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资料文件

清拆平房区的拨款申请


目的

我们曾经准备征求财务委员会批准,向地政总署拨款,以便拆卸四个平房区。议
员已分别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和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举行的立法会房屋事务
委员会会议上,讨论这项拨款申请。政府已应议员的要求,暂时撤回拨款建议,
并就发放"补偿金/特别特惠津贴"予受清拆计划影响的平房区居民事宜,进行检
讨。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有关的检讨结果和政府的立场。

清拆计划

2.在一九九七年的《施政报告》中,政府承诺在二零零一年年底前清拆余下的五
个平房区,为接受徙置的住戶提供较为惬意的居住环境。有关详情载于附件甲

3.地政总署署长在房屋局局长支持下,建议在"总目91 - 地政总署分目600工程"项
目下开设一个新的承担项目,为数4,180万元 (1),以便清拆火炭、摩星岭、扫杆埔
和荔枝角四个平房区的搭建物。详细资料载于附件乙。东头平房区的清拆计划,将
由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拨款进行,原因是该幅用地已拨给房委会作为发展公共房屋
的用途。

4.在议员的要求下,我们曾经考虑向拥有搭建物的平房区居民发放"补偿金/特别
特惠津贴"的问题,并已仔细研究所有由平房区居民提交的支持文件。

政府的立场和论据

5.我们得到的法律意见再次确定,无论是政府或房委会,在法律上均无责任因清
拆平房区的搭建物而向居民作出"补偿"。至于自置搭建物的平房区居民提议的所
谓"特别特惠津贴",当局认为原则上不宜以公帑作此用途。现把政府对平房区居
民所提出的论点的回应,列述如下。

(i) 调景岭平房区的特殊背景

6.鉴于调景岭平房区的历史背景特殊,该区居民又可在房屋署署长的批准下自由
转让其搭建物,故当局在一九九六年清拆该平房区时,向受影响的居民发放特别
特惠津贴。至于其他有自置搭建物的平房区(摩星岭、扫杆埔、荔枝角和东头),居
住许可证持证人只可把搭建物转让给公共租住屋村、临时房屋区、中转房屋及平
房区的「许可人士」。简单来说,只有获得房屋署署长批准的合资格家庭,才可
以在其他平房区购置住所。这项安排与调景岭平房区居民可以自由转让搭建物的
情况并不相同。由于调景岭平房区的情况特殊,政府已经表明,发放特别特惠津
贴是一项例外安排,并不适用于其他与房屋工程或工务工程有关的清拆计划。有
关详情,议员可参阅政府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就清拆调景岭平房区一事提
交予财务委员会的第FCR(94-95)126号文件。

(ii) 平房区居民的权利及责任

7.虽然个别平房区居民根据认可图则盖搭有关的搭建物,他们并不拥有其搭建物
之下的土地业权。他们最初是在一九五二年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下的《紧急(徙置区)规例》(Emergency (Resettlement Areas)
Regulations)获准在有关土地居住。这些规例赋权市政局预留任何政府土地(包括余
下的四个建有自置搭建物的平房区),作为安置寮屋居民之用。有关规例亦订明,
市政局可在居民缴付指定费用后,发出居住许可证,批准他们在该等土地上盖搭
搭建物。一九五八年制订的《徙置条例》(Resettlement Ordinance)所整理的其中一个
项目,就是当时已实行的《紧急(徙置区)规例》。该《徙置条例》(Resettlement Ordinance)清楚介定居民可根据合约条款在这些平房区居住,条件包括缴交指定的
居住许可证费用及遵守该条例下的各种规则。《徙置条例》后来在一九七三年由
《房屋条例》(Housing Ordinance)废除。《房屋条例》赋予房委会权力管理这些平
房区和执行居住许可证的租约条件。上述法例全部都沒有规定当局在清拆这些搭
建物时须要作出补偿。此外,政府亦从未承诺居民可无限期居住在有关的土地上
(即如调景岭平房区的情况一样)。

8.从上文可见,平房区居民实际上只是居住许可证持证人,他们在缴付居住许可
证费用后,获房委会批准居住在指定的土地上。根据许可证条件,他们有权自费
盖搭搭建物,但如收到房委会发出的迁出通知书,便须在三个月后腾空交出其搭
建物。这些合约订明的义务,已在许可证条件內清楚说明,对居民和房委会均具
约束力。因此,政府认为,居民可以盖搭其搭建物并不能构成政府因清拆搭建物
而须发放"补偿金"或"特别特惠津贴"的理由。

(iii) 安置措施

9.政府明白到平房区属于早期的公共房屋,而整体上来说平房区居民的身分也较
为特殊,故准备按平房区居民的建议,放宽若干条件,以便为他们提供住屋安置
。简单来说,有关的安排包括 -

  1. 为合资格的住戶提供租住公屋单位而毋须他们接受入息和资产评核,
    及不需要受自置物业规限的限制;

  2. 让住戶以第一优先绿表资格购置居者有其屋/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
    /可租可买计划单位,并为他们提供每月按揭还款补助金;

  3. 让住戶以绿表资格申请夹心阶层住屋计划单位;及

  4. 让住戶以第一优先绿表资格申请自置居所贷款计划的贷款。

总结

10.政府十分关注平房区居民的住屋情况,故承诺在二零零一年年底前清拆余下的
五个平房区,为接受徙置的住戶提供更惬意的居住环境。我们希望清拆计划能够
如期进行,并准备在适当时候向财务委员会申请清拆四个平房区所需要的拨款。
如果我们的拨款建议不获接纳,我们唯有暂停四个平房区的拆卸计划。至于东头
平房区,房委会将如期进行清拆,并且提供所需的费用。


政府总部
房屋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


附件甲

平房区清拆计划


估计单位数目估计家庭数目估计人数 完工日期
(暂定)
名称
东头 222216872 1999年12月
火炭189135 5132000年6月
扫杆埔179161 6122001年4月
摩星岭221184 6992001年4月
荔枝角177202 7682001年6月
总计9888983 464



附件乙

清拆平房区
财政影响


按一九九八年九月价格计算,拆卸每间平房所需费用是45,600元,因此拆卸上述
四个平房区合共766个单位(每个单位的面积约30平方米)估计需要4,180万元。详
情如下-

单位
(数目)
小计
(百万元)
总计
(百万元)
(a)清拆费用 34.93
    火炭
    荔枝角
    摩星岭
    扫杆埔
189
177
221
179
8.62
8.07
10.08
8.16
(b)应急费用
(按(a)项的8%计算)
2.77
小计37.70
(按一九九八年九月
价格水平计算)
(c)通胀准备金 4.10
总计41.80

2.上述费用包括委聘承办商进行拆卸工程的费用,以及房委会收取的20%间接费用
。该笔间接费用,主要用来支付由房委会提供的地盘管理、地盘保安、招标工作、
拟备合约文件、工程管理和监督服务等开支。清拆工程包括下列各项目 -

  1. 拆卸搭建物,例如含有石棉的空置平房区单位、公厕、泵房、电表
    房、电力变压房和垃圾收集站等;

  2. 平整地面例如掘除基脚、排水明渠、排水系统和地基等;

  3. 截断公用设施的供应,例如食水和沖厕用水、消防设备和电力供应
    等;

  4. 清除遗留下来的泥头;以及

  5. 围封清理后的地盘。

3.如获财务委员会批准,有关开支将分期支付如下 -

年度百万元
(按一九九八年
九月价格计算)
价格调整
因数
百万元
(按付款当日
价格计算)
2000至2001
2001至2002
9.30
28.40
1.08028
1.11809
10.05
31.75
总计37.70
=====
41.80
=====



(1)当局最初建议设立一个为数$4,450万元的新承担额,以拆卸四个平房区。由于价格调整因
数已经更改,有关的拆卸费用亦已下调为$4,1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