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会议
参考资料

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

夹心阶层住屋计划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政府对全港夹屋屋苑代表大联盟提交的意见书的回应。

背景

2.夹心阶层住屋计划(夹屋计划)的目的,是为无法负担私人楼宇但又不合资格申请公
共房屋的人士,提供住屋。政府以五折地价批出土地予房屋协会(房协),由房协代其
推行有关计划,负责兴建夹屋单位,并以折扣价把单位售予合资格的家庭。迄今已落
成的夹屋屋苑共有10个,建成的单位共有8 920个。

回购保证

3.全港夹屋屋苑代表大联盟在提交的意见书中,建议房协行使回购所有夹屋单位的权
利,以便买家(特别是有经济困难的买家)可按本身的意愿,以原价把单位售回房协。
我们想重申一点,就是政府在批地时订立回购单位的安排,目的在于防止楼宇炒卖活
动,而非为买家提供免受经济环境改变或楼价下跌影响的"安全网"。夹屋单位业主须
遵守一项为期五年的转售限制规定。业主如拟在五年內出售其单位,便须首先把单位
向房协出售;如房协不购回有关单位,业主便可向政府缴付补价,然后在公开市场以
市值出售其单位。由于住宅物业市场的炒卖活动已显著减少,故此房协决定不行使购
回单位的权利。

4.虽然夹屋计划和居者有其屋计划均属资助房屋计划,但两者的销售对象、管理机构
及财务安排,均有所不同。房协如果提供回购单位的保证,便很可能会严重影响本身
的财政状况及或有负债。

享用资助房屋福利的资格

5.全港夹屋屋苑代表大联盟建议准许夹屋计划的购楼人士在放弃履行合约后,立即可
以申请其他政府房屋资助。现时政府各项房屋资助计划的申请人,均须遵守不得拥有
自置物业的规定。这项规定旨在确保当局能把有限的房屋资源分配给最有需要,而在
限制期內并无购置任何物业的人士。根据律政司的意见,已签署买卖协议的人士,不
论其后有否签署转让契据以完成买卖,均已取得有关物业的「衡平法权益」。即使尚
未完全缴付楼价,根据法律,有关物业在「衡平法」而言是属于买家的。这类「衡平
法权益」具有金钱价值,并可在公开市场转让。基于这些考虑因素,我们认为已签署
买卖协议的人士,即使其后未能完成该宗买卖,亦会被视作已拥有有关物业。

6.由于各项资助房屋计划(例如租住公屋、居者有其屋计划、首次置业贷款计划和夹屋
计划等)的申请人,一律须受不得拥有自置物业的规定所限制,故对无法履约的夹屋计
划购楼人士放宽这项规定,并不恰当。

余下夹屋单位的销售计划

7.房协作为推行夹屋计划的机构,负责制订夹屋单位的销售计划。不过,根据批地条
件,夹屋单位的售价必须征得房屋局局长批准。我们在厘定余下单位的售价时,会考
虑合资格家庭的负担能力。

房屋协会执行委员会的会员

8.房协是独立的非牟利机构。根据房协的会章,房协执行委员会委员是由房协的普通
会员在会员周年大会中选出的。为了更有效推动房协的工作,房协会不时邀请拥有不
同背景、专长和专业知识的人士加入执行委员会。

政府总部
房屋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