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847/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S

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月11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陈婉娴议员
杨 森议员
邓兆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何秀兰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杨耀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所有议程项目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梁永立先生

卫生署副署长
林秉恩医生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
尤桂庄小姐

卫生福利局助理局长
何珏珊小姐

卫生福利局助理局长
陈伟伟先生

只参与讨论议程第I项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

只参与讨论议程第II及III项

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
谢万诚先生

只参与讨论议程第III及IV项

卫生署牙科服务主任顾问医生
关林惠英医生

只参与讨论议程第IV项

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梁何绮文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议员同意于1999年1月27日举行一次例会以外的额外会议,以讨论下列事项--

  1. 在医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及卫生署推行资源增值计划;

  2. 政府提出将医管局预算削减1亿1,400万元的建议;及

  3. 不良医药广告。

2.议员同意于1999年2月8日举行的下次例会席上讨论下列事项--

  1. 精神健康服务;及

  2. 管制本港未经注册的药物产品及血液/血液制品。

有关香港医疗制度的顾问研究

3.主席表示,虽然顾问研究报告尚未发表,但报章已引述多个不同资料来源,就
这项研究所涉及的各个范畴作出报道。因此,他认为政府当局有需要向事务委员
会简报该研究的最新情况。

4.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顾问现正拟备报告定稿并审定报告的各份附件,以便于
1月底向政府提交报告。政府随后会详细研究报告的內容。按照政府现时的计划
,当局拟于本年年中发表咨询文件,征询公众意见。她表示明白公众关注此事,
并会让公众有充裕时间了解及消化报告的內容。卫生福利局局长并向议员简报顾
问研究所涵盖的范围,详情如下--

  1. 剖析香港现行医疗制度的优劣及该制度所面对的问题;

  2. 设立本地医疗卫生总开支帐目,以便计算医疗卫生的总开支,以及
    分析其用途;

  3. 预测未来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成本,以及确定
    政府和社会大众应付这些开支的能力;

  4. 根据对香港实际情况的剖析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日后的医疗
    制度提出拟议方案;及

  5. 深入分析各拟议方案的财务影响和成本效益。

卫生福利局局长在回应主席的问题时澄清,这项研究旨在全面检讨整个医疗制
度,包括公营及私营医疗机构、医疗融资制度及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

5.杨森议员问及政府当局将于何时将文件送交立法会参阅,并问及咨询期将会为
期多久。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咨询文件将于本年年中发表,并会有一段颇长的
咨询期。

6.梁智鸿议员指出,这份报告的部分內容曾经在多个不同的场合向外界披露。他
又请政府当局澄清,顾问向政府提交报告前将报告的部分內容向外界披露,是否
一贯的做法。他认为以这样零碎的方式公布这些资料,实非理想的安排。他又询
问政府当局,是否会公布整份报告的內容。

7.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虽然该顾问曾于两个不同场合提述其研究结果,但他并
沒有提及任何建议。她证实由哈佛大学进行的顾问研究的报告全文,将会与阐明
政府立场的咨询文件一同发表。当局只会在咨询期过后才会就未来的发展路向及
最终的建议作出决定。

8.罗致光议员指出,即使研究报告尚未公布,报章已经就这个问题作出大篇幅的
报道,相信到整份报告提交政府之后,报章会作出更广泛的报道。因此,他要求
政府当局考虑尽快公布这份报告,征询公众意见,无须待咨询文件完成后才同步
发表。卫生福利局局长同意考虑罗议员的建议。

9.主席及梁智鸿议员均认为当局应尽快公布该份报告。至于公布报告的时间方面
,卫生福利局局长表示,政府尚未决定如何把报告內容公布周知。由于该份报告
及其摘要均以英文撰写,政府须考虑应否只是公布报告的英文本,还是连同中译
本同时公布。

10.罗致光议员建议要求顾问将报告的软复本上载于互联网。主席认为当局应该
考虑这项建议,相信此举有助进行征询民意的工作。他要求卫生福利局局长于2
月份再次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有关这份咨询报告的情况,包括任何技术上的问题。

II. 根据《脊医注册条例》(第428章)拟订的附属法例
(立法会CB(2)860/98-99(01)及1011/98-99(02)号文件)

11.主席提及由政府当局提交的第二份文件时指出,该份文件未能清楚阐明令此
事进度受阻的问题所在。

12.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示,他与议员同样关注根据《脊医注册条例》订立附属
法例所用的时间。他指出主要问题在于拟备拟议附属法例的工作艰巨,但草拟
附属法例的工作现在已届最后阶段,他希望于1999年2月将有关的附属法例提
交予脊医管理局。他继而请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更为详细阐述尚待解决
的数项问题。

13.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阐释谓,第一项尚待解决的问题关乎申请注册的
问题。他指出,《脊医注册条例》规定成立注册事务委员会,以协助脊医管理
局考虑注册申请;《脊医注册条例》又赋权脊医管理局可拒绝接纳曾被判刑事
罪名成立的人士或曾在专业方面有失当或疏忽行为的人士注册成为注册脊医。
有关当局曾经参考其他各项注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有关医生和护士的注册条
例,发现这项条文与其他注册条例的规定有所不同。由于在决定如何行使这项
权力时,应采用处理注册脊医的纪律投诉时所采用的准则,因此有意见认为注
册事务委员会在考虑这类申请个案时,应先行征询脊医管理局辖下初步调查委
员会的意见。然而,据当局取得的法律意见认为,这类申请个案应由脊医管理
局而非注册事务委员会转交初步调查委员会考虑。因此,有关附属法例拟稿中
关乎申请程序的部分或须作出修改,以便更具体列明应如何作出这类个案转交
安排。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表示,或须避免脊医管理局的成员兼任注册
事务委员会的委员。这个问题现已获得解决。

14.第二项尚待解决的问题关乎就注册申请进行聆讯的问题。《脊医注册条例》
第9(1)(c)及(d)条规定,注册申请人须有能力以脊医身份执业,并为获得注册的
适当人选。有提议认为若脊医管理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上规定有怀疑,应召
开全面聆讯以决定是否接纳该申请。在制定有关脊医管理局的原有立法建议时
,并沒有把这项安排包括在內。当局现正详细研究这项提议,并会在研究工作
完成后才向脊医管理局提出建议。

15.《脊医注册条例》第17(7)条订明,脊医管理局可订立规则,就研讯委员会重
新进行研讯订定条文,但现时仍未为此而建议订立规则。由于有关上诉应由上诉
法庭审理,故此重新进行研讯并非恰当的做法。最后一项尚待解决的问题在于如
何实施《脊医注册条例》第12(8)条的规定,即如何延长执业证明书的续期期限。
虽然有关其他医疗专业的注册法例并沒有类似的规定,但这项条文却已纳入《脊
医注册条例》之內。当局现正研究应否延长执业证明书的续期期限及所应采取的
程序。

16.梁智鸿议员认为,《脊医注册条例》在6年多前已通过成为法例,全港亦只有
大约30位脊医,但当局却竟耗用这样长的的时间来解决技术上的问题,以致阻碍
了订立附属法例的工作,他对此感到费解。对于规管脊医注册及纪律事宜的立法
计划迟迟未能完成,他认为无法接受这样的延误。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在
回应时指出,由于香港不设任何提供脊医训练的机制,脊医管理局须向海外国家
获取有关注册资格的资料,以供参考。梁智鸿议员建议应效法医务委员会所采取
的做法,要求申请人提交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对于梁议员的建议,管理局及委员
会办事处主管表示可以考虑要求申请人作出类似的声明,并告知议员有关的实务
守则现届翻译阶段。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在回答梁议员进一步提出的问题
澄清,当局无意以申请人是否某一组织的成员,作为能否获得脊医注册资格的先
决条件。

17.罗致光议员同意,整个订立附属法例的过程拖延过久,并认为《脊医注册条
例》第13(5)条的涵义含糊不清。据该条规定,"管理局可将其与注册及注册续期
有关的任何职能,转授予注册事务委员会。"罗议员建议修订这项条文,清楚订
明有关职能。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表示他会向脊医管理局转达这项建议,
但他同时指出,有关方面已经同意,注册事务委员会将会负责考虑有关注册资格
的问题,而脊医管理局则会将个案转交初步调查委员会,再由该委员会提出建议
,供脊医管理局考虑及作出决定。有关的拟议程序将会提交脊医管理局考虑,征
求该局同意。

18.梁智鸿议员请政府当局考虑把《脊医注册条例》的各项条文整理妥当,期望
能一次过把所有问题解决。杨森议员表示,当局可以一方面考虑对《脊医注册
条例》提出的修订事项,另一方面又同时进行附属法例的定稿工作。管理局及
委员会办事处主管在回应时证实,当局即将提交有关的附属法例,以便首先进
行脊医注册工作,不应因建议修订《脊医注册条例》一事而阻碍注册工作的进
度。

III. 有关牙科辅助人员的注册建议
(立法会CB(2)860/98-99(02)号文件)

19.主席提及政府当局为这个议题所拟备的文件时指出,此事已经前后拖延了七
至八年。他继而邀请政府当局向议员汇报现时的情况。

20.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将会向可能受这项建议影响的人士作进一
步的咨询。他特别强调4类牙科辅助人员的不同之处,指出牙科治疗师和牙齿卫
生员须直接与病人接触,因而需要作出较严谨的监管;牙科技术员甚少与病人接
触,而牙科手术助理员则直接在牙医的督导下工作。他表示,鉴于为各类牙科辅
助人员注册涉及行政费用,同时有关人士在1993年及1996年的咨询工作进行期间
曾经对某些事宜表示关注,当局因此认为有必要评估是否需要进行注册工作。

21.梁智鸿议员表示,鉴于这4类牙科辅助人员各有不同,政府当局应该考虑应
否将这4类人员分开作个别考虑。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示,假如分别处理上述4
类人员的注册事宜,将会涉及较高的行政费用。议员察悉,所有4个类别的人员
均须在注册牙医的督导下工作,不能自行执业。

22.罗致光议员问及牙科辅助人员注册事务工作小组的成员组合。卫生署牙科服
务主任顾问医生答称,每类牙科辅助人员各有两名代表加入工作小组。主席要求
政府当局向事务委员会提供这个工作小组的成员名单,供议员参考。

(会后补注:牙科辅助人员注册事务工作小组的成员名单于1999年1月13日送交
议员参阅。)

23.主席认为,所有关乎牙科辅助人员注册的问题应已一一提出讨论,他因此质
疑是否有需要再作进一步的咨询。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示,当局应该向受影响
的牙科辅助人员说明,一旦采纳有关注册制度的建议,他们具有甚么权利与义
务。他补充说,鉴于较早时所做的工作,即将进行的咨询工作所需的时间较少
。杨森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尽快进行咨询,不应再有延误。

24.主席在总结讨论內容时表示,事务委员会同意上述4类牙科辅助人员的注册
事宜可以分别予以处理。他认为在这4类辅助人员当中,以牙科手术助理员的人
数最多,而且分布于多间牙科诊疗所,因此他认为应率先处理牙科手术助理员的
注册工作。他指出,牙科手术助理员所接受的训练及专业水平参差,而且一旦沒
有妥善进行消毒程序,可以导致病人感染疾病,例如乙型肝炎。他认为有需要跟
进这类牙科辅助人员需要接受基本训练的问题。他预期牙齿卫生员和牙科治疗师
的注册事宜不会遇到问题。主席又指出,除非牙科技术员向有关当局注册,否则
当局无法监管其执业水平。他在总结时指出,意见纷纭的情况在所难免,但政府
必须从维护牙科专业的权益及保障病人福祉的角度来考虑牙科辅助人员的注册问
题。

25.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对所表达的意见表示赞同,并表示政府当局将会进行咨询工
作,于两至三个月后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咨询结果。

IV. 审计署署长报告书內有关卫生署提供的牙科服务
(立法会CB(2)1011/98-99(03)号文件)

26.卫生署副署长向议员阐述政府当局所拟备的文件的內容。该报告撮述审计署
署长报告书的建议及到目前为止的发展情况。

27.梁智鸿议员表示,据他观察所得,巿民大众对保持口腔健康的知识贫乏。他
提及审计署署长报告书"表一"的內容时指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为2010年订下
的全球口腔健康目标,其中为65至74岁人士所订下的目标为75%属该年龄组别
的人士最少有20只功能齿。然而,香港已知的最新口腔健康状况(1991年)显示
,在60岁以上的人士当中,只有40%最少有20只功能齿。他认为政府并沒有为
巿民大众提供足够的资料,让他们得知应如何保持口腔健康。他察悉虽然政府
沒有向公众提供一般的牙科服务,但会为巿民提供若干特别服务。他希望知悉
政府当局会否扩展这类特别服务。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在回答时表示,保持口腔
健康是个人卫生的问题,应该从小培养保持牙齿清洁的习惯。为此,当局透过
学童牙科保健计划培养学童注意口腔卫生的习惯,同时亦有向巿民大众推广口
腔健康,提高他们对这方面的认识。政府除为巿民大众提供急症拔牙服务外,
亦会在特殊情况下为巿民提供有关口腔健康的服务,举例来说,卫生署的牙医
为公营医院的病人提供专科和急症牙科服务。他表示,以目前的资源情况而言
,实在无法为成人提供一般牙科服务。卫生署副署长在回答梁智鸿议员进一步
的提问时表示,现有7间公营医院为患有唇裂或癌症等疾病的病人和精神上无行
为能力的病人提供特殊牙科服务。这类服务的受惠人数约有7 000人,当所有7
间公营医院均全面投入服务后,相信服务人数可增加至大约9 000人,届时将可
应付现时对服务需求的80%左右。

28.梁智鸿议员在提及审计署署长报告书第25段时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进一步资料
,阐述有关检讨口腔健康目标的情况。卫生署副署长表示,口腔健康目标检讨
工作小组所进行的检讨工作已届完成阶段,工作小组即将向健康与医务发展咨
询委员会辖下的牙科小组委员会汇报检讨结果。梁智鸿议员和陈婉娴议员均要
求政府当局向事务委员会提供该份报告。卫生署副署长同意向工作小组主席转
达这项要求。

29.至于与私家牙科服务的比较方面,卫生署副署长阐释谓,数据显示政府牙科
服务的成本较私家牙科服务的成本高昂,主要原因在于计算方法的问题。现时
采用较明细的分项比较方法后,结果显示政府牙科服务的成本并不高于私家牙
科服务的成本。主席询问,政府当局是否在计算时剔除了公营医院口腔颌面外
科牙科诊疗部的成本。卫生署副署长给予肯定的答覆,但他补充说,由于处理
这类个案的成本非常高昂,现时所采用的政府牙科服务成本的计算方法,才更
准确地反映到真正的成本。

30.梁智鸿议员在提及审计署署长报告书第26段时表示,该段指卫生署并未获取
有关口腔健康的全面和最新资料,以致无法评估香港各个不同年龄组别人士的口
腔健康状况。梁议员因而询问,既然缺乏这些资料,政府如何为香港的牙科服务
进行策划工作。他继而论及牙医的人手策划问题,并指出据他所知,医务发展咨
询委员会曾于1973年订定每名牙医为6 000人服务的比例,但最近的调查结果显
示,现有私人执业牙医人手未被充分利用。由于把牙医训练成材,需要投入大量
资源,他认为当局应该尽快检讨牙医对人口的比例,以确定将来所应训练的牙医
数目。卫生署副署长阐释,卫生署并沒有为衡量本港人口的口腔健康状况而设立
任何机制,因为政府并沒有为巿民提供一般的牙科服务。他告知议员,牙科小组
委员会将于1999年2月/3月间讨论如何设立监察系统,以便就全港巿民的口腔健
康状况定期进行调查。透过进行这类调查而收集所得的资料,对于当局策划进行
防患于未然的措施以推广口腔健康,可说是大有裨益。主席询问当局会否定期公
布有关的资料,并要求政府当局以书面列明打算透过进行调查收集甚么类别的资
料和数据。卫生署副署长表示,有关进行监察工作的建议会在牙科小组委员会会
议上予以讨论,待有关建议获该小组委员同意后,便可以提交给事务委员会作进
一步讨论。

31.主席询问,由牙齿卫生员进行洗牙及打磨牙齿,是否政府所奉行的政策。卫
生署副署长澄清,这个并非政府政策,但如能招聘更多牙齿卫生员,他们便能
代替牙医进行若干工作。他又告知议员,牙科治疗师可以在牙医的督导下,为
18岁以下的病人提供牙科服务。

32.梁智鸿议员认为,当局除应提高巿民对牙齿健康的认识外,亦有需要考虑应
如何为那些沒有经济能力到私人执业牙医诊所进行定期牙科检查的人士,提供
牙科服务。他表示曾于较早时提及需要检讨牙医人手的问题,但卫生署副署长
并沒有就此作出回应。他又提及审计署署长报告书"表三",指出据"表三"所载
,在1994年,私人执业牙医在诊所的空闲时间比例达27%,他因此重申当局应
该检讨牙医人手的供应。卫生署副署长表示,政府将会密切监察事态发展。他
在答覆梁议员的进一步提问时阐释,现时的牙医数目是否供过于求,视乎巿民
利用牙医人手的情况。牙科小组委员会认为现时并沒有足够证据显示,应减少
香港大学牙医学院的每年收生额。

33.梁智鸿议员促请政府考虑为巿民大众提供更多牙科服务,因为巿民对牙医服
务的需求殷切,而且亦有助纾缓牙医供过于求的情况。卫生署副署长表示,根
据政府的口腔健康政策,当局不打算在现阶段提供这类服务。主席请政府当局
提供一份內容更详尽的资料文件,清楚阐述政府所奉行的口腔健康政策。卫生
署副署长阐释谓,卫生署为公务员及其家属提供牙科服务,亦于11间政府牙科
诊所为公众提供急症拔牙服务。此外,政府亦有为儿童提供服务,透过学童牙
科保健计划,为小学生提供基本的预防及整修牙科保健服务,主要目的在于从
小向儿童灌输口腔卫生的知识。主席表示,他希望知悉,儿童离开小学之后,
政府当局会采取甚么跟进措施,以保障儿童离开小学后的口腔健康。杨森议员
认为,虽然沒有人会反对为下一代提供服务,但如果资源容许的话,政府亦应
考虑,除为巿民大众提供急症牙科服务外,亦应提供更多其他的牙科服务。

34.会议于上午10时43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