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 259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S

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3月8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主 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陈婉娴议员
邓兆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所有议程项目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
梁永立先生

卫生福利局助理局长
陈敏茵女士

议程第III项及第IV项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
尤桂庄女士

卫生福利局助理局长
陈伟伟先生

卫生署助理署长(卫生行政及策划)
陈汉仪医生

卫生署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
谢万诚先生

议程第V项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
尤桂庄女士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秀芳女士

卫生署助理署长(行政)
黃区洁霜女士

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
高永文医生

应邀出席者 :

议程第III项目

香港中国医学会

会长
黃棣添先生

副会长
谢荣滾先生

副会长
胡福湛先生

副会长
徐先觉先生

议程第IV项

香港脊骨神经科学会

会长
李天德先生

副会长
任伟强先生

香港脊骨神经科学会
体育及创伤委员会主席
David Cosman先生

香港脊骨神经科学会
教育委员会主席
林绍明先生

会员
邵力子先生

会员
Bruce Vaughan先生

脊医注册条例关注组
方恒先生
Russell Williams先生
Thomas Wiltse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2)4
麦丽娴女士

I. 通过1998年12月14日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1348/98-99号文件)

1998年12月14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1413/98-99(01)号文件)

《香港医护制度》顾问报告(下称 "顾问报告")

2.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告知议员,由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萧庆伦教授拟备的顾
问报告,大部分业已完成。待报告摘要的中译本备妥后,便会送交议员参阅。萧
教授会视乎日后的安排,或会再来港在事务委员会1999年4月12日的下次会议席
上,向议员简介该报告。政府当局会请市民就报告的建议提出意见。应主席的要
求,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答应于下次会议席上,提供一份有关医疗融资检讨工作
的时间表。

2.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告知议员,由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萧庆伦教授拟备的顾
问报告,大部分业已完成。待报告摘要的中译本备妥后,便会送交议员参阅。萧
教授会视乎日后的安排,或会再来港在事务委员会1999年4月12日的下次会议席
上,向议员简介该报告。政府当局会请市民就报告的建议提出意见。应主席的要
求,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答应于下次会议席上,提供一份有关医疗融资检讨工作
的时间表。

1999年4月19日上午8时30分会议席上的讨论事项

3.议员同意于1999年4月19日上午8时30分举行另一次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1. 对私营医院的监管;及

  2. 卫生署的长者健康外展队伍及医院管理局的外展服务。

议员得悉健康与医务发展咨询委员会(下称"咨询委员会")曾讨论私营医院的监管
问题,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答应向议员提供有关资料。

1999年5月10日会议席上的讨论事项

4.议员同意于1999年5月10日会议席上讨论下列事项:

  1. 养和医院洗肾事件的调查报告(若死因研讯可于会议举行前完成);

  2. 牙科政策及口腔健康目标的检讨;及

  3. 辅助牙科医疗人员的注册。

关于上述第(b)项,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汇报,咨询委员会辖下的牙
科小组委员会应收到由口腔健康目标检讨工作小组提交的报告,并将于1999年
4月的会议讨论该份报告。

5.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告知议员,政府当局现正拟备一份有关辅助牙科医疗人员
注册事宜的咨询文件,并会发给业內人士。他会在日后的会议将咨询结果告知
议员。

III. 医生注册事宜
(立法会CB(2)1413/98-99(02)及(03)号文件)

6.香港中国医学会(下称"中国医学会")会长应主席邀请提出下列数点:

  1. 香港医务委员会(下称"医务委员会")为非本港医科毕业生举办的执业
    资格试(前称"执照试",下称"执业试"),是政府歧视內地受训医生,
    阻止他们来港执业的政策的延续。

  2. 当局应通过法例,制订豁免条文,容许已在內地完成最少5年医学训
    练及现在香港居住的人士,无须参加执业试即可在港行医。

  3. 他们应与《1997年医生注册(过渡条文)条例》所保障的英联邦国家医
    科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即获豁免参加执业试,因为他们拥有和上述
    毕业生同等的居留身分,亦同样完成5年的医学训练。

7.何秀兰议员得悉,大部分来自內地的医学毕业生来港定居后即不再行医。她询
问代表,由于內地医学毕业生未曾行医达10至20年之久,他们若无须参加执业试
,是否有需要接受一些训练及汲取一些临床经验,才在港执业。中国医学会一位
代表回应时表示同意,并认为如政府能为他们安排研讨会,协助他们了解本地的
执业情况,则最为理想。主席请中国医学会于会后向事务委员会提交这方面的建
议详情。

8.何秀兰议员进一步询问,中国医学会会否接受下述安排,即內地医科毕业生在
完成政府当局提供的复修训练课程后(若提供的话),须参加一项资格检定考试,
方可在港执业。中国医学会会长回应时强调,內地受训的医科毕业生绝对有权在
港执业。因此,他们只接受在注册后参加一项为期不超过30小时的训练课程,以
熟习本港的医疗制度,但绝对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专业评估措施。

9.主席指出,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特区政府")可自行制定
评审各种专业的执业资格的办法,并就此咨询代表的意见。中国医学会会长回应
时表示,尽管他们承认特区政府拥有立法权力,但他们认为医生的注册制度,应
体现香港现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10.梁智鸿议员指出,以往豁免38间英联邦大学医科毕业生参加执业试,并非一项
优惠。他解释,由于该等大学的水准获英国医务总会(下称"医务总会")审核及确认
,所以其医科毕业生可获豁免。他指出在1987年,医务总会因部分大学未能达到
规定的水准及基于其他原因,因而将该等大学从认可大学列表中删除,而医务委
员会亦跟随医务总会的做法,不再豁免该等大学的医科毕业生。梁议员更认为,
香港的医疗水准在回归后应予以保持。

11.中国医学会代表指出,所有內地医科毕业生均须通过全国性的划一标准评核
。该会促请政府当局花时间了解內地的医学训练制度,以承认內地医科毕业生的
资格,准许他们在港注册。

12.邓兆棠议员提出"一国两制"的原则,并指出在美国,各州的医生注册制度亦
略有不同。邓兆棠议员询问该会对此事有何意见,该会一位代表指出,美国的
情况基本上与香港不同。举例而言,他知道美国的注册医生如停止执业达7年或
以上,在再度执业时,便须重新申请执业牌照。

13.主席总结讨论时表示,议员已得悉中国医学会的意见及建议。他建议中国医
学会如有补充资料,可以再度送交议员,以便议员商议此事。

VI. 脊医注册事宜
(立法会CB(2)1413/98-99(04)、(05)、(06)及(07)号文件)

14.脊医注册条例关注组(下称"关注组")的代表表示该会关注下列问题--

  1. 脊医的注册资格

    《脊医注册条例》并无清楚界定脊医注册的规定。关注组建议注册的
    最低要求是取得认可的脊医学学位,并包括完成实习。

  2. 脊医管理局

    由于出任脊医管理局成员的脊医专业人士均为同一专业组织的会员,
    关注组对此表示关注,并要求一般脊医亦可出任脊医管理局成员。

  3. 实务守则的拟稿

    关注组建议尽快订定实务守则的定稿。在订定实务守则定稿的过程中
    ,本港所有脊医均应有机会有意义地参与其事,但迄今尚无有关安排

15.香港脊骨神经科学会(下称"学会")会长应主席邀请发言,表示在香港执业的
48名脊医中,43名为学会的会员。他指出有关该学会的事务,如实务守则、会
员资格等,均透过会员一人一票决定。他更告知议员,已采用脊医管理局的实
务守则拟稿,作为学会的实务守则,并同意遵守所载的规定。有关学会的会员
资格,他表示会员必须符合其修读脊医学位的国家所订明的脊医执业资格。以
美国为例,根据大部分州(42个州)的规定,凡通过国家脊医考试委员会第IV部
分的人,即符合资格申请在该国执业的牌照。因此,学会规定在美国毕业的申
请人,在申请入会时须出示国家脊医考试委员会第IV部分的合格证明书。

16.卫生署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在回应关注组提出的意见时指出,实务守
则仅在草拟阶段,尚未落实施行。他进一步告知议员,脊医管理局在审议注册所
需的学术资格时,会参照外国(如美国、加拿大、澳洲及英国等)脊医课程评审机
关认可的脊医学院所颁授的资格。就此,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表示,政府当局支
持脊医管理局的政策,因为香港本身并无提供脊医训练的机制。

17.关注组一位代表表示,曾听闻脊医管理局订定的注册规定因人而异,视乎申
请人在哪个国家获颁授脊医学位。他认为在这安排下,并无一套划一的标准,适
用于所有注册申请人,因而并不理想。此外,此举或会令学生选择在某国家修读
脊医,因为该国的注册要求较为宽松。

18.陈婉娴议员询问,政府当局在订定脊医注册资格及草拟《脊医(注册及纪律处
分程序)规则》(下称"规则")时,有否听取脊医界其他专业组织的意见。卫生福利
局副局长1回应说,政府当局尊重专业人士的自主权,特别是在订定注册标准方
面。由于在港执业的脊医人数不多,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认为不难收集他们的意
见,供脊医管理局及政府当局考虑。他重申,当局无意以某一团体的会员资格作
为脊医注册的先决条件。主席表示,由于脊医管理局被指忽略业內若干人士的意
见,他建议卫生福利局应跟进此事。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回应时答应调查此事,并
在有需要时采取跟进行动。学会一位代表在回应一位议员的提问时澄清,脊医管
理局的5位脊医成员中,其中两位并非该学会的会员。

19.关注组一位代表认为,所有脊医均应享有同等机会,向脊医管理局提供意见。
他相信只有提供公开交流意见的机会,香港才能成为脊医执业的理想地方。

20.梁智鸿议员提及关注组代表于1999年2月3日与当席议员会晤时提交的信件。
该信是学会于1998年11月14日发给关注组的一位代表,信中注明倘该名关注组
成员继续不遵守学会订定的规定,将会影响他在学会的地位,而"由于本港脊医
注册即将全面推行,这必定会影响他向香港脊医管理局注册的资格"。梁议员指
出,在同一会议席上,关注组代表亦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在拟备规则时,只曾
咨询学会,而其他非学会会员的执业脊医则未获咨询。卫生署管理局及委员会
办事处主管回应时指出,关注组引述的信件是由学会发出,并不代表脊医管理
局的立场。他证实脊医管理局在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脊医注册条例》第9(1)
(d)条的规定时,会参考专业团体(如学会)就申请人是否适合注册所提供的建议
。不过,他强调并非强制规定申请人必须为任何专业团体的会员。他表示,脊
医管理局亦接纳其他人士(如申请人的教师)提交的推荐书。

21.关于制订规则的咨询过程,卫生署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指出,脊医管
理局曾对规则进行讨论及提出建议,并已提交卫生福利局。他强调当局无意在
咨询过程中,排除任何业內人士的参与。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向议员保证,政府
当局会尽可能联络更多业內人士。他答应与脊医管理局共同跟进此事。

22.梁智鸿议员询问,对于已在本港执业一段长时间,但却未能符合脊医管理局
所定注册规定的脊医,当局会有何安排。卫生署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回
应时解释,就该等个案而言,脊医管理局会考虑有关脊医曾接受的训练及累积
的行医经验,并按个别个案的情况再行决定。主席要求政府当局跟进"不追溯条
款"的问题。

23.陈婉娴议员及梁智鸿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加快拟备《脊医注册条例》附属法例
的工作,并尽可能扩大业內的咨询范畴。

24.如代表团对注册学术资格及拟议实务守则有任何意见或具体建议,主席请他
们向卫生福利局提交,该局会与脊医管理局共同跟进此事。

V. 在医院管理局及卫生署推行资源增值计划的跟进事宜
(立法会CB(2)1413/98-99(08)号文件)

25.卫生署助理署长(行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经审慎检讨工作程序,并咨询前
线职员后,才提出在卫生署推行资源增值计划的建议,以确保该等建议切实可
行。陈婉娴议员担心,加重工作量或会对前线职员构成压力。她质疑倘资源增
值计划会增加工作量,职员能否应付裕如。卫生署助理署长(行政)解释,部分措
施实际上不会增加工作量,只是透过改善工作程序及行政安排提高服务质素。

26.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表示,医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为达致资源增值的
目标,会重新调配资源以应付服务需要,以及研究如何更妥为善用现有资源,
以期提高服务质素。至于哪些服务范畴须予改善,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表示,医
管局会根据专业建议及公众意见来决定。

27.何秀兰议员提及文件第9(c)段,表示卫生署拟议将糖尿病患者每年检查的名
额由25 000个增加至45 000个,增幅相当高。她请卫生署及医管局解释厘订资
源增值计划及各项拟议新措施的基准。卫生署助理署长(行政)表示,该署在决定
在哪些服务范畴推行新措施时,会考虑有关服务是否需求殷切,以及在该等范畴
推行拟议新措施是否可行。

28.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告知议员,在1999-2000年度,医管局及卫生署会利用该
年度的拨款推行新措施。其后,由目前至2002-03年度,医管局及卫生署的资源
增值须达致其营运开支的5%。梁智鸿议员质疑,在资源增值计划削减公共开支
的情况下,卫生署及医管局如何能一方面达到资源增值的目标,同时亦推行文件
第5至9段载述的新服务。他提及卫生署的部分措施,如建议在1999-2000年度将
普通X光检查由19 700次增加至48 700次,并担心设定的目标会对前线职员构成
心理压力。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和议员一样关注前线职员
的工作量,并会尽量透过改善行政程序来提高生产力。卫生署助理署长(行政)表
示,该署会重新调配需求量较低的服务范畴的人手及资源,并改善行政及工作程
序,以推行文件第9段提出的新措施。至于医管局方面,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解释
,由于过去4至5年间,政府拨出足够的资源,医管局实际上已达到资源增值的目
标。此外,医管局会将医院基线开支的1%调拨作"种子基金",以一笔过形式,资
助一些日后可真正节省开支的措施。主席要求医管局及卫生署提供更多详细资料
,解释如何能达致文件第5(a)至(e)段及第9(a)至(e)段载列的目标。

29.陈婉娴议员认为,卫生署应再行研究如何能更善用现有资源以改善服务。她
举例说,卫生署应鼓励市民在公众假期间使用卫生署的普通科门诊服务,以纾
减公营医院急症室的工作量。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回应说,卫生署正致力达致该
目标,而卫生福利局一直与卫生署及医管局共同配合,以期达到此目标。他重申
,资源增值计划的目标,是透过精简程序等措施以提高服务质素。他表示应重整
各项服务,以确保服务不会重复及浪费资源。卫生署助理署长(行政)表示,卫生
署一直密切留意前线职员的工作情况,并会透过改善行政程序及人手调配,提高
服务质素。她解释,资源增值计划是一项长期计划,该署会于未来数年继续制定
及推行更多计划。

30.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赞同陈婉娴议员的意见,表示医管局前线职员已承受沉重
的工作压力,并指出医管局会集中研究管理架构、支援服务、节约能源等范畴
,以找出节省开支及提高生产力的方法。他证实会削减拨予医管局总办事处的
资源,将该等资源重新调配往各间医院。此外,医管局亦会与各个门诊单位合
作,检讨门诊服务,以期改善运作模式,增加诊症数目。他指出,由于市民对
若干服务的需求下降,医管局会将该等范畴的资源重新调配。

31.主席及罗致光议员要求卫生署及医管局于1999年4月前提供下列资料:

  1. 已被削减资源的服务范畴及其理据;

  2. 已被重新调配资源的服务范畴及其理据;及

  3. 详细说明各公营医院如何在1999-2000年度,将基线开支预算的1%
    调拨作"种子基金",作重新发展用途。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表示会与医管局及卫生署商讨,研究可否鉴定服务范畴。医
管局副执行总监指出,或许未能于4月前,提供有关各医院1%种子基金的详情,
但仍会尽力提供议员所需的资料。

32.会议于上午10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