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资料文件

公屋轮候册申请人
获配公屋前须符合的居港期规定



目的

本文件阐释公屋轮候册申请人获配公屋前须符合的7年居港期规定。

背景

2.7年居港期规定于1979年实施,目的是在分配有限的公屋资源时,优先照顾居
港期较长的居民。

3.轮候册上的公屋申请人除须符合其他资格准则外,还须符合有关居港期的规定
,才可获配公屋。居港期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 单身人士家庭 - 申请人必须在港住满7年。

  2. 二人家庭 - 若非高龄人士,则两人均须在本港住满7年。年逾60岁
    的高龄夫妇,只须其中一人符合7年居港期规定。

  3. 三人或以上家庭 - 包括申请人在內,须有50%以上的家庭成员在本
    港住满7年。

4.所有在本港出生的子女,不论年龄大小,均视作符合居港期规定惟他们的父母
最少有一人须符合7年居港期规定。

5.新移民如属轮候册上申请人的家属,可以家庭成员身分列入申请书內,但申请
人大部分家庭成员必须符合7年居港期规定,才可获配公屋。租戶的家属,例如
配偶和18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加入有关租戶在出租公屋或中转房屋的戶籍。
如加戶后令居住环境过挤,有关租戶可申请调迁往较大的单位。同样,新移民
如为居者有其屋或夹心阶层住屋单位住戶的家属,亦可在有关单位居住。

体恤安置

6.在房屋署实施居港期规定的同时,倘申请人的健康及生活状况确实值得体恤安
置,在社会福利署(社署)的推荐下,房屋署会酌情考虑这些个案。获社署推荐接
受体恤安置的申请人,一般必须符合7年居港期规定。不过,个别申请人如获社
署推荐,房署或会考虑豁免其居港期规定。

最新情况

7.政府关注来自中国內地新移民的长远住屋需要。鉴于公共租住房屋的需求日
增,我们现时无意更改7年居港期规定,以便优先安置居港期较长的人士。我
们也鼓励新移民在轮候册上登记,他们一旦符合资格,房署便可即时考虑他们
的申请。


房屋署
199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