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参考文件

跟进1999年1月4日的会议

LC文件编号:CB(1)692/98-99(06)

把公共租住屋村的管理工作外批



背景

在1999年1月4日的会议上,委员请房屋署考虑在服务合约订明不同类别工人的最
低工资,以确保工作质素。委员并认为,政府应把整份服务合约的副本交给屋村管
理咨询委员会(村管咨委会),并把有关部分在屋村张贴,供住戶参考。本文件旨在
向委员汇报工作进展。

厘定最低工资

2.在租住屋村的洁净服务方面,合约上已订明某些服务类别的工资水平,例如:

  1. 特别洁净小队

  2. 屋村办事处的兼职工人

  3. 非熟练园艺工人(除租者置其屋计划下的屋村外,其他租住屋村已
    由1999年6月1日起取销这类工人的服务)

  4. 洗手间服务员

3.有关的工资水平是根据统计处最新的《工资统计半年度报告》而厘定的。虽然合
约并沒有订明一般工人的最低工资,但最低工资水平仍受合约一般条款第5条「合
理工资」项下条文所保障。该条文订明:

  1. 承办商付给工人的工资及所采用的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不得较其
    他一般情况相若的同类行业雇主所付工资的一般水平及所采用的工
    作时间与工作条件为差。

  2. 倘房屋事务经理提出要求,承办商须向其提交为履行本合约而雇用
    员工的实际工资证明文件正本,以便查核及/或复印。

  3. 无论是否在执行本合约工作时,或在各工作地点或其他为执行工作
    而由承办商占用或使用的地方,承办商均须确保所有雇员皆遵守本
    条款的一般规定。

  4. 对于为执行本合约而雇用的员工,承办商如欠付工资,以致有人向
    劳工处的办事处提出追讨欠薪的要求,而所提证据又使劳工处处长
    认为满意,则房屋署得由承办商应收的款项中或根据本合约日后应
    付给承办商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欠款,代其缴交劳工处处长或其代
    表。凡在此情况代缴的款额,均应视为依据本合约而付给承办商的
    款项。

4.香港现时并无法定的最低工资。一般来说,工资水平是由雇主与雇员双方自行
议定,会受市场力量所影响。雇主与雇员可自由商讨工资水平及其他聘用条件。

为村管咨委会提供服务合约副本

5.现时,房屋署会节录服务合约的內容,例如洁净服务合约的服务细则及护卫服
务合约的护卫员职责说明等,张贴于公众地方,例如住宅大厦的地下电梯大堂及
屋村办事处,方便住戶及市民大众阅览。

6.村管咨委会可索阅服务合约的资料,包括标书条款、特别条款、一般条款、服
务细则及职责说明,以便参与监管承办商表现的工作。至于合约文件內其他有关
投标的资料,房屋署必须根据《公开资料守则》的规定不予公开。根据规定,合
约所载的商业资料,例如成本分析、利润及间接开支,均属敏感资料,房屋署如
要向市民公开,必须先征得有关的第三者同意。


房屋署
199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