所住客是否有1万人,但他相信板间房住客的
人数已计算在內。与此同时,民政事务总署会在据知有很多床位寓所住客的地区
,对床位寓所进行调查。
15.议员亦关注《床位寓所条例》所存在的漏洞。主席指出,该条例的现行规定
只适用于有12个或以上床位的处所,而这些床位是分别按不同租用协议租出。
換言之,床位寓所如分间成细小的板间房出租,而个别租用协议的数目又少于
12份,即使整间寓所內的床位可能超过12个,也无须遵从该条例的各项规定。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回应时表示,每个板间房內的床位若个别租出,便须受该
条例规管,而政府不打算提出以特别法例规管板间房寓所。
16.关于建筑物及防火安全标准,一位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增加床位寓
所內通道的指定阔度,以确保住客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可安全逃生,这对那些住
客众多的床位寓所尤为重要。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解释,所有持牌床位寓所须
符合《床位寓所条例》中有关建筑物和防火安全的标准及规定,包括不准装设
3层碌架床;屋內所有通道和通道上的门最少要有650毫米阔;床位寓所大门出
口或可从两个方向逃生的位置,与屋內最远一点的距离最多不得超过18米等。
虽然如此,他答允研究需否增加床位寓所內通道的指定阔度。至于上文第13段
所提及的床位寓所是否符合该条例所订的安全规定,牌照事务处署理总主任表
示,虽然上述处所是持牌床位寓所,但仍须对其实际间隔进行实地视察,确保
符合安全标准。
17.关于规管床位寓所个人最小居住面积的建议,议员同意这会有助解决长久以
来床位寓所居住环境挤迫的问题,该问题一直备受国际社会批评。议员要求政
府当局认真考虑这建议。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强调,政府当局无意
取缔床位寓所或出租床位,因为社会上仍对这类租金低廉、地点方便的住所有
一定需求。况且,政府当局亦不宜立例规管私人处所內个人的最小或最大居住
面积。政府认为个人居住面积应视乎市场情况、经济环境、个人经济能力和选
择而定。再者,即使订定这类规例,执行起来亦有困难。然而,议员对政府当
局的解释并不信服,因为床位寓所不是普通私人住所,而是受条例管制的处所
。此外,政府当局在某些情况下订明最小居住面积标准,亦非罕见的做法。强
制性规定外地劳工的居住面积不得小于3呎乘6呎,便是其中一例。
18.关于床位寓所住客的安置事宜,议员察悉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所载各项
安置规定及安排。然而,一位议员认为,须迁出注册床位寓所的住客若比无牌
床位寓所的住客优先获得安排入住单身人士宿舍,实有欠公平。民政事务总署
副署长解释,这项安排符合政府当局的承诺,就是不会有居于已向牌照事务处
注册的床位寓所內的住客因实施有关条例而变得无家可归。
19.关于社会福利署每半年派员探访注册床位寓所一次的做法,部分议员认为,
该署应更常派员进行探访,以便向年老住客提供及时的援助。社会福利署助理
署长明白议员关注的问题,但她澄清,进行这类定期探访,目的是确保所有床
位寓所的年老住客均知悉社会福利署所提供的服务,对象包括新迁入的年老住
客,以及那些在先前各次探访中遗漏了的年老住客。然而,该署会按需要对那
些须接受个案工作服务的住客,进行更频密的探访。至于安排年老住客入住福
利院舍,或透过体恤安置安排他们入住公共屋村所需的时间,社会福利署助理
署长表示,处理申请的快慢会视乎个别情况而定。如合资格的住客愿意接受体
恤安置,社会福利署会在6个星期內完成有关的评估,并向房屋署作出建议。
房屋署助理署长表示,房屋署在接获社会福利署的建议后会约见有关申请人,
以确定其经济能力和所需公屋单位的地点选择。整个过程将再需时3个星期才
能完成。
20.对于议员关注到58岁以下的床位寓所住客轮候公屋时间须长达9年一事,房
屋署助理署长解释,这是一人公屋单位供应有限所致。当局已作出努力,采取
各项措施提高这类单位在未来数年的供应量,例如检讨新建公共屋村的单位组
合、在现有公共屋村及新建和谐式公屋大厦兴建由小型单位组成的附翼,以及
把小型公屋单位改建为一人单位。虽然如此,一人单位的供应量仍不足以应付
日益增加的需求。在这情况下,高龄人士会获优先编配一人单位,而其他申请
人则须轮候较长时间。然而,房屋署助理署长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的目标仍
是在2005年年底前,把轮候公屋的平均时间缩短至3年。至于有多少床位寓所
住客本身亦是轮候册申请人,房屋局署理首席助理局长(2)表示,轮候册未有作
出分类,把床位寓所住客与其他申请人区分。不过,政府当局一直鼓励床位寓
所住客申请租住公屋。房屋署已在各个旧式唐楼密集的地区设立了房屋事务询
问处,协助住客在轮候册上登记。询问处人员亦会到床位寓所进行家访,协助
住客申请租住公屋。经房屋署协助在轮候册上登记的住客,至今已有315人。
21.关于民政事务总署辖下单身人士宿舍的入住率,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表示,
在约500个可供入住的宿位中,只有150个有人入住。但政府当局预计,随著有
关条例于1998年7月1日实施,入住率会逐步上升。一位议员认为这些宿舍入住
率低,是宿舍开放和探访时间受到严格的规则和规例限制所致。他促请政府当
局放宽有关规则,以吸引更多人士入住。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证实,入住民政
事务总署辖下单身人士宿舍的人士须遵守若干基本规则,不过这些规则都是合
理和必需的,作用在于确保住客和谐共处。他补充,住客均获发宿舍门匙,并
可在晚上进入宿舍,但不得对其他住客造成骚扰。然而,基于保安理由,任何
人到访德雅楼单身人士宿舍,须表明来意和取得住客的许可,方可进入宿舍。
22.为更深入了解床位寓所及单身人士宿舍住客的居住环境,议员要求秘书安排
实地参观位于湾仔轩尼诗道345号6楼的床位寓所,以及湾仔德雅楼民政事务总
署辖下的单身人士宿舍。
(会后补注:上述参观活动在1998年10月30日(星期五)举行。)
VI. 其他事项
23.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7时0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