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
居者有其屋屋苑的监督费
回应民主党的提问
在居者有其屋屋苑(居屋屋苑)业主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法团)之前,房屋委
员会(房委会)须依据大厦公契所赋予的权责,代表业主监督所有物业代管公
司的工作表现。房委会会向居屋屋苑业主收取因此而产生的支出,即监督费。
2.监督费的设立,是用以支付房屋署职员在居屋屋苑日常管理和行政事宜的经
常性运作费用,包括出席会议、监督、立约、维修、保养、法律诉讼、稽核帐
目、厘定管理费等项目。
3.房委会所收取的监督费是根据其目前职员编制来厘定;而物业代管公司除收
取经理人酬金外,并会收取行政开支。由于房委会和物业代管公司无论在规模
、制度及职能都有所不同,故此不能直接比较薪酬。
4.早在一九九七年前,房屋署透过改善工作流程、改革管理和凭着顾客为本的理
念,逐步提高生产力。就监督费而言,房屋署已成功把本年度(一九九八/九九)
的监督费冻结在去年度的$30.30的水平。如得房委会居者有其屋小组委员会同意
,下年度(一九九九/二零零零)的监督费,将会冻结在同一水平上。
5.房委会的一贯政策是鼓励居屋屋苑业主成立法团,接收管理他们的物业,从而
省却支付房委会的监督费。
回应何俊仁议员的提问
6.正如前文所述,在居屋屋苑未成立法团前,房委会须根据居屋屋苑大厦公契所
赋予的权责,代表业主监督所有物业代管公司在居屋屋苑的工作表现。如果居
屋屋苑尚未成立法团,房委会便须负起最终的管理责任。因此,现时居屋屋苑
居民并无任何机制可辞退房委会执行监督工作。如居民组成法团,便可引用建
筑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以法人身份,并得到超过百份之五十不可分割业权份数
的业主同意,辞退房委会作为管业经理,从而接收管理自己的物业。
房屋署
一九九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