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759/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录已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S

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8月9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主 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罗致光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陈智思议员
刘慧卿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
梁永立先生

卫生福利局助理局长(卫生)7
黃洁怡小姐

卫生署助理署长(卫生行政及规划)
陈汉仪医生

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
高永文医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马淑霞小姐

I. 通过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2656/98-99号文件)

1999年6月28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2663/98-99(01)号文件)

1999年9月13日会议的讨论事项

2. 议员同意于1999年9月13日会议席上讨论下列事项--

  1. 牙科辅助人员的注册;

  2. 医院管理局及卫生署医疗护理职系的人手需求;

  3. 药房的监管;及

  4. 健康与医务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事项的报告。

日后会议的讨论事项

  1. 管制医疗激光系统的使用情况;

  2. 推行中央屠宰鸡只建议的进度;

  3. 药物的注册及专利权;及

  4. 拟议的24小时门诊服务与公营医院急症室的关系。

3. 关于上述的日后讨论事项,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在下次会议前,就第(a)、(b)及(d)项提供资料文件。政府当局表示同意。

III.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拟议修订
(立法会CB(2)2663/98-99(02)号文件)

4. 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向议员简述拟议修订的 背景。该等修订是因应有关团体在审议《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时所提的意见和评论而作出的。拟议修订的要点如下--

  1. 根据现行条例,在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前,必须遵循一些法定程序。不过,就某些手术而言,例如植入骨块的器官移植手术,在遵循法定程序方面有实际困难,原因是植入的器官是在早前治疗另一名病人时自该病人身上切除,与打算进行的移植手术无关。政府当局因而建议在条例內加入附表,列明可获豁免遵循若干法定程序的情况,并更明确界定"器官"的定义;

  2. 为解决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成员暂时缺席的问题,政府当局建议成立候补成员小组,在有需要时出任临时成员。政府当局亦考虑委任一名实任成员为副主席,以便在主席未能履行职务时,暂代主席一职;

  3. 政府当局亦建议

    1. 在条例內清楚订明须委任一名法律顾问及一名秘书,以协助委员会履行职务;

    2. 在条例內清楚订明,委员会成员及其秘书如本著真诚行使条例赋予委员会的权力,便无须为委员会的任何作为或过失承担个人责任;

    3. 对条例作出修订,容许由同一名或两名不同的医生接见器官�滨人和受赠人;及

    4. 检讨条例的草拟方式及结构,以期把条例精简,方便委员会及医生执行。

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仍在考虑应否在条例內订明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所依据的准则。

5. 梁智鸿议员支持拟议的修订。他指出委员会最重要的决定,是判断器官移植的申请是否涉及商业交易。委员会有时须在非常紧迫的时限內,作出此类评核。他询问委员会在作出评核时,是否遇有困难,以及是否需要在条例內清楚订明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所依据的准则。此外,他关注若无书面指引,委任临时成员或会作出贯彻不一的决定。

6. 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他明白委员会若要在数小时內作出非常重要的决定,会遇有困难。委员会可订定一些內部指引,以助成员评核是否涉及商业交易。政府当局曾考虑在条例內订定指引,但忧虑会令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未能作弹性考虑。政府当局因而认为较可取的做法,是由委员会9名成员按其经验,就他们所得的资料作出评核。尽管如此,政府当局会与委员进一步讨论此事。

7. 至于忧虑委员会作出贯彻不一的决定,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当局拟议成立候补成员小组,以便在有需要时出任临时成员,目的是改善现行安排。由于小组的任命会延续一段时间,因而可加强候补成员任期的持续性,亦可令他们彼此间有更佳的合作。

8. 关于候补成员小组的运作,罗志光议员建议,为使候补成员的工作量能平均摊分,或可按个案为轮候单位,安排候补成员出任临时成员,而非定期作出轮任安排。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解释,委员会成员负责制订附属法例及就申请作出决定。由于制订附属法例的工作无须受非常紧迫的时限所规管,有关工作可由9名实任成员负责。只在当实任成员缺席时,才要求候补成员就申请作决定。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答允考虑罗志光议员的建议。

9. 有关建议在条例內加入一个附表,列明可获豁免遵循若干法定程序的情况,罗志光议员询问该附表是否一项附属法例。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附表是主体条例的一部分。

10. 罗志光议员建议政府考虑以宪报公告方式,公布委员会的工作程序,而该等程序无须受立法会审核。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会考虑罗志光议员的建议。

11. 在回答梁智鸿议员及何秀兰议员有关立法时间表的提问时,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若议员原则上支持修订建议,政府当局便著手草拟修订条例草例。在修订条例草例拟稿作实前,当局会再度征询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政府当局打算在1999年底或2000年初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例,以便进行首读。

12. 罗志光议员询问将如何重组条例的结构。何秀兰议员询问检讨条例草拟方式的计划。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会就此事与律政司法律草拟科联络,以期令条例更易于明白,方便委员会及医生执行。

13. 邓兆棠议员询问资料文件第7段"真诚"一词的意思,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一般而言,该用词可诠释为在行使权力时并无涉及个人金钱利益。

IV. 议员讨论美国哈佛专家小组的报告

14. 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在较早时曾举行5次会议,与各代表团会晤,听取他们对美国哈佛专家小组报告(下称"哈佛小组报告")的意见,并进行讨论。此次会议的目的,是促请政府当局注意在该等会议席上所提及的关注事项。

15. 梁智鸿议员询问政府当局对咨询文件的方向及发表时间有何计划。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公众咨询期已延长至1999年8月中。政府当局在完成分析是次咨询工作收集所得的意见后,会在1999年底发表咨询文件,阐述政府当局就本港医疗制度的拟议发展方向。

16. 梁智鸿议员表示哈佛小组报告并无提及牙科护理及中医药服务。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在咨询文件內提及此等事项。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承认各类医疗专业人员在医疗制度內的重要性,在制订医疗制度的日后发展方向时,会察悉他们的关注事项。

17. 罗致光议员指出,在现行医疗制度下,拨作治疗疾病的资源远远超过用作预防疾病及推广健康/健康教育的资源。他认为政府当局应首先加强推行预防疾病的措施,然后才削减治疗护理的资源。为达致此目的,唯一的方法是由政府当局注入新资金,推行医疗制度改革。此外,政府当局应谨记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将于下年度实施,在此背景下考虑市民在今后3至5年內在医疗开支方面的负担能力。罗致光议员认为,推行医疗制度改革的时间不宜过于仓促。梁智鸿议员亦关注政府当局有何计划先行改善基层护理,其后才实施医疗检讨的其他改革。

18. 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在现行的经济情况下,政府当局或许并无额外资源,以推行有关提供医疗服务的新建议。政府当局很可能会首先处理已就改革需要达成共识的范畴。

19. 梁智鸿议员促请政府当局不要搁置现时未能达成共识的范畴。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明白时间是推行医疗制度改革的关键因素。

20. 陈智思议员表示,香港保险业联会将于1999年8月15日期限前向卫生福利局提交意见书。他指出哈佛小组报告并无提及现时约230万份医疗保险单的日后安排。他表示保险界关注,如推行拟议的强制性《联合保健》,私营医疗保险日后的运作安排。现时的保单持有人亦需知道,《联合保健》日后提供的福利,与他们现时获得的保障相比是较为优胜或逊色。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回答说,当局认为《联合保健》原则上较私营医疗保险计划优胜,因为《联合保健》并不牟利。至于私人医疗保险可否继续存在,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如实施强制性医疗保险计划,私营保险计划仍可继续存在,以弥补强制性计划的不足。他呼吁保险界向政府当局提出更多意见。他重申政府当局对哈佛小组的建议持开放态度,欢迎其他意见或建议。

21. 陈智思议员察悉,《美国哈佛专家小组的建议与其他医疗融资模式的比较》资料研究报告 (RP14/98-99号文件)第8段指出,在1995年,新加坡储蓄帐戶的款额,占其医疗融资的8.4%,并询问此比重是否可算很大。 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在回答时表示,据他记忆所及,在1998年,新加坡储蓄帐戶的款额占其医疗融资的11%。在新加坡,尚可从政府拨款及其他私人融资来源获得款额。

22. 关于政府当局的咨询文件,何秀兰议员询问,鉴于市民对哈佛小组建议所提的意见,并不只限于医疗融资安排,政府咨询文件会否包括医疗制度的检讨。 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解释,政府当局的咨询文件会包括提供医疗服务的制度及融资安排。何秀兰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在拟备咨询文件时,应著重如何建立有效提供医疗服务的制度。

23. 主席要求当局提供更多有关年底发表的咨询文件的详情。他表示若政府当局未能在咨询文件內提供实施各项建议的详情及支持数据,公众便无法就各项所提出的方案作决定。公众特别需要知道,向《联合保健》作出薪金1%的供款后,可得到甚么福利。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当局经考虑在是次哈佛小组报告咨询期內收集所得的意见及评论后,会在撰写咨询文件时采取三轨齐下的做法。首先,咨询文件会载列已达成广泛共识的范畴,以便付诸实行,例如成立医疗政策及经济研究所,专责进行客观及理性的分析,以及监察制度的表现。第二,咨询文件会概述意见分歧的医疗范畴,例如如何提高行医方式的问责程度,并提出改善建议。第三,咨询文件或会包括在是次咨询期內市民提出的其他融资方案。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向议员保证,咨询文件除概述每项方案的构思外,亦会提供支持数据,令公众易于明白。

24. 梁智鸿议员提及咨询文件的范畴,认为政府当局不应提出太多方案,否则会不必要地拖长咨询过程。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回答说,政府当局的目标是在咨询文件內提出2至3个方案,当中包括哈佛小组的建议。

25. 邓兆棠议员希望知道,政府当局现时或在委托哈佛小组研究本港的医疗制度时,是否已对本港的医疗发展订有一套计划。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哈佛小组的研究包括全面评估现行制度,并提出其他拟议方案,以改善融资安排和提供医疗服务的制度。他强调政府当局仍未决定采用哪一项方案。除哈佛小组的建议外,公众还提出最少两项主要的方案,即医疗储蓄计划及自愿性私人医疗保险。政府当局会在即将发表的咨询文件內,尝试陈述各个方案的利弊。

26. 刘慧卿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在委托哈佛小组研究本港的医疗制度时,已订有一些计划。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当局在委托哈佛小组进行研究时,要求该小组就3项主要范畴进行研究,即a)现行的医疗融资安排(即依赖稅收)能否持续下去;b)公营及私营机构现时的工作分配是否须予调整,在审议时须顾及公营及私营机构各有约4 000名医生,但前者须应付92%的公众住院需求;及c)基层、第二层及住院护理的资源是否有所重叠。

27. 主席促请政府当局就即将发表的咨询文件所提及的每项方案,提供实施时所需的具体成本预算,以协助公众作出决定。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希望在1999年底发表的咨询文件內,除提出医疗检讨的若干概念外,并会提供一些支持数据,令公众易于明白及掌握。

28. 刘慧卿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在咨询文件內,就预测的人口结构及医疗服务需求,提供最新的统计数字。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在医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协助下,政府当局的咨询文件会包括更多具体的数据。

29. 梁智鸿议员提及哈佛小组报告第1.5.1段所述的指导原则,并询问是否已就该等原则达成共识。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迄今并无收到任何反对意见。问题的症结是如何达致指导原则所定的目标。

30. 陈婉娴议员询问发表咨询文件及进行咨询工作的时间表。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当局在1999年底会提出2至3项方案,以征询意见。咨询期将取决于需进行咨询事项的复杂程度。

31. 刘慧卿议员察悉香港医务委员会曾提出一些改善行医方式的建议,并询问该会是否已因应哈佛小组的建议,与政府当局就一些须予改革的医疗范畴达成共识,因而提出改革建议。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尚未接获香港医务委员会的正式意见书。该会的意见显示医疗界是否就应予改革的范畴达成共识。他重申政府当局会整理所有意见,包括已达成共识的意见,并在即将发表的咨询文件內载述。

32. 刘慧卿议员进而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在发表咨询文件前,就已达成共识的医疗范畴推行改革。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可就此等项目进行一些准备工作,至于推行安排,须待公众于其后进行的咨询工作时予以进一步确认通过。

33. 陈婉娴议员表示,政府当局似乎有意藉此机会,全面改革本港的医疗政策及制度。她指出如采纳哈佛小组的建议,本港的医疗制度将会有基本的转变。她询问政府当局会如何处理在是次哈佛小组报告咨询期內收集所得的意见。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在回答时表示,政府当局会全面考虑在咨询期內收集所得的意见,不论该等意见是否支持哈佛小组报告。据他所知,公众显然赞成须对现行医疗制度进行改革。至于医管局的架构会否有所改革,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现时谈论此事言之过早。

34. 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在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医管局已成立专责委员会,研究哈佛小组的建议,该专责委员会现正最终确定其意见,以备该局成员通过,然后在咨询期结束前向政府提交。专责委员会在确立其意见时,曾与各病人协会,临时区议会议员、医疗护理专业人士及大学学者会晤。根据收集所得的意见,大多数市民希望政府继续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此外,设立机制令政府及市民共同分担责任的建议,亦普遍获市民支持。不过,专责委员会发现,公众最终的决定,很大程度上视乎各项医疗服务的拟议费用。因此,医管局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在报告內载述各项支持数据。他认为医管局在向政府当局提交报告后,沒理由不能将报告公开。

35. 梁刘柔芬议员补充说,医管局在哈佛小组报告咨询工作展开前,已向病人、前线医护人员收集他们对现行医疗制度的意见。因此,医管局在拟备意见书时,已考虑到该局在提供医疗服务方面的经验,以及服务使用者及提供者的意见。

36. 邓兆棠议员指出,鉴于现任卫生福利局局长即将退休,他关注政府会否因人事变动而修订其对本港医疗发展的立场。刘慧卿议员亦询问,卫生福利局局长一职的人事变动,会否影响医疗政策,继而影响推行医疗制度改革的时间表。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人事变动不会影响政府当局继续进行医疗政策检讨的承诺。梁智鸿议员认为,公职人员的更替不会影响个别机构的政策立场。

37. 何秀兰议员询问,若医疗改革不涉及向财务委员会要求批准额外拨款,或无需修订现行法例,当局会否仍征询立法会的意见。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向议员保证,现行医疗政策如有任何重大转变,会在推行改革前征询议员的意见。

38. 主席询问卫生福利局是否有足够人手应付与医疗建议有关的工作量。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在医管局协助下,该局可应付工作量。

39. 刘慧卿议员建议,应向事务委员会提供医管局就哈佛小组报告提交的意见书,主席表示赞同。

40. 此外,刘慧卿议员建议举行另一次会议,讨论医管局的意见书。陈婉娴议员赞成刘议员的建议。罗致光议员认为,鉴于政府当局稍后会就经整理的意见,征询事务委员会,因此无须讨论提交予政府当局的个别意见书。主席建议,议员如对个别意见书感兴趣,可列举有关机构的名称,以便事务委员会秘书与各机构联络,索取有关的意见书。议员如认为需要,可与事务委员会秘书联络,以便跟进。

41. 梁刘柔芬议员询问,事务委员会在等候政府当局发表咨询文件期间,可否获提供政府当局所收到的意见书的摘要。罗致光议员指出,鉴于政府当局迄今已收到约430份意见书,此项要求会引致额外的工作量,他认为并无需要提供此类意见摘要。

42. 署理卫生福利局局长在回应刘慧卿议员及主席时表示,政府当局并无明确向各机构表明,其就哈佛小组报告所提交的意见书会予以公开。不过,如有需要,他可联络各机构征求同意。刘慧卿议员认为,原则上政府当局应确保公众可查阅此等意见书。

43. 别无其他事项,会议于上午10时4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