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会议
参考资料


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

房屋经理注册条例草案


引言

政府的政策向来以通过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和实施《建筑物管理条例》来提高大
厦的管理质素。鉴于公营和私人建屋计划不断发展,各方面普遍公认有需要实
行专业的大厦管理。我们建议制定新法例,通过注册制度,确立房屋经理的专
业地位。

背景

2.作为一种专业而言,"房屋经理"通常指负责统筹和提供具专业水平的房屋管
理服务的管理人员;房屋管理服务包括屋村与物业管理,以及大厦的维修保养
与保安。有别于很多其他专业人士,目前并沒有法例确认房屋经理的专业地位


3.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于一九八八年成立。学会的宗旨是提高房屋管理的标准及
提升房屋经理的专业地位。学会会员多为任职于公营机构及私营物业公司的房
屋经理。现时香港约有三分之二的住宅物业,以及占甚高比例的工商业楼宇,
是由学会的会员负责管理。

4.学会在推动房屋经理注册制度这项构思上,已花了一段颇长的时间。作为第
一步,何承天议员提出了一项条例草案,把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注册为法定团体
。该条例草案在一九九七年五月获得前立法局通过。何承天议员于去年年底再
进一步建议透过房屋经理注册条例草案为房屋经理确立专业地位。由于该条例
草案与政府的政策,即改善物业管理和提高房屋经理专业标准与工作表现这个
方向趋于一致,所以政府予以支持,并决定由政府负责提出草案。

条例草案

5.该条例草案就专业房屋经理的注册和纪律管制事宜订定条文,目的是要确保
声称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士,确实曾接受正式训练,并取得有关资格。建议的注
册制度有助提高和维持房屋经理的专业水准,以及鼓励该专业实施自我规管。

6.条例草案建议成立一个"注册专业房屋经理"注册管理局,由学会理事会委任
其中不少于12名成员,另由行政长官委任最多两名成员。管理局有权订定和检
讨注册的资格标准;收取、审查、接纳或拒绝注册申请;设置和保存一份纪录
册;就投诉进行调查,以及对专业方面的失当行为采取纪律制裁。注册制度的
营运费用会由学会提供,并由管理局委任的注册主任负责管理。

7.此外,条例草案亦禁止未经注册的人士使用"注册专业房屋经理"的名衔。要
注册成为注册专业房屋经理,申请人必须是学会会员,或是具相若水平的房屋
管理协会的成员,或已取得管理局规定的专业资格,并已在香港取得不少于一
年有关工作经验。

8.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只管制有关名衔的使用情况,并不禁止未经注册的
人士执业。因此,条例草案不会令到沒有注册的人士不能执业,亦不会直接影
响公营或私人机构房屋经理的招聘或就业情况。当局在拟订条例草案时,主要
以规管其他专业(例如工程师、建筑师和测量师)的相若法例为蓝本。

9.任何不服管理局判决的人士可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反对管理局有关拒绝其
申请或判处纪律制裁的决定或命令。

10.条例草案订立若干罪行,例如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和未经注册便使用"注册
专业房屋经理"名衔。触犯上述罪行的人最高可判处罚款五万元和监禁一年。

咨询

11.香港房屋经理学会和我们已咨询业界团体的意见。这些团体包括香港地产行
政学会、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和有关组织。拟设的自愿注册制度,获业界广
泛支持。

未来路向

12.我们打算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政府总部
房屋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