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资料文件
拆卸平房区的拨款
目的
我们准备向财务委员会申请为地政总署提供4,450万元的拨款,以便拆卸四个平
房区。我们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房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议员简介这项建
议时,议员对于向受清拆计划影响的平房区居民作出「赔偿」一事,表示关注
。本文件旨在回应议员关注的事项,并就我们的建议提供详尽的资料。
建议
2.地政总署署长会在房屋局局长支持下,建议在"总目91 - 地政总署分目600工程
"下设一个为数4,450万元的新承担额,以便拆卸火炭、摩星岭、扫杆埔和荔枝角
四个平房区的搭建物。
背景
3.在一九九七年的《施政报告》中,政府承诺在二零零一年年底前清拆余下的平
房区,为接受安置的住戶提供较为惬意的居住环境。目前,由房屋委员会(房委
会)管理的平房区共有五个。作为政府土地的管理当局,地政总署署长会负责拆
卸其中四个位于政府土地上的平房区
(1),并负责管制拆卸工程的拨款。房屋署
作为执行安置工作的部门,会代地政总署署长委聘承办商进行拆卸工程。
4.为按计划进行清拆工程,房屋署现在需要开始招聘承办商,作出财务及人力资
源上的安排,并进行其他有需要的行政程序。房屋署亦有需要给予受影响的住戶
足够的时间(预早18个月通知)迁出。议员可参考
附件甲內的清拆计划。
附件乙
则列出清拆计划的财政影响。
「赔偿」问题
5.我们已经应议员的要求,在平房区居民的「赔偿」问题上向律政司司长征询详
细意见。法律意见确认了政府及房委会均沒有法律上的责任因清拆搭建物而给予
平房区居民「赔偿」。我们的理由如下:
- 房委会是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授予的权力管理平房区。根据
该条例,平房区居民在收到房委会发出迁出通知书后三个月,必须
腾空其搭建物;
- 无论过去及现时的法例,都表示平房区居民沒有合法的土地业权。
他们只是在缴交居住许可证费用后,有权在政府土地上自费盖搭搭
建物。政府从未将土地的业权授予居民。除了平房区外,早期的临
时房屋区(临屋区)及安置区均由政府拨地给居民自行盖搭房屋,
并在清拆时拆卸;
- 虽然上盖搭建物是由平房区居民自行搭建或购买,但所有有关法例
都沒有明确的条文显示居民可在政府拆卸搭建物时获得任何赔偿;
- 调景岭平房区有较为特殊的历史背景。一九九五年三月,前立法局
批准向调景岭平房区清拆戶发放特别特惠津贴时,已确认了这点。
因此,其他平房区不能以此为先例。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政府并不适宜动用公帑以「赔偿」平房区居民,尤其是
当他们在法律上并无任何资格取得这些「赔偿」,以及我们已为受影响的住戶作
出足够的迁置安排。
迁置安排
6.虽然如此,政府及房委会都了解平房区独特的历史背景。因此,对比临屋区及
寮屋居民,平房区居民已经可以获得较为优厚的迁置安排。在一九九八年九月十
日前经房屋署登记,及确实住在平房区的居民,均可获直接安排公共租住房屋单
位,同时不需接受入息及资产评核,或受到住宅物业限制的影响。如果居民想购
买「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私人参建居屋)单位,
可以享有绿表第一优先选楼资格,及豁免受住宅物业限制的影响,并可获发为期
六年的每月按揭资助金。
7.政府会确保沒有居民因清拆行动而无家可归。其他不符合资格入住租住公共房
屋的平房区居民则会按当时的资格准则,获安排入住中转房屋。有关详情。议员
可参阅
附件丙。合资格的清拆戶亦可按照现行的准则和津贴额获得特惠津贴。
结论
8.我们非常关注平房区日益恶化的居住环境。多年来,政府一直致力改善居民的
居住环境。自一九七一年至今,我们已清拆了10个平房区,并安置了70,600名居
民(不包括调景岭平房区的居民)。我们衷心希望清拆计划可如期进行,为接受
安置的住戶提供一个更理想的居住环境。
房屋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
附件甲
平房区清拆计划
| 估计单位数目 | 估计家庭数目 | 估计人数 | 完工日期 (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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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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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炭 | 189 | 135 | 513
| 200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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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杆埔 | 179 | 161 | 612
| 2001年8月
|
摩星岭 | 221 | 184 | 699
| 2001年8月
|
荔枝角 | 177 | 202 | 768
| 2001年10月
|
总计 | 766 | 682 | 2 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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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乙
财政影响
按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价格计算,拆卸每间平房需费45,600元,因此拆卸上述四
个平房区合共766个单位(每个单位的面积约30平方米)估计需要4,450万元。有
关的分项数字如下 -
| | 单位 (数目) | 小计 (百万元) | 总计 (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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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清拆费用 | | | 34.93
|
| - 火炭
- 荔枝角
- 摩星岭
- 扫杆埔
189 177 221 179
| 8.62 8.07 10.08 8.16
| (b) | 应急费用(按(a)项的8%计算) | | | 2.77
| 小计 | 37.7
(按一九九八
年十一月价
格水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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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通胀准备金 | | | 6.78
| 总计 | 4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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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数 |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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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费用包括委聘承办商进行拆卸工程的费用,以及房委会收取的20%间接费
用。该笔间接费用,主要用来支付由房委会提供的地盘管理、地盘保安、招标工
作、拟备合约文件、工程管理和监督服务等开支。清拆工程包括下列各项目 -
- 拆卸搭建物,例如含有石棉的空置平房区单位、公厕、泵房、电表
房、电力变压房和垃圾收集站等;
- 平整地面例如掘除基脚、排水明渠、排水系统和地基等;
- 截断公用设施的供应,例如食水和沖厕用水、消防设备和电力供应
等;
- 清除遗留下来的泥头;以及
- 围封清理后的地盘。
3. 如获财务委员会批准,有关开支将会分期支付如下 -
年度 | 百万元 (按一九九八 年十一月 价格计算)
| 价格调整 因数 | 百万元 (按付款当 日价格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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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至2001 | 9.3 | 1.12890
| 10.50
|
2001至2002 | 28.40 | 1.19663
| 33.98
|
总计 | 37.7 | | 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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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丙
平房区拆卸计划
安置申请准则
(A) 租住公屋的申请资格
平房区清拆戶必须符合下列资格,才可入住租住公屋:
- 必须是经房屋署登记的认可居民;
- 在清拆行动公布时,必须确实居住于受影响的平房区单位;以及
-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之后才入住平房区的居民,必须通过现行的入
息及资产评核,才会获编配租住公屋单位。
2.凡合资格入住租住公屋的平房区居民,均可选择以绿表第一优先选楼资格购买
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私人参建居屋)单位。他们在购买
居屋/私人参建居屋单位时,可豁免受住宅物业限制的影响,并会获发为期六年
的每月按揭资助金。此外,他们亦可以绿表资格申请自置居所贷款计划。
(B) 中转房屋的申请资格
3.其他确实居住在受影响的平房区但并无资格入住永久公屋的居民,则会按照当
时的资格准则,获考虑安排入住中转房屋。他们可在中转房屋居住最多一年,并
须缴付与该物业市值租金相乎的暂准证费用。在这段期间,他们只要符合白表申
请人的一般申请资格,便可获优先资格购买居屋/私人参建居屋单位,或者参加
自置居所贷款计划。
(1) 其余一个位于东头的平房区,会由房委会拨款拆卸,因为该幅用地已拨给房委会以发展公
共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