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63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 审阅)
档 号: CB1/PL/HG/1
房屋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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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1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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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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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霍震霆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 森议员
司徒华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项的讨论
- 房屋局
- 副局长(2)
- 华贤仕先生
- 房屋署
- 编配及销售总监
- 刘启雄先生
- 助理署长(申请及居屋)
- 郑耀刚先生
-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 房屋局
- 副局长(2)
- 华贤仕先生
- 房屋署
- 编配及销售总监
- 刘启雄先生
- 总产业测量师(公屋及私人参建居屋组)
- 陈笑灵女士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房屋局
- 首席助理局长(1)
- 杜巧贤女士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房屋局
- 首席助理局长(2)
- 陈佩珊女士
- 房屋署
- 编配及销售总监
- 刘启雄先生
- 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
- 李铸然先生
应邀列席人士:-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香港房屋协会
- 执行总干事
- 苏庆和先生
- 总监(策划及发展)
- 罗浩仁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I.轮候公屋登记册申请人的大部分家庭成员须符合7年居港期方可获编配公屋单位
的规定
(立法会CB(1)691/98-99、1060/98-99(03)及(04)号文件)
委员察悉,根据现时 7 年居港期的规定,轮候公屋登记册(下称"登记册")申请人的子女
若在本地出生,会较子女在內地出生的申请人优先获编配公共租住房屋(下称"公屋")单
位。就此,涂谨申议员询问,该项居港期规定是否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规定
。陈婉娴议员亦指出,居港期规定可能有违《基本法》第二十四及三十六条。该等条
文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与在本地所生的子女享有相同的社会
福利权利,包括公共房屋。
2.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回答时解释,在1979年实施的 7 年居港期规定给予在香港居
住年期较长的公屋申请人优先权,是考虑到公营房屋的资源有限。他强调,居港期规
定沒有造成歧视的情况,因为在运作上实在难免需要按照某些优先次序编配公营房屋
,一如为高龄公屋申请人提供的各项优先配屋计划。
3.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补充,未符合居港期规定的家庭仍可在轮候册上登记。在他
们的大部分家庭成员在香港居住满 7 年,便可获编配公屋。鉴于现时轮候公屋的时间
为6年半,该等家庭与居港期较长的申请人的轮候时间只是相差6个月。房屋署编配及
销售总监表示,必须居港满 7 年的规定是否需要检讨,须视乎市民日后对公屋的需求
,以及公屋的平均轮候时间能否按承诺在2005年缩短至 3 年。至于由政务司司长领导
、负责评估终审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所作判决的影响的专责小组,会否一并研究7年
居港期的规定,房屋局副局长(2)表示,他不方便就专责小组的工作置评。但他答允向
专责小组转达委员的关注事项,以供考虑。
4.关于 7 年居港期规定的合法性,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表示,房屋署业已征询法律
意见,而所得的意见证实,居港期规定并沒有违反任何现行法例。他补充,居港期规
定是一项行之已久并获得市民普遍支持的政策。举例而言,在近期进行的一项调查中
,有超过80%被访者认为居港期规定是一项公平的申请公屋资格准则。
5.梁耀忠议员不接纳政府当局的解释。他认为 7 年居港期规定不公平,尤其是对受清
拆影响人士不公平。由于他们有家庭成员从內地来港,以致不符合居港期规定而丧失
获安置入住公屋的资格。鉴于有关的受清拆影响人士在加入从內地来港的家庭成员之
前已符合获安置入住公屋的资格,故此不存在不依轮候次序获编配单位的问题。因此
,梁议员促请政府当局检讨受清拆影响人士的居港期规定,包括缩短必须居港满 7 年
的期限,以及减低须符合所需居港年期的家庭成员数目的比率。房屋局副局长(2)解释
,虽然梁议员提出更改居住期规定的建议可能对若干个别住戶有好处,但对公屋申请
人整体而言却有不利影响,因为他们轮候公屋的时间将会更长。他又强调,所有公屋
申请人应清楚知道有哪些准则会影响他们申请公屋的资格,例如每月的家庭收入。
6.除了受清拆影响的人士外,何俊仁议员关注到,单身公屋申请人的申请因加入从內
地来港的家庭成员而被冻结,以致暂时未获编配公屋。他提醒与会各人,部分该等申
请人或会选择在公屋申请中不加入其家庭成员,藉以保留在轮候册上的位置。申请人
获配公屋单位后,其家庭成员便成为未经许可的住客。为解决此问题,何议员认为,
政府当局应按有关申请人在最初提出申请时已符合居港期规定的家庭成员数目,向其
编配公屋单位,而不论此举会带来居住环境挤迫的后果。就此,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
监认为,向公屋申请人编配与其家庭人数不相称的单位并不恰当。他补充,有特别房
屋需求的家庭可申请体恤安置。然而,主席指出,房屋署只会在特别情况下按社会福
利署的建议,才考虑体恤安置。
7.涂议员仍然不信服政府当局的解释。他认为,因 7 年居住期规定而感到受屈的家庭
应将其案件提交法庭审理。应委员的要求,政府当局答允按《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
《基本法》第二十四及三十六条的规定,研究7年居住期规定在法律上的地位。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应已在1999年6月8日随立法会CB(1)1466/98-99号文件
送交各委员。)
II. 重新发展公共屋村的混合发展概念
(立法会CB(1)1060/98-99(05)号文件)
8.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表示,当局在1998年 2 月发表的《长远房屋策略白皮书》中
首次提出混合发展的概念,旨在鼓励私营机构参与资助房屋计划,藉以改善有关单位
的质素、设计及管理水平。此外,鉴于整体重建计划将在2005年完成,政府当局须寻
求其他改善公营房屋质素的方法,而混合发展是可供选择的方法之一。
9.梁耀忠议员及何俊仁议员询问,当局是基于财政收益抑或住戶的意愿而决定以混合
发展方式重建公共屋村。房屋局副局长(2)澄清,虽然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大力
支持混合发展概念,但整体计划仍在构思阶段。混合发展是否可行,须视乎鸭脷洲及
西九龙填海区两个试验计划的结果才可确定。他向委员保证,房委会若决定日后以混
合发展方式重建公共屋村,会顾及住戶和社会整体的利益。
10.至于新发村原址在清拆后的用途,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表示,当局将在该幅用地
兴建未来西铁屯门市中心站的公共运输交汇处。李卓人议员询问,房委会曾否促请政
府当局在交汇处上盖兴建公共屋村。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解释,考虑到发展该幅用
地涉及庞大的费用,兴建公共屋村的做法并不符合成本效益。此外,政府当局已在屯
门及天水围预留足够土地兴建公屋,以应付需求。李卓人议员对于政府当局建议将位
处最佳地段的公共屋村重建为资助自置居所单位而非公屋单位,表示有所保留。
III. 夹心阶层住屋计划
(立法会CB(1)1063/98-99(01)号文件)
11.应主席之请,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向委员简介将军澳(叠翠轩)及葵涌(浩景台)
两个夹心阶层住屋计划(下称"夹屋计划")项目的最新发展情况。
叠翠轩
12.对于香港房屋协会(下称"房协")未能按承诺在1999年3月31日前交楼的指称,香港房
屋协会执行总干事澄清,该指称提及的日期只是房协就该项目取得入伙纸的最后限期
。事实上,房协已在1998年 9 月取得所需的入伙纸。他补充,买卖协议中并无明文规
定房协须在入伙纸发出后某段时间內交楼。香港房屋协会总监(策划及发展)补充,房
协将会开始发出入伙通知书,邀请买家分5批办理物业转让手续。首批150份通知书会
在1999年3月31日发出,余下各批通知书则会在1999年4月內发出。此外,房协已作出
特别安排,让买家在办理转让手续前视察其单位。他们可在入伙通知书发出日期后第
2个工作天起的14天內视察其单位及办理转让手续。香港房屋协会总监(策划及发展)又
表示察悉刘江华议员的建议,即由房协拟备列表,显示其已邀请办理转让手续的各批
买家的数目,让买家可作出必要的安排。
13.关于房协提供的第二按揭贷款,香港房屋协会总监(策划及发展)表示,申请该项贷
款并无任何限期,但有关业主在与银行签订按揭协议后,应预留10个工作天让房协完
成审批程序。
14.郑家富议员对单位的建筑质素表示关注,并询问房协会否考虑将现时 6 个月的保养
期延长至一年。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明确表示,房协会迅速采取行动,修正有关
单位的所有缺漏。每个单位在交给买家之前,会由工程顾问及另外一队独立屋宇测量
师进行检验。此外,由于叠翠轩将由房协负责管理,房协会跟进及修正业主在较后阶
段才发现的任何潜在缺漏。
15.陈婉娴议员察悉,房协须支付2,000万元进行修正及改善工程,并询问房协会否向
有关承建商追讨由其引起的费用。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回覆时澄清,该2,000万
元大部分用于安装厨房的假天花,是房协主动进行的改善工程之一。至于修正缺漏,
则属承建商的合约责任,而承建商须支付有关费用。
浩景台
16.梁耀忠议员认为,若房协调低浩景台余下单位的售价,对先前的买家不公平。香港
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解释,房协在决定浩景台余下单位的售价前,会考虑置业人士的
负担能力及公营和私营房屋的价格。最终的售价方案须经房屋局通过。但主席指出,
根据某报章报道,房协曾承诺不会调低浩景台余下单位的售价。香港房屋协会总监(策
划及发展)强调,房协曾作出的唯一承诺,是在预售期间不会调低单位的售价。主席认
为,若情况并非如此,房协应就该事作出澄清。
17.至于房协是否知悉在浩景台附近会兴建政府宿舍,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干事答称,
有关当局并沒有就该项建议工程通知或咨询房协,而房协对兴建政府宿舍一事全不知
情。因此,该等资料并未载于浩景台的售楼说明书。鉴于兴建政府宿舍的地盘与浩景
台相距甚远,应不会对浩景台的景观构成重大影响。主席不信服香港房屋协会执行总
干事的回应。他表示,房协虽然最初或许不知道有该项建议工程,但却有责任查明此
事,特别是在该建议提交葵青临时区议会以征询意见后。房协应在有关买家签订买卖
协议前,通知他们有该项工程。
IV. 安置受清拆临时房屋区影响的居民的政策
(立法会CB(1)1060/98-99(01)及(02)号文件)
18.关于临时房屋区(下称"临屋区")非认可居民获编配公屋的资格,房屋署总房屋事务
经理(重建)解释,在1995年9月23日通过现行有关清拆临屋区的安置政策时,房委会前
管理及行动小组委员会决定,对于所有能够证明其在当局宣布清拆临屋区前已一直居
于临屋单位的非认可居民,作出较宽松的处理。他们会被视为有资格获分配临屋区的
用地,故此他们在迁往另一个临屋区后便可直接获编配公屋。作出该项安排,是考虑
到实施清拆政策对该等居民造成不便。至于在宣布清拆后才迁入临屋区的其他非认可
居民,他们须在轮候册上登记,才有资格获编配公屋。房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
表示,轮候册是市民得以入住公屋的主流途径,而安置政策旨在消除某些人不依次序
而获编配公屋的可能性,并确保公平分配公共房屋资源。屋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
回答主席的问题时证实,上述安排是作为安置政策的一部分而获得通过的。为使委员
更了解此事,屋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答允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供委员参考。
(会后补注:所需资料已随立法会CB(1)1223/98-99号文件送交各委员。)
19.关于违例天台搭建物及寮屋区前住客获编配公屋的资格,屋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重
建)表示,只有受清拆日期在1995年 9 月23日或该日前宣布的清拆行动影响而其后获安
置在临屋区的人士,才有资格获直接编配公屋。其他由于在该日期后才宣布的清拆行
动而迁入临屋区的寮屋区及违例天台搭建物的住客,须在轮候册上登记。梁耀忠议员
质疑,入住公屋的资格是否可根据住客在寮屋区或天台搭建物居住的时间决定。房屋
署编配及销售总监澄清,并非所有寮屋居民在清拆时均有资格获安置往公屋。只有那
些在1984至85年度房屋署(下称"房署")进行寮屋区居住情况调查时已予登记的寮屋居民
,才有资格在清拆时直接获编配公屋。在张贴登记通知书当日,房署会进行清拆前的
调查,为寮屋居民进行登记。按同一做法,在屋宇署向违例天台搭建物的居民发出拟
申请封闭令通知当日,房署会进行清拆前的冻结人口登记。受清拆影响人士会按其资
格获安置入住公屋或中转房屋。
20.梁议员认为,房署把拟申请封闭令通知的日期当作宣布清拆寮屋区及违例天台搭建
物的日期并不公平。他认为,房署应把屋宇署最初送达法定命令的日期当作宣布清拆
的日期。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解释,由于法定命令只是提醒违例搭建物的业主须拆
除有关的搭建物和迁走受影响的住客,故此送达该等法定命令的日期不应当作宣布清
拆的日期。为方便委员了解此事,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在席上提交了一些屋宇署根
据《建筑物条例》发出的法令样本。
(会后补注:该等法令样本其后已随立法会CB(1)1073/98-99(07)号文件送交各委
员。)
21.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强调,现行安置政策的目的,是避免有人藉任意兴建非法天
台搭建物或寮屋作为捷径,以期获安置到临屋区,然后在临屋区清拆时获安置往公屋
。房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补充,若沒有安置政策,则在2000年年中所有临屋区
拆卸时,因清拆违例天台搭建物或天灾而迁入临屋区的住戶均会直接获安置往公屋。
若该等住戶因清拆行动而可在短时间內获安置入住公屋,便会对轮候册上的申请人不
公平。他向委员保证,房委会在所有住戶入住临屋区时,已向他们清楚解释日后在进
行清拆时其获安置的资格。住戶在迁入临屋区时,当局会要求他们签署一份声明书,
提醒他们须在轮候册上登记,并只会在轮候公屋的申请到期时才获编配公屋单位。若
在临屋区清拆时,他们的轮候公屋申请仍未到期,便只会安置入住中转房屋。李卓人
议员关注到,若临屋区居民在临屋区清拆时须迁入中转房屋,继而在短时间內获编配
公屋,便要经过"两次搬迁",对他们造成种种不便。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基于大部
分临屋区居民先前已受过清拆行动影响的考虑因素,直接向临屋区居民编配公屋单位
。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知悉李议员的关注事项,并表示在临屋区清拆时,若居民的
轮候公屋申请将在12个月內到期,便可获编配公屋单位。关于中转房屋,梁议员担心
中转房屋地点偏远,会对受清拆影响人士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房屋署编配及销
售总监回应时表示,中转房屋只是暂时性的居所。由于中转房屋全是高质素的多层大
厦,居民的生活环境会较居于临屋区为佳。
22.鉴于只有1 800个临屋区住戶沒有资格获直接编配公屋,陈婉娴议员认为,政府当
局应在考虑该等住戶入住临屋区的个别情况后,对他们作出较宽松的处理。此外,部
分住戶可能是由于房署提供误导性资料而丧失入住公屋的资格。房屋署总房屋事务经
理(重建)表示,在陈议员提及的1 800戶当中,约有200戶是违例天台搭建物的前住客,
其他则包括天灾受害人、未经许可的公屋住客,以及因离婚或分戶等因素而迁离原居
单位的前公屋居民。由于他们沒有资格获编配公屋,故此须入住临屋区。他强调,该
等住戶已签署一份以中文写成的声明书,确认他们明白到除非在轮候册上登记,否则
他们并无资格获直接编配公屋。因此,有关住戶现时推翻他们所作出的确认并不合理
。陈议员仍然认为,当局对于能够证明其在宣布清拆前已一直居于临屋区的非认可居
民作出的较宽松处理,亦应适用于该1 800戶。房屋署编配及销售总监提醒与会各人,
若政府当局给予部分住戶较优惠的安置安排,会带来深远影响。举例而言,若违例天
台搭建物或寮屋区的前住戶在其临屋区清拆时获直接编配公屋,违例搭建寮屋的情况
预期会有所增加。梁议员不信服政府当局的解释。鉴于当局已酌情作出安排,让轮候
公屋申请会在12个月內到期的临屋区居民入住公屋,他坚持政府当局应作出宽松处理
,并在考虑该1 800戶的个别情况下重新研究他们的安置安排。
23.主席表示,房署就实施在1995年 9 月23日通过的政策所采取的行动,在临屋区居民
之间造成不公平的情况。考虑到部分居民可能已在临屋区居住了一段极长时间,他促
请政府当局研究更多可行方法,安置临屋区居民入住公屋。
V. 其他事项
24.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时2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