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参考文件

床位寓所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有关执行【床位寓所条例】及为因受影向而必须迁出床位寓所的
住客安排居所之工作进度。

背景

2.政府于1994年7月制定了【床位寓所条例】(第447章)(下称条例)﹐由民政事务总署牌
照事务处负责执行﹐旨在设立一套法定发牌制度﹐规管床位寓所的消防和楼宇安全。
条例制定以后﹐床位寓所经营者获给予一段宽限期﹐让他们进行必需的消防和楼宇安
全改善工程﹐以符合条例的规定和申领牌照。上述宽限期已于1998年 6 月30日届满。
嗣后﹐所有床位寓所必须取得牌照才可经营。到目前为止﹐全港共有57间持牌床位寓
所﹐住客约有1 040人。

【床位寓所条例】的执行情况

3.在57个床位寓所当中﹐23个是以"附有条件限制的牌照"经营。经营者必须妥善完成
牌照內规定的改善工程﹐牌照才可获得续期。牌照事务处正密切监管这些床位寓所﹐
当中大部分已顺利完成有关工程﹐其牌照将会获得续期。至于其余未能遵行牌照所订
条件的床位寓所﹐牌照事务处可能不会为其牌照续期。此外﹐民政事务总署会邀请60
岁以下而又须迁出的住客﹐申请入住民政事务总署开办的单身人士宿舍。这类宿舍现
时约有400个空置宿位﹐应该足以应付所需。至于年逾60岁而须迁出的住客﹐我们会
协助他们向社会福利署申请"恩恤安置"。

4.1999年年初﹐民政事务总署进行了一次调查﹐以找出尚未在牌照事务处登记的床位
寓所。民政事务总署职员已走访约3 000个私人住宅单位﹐现正整理和分析调查结果。

床位寓所住客的安置

5.当条例所规定的法定发牌制度于1998年 7 月首次实施后﹐有29间已向牌照事务处登
记的床位寓所﹐由于未能符合所规定的安全标准﹐经营者不能够或不愿意申领牌照﹐
而受影响的住客约有550人。民政事务总署曾派员探访这些床位寓所﹐向所有受影响
而须迁出的住客提供协助。当中有150人接受民政事务总署的安排迁入其辖下的单身
人士宿舍﹐另有84人透过社会福利署的恩恤安置计划获安排入住公共房屋﹐其余的住
客则选择自行安排居所。

总结

6.政府会继续实施上述条例﹐以规管床位寓所的安全。任何因法定发牌计划的实施而
须从己登记的床位寓所迁出的住客﹐我们会协助安置他们。

民政事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




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参考文件

政府对"关注笼屋问题联席"之意见的回应



(一)民政事务总署开设的单身人士宿舍

现时,单身人士宿舍的入住率约为百分之四十。由于床位寓所的法定发牌制度刚于去
年七月起正全面实施﹐政府仍不断为受影响而须迁出的住客安排居所。所以,入住率
预计会在短期內上升。我们须预留足够宿位﹐以应付未能预见的床位寓所住客的住宿
需求。

2.恰如关注组在其函件中建议,民政事务处的职员现正探访所有登记床位寓所,目的
是为住客提供意见及适当的协助。遇有需要结业的床位寓所,职员会汇同社会福利署
的同事们为受影响的住客根据单身人士宿舍计划或恩恤安置计划提供安居协助。

3.单身人士宿舍的基本规则是为维持宿舍內之和谐而设。例如,住客要互相尊重,不
能在宿舍內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及要爱护公物等。负责管理单身人士宿舍的机构(属
非政府部门)会不时与住客代表和其他工作伙伴协商及进行检讨,以确保这些基本规
则是合理和必需的。比方,在熙华楼入伙前,民政事务总署咨询有关团体包括深水埗
民政事务处,才确定该宿舍的基本规则。该等法则对确保该宿舍的保安和舒适生活素
质,有莫大帮助。为了提供发表有关宿舍管理方面意见的渠道,救世军经常与住客代
表开会,寻求提升管理水平的方法。

(二)【床位寓所条例】的执行情况(条例)

4.政府会继续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常巡查所有持牌床位寓所﹐以确保它们符合条例所
规定的消防和楼宇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床位寓所﹐有可能被撤销牌照。此外
﹐因条例的实施而须从床位寓所迁出的住客﹐民政事务总署会因应他们的资格,协助
安置他们。

5.现行条例只适用于设有12个或以上出租床位的住宅单位﹐并不包括板间房寓所。在
民政事务局局长担任主席的中央防火督导委员会支持下﹐民政事务总署现正推行一项
宣传计划﹐以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和大厦管理意识。政府新闻处已于1998至1999年度
推行了一项大型的防火宣传运动﹐并会于1999至2000年度推行另一项主题为"防火与我"
的运动。消防处也出版了一本名为【家居防火安全守则】的资料小册子。这些工作会
有助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大厦业主和住客(包括板间房寓所住客)均有裨益。

(三)最低居住标准

6.床位寓所条例规管床位寓所的消防和楼宇安全标准。为了确保住客的安全,有关条
例在床位之间通道的最小阔度及逃生设施方面已有明确指引。

7.床位寓所条例并不规管住客的居住面积。政府无意立例规管个人的最小(或最大)居
住面积。个人的居住面积通常是取决于市场情况﹑经济环境﹑个人经济能力和个人
选择等因素。政府认为﹐即使制定这类规例﹐也会难于执行﹐甚至无法执行。

(四)床位寓所住客及板间房居民的居所安排

8.受迁置影响的床位寓所及板间房居民,是政府须要继续照顾的目标人士。政府己积
极增加公共房屋的供应,以求达到在2005年时将公屋的轮候时间缩短至3年。

9.截至1999年5月31日,已有143床位寓所住客在1998年7月1日床位寓所条例实施后获
编配入住公屋单位。房署已于1996年10月成立外展队伍探访及协助床位寓所住客及早
在公屋轮候册上登记。外展队伍已探访了1,534位寓所住客,而其中682位住客已接受
协助而登记在公屋轮候册。自1994年至今已有916位床位寓所住客获得上楼。

10.已经登记在房委会公屋轮候册上而又合符资格的床位寓所及板间房居民,若其寓所
是因法例影响而须封闭,便可在「提前安置计划」下提早十二个月获配公屋单位。

11.年龄已届于六十岁或以上的寓所住客,如因健康及恩恤原因而需急切安置,社会福
利处将考虑恩恤安置他们入住公屋。

12.五十八岁或以上的寓所住客均可以参加「高龄单身人士」或「共享颐年」的长者优
先配屋计划而通常在两年內获配公屋。

民政事务局
民政事务总署
房屋署

一九九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