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会议
参考资料
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
地产代理(登记及发牌)规例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政府拟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份內,把地产代理(登记及发牌)规
例提交立法会省览。
背景
2.《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该条例)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制定,旨在提高地产代理
所提供的服务水准和保障消费者在进行物业买卖时的权益。该条例订有条文,成立
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以推行一套发牌制度,规管地产代理业。在该条例实施
后,所有从事地产代理工作的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必须向监管局申领牌照。监管局
可签发的牌照分为三种:
- 地产代理公司牌照是签发给经营地产代理业务的公司;
- 地产代理个人牌照是签发给从事地产代理工作的个别人士;以及
- 营业员牌照是签发给受雇于地产代理或在其管辖下从事地产代理
工作的个别人士。
3.虽然该条例已就如何规管地产代理业制定大纲,但有关详细的发牌条件方面,则
赋权予监管局在稍后时间订定。
发牌条件
(a) 一般发牌条件
4.根据该条例,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只要符合适当人选的一般准则(即年满18岁、精神
健全、不是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沒有因犯欺诈和舞弊而留有犯罪记录),便会获
监管局签发牌照。至于公司方面,董事应符合上述适当人选的准则,此外最少应有
一名董事持有地产代理牌照。
(b) 学历和资格考试
5.地产代理在物业交易过程中,担当重要角色。为确保他们能全面应付地产市场瞬
息万变的营运环境、消费者不断提高的期望,以及日益复杂的物业交易,监管局订
明新入行人士必须具备中五程度的学历及通过一项资格考试,方能取得执业牌照,
考试将由香港考试局和监管局合办。这些规定长远来说符合我们的目标,就是吸纳
和吸引资历较佳的人士加入地产代理业,从而提高服务水准。
(c) 为现职从业员作出的安排
6.为了在提高服务水准和减少对业內人士造成影响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有关学历资
格的规定将不适用于现职从业员。现职地产代理可以在一九九九年一月起至二零零
二年一月一日前的三年內,通过资格考试。为确认业內一些资深人士的经验,具有
六年地产代理工作经验的地产代理,可豁免考试。他们只须在该三年內,修毕监管
局指定的培训课程,即可获发牌照。故此,地产代理应有足够时间作好准备,应付
考试。监管局已为业界特别设计了新的课程大纲,并已就为业界提供培训课程一事
,与多间高等教育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联络和统筹。
7.具有一年地产代理经验的专业测量师,亦可获豁免考试。此举是确认他们成为测
量师所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普遍较地产代理所要求的为高。
牌照收费
8.监管局是一个财政自给的法定机构,入息主要来自牌照收费。建议的牌照收费表
载于
附件A。在制定收费表时,监管局已审慎考虑到各项因素,例如营运开支、从
业员人数和目前的经济情况。监管局现时的编制只有 33人,他们须负责执行多项
法定职能,包括签发牌照、处理投诉、制定执业规例、对有关佣金的爭议作出仲裁
、执法、进行调查、采取纪律行动、安排培训和考试等工作。为了力求监管局能收
支平衡,以履行其职务,订明的收费额是最低要求及合理的。
咨询
9.监管局在一九九八年五月发出一份咨询文件,名为"建议对地产代理业实施的发
牌条件及执业规例",以收集业界、有关专业团体和市民的意见。监管局亦在本年
五月、六月和七月间参予多次研讨会,以便和业界及有关人士交換意见。上述建
议是监管局在考虑过在咨询期间所收集到的意见后,经研究后修订而作出的。
时间安排
10.我们拟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实施该条例。为使监管局有充裕的时间安排业界
申请牌照和处理有关申请,我们计划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份內,把该规例提交立法
会省览。
政府总部
房屋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
附件A
费用
项目 | 须缴付费用的事项 | 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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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签发牌照或牌照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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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员牌照
每年2,300元
| | - 地产代理个人牌照
| - 个人的地产代理每年3,600元
| | - 以个别商号的名义在其主要营业地点
以独资/合伙方式经营每年3,800元
| | - 以个别商号的名义增设营业地点经营
(以每个地点计算)每年3,800元
| | - 地产代理公司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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