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39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房屋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1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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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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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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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杨 森议员
司徒华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陆恭蕙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江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房屋局
- 副局长(2)
- 华贤仕先生
- 署理首席助理局长(2)
- 曾爱莲女士
- 房屋署
- 编配及销售总监
- 刘启雄先生
- 署理机构策略组主任
- 黎志华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I. 向租住公屋申请人实施全面的经济状况审查
(立法会CB(1)204/98-99(01)号文件)
房屋局副局长回应主席时解释,向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辖下租住公屋准租戶
实施入息及资产审查,目的是确保公屋资源分配给真正有需要的人士。虽然轮候
公屋登记册(下称"轮候册")申请人过去一直须接受入息及物业拥有权审查,但此类
审查不够全面,因为申请人所持有的资产,除住宅物业外,其余都沒有计算在內
。因此,房委会实际上未能完整而客观地评核申请人的经济能力,以至其对租住
公屋的需要。此外,公屋单位每年有大部分是编配给属于"已承担安置类别"的家庭
,包括受清拆影响者,但这些家庭从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经济状况审查。针对上述
种种不善之处,《长远房屋策略白皮书》重申,所有租住公屋准租戶须符合相同的
资格准则,其中一项是在入住公屋前接受全面的经济状况审查,范围包括入息及资
产。
分配公共资源
2.杨森议员表示,民主党强烈反对实施入息及资产审查,因为这不但会引起混乱,
更有违帮助真正有需要者的原则。举例而言,根据首次置业贷款计划(下称"首置计
划"),月入70,000元的家庭可申请巨额贷款资助购置居所,但在新订的入息及资产
审查制度下,月入17,700元及拥有470,000元资产净值的4人家庭,却沒有机会申
请公屋单位。房屋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就房屋政策目标而言,这项审查不会引起
任何混乱。政府当局致力协助所有家庭获得合适和负担得来的住屋,并鼓励更多市
民自置居所。上述首置计划申请人与租住公屋申请人的差别,是考虑到各类人士有
不同的房屋需要。此外,根据首置计划批出的贷款须在指定期內清还,而租住公屋
则是一种长期资助。他重申,政府当局已承诺把轮候公屋单位的平均时间,由现时
的6年半缩短至2005年的3年,以协助无法负担其他类型住屋的人士。然而,鉴于
租住公屋是由社会给予巨额资助,实有必要确保按真正需要分配有限的公屋资源,
为此,当局须实施入息及资产审查,来确定租住公屋申请人的房屋需要。尽管如此
,那些未能通过该项审查的人士如需要其他形式的房屋资助,仍有机会透过各项资
助自置居所计划及贷款计划购置居所。
自置居所比率
3.陈婉娴议员不同意政府当局的解释,并表示香港工会联合会反对新的入息及资产
审查。她认为这项审查是用以迫使轮候册申请人购置住屋,以实践当局所订的房屋
政策目标,即在2007年年底前全港七成家庭能够自置居所。房屋局副局长回应时
强调,政府当局无意强迫轮候册申请人购置住屋。入息及资产审查旨在确保按真正
需要编配公屋单位,与全港七成家庭自置居所的目标无关。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
补充,该项审查会使公屋单位的编配更趋公平,加上兴建的公屋单位数目有所增加
,将可缩短轮候租住公屋的平均时间。他强调,在经济衰退的情况下,符合公屋申
请资格的人士较以往为多,理应集中运用资源解决他们的需要,因此,把房屋资源
分配给真正有需要者,在这段期间份外重要。
轮候册申请人的轮候时间
4.程介南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利用入息及资产审查赶走轮候册申请人,藉此缩短平均
轮候时间。房屋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即使已在轮候册上登记,亦非必然会获配公
屋单位。申请人只有在轮到其公屋申请获处理时,才要接受评估以确定资格。根据
过往经验,在轮候册申请人中,约有四成在接受详细审查时不符合入住公屋的资格
,因此,轮候册未能准确地反映真正有需要的家庭数目。一位议员查询在实施入息
及资产审查后,预计会从轮候册上删除的申请人数目。房屋局副局长表示,由于房
委会并无轮候册申请人所持资产的有关资料,故此无从预测在审查中会被确定不符
合资格的申请人数目。房委会的目标是确保在公平基础上编配单位,而非把轮候时
间缩短至某个特定数目。
5.陈鉴林议员表示,实施入息及资产审查改变了现时按先到先得原则编配公屋单位
的制度,对已在轮候册上的申请人并不公平,特别是那些现在未能通过经济状况审
查,但其财政状况一旦转坏又要在轮候册上重新轮候的人士。若当局拨出足够的房
屋资源,这类申请人应已获配公屋单位。房屋局副局长表示当局已作出弹性安排,
准许未能通过有关审查的轮候册申请人,若其家庭入息或资产净值在一年內降至订
明限额以下,可恢复轮候公屋,而这些人士原先的轮候时间将不受影响。
资产限额及须申报项目
6.周梁淑怡议员表示,自由党原则上赞成须先确定租住公屋申请人符合资格,才准
其入住公屋单位,但该党不同意把可提供收入的资产列入须作申报的范围內。房屋
署署理机构策略组主任回应时表示,在资产审查中须申报及评估的项目,与维护公
屋资源合理分配政策所规定者相同。把可提供收入的资产列入须作申报的范围內,
亦与其他资助房屋计划(例如夹心阶层住屋计划及首置计划)的规定一致。但他澄清
,资产限额仅指资产净值,因此,由认可财务机构提供而尚未清还的按揭款项、透
支额及私人贷款均可扣除。何承天议员询问,小型业务经营者的收入若低于有关入
息限额,但其业务的资产值(例如办公室家具及机器的帐面值)却超逾资产限额,该
等人士是否仍符合租住公屋的申请资格。房屋署署理机构策略组主任表示,在进行
评估时,只有资产的现有净值才会纳入计算范围內。
7.周梁淑怡议员认为资产限额太低,并询问房委会在甚么基础上订出资产限额。房
屋署署理机构策略组主任表示,资产限额是参照私人住宅楼宇租金厘订,所定限额
的水平足以让住戶租住面积与公屋单位平均编配标准相若的私人楼宇单位6年。以
6年为基准,原因是这与现时轮候公屋的平均时间接近。那些能够负担私人楼宇租
金超过6年的住戶,对租住公屋的需要可说不是那么迫切,因为他们有能力在一段
较长期间自行照顾本身的房屋需要。此外,有关限额已较社会福利署在综合社会保
障援助计划下所订者高4至5倍。
8.梁耀忠议员对政府当局的解释并不信服。他指出,该等用以厘订资产限额的私人
楼宇租金占住戶月入三分之一至一半不等,对轮候册申请人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
9.李卓人议员提出警告,由于入息与资产的订明限额甚低,那些未能通过有关审查
的申请人即使获得房屋资助,也沒有能力购置居所。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他们惟
有租住私人楼宇单位,但这却会加重其经济负担;加上在经济不景气之下,不少申
请人正面对失业或减薪的危机,因此情况会进一步恶化。李卓人议员补充,香港过
去取得成功,主要有赖资助租住房屋的政策。该项政策不但为很多家庭提供了栖身
之所,更使其经济状况得到改善,从而推动整体经济增长。实施入息及资产审查会
破坏这项成功的要素,而且在目前经济日益低迷之际,更有碍经济复苏。
10.司徒华议员认为政府当局正迫使轮候册申请人耗尽一己积蓄,来租住私人楼宇
单位,以符合入住公屋的资格。他提出警告,指这会削弱他们的应变能力,尤其是
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
11.李华明议员担心,由于轮候时间到2005年会缩短至3年,政府当局日后可能会
把资产限额进一步调低。房屋署署理机构策略组主任重申,资产限额是参照私人
住宅楼宇租金厘订,与缩短轮候时间并无直接关系。
12.杨森议员质疑实施资产审查的需要,因为入息审查本身应足以确定申请人入住
公屋的资格。房屋署署理机构策略组主任解释,若把租住公屋申请人的资产计算
在內,他们的财政状况差别可以很大。以两名月入相若的的士司机为例,如其中
一人拥有两部的士,另一人则租车谋生,两人的经济能力便会有差距。为了更准
确地评估这类申请人的财政状况,以至其对租住公屋的需要,实有必要进行资产
审查。但主席指出,拥有两部的士的申请人如租出其中一部,便不能通过入息审
查。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表示,资产审查并非一项新政策,自维护公屋资源合
理分配政策于1996年推行以来,便一直适用于房委会现有住戶。把资产审查的适
用范围扩及轮候册申请人,是为了确保房屋政策一致,长远来说亦有助缩短有需
要的家庭轮候公屋的平均时间。
13.鉴于未能通过经济状况审查的现有住戶如同意缴交市值租金,仍可保留其公屋
单位,程介南议员询问可否向租住公屋申请人实施同等安排,以便政策保持一致
。房屋局副局长回答时表示,由于公屋富戶已在屋村居住了相当长的日子,与该
地方有深厚的连系,因此获准继续在其单位居住,但当局仍鼓励他们另觅居所。
与此同时,当局必须确保准租戶有真正需要入住公屋,否则便不能公平地运用公
共资源。
向轮候册申请人提供援助
14.部分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在编配公屋单位前向轮候册申请人提供租金援助,是协
助这些人士的最有效方法。房屋局副局长表示,直接提供经济援助未必是最佳的解
决办法。政府当局会加快兴建公屋,以满足轮候册申请人的房屋需求。
属于"已承担安置类别"的家庭
15.房屋局副局长藉此机会,澄清属于"已承担安置类别"的家庭并非全部受入息及资
产审查影响。在1995年9月23日前迁入临时房屋区的居民会继续获豁免接受审查。
此外,任何人如居于在入息及资产审查于1998年9月11日公布前已指定清拆的寮屋
区,亦会同样获得豁免。那些将受公布的清拆行动影响的寮屋已贴有通告,以便受
清拆影响人士更深入了解有关安排。在议员要求下,政府当局答应提供无须接受上
述审查的寮屋区一览表。
(会后补注:该一览表已在1998年9月29日随立法会CB(1)263/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参阅。)
16.朱幼麟议员认为,当局收回土地清拆寮屋区时,除了以公屋单位安置有关的寮屋
居民外,还应向这些居民作出赔偿,因为他们所住的寮屋全属自费兴建。房屋署署
理机构策略组主任回应时澄清,安置与赔偿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如要清拆在私人土
地上兴建的寮屋,政府在收地时会确保土地及物业的合法拥有人获得足够的现金赔
偿。若寮屋是建在政府土地上,政府的政策是确保沒有任何人会因政府进行的清拆
行动而无家可归。受影响人士如符合现行安置准则,可获配公屋单位。这些准则包
括:受影响人士必须已在1984至85年度寮屋居民登记中进行登记、其大部分家庭成
员必须在港居住最少7年,以及在清拆前登记进行之日前24个月至入伙当天的一段
期间,不得拥有任何住宅物业。这些受清拆影响人士须接受入息及资产审查,以确
定其入住公屋的资格。
房委会在推行新政策时采取的做法
17.鉴于入息及资产审查影响深远,议员非常不满房委会未有在1998年9月7日事务
委员会会议上先行征询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便于1998年9月11日通过并即时实施一
项如此重要的政策。他们提出警告,指这会进一步破坏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房屋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实施资产审查和对租住公屋申请人采用划一的资格准
则,在《长远房屋策略评议咨询文件》中已有提述。当局在1997年年初曾就该文件
进行广泛公众咨询,并征询了立法机关及临时区议会的意见。有关建议获大部分公
众人士支持。但议员指出,长远房屋策略针对的只是策略性规划,当局亦应就影响
深远及公众关注的实施细节进行咨询。
18.李卓人议员询问,鉴于事务委员会对入息及资产审查提出强烈反对,房委会会否
考虑将之搁置。杨森议员提出警告,指房委会如拒绝搁置该项审查,民主党会动议
议员条例草案,以撤销该项审查。房屋局副局长强调在编配公屋单位时,必须坚守
按真正需要提供住屋的原则。尽管如此,他表示房委会每年会按照认可方法,对资
产限额及轮候公屋登记册入息限额一并进行检讨。
19.议员对政府当局的回应并不信服。陈婉娴议员动议下述议案,并获李华明议员附
议:
"本事务委员会要求政府撤销新订的资产及入息审查政策,并对政府及房屋委员会
在未经咨询公众及立法会的情况下,在短时间內实施此政策,予以谴责。"
该议案附诸表决,获得通过。主席指示将该议案转达政府当局。
(会后补注:已于1998年9月17日就上述议案致函政府当局。)
20.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