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
1998年9月16日特别会议
对租住公屋准租戶实施全面的经济状况审查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员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向租住公屋(公屋)的准租戶实施的资产审查。

背景

2.房委会致力为真正有需要的人提供公屋,迄今已提供了大约67万个公屋单位。为
确保公屋是编配给真正有需要的人士,房委会特设公屋轮候册(轮候册),按先到先
得的原则,把公屋单位编配给合资格的申请人。根据资格准则,轮候册申请人的家
庭入息必须不超逾公屋轮候册入息限额(入息限额),并且申请人由登记日期前24个
月起至入伙当日为止的一段期间內,不得拥有任何私人住宅物业。

3.过去,轮候册申请人须接受收入和物业拥有权审查,但这项经济状况审查不够全
面,因为申请人所持有的资产,除了住宅物业之外,其余都沒有计算在內。因此,
对于轮候册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房委会实在沒有一个全面而客观的评核。为正视这
个问题,长远房屋策略白皮书一再重申,公屋应只编配给有真正需要的人士。公屋
准租戶也应在入住公屋前,接受一项全面的经济状况审查,收入及资产净值应同时
包括在审查范围內。

4.另一方面,在每年可供编配的公屋单位中,约有10%至20%的单位是编配给属于
「已承担安置类别」(包括清拆、体恤安置和紧急安置)的家庭。然而,这些家庭
却无须接受一般入住公屋所需的经济状况审查。为确保公屋是分配给最有需要的
家庭,《长远房屋策略白皮书》建议准公屋租戶(包括临屋区居民及其他受清拆影
响人士)在入住公屋之前,均须接受一项收入及资产净值审查。

目前情况

5.房委会租住房屋小组委员会于1998年9月10日举行会议,通过除物业拥有权及收
入审查外,轮候册公屋准租戶也须接受资产审查。小组委员会也于会上通过,所
有公屋准租戶,包括临时房屋区居民及受政府清拆影响的居民,须符合相同的入
住租住公屋资格准则,除非有充分的政策或体恤理由,则属例外。他们与轮候册
申请人一样,须接受收入及资产审查。

6.租住房屋小组委员会于通过上述新建议时,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
  1. 长远房屋策略评议咨询文件已述及引入资产审查及统一安置资格。
    该文件经于1997年初广泛咨询公众意见。大部分市民对建议表示支
    持;

  2. 公屋是公共资产,应严格按照需要而作出分配。资产审查可更有效
    地评估申请人的财政能力,从而评估他们对公屋的需要;

  3. 在分配公屋资助方面,资产审查是一项重要的准则。自1996年以来
    ,房委会已向其现有租戶推行资产审查。房屋协会亦在其资助房屋
    计划里推行有关审查。事实证明,资产审查是确定申请人的住屋需
    求的有效方法;以及

  4. 为了确保安置政策的一致性及合理地分配房屋资源,所有公屋准租
    戶应接受相同的入住公屋的资格准则,除非有充分的政策或体恤理
    由,则属例外。
资产审查

7.公屋申请人的资产限额,租住房屋小组委员会认为应定在足以让一戶家庭支付
私人楼宇租金6年的经济能力水平。把准则定为6年,是因为这与现时轮候公屋的
平均时间相近。如有能力支付私人楼宇租金多于6年,则有关家庭对公屋的需要可
算是较不迫切,因为他们能够在一段较长期间內自行照顾本身的房屋需要。事实
上,轮候册入息限额亦是参考私人住宅楼宇租金订出的。在制定资产限额时,我
们有两项设定:
  1. 各大小家庭在私人楼宇的合理单位面积,均按公屋现行的平均编配标
    准计算;以及

  2. 私人楼宇租金采用1998/99年度轮候册入息限额所用的厘定方法计出,
    并已作修订,以反映1998年8月的最新情况。
根据上述设定,而定出的资产限额为:

家庭人数1998/99年度
入息限额
(每月若干元)
每月租金
(元)
资产限额
(元)
16,6003,027220,000
211,9004,512320,000
314,8005,396390,000
417,7006,486470,000
519,2007,332530,000
620,7008,272600,000
723,5009,137660,000
826,2009,776700,000
928,70010,378700,000
1030,70010,434700,000


8.由于不少高龄申请人已临近退休之年,而在本港,不是所有雇员都在退休后享
有退休金福利,有鉴于此,对于成员全都超过60岁的3人或以下核心小家庭,我
们把资产限额提高至4人家庭的水平。

9. 我们认为所定的资产限额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理由如下:
  1. 有关限额可算宽松,因为已经假设被剔除的申请人都有能力租赁
    私人楼宇至少达6年之久,而所租单位的居住面积标准又能与公屋
    的相若。

  2. 社会福利署在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下所定的限额,一般
    都被视为衡量贫穷程度的底线,相比下房委会所订的资产限额较
    之大致还约高出4至6倍。1998/99年度综援申请人的资产限额为:

    家庭人数资产限额(元)
    137,000
    256,000
    374,000
    493,000
    5111,000
    6130,000


  3. 房委会所订的资产限额水平与下述其他资助房屋计划所订的比较如下:

    房屋计划入息限额
    (每月若干元)
    资产限额(元)
    租住公屋17,700
    (4人家庭)
    47万

    居者有其屋计划33,00070万
    (待居者有其屋
    小组委员会审批)

    夹心阶层住屋计划60,000120万

    首次置业贷款计划70,000120万


10.至于申报资产的项目,应与维护公屋资源合理分配政策看齐。该政策自1996年
推行以来,一直行之有效。在新订的资产审查,规定须申报及评估的资产项目,
应与该政策的一样。须申报资产一览表,载于附件。这些都是香港市民最普遍拥
有而可以提供收入的资产。由于资产限额是指资产净值,任何由认可财务机构提
供而尚未清还的按揭款项、透支及个人贷款,均不计算在內。此外,在工作、交
通及其他意外中受伤而失去赚钱能力的申请人,也可豁免接受资产评估。

11.由于资产限额主要与私人住宅租金挂钩,资产限额会连同轮候册入息限额,每
年检讨一次。

安置资格准则

12. 于1995年9月23日以后迁入临屋区的居民须在轮候册上登记,理应严格遵守现
行的入住公屋资格,因此须接受收入及资产审查。不过,按照租住房屋小组委员
会较早前的决定,合资格获得直接编配公屋的临屋区居民,以及受1995年9月23日
或之前公布的清拆行动影响,并其后于1997年7月25日或之前获安置入住中转房屋
的居民,将可继续获豁免接受收入及资产审查。

13.跟临屋区居民一样,所有寮屋及天台屋居民在获编配公屋前,须像其他轮候册
申请人一样,接受收入及资产审查。从法律及公共政策的观点看来,收地赔偿与
清拆安置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就收地而言,政府有责任确保土地及房产的合法拥
有人获得足够的现金赔偿。另一方面,政府的政策是要确保沒有人由于公共清拆
行动而无家可归,所有受影响人士,不论是业主还是占用人,若符合现行的安置
资格,便会获配公屋单位,否则,便会获安排入住临屋区/中转房屋单位。因此,
安置及赔偿完全是两回事。

14.在这情形下,所有受清拆影响的寮屋居民及天台屋居民均须接受收入及资产审
查,以确定他们符合入住公屋的资格。按「紧急安置」类别安置的清拆戶,亦须
通过类似审查。受清拆行动影响而未能通过经济状况审查的家庭,可能在短期內
仍有住屋需要,因此,将会获配中转房屋。不过,他们只可居住一年,并须缴交
市值租金。在该段期间,他们会获得优先资格,购买居屋/私人参建居屋单位或申
请自置居所贷款,但他们必须符合白表申请人的一般申请资格。

房屋署
1998年9月

附件

租住公屋准租戶接受资产审查所须申报的资产项目

须申报的资产包括下列各项:
  1. 可动用的现金,以及活期和定期的银行存款;

  2. 房产,包括已完成买卖协议的住宅和非住宅物业;

  3. 土地,包括地契和甲种或乙种換地权益书;

  4. 车辆,包括私家和商用车辆等;

  5. 可转让的汽车牌照,包括的士和公共小型巴士牌照等;

  6. 投资类别的资产,包括互惠基金、单位信托基金、上市股票、经
    纪投资按金、商品期货、纸黃金、存款证和债券;及

  7. 如属业务经营者,须申报其公司所拥有的各类资产。
除了本地资产外,亦须申报海外和中国內地的资产。不过,尚未清还给认可财务
机构的按揭贷款、私人贷款和透支、工业或交通意外的补偿金或特惠金等,则毋
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