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23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CB1/PL/PLW/1

房屋事务委员会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联席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房屋事务委员会委员

李永达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吴亮星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梁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委员

何承天议员(主席)
邓兆棠议员(副主席)
黃容根议员

缺席委员:

房屋事务委员会委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华明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 森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谭耀宗议员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委员

何锺泰议员
刘皇发议员

*亦为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房屋局

房屋局副局长
华贤仕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
刘励超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李忠善先生

地政总署

地政总署助理署长
梁玉书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 选举主席

在李永达议员提名及夏佳理议员附议下,何承天议员获选为联席会议的主席。

II. 卖地及批地计划
(立法会CB(1)1044/98-99(01)及(02)号文件)

2.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应主席所请,重点讲述参考文件所载各项要点。他强调,
制订1999/2000年度至2003/2004年度卖地和土地发展计划的政策目标,是确保物
业市场维持稳定,以及提供足够土地应付香港的长远需要。

1999/2000年度的卖地计划

3.关于定期土地拍卖及招标计划,吴亮星议员询问,立法会CB(1)1044/98-99(01)号文
件附件B所载以拍卖方式出售的九龙市区用地及以招标方式出售的港岛市区用地为
数甚少,是否因各区土地供应不足所致。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回答时澄清,在每
项卖地计划中出售多少幅土地,取决于可推出土地的时间而非土地的所在地区。至
于当局根据甚么决定卖地方式,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表示,这要视乎有关土地的
面积而定。一般而言,面积较小的私人住宅用地吸引力较大,因此会列入拍卖计划
內出售;至于面积较大而主要作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下称"私人参建计划")用途或
停车场等非房屋用途的土地,则会列入招标计划內出售。

4.关于新的申请制度,李永达议员注意到,当局已拨出22公顷私人住宅用地在新制
度下发售。他询问有关土地是否可随时推出发售以满足需求。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
长提到立法会CB(1)1044/98-99(01)号文件附件C所载供申请售卖土地储备表(下称"土
地储备表")內各幅土地的出售时间,并表示这些土地大部分会在1999年4月至9月期
间推出发售,其余土地最迟会在2000年 3 月推出发售。有意购买这些土地的人士或
机构须在不超过土地的最早出售日期 3 个月前,向地政总署提出申请,并须注明其
愿意支付的最低价格。在上述限期前提出的申请暂不会受理,直至土地的最早出售
日期前 3 个月。地政总署如认为最低价格可以接受,便会把有关土地列入定期土地
拍卖或招标计划內出售。至于在个别土地上兴建的单位数目,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
长表示须按照土地储备表为每幅土地订定的地积比率计算。然而,日后在土地储备
表所列各幅土地上兴建的单位估计一共会有4 300个。

5.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回答刘江华议员的问题时证实,地政总署设有机制,可藉
以计算土地储备表內每幅土地的估计价格。然而,土地的实际价格则有待最早出售
日期前 3 个月,因应当时的市场情况计算出来。在接获申请后,地政总署会举行评
估价格会议,以决定申请者提出的最低价格是否可以接受。若价格可以接受,地政
总署会通知申请者其申请获得接纳。待有关申请者缴付指定按金作实后,地政总署
便会决定卖地日期(通常是在发出通知后两个月內)、安排刊登广告/宪报公告及派
发卖地文件。为确保公平竞爭,地政总署会在卖地公告刊登宪报时,公布获接受的
最低价格。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补充,地政总署如认为申请者提出的最低价格不
可接受,可随时拒绝有关申请。在议员要求下,政府当局答应提供厘定土地价格机
制的资料。

    (会后补注:所需资料已随立法会CB(1)1227/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6.申请者就某幅土地提出的最低价格如获地政总署接纳,便须以本票或经核证于 3
个月內可兌现的支票,缴付土地储备表所指明的按金。夏佳理议员担心这项规定会
令有关申请者无法调动资金,特别是当按金数额庞大的时候。再者,由于这些是无
息按金,因此不会为政府或申请者带来任何利益,唯一可从此等按金赚取利息的是
银行。为解决此问题,夏佳理议员建议政府当局考虑接纳由银行就申请者的财政状
况发出的证明书,而不要规定申请者缴付按金。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明白夏佳理
议员关注的问题,但他强调,在卖地计划中提出申请时须缴付按金,与土地招标计
划的情况相同。所缴按金的支票会被保管两个月左右,其间不会兌现,直至招标程
序完成为止。尽管如此,政府当局会加快有关程序,以期缩短保管按金的时间。然
而,涂谨申议员表示,土地招标计划是由政府安排,但新的申请制度却不同,因为
在该制度下,必须有人提出申请才能售卖土地。他提出警告,指缴付按金的规定可
能会令有意购买土地的人士或机构不愿提出申请,因为这些人士或机构如未能购得
土地,便会招致利息损失。作为银行界人士,吴亮星议员澄清,若以本票或经核证
可兌现的支票缴付按金,银行是不能从中赚取利息的,因为银行须预备款项,以便
有关方面随时提取。鉴于卖地涉及的按金数额庞大,尤以面积较大的土地为然,吴
亮星议员促请政府当局重新研究按金方面的安排。

7.至于政府当局会否考虑把土地储备表內油街政府物料供应仓库及九龙塘九龙仔军
人宿舍两幅用地分成面积较小的地段,以拍卖而非招标方式出售,地政总署助理署
长表示这未必可行,因为该两幅用地已拨作综合发展用途。尽管如此,政府当局曾
考虑议员在以往会议上所提出的类似意见,现已把土地储备表內以拍卖方式出售的
屯门第58区一幅面积很大的土地,分成两个面积较小的地段(即屯门市地段第371及
449号)出售。

2000/2001年度至2003/2004年度的土地发展计划

8.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回应主席时表示,如1999/2000年度的卖地计划不能满足
突然激增的土地需求,政府当局会以2000/2001年度至2003/2004年度土地发展计
划內的土地,填补土地供应不足之数。在此情况下,当局亦会加快土地平整过程。
至于2000/2001年度至2003/2004年度的卖地时间及方式,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
表示未有定案,须因应当时的市场情况作出决定。

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地

9.梁耀忠议员询问,在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的 103 公顷土地中,有多少是拨作教育
用途。他又询问,政府当局在计算这方面的土地编配额时,有否考虑香港永久性居
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因终审法院裁定他们享有居港权而有资格来港的人数。规划环境
地政局副局长答称,当局尚未就该 103 公顷土地的用途订出详细的分配安排。他表
示,在制订1999/2000年度至2003/2004年度的卖地计划时,地政总署已咨询各有
关政策局,包括教育统筹局,以确定其在未来 5 年对土地的需求。然而,规划环境
地政局副局长承认,由于卖地计划是在终审法院公布有关裁决前制订,因此政府当
局无法把该项裁决对土地供应的影响纳入考虑之列。不过,当局已成立一个由规划
环境地政局、教育统筹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跨部门工作小组,研究终审法院的裁决
所引起的问题,包括学位需求可能激增的问题。由于未必随时有土地可用,当局已
研究如何充分利用现有学校的空间,例如加高每间学校的校舍。设立学校村,让各
学校可共用一般设施,也是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回答一项
相关问题时表示,政府当局不会增拨土地储备作教育用途,因为教育统筹局在其向
地政总署提交的 5 年计划中,可能已订出土地需求容差,以预留土地应付不时之需
。依他之见,每年检讨卖地计划以顾及不断转变的情况,才是最切实可行的办法。

房屋用地

10.梁耀忠议员知悉,在讨论鲗鱼涌林边的居者有其屋计划(下称"居屋计划")发展项
目时,一位政府官员坚称,虽然要拆卸位于该地点的红屋,但仍有必要进行这个发
展项目,因为房屋单位在2004/2005年度将会供不应求。因此,他质疑当局只拨出
205公顷土地来兴建公共房屋,是否足以应付需求。房屋局副局长回应时重申,政
府当局会致力在1999/2000年度至2006/2007年度期间,每年平均提供 5 万个新建
公屋单位。为确保单位及时落成,政府当局已逐一监察各个建屋地盘的施工进度。
在1999/2000年度至2001/2002年度期间兴建的居屋计划、私人参建计划、夹心阶
层住屋计划及租住公屋单位预计会有20万个,而在2002/2003年度至2006/2007年
度期间兴建的居屋计划、私人参建计划及租住公屋单位则预计会有26万个。虽然每
年兴建的单位数目可能会因暂停卖地 9 个月等因素而有变动,但政府当局仍有信心
能够实践平均兴建5万个单位的承诺。

II. 其他事项

11. 议事完毕,会议在正午12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