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86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S+EA+CA
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及
政制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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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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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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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卫生事务委员会委员
何敏嘉议员(主席) (联席会议主席)
#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陈婉娴议员
# 梁刘柔芬议员
邓兆棠议员
环境事务委员会委员
许长青议员(副主席)
何锺泰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黃容根议员
政制事务委员会委员
黃宏发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副主席)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
卫生事务委员会委员
* 杨 森议员
# 杨耀忠议员
# 罗致光议员
环境事务委员会委员
* 陆恭蕙议员(主席)(联席会议副主席)
吴清辉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素玉议员
政制事务委员会委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程介南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司徒华议员
* 亦为政制事务委员会委员
# 亦为环境事务委员会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局长
- 孙明扬先生
-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 陈梁梦莲女士
-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 张锦辉先生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梁志仁先生
-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 伍锡汉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女士
- 高级主任(2)7
- 梁采怡女士
I. 通过1999年1月15日及2月8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457/98-99及1470/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15日及2月8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就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服务的日后架构与政府当局商议
(立法会CB(2)1267/98-99(01)及1443/98-99(01)号文件)
2.主席提及政府当局就李永达议员及梁刘柔芬议员的提问而作出的回应(立法会
CB(2)1267/98-99(02)号文件),以及以列表方式载列政府当局对顾问报告所提建
议的决定的文件(立法会CB(2)1443/98-99(01)号文件),并请议员提问。
发牌制度
3.李永达议员表示,议员及有关行业均期望当局 能提供"一站式"的发牌服务。他
提及政府当局于文件答1段的回应,并询问由工商服务业推广署及市政总署委聘
的顾问,是否得悉该项原则。
4.张永森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当局的工作方向是否致力设立中央牌照局,以
处理各类牌照的发牌工作。他认为食肆牌照及酒牌应由同一牌照局负责处理,以
达致精简制度的目标。至于由工商服务业推广署及市政总署委聘的顾问研究(下称
"顾问研究"),他指出当局仅咨询市政总署对该项研究的意见,而实际委聘进行研
究的工作是由中央政府负责。由于该项研究要到1999年6月才完成,他质疑研究
工作在时间上如何能配合《提供市政服务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5.李柱铭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应建议一套新制度,可在一段合理的时限(如两个
)內完成发牌程序。他认为应尽早向牌照申请人提供各项必需的意见及协助,以
助申请人符合发牌规定。
6.陈荣灿议员认为,检讨区域组织的最终目的,应是改善市政服务。他指出,部
分食肆可在未领有有效牌照前已营业达一整年,清楚显示现行的发牌制度存着问
题。他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一份工作流程表,载列现行制度与拟议新制度的差异之
处,以便议员判断新制度是否能改善现时的情况。
7.刘慧卿议员赞同李柱铭议员及陈荣灿议员载于上文第5及6段的见解。她要求政
府当局就下列事项提交文件 --
- 签发食肆及酒吧牌照所需的时间;及
- 过去10年,未领有牌照而开始营业的食肆数目,以及当局曾采取的
执法行动。
她认为上述资料有助市民及准投资者了解发牌情况。她相信目前负责研究发牌
事宜的顾问,手头应已备有该等资料。
8.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说,目前的工作是全面检讨提供市政服务的架构。当局
的构思是在4月提交条例草案,先行处理架构方面的问题,使两个临时市政局
(下称"临市局")能将有关权力及职能移交予新架构下的组织。至于提供市政服
务的细节,当局希望在1999年年底前作出决定。
9.关于发牌事宜,政制事务局局长强调,现时已有一套制度正在运作,而检讨
的目的是改善现行制度。数十年来,两个市政局一直致力改善发牌情况,但确
实遇到实际困难。他举例指出,若建筑设计稍作更改,便会影响许多有关发牌
的决定。目前,发牌工作仍由两个临市局负责。政府当局现正研究设立中央牌
照局的建议,以及其中所涉及的实际困难。当局明白饮食业期待有一个方便用
戶的制度,以提供一站式服务,当局会朝着这方向努力。然而,有关细节须待
顾问研究完成后才能制订。政制事务局局长亦澄清,顾问研究是当局提供更佳
营商环境的其中一项计划,而发牌制度是须予检讨的范畴之一。
10.陈荣灿议员要求当局提供一份载列现行发牌制度及拟议制度的工作流程表,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此表示,他只能要求两个市政总署提供载列现行制度的图表
,因为新的安排尚待决定。至于刘慧卿议员于上文第7段所提出的要求,政制事
务局局长答应分别向两个临市局及/或顾问索取有关资料。李柱铭议员认为政府
当局应致力制订一个可在两个月內完成牌照申请程序的新发牌制度,政制事务局
局长表示,虽然他亦赞同这项工作方向,但未能就此作出决定,因为有关工作将
由新设立的决策局及新部门负责。
取消两个临市局后的拟议安排
11.张永森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尚未订定日后安排的所需细节前,即着手处理两
个临市局的权力及职能移交事宜,实非理想的做法。在审议条例草案时,议员不
仅关注将哪些职能移交予哪些部门负责,亦需考虑其他因素,例如设立新架构、
拟议安排是否有效,以及由新架构提供的服务会有甚么改善等。他建议联席会议
或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应首先将拟议安排视为取消两个临市局的后果,并在条例草
案提交予立法会前,向政府当局反映意见。
12.主席及陈荣灿议员均赞同张永森议员的意见。主席要求当局澄清由哪个决策
局负责该条例草案,以及该条例草案是否只鉴定应移交予新架构的职务及职能。
李柱铭议员认为,在尚未确定掌管新架构的官员前,便建议将两个临市局的职能
移交予新架构,足以进一步证明政府当局检讨地区组织的最终目的,是要取消两
个临市局。他认为现行提供市政服务的制度并无出现严重的问题,政府当局应先
行订定可予接受的架构细则,然后将建议提交议员考虑。他更认为,议员在考虑
取消两个临市局的建议时,有需要考虑当局提交的新建议详情。
13.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条例草案订定法律基础,以便将两个临市局的
有关权力及职能移交予新架构。由于现行的《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已订明由两
个临市局提供的市政服务,倘两个临市局不再存在,便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
将该等职能移交。他同意议员有需要考虑提供市政服务的拟议安排,但指出条例
草案不会处理该等细节。他表示政制事务局会负责提交条例草案及有关的安排,
直至确定负责设立新架构的专责小组的主管人选。他重申检讨地区组织的目的是
精简提供市政服务的整体架构,当中亦涉及其他决策局及部门,并非只是精简两
个市政总署的架构。整项检讨有助改善政策方面的协调工作。他表示,当局会因
应上次会议席上的承诺,于4月向议员提供资料,阐述新架构如何进一步精简工作
程序。
两个临市�璨注的事项
14.张永森议员指出,议员对发牌制度的关注,正好显示政府当局未有提供有关
市政服务的新架构的详情。除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外,市政服务亦包括艺术、文
化、体育及康乐事务。他不同意应待新架构落实后才制订上述细则。反之,他认
为应先行制订该等细则,以便负责的官员可执行既定的政策及细节的安排。张永
森议员指出,政府当局未曾与两个临市局进行真正讨论,更遑论就发牌制度咨询
两个临市局。他表示,两个临市局确曾致函行政长官、行政会议召集人及政府当
局,要求讨论此事,但却被拒绝。他答应于稍后提供有关的往来函件,供议员参
阅。
(会后补注:有关函件已随1999年3月15日发出的立法会CB(2)1482/98-99号文件
送交议员。)
15.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说,两个临市局要求与政府当局商讨"一局一署"的建议
,但政府当局已多次解释,认为该项建议并非最理想的方案。他指出,政府当
局一直以来均与两个临时市政总署就提供市政服务的安排,进行沟通,因为上
述服务目前仍由两个临时市政总署负责。至于负责设立新架构的专责小组主管
,政制事务局局长强调,出任该职位的官员须负责统筹有关政策。至于制订细
则所需的时间,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现正进行內部讨论,将于稍后
咨询两个临市局的意见。
新架构
16.陈婉娴议员表示,取消两个临市局的建议可以有两方面的看法,一是改善为
市民提供的市政服务,另一是政制上的转变。她认为虽然政府当局并不赞同"一
局一署"的建议,但鉴于两个临市局具有提供市政服务的经验,当局应咨询他们
的意见,以期作出改善。她认为政府当局应提供一个时间表,列明订定新架构细
则的进度。主席表示同意,并认为除显示在新架构下各部门所负责的职能外,政
府当局亦应列明服务如何得以改善。
17.政制事务局局长同意陈婉娴议员提出的论点,并告知议员,政府当局会与两
个临市局商讨有关提供市政服务的其他建议。至于进度时间表,政制事务局局
长表示,政府当局的目标,是在1999年年底前落实有关细则。当局会将详细建
议提交立法会审议,以申请批核所需的人手编制及开支。他亦表示有需要向有关
的事务委员会解释,将提供市政服务职能移交予不同部门预期会出现的问题,以
及与议员讨论可作出改善的范畴。
18.梁智鸿议员虽然赞成将管理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的职能集中处理,但对政府
当局建议的新架构有所保留。他指出,医疗专业界已向政府当局提出另一项方案
。他表示,由于顾问的建议不一定是最佳方案,政府当局在决定新架构时,应考
虑议员提出的意见。他更质疑当局为何沒有考虑他本人及医疗专业界提出的意见
。
19.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说,梁智鸿议员于过往的联席会议上曾提出同一问题,
当时卫生署署长已清楚解释此事。他指出问题并不能无限期推迟,而载述政府
当局对顾问报告主要建议的回应的文件內,已表明政府当局现时更有信心建议
能达致预期目标。虽然政府当局的决定与梁智鸿议员的建议有所不同,但亦会
处理梁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李永达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应将其建议与梁议员的
建议作一比较,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澄清,梁议员仅就若干事项提出意见,
并沒有提交任何详细建议或文件。
(会后补注:梁智鸿议员的建议已提交政府当局,并已随1999年4月16日发出的
立法会CB(2)1718/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地区组织
20.黃宏发议员认为,虽然当局已决定将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的职能集中处理,
但如何将该等职能集中处理则尚待商议。他表明立场,支持将权力分散而非集中
。不过,由于当局已决定取消两个临市局,他认为再行讨论亦无意义。他提醒当
局,尽管就集中提供市政服务问题上,可以设计出十全十美的工作流程表,但实
施时可能完全是另一回事,原因是规管提供市政服务的一般原则,或许不够全面
及欠缺灵活安排,以致未能顾及各区的不同需要。他表示仍坚持他对地区组织发
展的意见,并会在适当时提醒政府当局他的立场。
21.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提出,地区组织检讨的结果确定须解散两个临市局。
他指出,《基本法》并无严格订明有关区议会的安排,因而尚有许多空间进行政
制发展,例如地区组织的进一步演变。
22.陈荣灿议员提及载述政府当局就《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服务顾问研究》的回
应第V部。该部载述有关加强区议会角色的建议,订明区议会"就食物和环境卫
生事务提供意见的角色日后会加强"。他询问刚于日前通过的《区议会条例草案
》,有否就该项角色作出规定。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已作出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
23.刘慧卿议员表示,新架构下对保护环境的职责讨论甚少。她认为保护环境的
职能十分重要,所涉及的概念非常广泛,不仅只局限于环境卫生。她质疑当局
将保护环境的工作拨归新决策局管辖的理据,并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解释
为何作出改变及如何作出改变。当局亦应说明新决策局将如何履行保护环境的
职务及职能,对规划环境地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影响,以及如何确保各部门
日后合作顺利。
24.政制事务局局长解释,新决策局的工作将包括制订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他
表示将该项职能拨归新决策局负责,显示政府当局十分重视加强环保发展的工
作。由于各方一向集中关注取消两个临市局后,提供市政服务的日后安排,因
此有关环境保护的讨论并不多。政制事务局局长答应提供上文第23段所要求的
资料。
总结
25.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询问议员,联席会议是否已达致共识,认为政府当局须首
先提供令人满意及资料详尽的拟议新架构详情,并承诺处理食肆牌照的申请工
作可于两个月內完成,议员才会考虑有关取消两个临市局的建议。李柱铭议员
支持该项建议,并重申在发牌方面,当局开始处理申请时,便应向申请人提供
各项有关意见,以便申请人遵照发牌规定,令申请可于两个月內完成审理。陈
荣灿议员补充,政府当局应提供一份对照表,列明现行发牌制度与拟议新制度
的差异,使议员可以考虑拟议的新制度是否确实作出改善。
26.议员普遍赞同政府当局应提供拟议新架构的详情供议员考虑。陈婉娴议员表
示,政府当局应提供一份时间表,列明何时可提供该等详情。何秀兰议员、张永
森议员及李永达议员均认为,待当局提供该等详情后,议员才能讨论有关建议,
而当局应于一段合理时间內提供有关详情,以便议员能有充裕时间考虑及讨论建
议,并在有需要时进行咨询。
27.主席表示,由于当时出席会议的议员人数未能达到法定人数,联席会议不能
就该项共识投票。
III. 就体育、艺术及文化的日后安排与政府当局会商
(立法会CB(2)1417/98-99(01)号文件)
28.主席告知议员,民政事务委员会曾于1999年3月8日的会议席上讨论此事,并
将于1999年3月29日的特别会议再行跟进。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更表示,就体育、
艺术及文化事务的日后安排而进行的公众咨询已有定案,当局会于稍后发表咨询
报告。议员同意由民政事务委员会跟进此事。
IV. 下次会议日期
29.主席告知议员,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快将完成有关海外国家的食物安全
管理制度的资料研究报告。他指出当条例草案于4月提交立法会时,将会成立法
案委员会,因此,他请议员就如何跟进此事提出意见。
30.李永达议员重申他的意见,即政府当局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以前,应提供
更多有关管理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的拟议新架构的详情。
31.张永森议员建议,倘联席会议可于下次会议达致共识,便应向內务委员会提
出,以便进一步讨论,若政府当局未能就取消两个临市局后的日后安排提供所
需的详情,议员应否审议条例草案。
32.对于政府当局在未能提交一套令人满意的方案前,便决定取消两个临市局的
安排,李柱铭议员极为不满。
33.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应主席邀请发言,表示条例草案拟稿的第一稿经已备妥,
当局可于下次联席会议上,在尚未提交条例草案的情况下,再度向议员简述该
条例草案的內容。她指出,条例草案不会载述新架构的详情,但政府当局亦可
于同一会议上提供已备有的细则。
34.主席考虑到上文第29至33段的意见后,建议当条例草案在宪报刊登后,才决
定下次会议的日期,议员表示同意。
35.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