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65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S

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1月9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主 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所有议程项目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伍展明先生

卫生福利局助理局长
刘展文先生

卫生署首席医生
陈汉仪医生

议程第III项 -- 对私营医院的监管

署理卫生署副署长
麦倩屏医生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3
高德律先生

议程第IV项--在卫生署推行资源增值计划

署理卫生署副署长
麦倩屏医生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
尤桂庄小姐

议程第V项--对物理治疗师的法定管制

署理卫生署副署长
麦倩屏医生

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
谢万诚先生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
尤桂庄小姐

卫生福利局助理局长
陈伟伟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8年9月14日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558/98-99号文件)

1998年9月14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557/98-99(01)号文件)

2.主席建议于1998年12月14日(星期一)上午8时30分举行的下次例会上讨论下
列事项--

  1. 增聘580名护士的进展;

  2. 精神健康服务;及

  3. 未经注册的药物产品。

梁智鸿议员建议,第(c)项应包括讨论有关在香港立例管制血液/血液制品的问
题;主席赞成这项建议。梁议员又提议在日后举行的一次会议席上,讨论"在医
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推行资源增值计划"的问题。

3.主席察悉,卫生署就养和医院洗肾事故进行的调查业已完成。不过,鉴于就
这次事故所进行的死因研讯将会在明年年初进行,主席同意暂时不讨论此事,
待研讯结束后才进行讨论。

为讨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该条例") (第465章)而举行的特别会议

4.议员同意于1998年11月23日上午8时30分召开特别会议,讨论该条例在运作
上的困难及具爭议的地方。

III. 对私营医院的监管
(立法会CB(2)557/98-99(02)号文件)

政府就养和医院洗肾事故拟备的调查报告

5.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告知议员,卫生署的调查小组大致上同意由养和医院委派
的3人调查委员会所取得的调查结果。她表示,该宗事故相信与血液透析洗肾
用水处理系统受到污染有关,并由多个因素互为影响而引致。政府当局认为,
在该宗事故发生时,养和医院洗肾中心的院舍设备、仪器及人手均适宜提供血
液透析洗肾服务。政府当局亦认为,养和医院因应该宗事故而即时采取的措施
大致上是合适的。此外,养和医院业已同意采取更多长远措施,防止再有同类
事件发生。

6.署理卫生署副署长报告,养和医院洗肾中心在该宗事故发生后已停止运作,
直至就洗肾中心作出的各项所需改善工作达至卫生署满意的程度后,才会重新
开放。梁智鸿议员关注养和医院推行改善计划的进度。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
应时表示,养和医院业已展开改善工作,卫生署会密切监察有关进度,并会在
改善工作完成后到医院巡查。当养和医院申请续牌时,当局将一并考虑养和医
院实施有关改善措施的进度及成效。梁智鸿议员询问,卫生署是否认为,养和
医院现时所实施的改善措施已经足够。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应时解释,养和
医院在决定实质上/结构上应采取甚么具体改善措施时,亦须考虑医院本身的
需要和情况。

7.为进一步确保洗肾过程安全,署理卫生署副署长表示,卫生署业已向所有提
供洗肾服务的医护机构发出洗肾服务安全指引,以便各医护机构以这套指引为
基础,各自因应个别的临床环境,制订切合其本身情况的程序及指引,确保血
液透析洗肾过程能安全进行。署理卫生署副署长答允提供该套安全指引,供议
员参阅。

8.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应杨森议员的提问时解释,卫生署定期巡查所有注册
洗肾中心及提供洗肾服务的私营医护机构,并会在有需要时增加巡查的次数。
自该宗事故发生后,卫生署已加强巡查这些医护机构,并与其保持密切联络,
以便这些机构向卫生署寻求意见和协助,藉此提高其服务的安全水平。

9.杨耀忠议员询问,卫生署是否首次就洗肾事宜向各有关医护机构发出指引。
署理卫生署副署长表示这确是卫生署首次发出上述指引,但她补充说,所有提
供洗肾服务的公营及私营医护机构一向均有为其职员提供有关的程序和专业守
则,以便职员遵行。鉴于卫生署相信有关洗肾服务的安全指引将有助进一步确
保洗肾服务的安全水平,该署遂向各机构发出该套指引。

对私营医院的监管

10.罗致光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在监察私营医院的水平方面加强管制,例如
透过在本港的私营医院引入国际标准组织制度来加强管制。他又询问,假如病
人对与私营医院有联系的医生有意见,他们的意见如何得以反映,并问及卫生
署在考虑是否为私营医院续牌时,病人对医院的评价在整体上所占的比重为何
。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应时向议员概述,外国采用评审制度以改善医院的医
护水平及素质的经验。她解释谓,在香港,卫生署负责根据香港法例第165章
为私营医院发牌。她指出,如私营医院申请续牌,每间私营医院均须填写一份
问卷,有关样本业已提供予议员参阅。署理卫生署副署长指出,该问卷是根据
医务发展咨询委员会于1990年批核的《有关医院准则的指引》(下称"该指引")
制订的。政府当局不时更新问卷的內容,而要求私营医院填报的资料亦相当详
尽。倘有任何疑问,卫生署会查明院方在问卷中填报的资料。此外,卫生署亦
会再度巡查,确保院方作出所需的改善。

11.署理卫生署副署长进一步解释,每间私营医院均须设立处理投诉的机制。病
人可向有关医院或卫生署提出投诉。卫生署会就投诉个案进行调查,并在有需
要时将个案转介予有关的专业管理局/委员会,以便有关机构采取跟进行动。

12.何秀兰议员询问,卫生署曾否透过这些问卷而得知医院的问题,并在针对这
些问题进行调查后向有关医院提出检控。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在
过去数年,卫生署藉进行巡查而发现约10宗涉及卫生情况欠佳及药物储存不当
的个案。鉴于各有关医院均能作出改善,将问题一一纠正,卫生署并无向任何
一间医院提出检控。不过,卫生署曾就储存过期药物发出两封警告信。

13.何秀兰议员关注,这类问卷能否为卫生署提供足够资料,从而让卫生署得以
监管私营医院的水准,并洞悉有潜在问题之处。她进一步问及,曾否发生一些
早已有迹可寻的医疗事故,即卫生署透过向有关医院收集问卷而发现一些预示
可能会导致医疗事故的欠妥之处,随后又的确发生了医疗事故。署理卫生署副
署长在回答时表示并无此等个案。她表示大部分问题都是经巡查后发现的,而
所发现的问题大多属轻微事故。卫生署的巡查队伍在发现这些问题时,会要求
有关医院即时作出改善。

14.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应罗致光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在1997年,私营医院
共接获约300宗由病人作出的投诉,而卫生署则在本年內接获8宗该类投诉。罗
致光议员认为,与现有的私营医院数目相比,投诉数字实在太小,因此质疑目
前的监管机制是否行之有效。

15.梁智鸿议员不满政府当局的文件只是提供概括的资料。该文件既沒有提供所
接获的投诉数字,亦沒有阐述卫生署就与私营医院有关的投诉进行调查的结果
。梁议员强调,他并不是批评私营医院的水准,只希望卫生署能确保私营医院
的运作合乎水准。他认为政府当局实应在文件中提供更详细的资料,例如问卷
显示私营医院存在甚么问题,以及卫生署就此所采取的有关跟进行动。署理卫
生署副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卫生署于本年內接获有关私营医院的8宗投诉中,主
要与职员态度、收费及专业操守有关。卫生署业已要求每宗个案所涉及的医院
作出解释,以及按情况所需作出改善。

16.梁智鸿议员认为,卫生署作为发牌当局,在确保私营医院的水准方面实在责
无旁贷。他尤其不满卫生署在回应最近发生的洗肾事故时,只是表示该署会在
为养和医院续牌时考虑该宗事故。为确保私营医院达到应有的水准,并应付卫
生署在监管私营医院方面的人手限制,梁智鸿议员认为卫生署应推行医务发展
咨询委员会在1990年提出的建议,即在每间私营医院各自成立"自我规管委员
会"。他在会议席上读出医务发展咨询委员会文件第4/89-90号所载并获政府通
过的建议,同时亦促请卫生署跟进咨询委员会提出的这项建议--

"(第28段)为检讨及重新厘定现行的服务水准,应鼓励私营医院就医院管理、医
疗评核、护理程序、道德操守及化验检讨等范畴成立有关的自我规管委员会......
(第29段)长远而言,或许值得研究成立一个中央监管机构的可行性,以评估所
有医院(不论是公营抑或是私营医院)的执业水准。不过,鉴于大部分医院将会
隶属于医院管理局,在考虑这个构思时应同时考虑医管局对医院所采取的各项
标准。"

梁智鸿议员指出,鉴于医管局已经成立超过7年,现在正是政府当局考虑上述
各项建议的良机。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同意政府当局会就梁议员提述的医务发展
咨询委员会文件进行深入研究。

17.主席表示,虽然政府当局这次提交的文件內容已较上次所提交的文件详尽,
但他亦不满意政府当局所提交的文件。至于梁智鸿议员建议推行的自我规管制
度,主席认为评审制度较为理想,并指出两者不同之处如下--

  1. 在评审制度之下,评估私营医院水准的工作并非由有关医院的管方
    进行;

  2. 负责进行评估的有关当局可制订临床标准,让私营医院有所依从,
    而这些标准将会成为评估的基准;及

  3. 可以根据评审制度进行独立的水准评估,并向公众公开评估结果。

18.主席认为卫生署所推行的政策落伍,因该署目前仍只是处于在私营医院成
立自我规管委员会的阶段,迄今仍未着手推行评审制度。他促请政府当局考虑
聘请国际评审机构评估私营医院的水准,然后向卫生署提交评估报告。他认为
进行评估的费用可由有关医院承担。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卫生署
需要进行更多研究工作,才可就此事得出结论。主席指出,事实上,当局可以
透过互联网及其他途径,轻易取得大量有关此服务的资料。他指出外国的医院
现正广泛采用这个制度,但政府当局却竟连有关资料也沒有,他对此感到诧异
。他要求政府当局于3个月后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其研究结果。政府当局届时亦
须向事务委员会汇报以下事项--

18.主席认为卫生署所推行的政策落伍,因该署目前仍只是处于在私营医院成
立自我规管委员会的阶段,迄今仍未着手推行评审制度。他促请政府当局考虑
聘请国际评审机构评估私营医院的水准,然后向卫生署提交评估报告。他认为
进行评估的费用可由有关医院承担。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卫生署
需要进行更多研究工作,才可就此事得出结论。主席指出,事实上,当局可以
透过互联网及其他途径,轻易取得大量有关此服务的资料。他指出外国的医院
现正广泛采用这个制度,但政府当局却竟连有关资料也沒有,他对此感到诧异
。他要求政府当局于3个月后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其研究结果。政府当局届时亦
须向事务委员会汇报以下事项--

  1. 目前由巡查队伍负责进行巡查及评估所需的成本;及

  2. 推行评审制度是否可节省开支。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承诺跟进此事。

IV. 在卫生署推行资源增值计划
(立法会CB(2)557/98-99(03)号文件)

19.议员不满政府当局的文件过于简略又欠缺详细资料。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并
沒有在文件中阐述卫生署会采取甚么具体措施,以达到资源增值的目标,以致
议员根本无从提出意见或跟进文件所述事项。

20.梁智鸿议员表示,鉴于政府当局建议取消临时市政局及临时区域市政局,他
质疑卫生署如何能够达到资源增值的目标。他认为政府当局为推行资源增值计
划而拟定实施方案时,应同时就提供门诊服务及牙科服务的政策作出决定。他
察悉卫生署现正改善由该署提供的门诊服务,以期鼓励市民使用该项服务,从
而纾缓公营医院急症室在公众假期期间的工作量。该份文件沒有明确指出资源
增值计划会否影响上述改善措施的实施情况。他亦质疑应否继续只为公务员及
资助机构员工提供免费牙科服务。他要求政府当局在拟定资源增值计划的实施
方案时解决上述各项问题。

21.议员非常关注在卫生署推行资源增值计划会否导致服务水平下降。他们要求
政府当局提供更详尽的资料,载述卫生署会采取甚么具体措施,以期在2000至
01年度及在2001至02年度结束前,爭取把基线经常开支分别累积节省1%及3%


22.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示,卫生福利局及卫生署将于1998年12月向政府提交
推行资源增值计划的建议。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同意在1999年1月/2月向事务
委员会提交一份內容更详尽的文件,阐释卫生署会采取甚么措施来达致各项
短期目标,以便在1999至2000年度內达到资源增值的目标。梁智鸿议员提醒
政府当局,当局在不久前曾承诺倘获得拨款,便会推行多项卫生服务新措施,
例如设立地区健康中心及老人中心。他认为政府当局在拟备有关推行资源增值
计划的文件时,应一并考虑上述事项。

V. 对物理治疗师的法定管制
(立法会CB(2)557/98-99(04)号文件)

23.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提交文件的內容并指出,当
局建议于1999年1/2月开始对物理治疗业实施法定管制。管制实施后,任何人
如沒有向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注册而从事物理治疗工作,即属犯罪。对物理
治疗业实施的法定管制将会由行政长官藉宪报命令所指定的日期当日起生效。

24.主席问及现职物理治疗师的注册工作进度。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在答
覆时表示,有1 065名现职物理治疗师已向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委员会
曾经拒绝共30宗注册申请。两名从事物理治疗工作的人士因不符合所需学历要
求而须参加于1998年9月举行的考试,但他们未能通过这次考试,现正等候安
排参加另一次考试。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有信心在两个月后完成注册工
作。

25.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在答覆主席的询问时表示,有关考试的主考人员
为香港理工大学的讲师及执业物理治疗师。这项考试于威尔斯亲王医院举行,考
生须在学术知识及实际运用技巧两方面接受考核。

26.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在答覆梁智鸿议员的询问时表示,须参加考试的
申请人最多只可参加3次考试。根据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的政策,第3次应考
而仍不及格的申请人,不得从事物理治疗工作。

27.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告知议员,申请临时注册的最后限期为1997年9
月30日。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无权接受在此限期以后提出的临时注册申请。
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指出,即使有关相应修订延迟
生效,亦不会影响开始对物理治疗业实施法定管制的日期。

(会后补注:现定于1999年7月开始对物理治疗师实施法定管制,以配合物理治
疗师每年为执业证书续期的时间。)

VI. "健康生活新纪元"运动(下称"运动")
(立法会CB(2)557/98-99(05)号文件)

28.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向议员简述政府当局的文件,并指出在未来半年,当局将
会在下述主要工作范畴推行该运动--

  1. 检讨罚则的形式及轻重;

  2. 改善垃圾处理的工作;

  3. 收紧食肆的发牌及持牌条件;

  4. 清理垃圾黑点;及

  5. 加强执法及检控行动。

此外,当局将于1998年12月/1999年1月期间,在全港推行一项计划,以鼓励
市民举报垃圾黑点,并监察该等黑点的清理工作。此外,当局将会委托大专院
校于1999年进行一项调查,了解市民着重个人卫生及食物卫生的程度,以及他
们在这方面的行为心态。

29.梁智鸿议员支持以从小向儿童灌输个人卫生及健康知识为目标。他建议将该
等题目纳入学童的校內课程,而教育署应积极承担这方面的教育工作。卫生福
利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当局现正采取双管齐下的方法来提高卫生水平。首先
是加强公民教育,以增强儿童的责任感及公德心,让他们明白不应随处乱拋垃
圾。其次是加强宣传及家庭教育,以提高市民对一般卫生及个人整洁的普遍意
识,使儿童在其家人影响下,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卫生福利局副局长亦
透露,当局或会于地区设立由教师、社工等组成的小组,然后加以培训,再由
他们向所属地区的居民宣扬健康知识。

30.梁智鸿议员促请政府当局为该运动订定成效基准。举例而言,当局应选定某
些类别的疾病(如心臟病),然后订定在10年內减少香港人患上该病的目标数字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当局首先会进行调查,收集有关香港人一般
健康状况的资料,作为评估该运动成效的基础。在订定基准及选定所应涵盖的
疾病方面,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示现时未能提供有关细节,因为当局须向世界
卫生组织及卫生署取得更多资料,才可订定一些切合实际情况的基准。

31.罗致光议员亦赞同订定基准十分重要,因为如果欠缺厘定成效的基准,为推
行该计划而投入大量资源便言不成理。他亦赞同在学校推行健康教育是该运动
能否成功推行的关键,并建议在设计课程时,培养公德心及灌输食物和个人卫
生知识两者应占同样比重。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同意应加强健康教育,并应一直
为学童提供健康教育,起码至初中程度的学童为止。他指出,卫生署一直积极
推广健康教育,且不仅局限于学校,更顾及儿童中心。卫生福利局副局长答应
,卫生署会再进一步与教育署联络,以加强有关食物卫生的教育工作。

32.主席提及政府当局提交文件的附件A,并表示怀疑是否有需要设立附件A所
载的7个小组委员会。他举例说明,指出即使不设立由市政总署署长任主席的
清洁街市及食物业处所小组委员会,市政总署亦正在执行同样的工作。卫生福
利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解释,设立这7个小组委员会可以令工作更加协调有度,而
且有助提高效率,特别有助于推行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工作。

33.罗致光议员认为,该运动主要关乎改善环境及推广食物卫生,而该等工作一
直由两个市政局负责。他怀疑当局是否特意推行该运动,为取消两个市政局铺
路。罗议员提及政府当局文件的最后一段,并质疑何以需要动用额外资源,以
应付因推展该运动而带来的工作量。邓兆棠议员提及政府当局文件第8段,并指
出当局拟透过该运动而推行的工作,基本上属两个临时市政局的工作范畴。他
认为推行该运动是取消两个市政局的前奏。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回应时指出,该
运动与取消两个市政局的建议并无半点关系。他解释,由于本港曾发生H5N1病
毒事件,同时又发生多宗影响公众健康和涉及食物卫生的事故,显示有需要提
高本港市民对卫生的普遍认识,以及改善香港的环境清洁,当局遂构思推行该
运动。他指出,"健康城市"的概念在国际社会间现已相当普遍。

34.梁刘柔芬议员认为香港的卫生情况每况愈下,并赞成增强香港人的公德心。
她促请政府当局主动找出全港各个垃圾黑点,然后加以清理。她认为应鼓励市
民采取同样行动,并防止已清理妥当的地点再度沦为垃圾黑点。卫生福利局副
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正考虑于1998年12月底举办一项活动,鼓励市民举
报垃圾黑点,并监察清理黑点的工作。

35.杨森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拟备下一份提交事务委员会的进度报告时,提供
更详细的资料,例如--

  1. 自推行该运动以来,当局所清理的垃圾黑点数目;

  2. 在降低港人患上常见疾病的比率方面的成效;及

  3. 有关香港整体清洁及卫生情况的评估。

36.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在回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当局现时并无计划申请拨款,
以开设一个副局长职位,负责监督该运动的推行情况。

VII. 其他事项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修订项目的生效日期

(立法会CB(2)577/98-99(01)号文件)

37.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3在回应梁智鸿议员的多项提问时表示,政
府当局从未对任何购物商场提出检控。至于部分商场未能符合有关禁止在该等
室內范围吸烟的规定,当局曾就此发出警告。他表示,日后如有商场在接获警
告后仍继续违反法例规定,政府当局便会提出检控。

38.梁智鸿议员询问,当局何以建议给予烟草包及烟草容器为期12个月的宽限
期以符合新规定。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3解释,当局与烟草业人士商
讨后议定这个宽限期限,因为烟草业人士表示需要该段时间重新设计及印制载
有新健康忠告字句的烟包新包装。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3指出,业界
人士尚未得悉烟包上须印有的健康忠告字句的设计定稿。他表示,政府当局于
上周才与业界人士商讨,业界向政府当局反映,指出尚有技术问题仍未解决。
烟草业人士表示需要12个月的宽限期,以便重新设计烟包的包装,在包装上印
上新的健康忠告字句。在烟包上加印健康忠告字句的规定于1992年首次实施,
烟草业当时亦获给予为期12个月的宽限期,与是次宽限期的时限相同。

39.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3进一步解释,健康忠告字句是因应烟包的
某一特定形状而设计。然而,烟草业人士已告知卫生福利局,该局所假定的标
准烟包形状并非通用的包装,很多香烟均以其他形状的包装出售,要在这些包
装上加印法例拟稿所规定的健康忠告字句并不容易。因此,政府当局须考虑如
何重新草拟法例,以配合不同形状的烟包包装。梁智鸿议员问及修订命令的确
实生效日期。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3答称,政府当局拟于1998年11月
在宪报刊登修订命令,使修订命令于1998年12月生效,并规定12个月的宽限期
。据此时间表,所有烟包将于1999年12月或之前附有新的健康忠告字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 政府当局作出的简介
(立法会CB(2)586/98-99号文件)

40.主席表示,由于时间所限,议员无法在是次会议上详细讨论《人体器官移植
条例》,只有在1998年11月23日举行的特别会议上才可更深入讨论该条例。梁
智鸿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就特别会议拟备一份文件,告知议员自制定《人体器官
移植条例》以来,当局在实施该条例方面所遇到的各项问题。主席表示,议员
在随后的讨论中,不应提述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个别个案。

41.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述《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各项条文
。他提出下列各点--

  1. 该条例第5条规定,任何人如自任何在生的人身上切除拟作移植用
    途的器官,或将因而切除的器官移植于另一人体內,即属犯罪,除
    非器官�滨人及器官受赠人有血亲关系,或两人的婚姻关系已持续
    不少于3年。有关血亲关系的定义载于该条例第5(2)条。

  2. 至于在无血亲关系的在生人士之间或婚姻关系持续不足3年的在生
    人士之间进行器官移植,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在人
    体器官移植委员会业已给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为进行移植而
    切除器官及进行器官移植。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如认为有关个案符
    合该条例第5(4)(a)至(e)条所载的5项条件,可给予批准。

  3. 假如遇有无须取得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书面批准的情况,则自在生
    的人身上切除拟移植于另一人体內的器官之前,负责切除器官的医
    生须确使自己信纳第5(4)(b)至(e)条所提述的规定已获遵从。

42.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向议员简述,该条例的其中一项目的,是禁止将拟用作移
植的人体器官作商业交易。由于移植器官的医疗手术涉及很高的风险,该条例
亦规定进行移植手术的器官�滨人及器官受赠人须给予明示的同意。然而,政
府当局从若干个案中得悉,该项规定会产生问题,例如器官受赠人因病而神智
不清,以致未能表明同意进行手术。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会收集
有关该条例备受爭议之处的意见,并提出适当的修订建议。

43.主席申报利益,表明他曾于1992至1995年间,出任前立法局议员研究人体
器官移植条例草案专案小组(下称"专案小组")的成员。其他同样曾任专案小组成
员的现任卫生事务委员会委员包括梁智鸿议员、邓兆棠议员、杨森议员、罗致
光议员及陈婉娴议员。

(会后补注:于会议举行后查证,邓兆棠议员、杨森议员、罗致光议员及陈婉娴
议员当年并非专案小组成员。)

44.梁刘柔芬议员申报利益,表明她是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的主席。她指出,该
委员会在执行该条例时遇到不少运作上的困难。为方便事务委员会讨论此题目
,她答允将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于1998年11月8日发出并载有委员会意见的新
闻稿文本,提供予议员参阅。梁刘柔芬议员亦建议,事务委员会应考虑前专案
小组的商议过程,以便更深入了解专案小组当年如何决定采纳该条例所载各项
条件。

45.鉴于该条例第5(4)条规定,器官�滨人及器官受赠人须明白有关器官移植的
程序、所涉及的危险,以及双方可随时撤回同意的权利,杨森议员请高级助理
法律顾问提出意见,说明该条例第5(4)条是否过于严苛,以及在若干情况下是
否难以实施。另一方面,何秀兰议员询问,该条例有否规定,假如器官受赠人
因健康状况欠佳而未能表示同意,或器官受赠人本身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
,第三者可在这些情况下获授权代表受赠人表示同意。

46.何秀兰议员亦进一步指出,假如立法会日后成立小组委员会检讨该条例,小
组委员会应包括更多并非前立法局议员研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专案小组成
员的议员,以免公众认为小组委员会的观点偏颇不公,同时亦可提高小组委员
会的公信力。陈婉娴议员赞同何议员的意见,更建议邀请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
的成员列席事务委员会为讨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而举行的特别会议。陈婉
娴议员及梁智鸿议员均建议,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除应提供新闻稿予事务委员
会参考外,亦应提供更详细的资料,说明委员会在执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时所遇到的运作困难。

47.梁智鸿议员表示,不论任何条例,均可因应实施时所出现的问题而加以检讨
,并无例外。因此,如议员认为有需要检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话,他并
不反对进行检讨,并且强调欢迎所有立法会议员参与检讨工作。梁智鸿议员藉
此机会澄清,虽然议员及政府当局近期关注该条例的条文所引起的问题,但公
众不应因而误以为议员及当局提倡由在生人士�滨人体器官。梁智鸿议员表示
,他知悉尸体器官�滨的个案数目大幅下降,并要求政府当局找出箇中原因。

47.梁智鸿议员表示,不论任何条例,均可因应实施时所出现的问题而加以检讨
,并无例外。因此,如议员认为有需要检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话,他并
不反对进行检讨,并且强调欢迎所有立法会议员参与检讨工作。梁智鸿议员藉
此机会澄清,虽然议员及政府当局近期关注该条例的条文所引起的问题,但公
众不应因而误以为议员及当局提倡由在生人士�滨人体器官。梁智鸿议员表示
,他知悉尸体器官�滨的个案数目大幅下降,并要求政府当局找出箇中原因。

48.有关《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条文,梁智鸿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解释下列事项--

  1. 委员会在批准进行器官移植之前,利用甚么准则作为依据,以决定
    该条例第5(4)(d)条所载的条件是否已获遵行;及

  2. 对于同样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神智不清病人及清醒病人,医生的处
    理方法有何不同。

49.由于时间所限,主席指示于1998年11月23日的特别会议上再行讨论《人体
器官移植条例》。他要求政府当局在拟备特别会议的文件时,考虑议员关注的
事项及提出的问题,并尽早将文件提交事务委员会。议员亦同意邀请委员会的
成员列席特别会议。

50.会议于上午10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