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758/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S
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6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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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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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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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杨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何世柱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所有议程项目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
梁永立先生
卫生福利局助理局长
苏碧珊女士
卫生署副署长2
林秉恩医生
议程第III项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
尤桂庄女士
卫生署社会医学顾问医生
麦国恒医生
教育署高级教育主任
林金凤女士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
刘笑顏女士
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
高永文医生
议程第IV项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
尤桂庄女士
议程第V项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3
潘太平先生
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
高永文医生
应邀出席人士 :
议程第V项
新村西医协会
林英明医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4
麦丽娴女士
V. 香港的医护制度及未来改革的方向
(立法会CB(2)2266/98-99(05)-(07)号文件)
1. 主席告知议员,香港家庭医学学院(下称"家庭医学院")已向卫生事务委员会提交一份意见书(立法会CB(2)2266/98-99(06)号文件),并会派代表出席订于1999年6月28日举行的特别会议,就美国哈佛专家小组的报告(下称"哈佛报告")提出意见。
2. 主席建议应征询医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的管理人员及董事局成员对哈佛报告的意见。他会就跟进安排与事务委员会秘书进一步联络。
3. 梁智鸿议员提及拟议的讨论议题(立法会CB(2)2266/98-99(05)号文件)时认为,非医护专业团体(如护士)亦应获邀派代表出席讨论哈佛报告的会议。主席表示已安排他们出席日后举行的会议。
4. 主席欢迎代表新村西医协会的林英明医生出席会议。应主席邀请,林英明医生向议员简介该协会所提交意见书的重点,特别提出该协会关注如何提升私人执业医生的专业水平,以及如何提高他们收费的透明度。
5. 新村西医协会赞成应鼓励私人执业医生接受延续医学进修,从而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该协会认为,政府应资助医生修读延续医学进修课程,至于医生是否接受延续医学进修,则应属自愿性质。
6. 林英明医生建议,为进一步鼓励私人执业医生接受延续医学进修,修读有关课程的回报应更多。举例来说,林医生建议医生应可"引用"他们在完成进修课程后所取得的资历,即可在他们的诊所內展示或在名片上印上该等资历。他察悉香港中文大学曾举办一项有关家庭医学的深造文凭课程,但香港医务委员会告知修毕该课程的医生,不得引用该文凭为新增的资历,因为委员会认为有关课程相对地简单。林医生认为,这做法使修读课程的医生感到失望,因为该课程未能有助提升他们的资历。他认为,香港医务委员会及各间大学在设计延续医学进修课程时,应有更佳的协调,以免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
7. 为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质素,新村西医协会赞成加强基层医疗护理服务及促进家庭医学的发展。正如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在较早时曾指出,此等措施有助减少病人住院的需要,从而减少用于医院服务的公共开支。林医生认为有需要增加家庭医生的数目,因为香港只有大约100名家庭医生,不足之数约为3 000名。此外,他认为医管局每年只提供20个公营医院的家庭医生实习名额,实不足够,当局急需拨配更多资源,以培训更多家庭医生。
8. 林医生表示,为方便私人执业医生接受家庭医学训练,应向他们提供在职训练,以便他们在接受培训时无须放弃私人执业。他认为家庭医生的培训时间长达6年并不合理。他指出旧有制度较为可取,即私人执业医生在通过一项资历考试后,便可成为家庭医生,无须如现行制度的规定,在医管局或指定的临床中心接受临床训练,以致培训时间较长。林医生认为,现时的培训时间可由6年缩短至4年,但不会影响毕业医生的水准。他亦指出,并无其他国家规定医生须接受如此长时间的训练,才能成为家庭医生。为支持此论点,林医生引述方津生医生及劳永乐医生所撰写的文章。他们在论及家庭医生所须接受的适当临床训练时间时,提出类似的论点。应主席要求,林医生同意提供所引述的文章,供事务委员会参阅。
(会后补注:新村西医协会已提供一份题为"如何解决家庭专科医生短缺问题"的文件,其中包括以上引述的资料。该文件已于1999年8月6日随立法会CB(2)2666/98-99(01)号文件送交各委员。)
9. 林医生指出,为提高私人执业医生收费的透明度,新村西医协会鼓励医生在其诊所展示收费表,亦建议医生应预先告知病人各项服务可能引致的任何额外收费,例如化验、小型手术或为病人处方特殊药物等。
该协会建议,传媒应进行宣传,指出病人完全有权查询医生的收费。该协会亦建议,香港医学会及消费者委员会应联合进行有关个别医院收费的调查,并将结果公佩周知。
10. 罗致光议员察悉,家庭医学院曾建议实施一项评估工作,向符合规定水准的私人执业医生发出"基层医疗护理证书"。他请林英明医生及政府当局就家庭医学院建议的新措施发表意见。林医生回应时表示,他认为该计划不会有助提高本港医生的整体水平。此外,由于参与计划的医生须承担评估工作的费用(预计每名医生须支付约2万元),他相信沒有医生有兴趣参与该计划。再者,他认为证书的名称甚或会误导病人,使他们以为有关医生只完成基本的医疗护理训练。
11.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表示,政府当局快将与家庭医学院举行会议,研究拟议的评估工作详情,因而暂时不会就该评估工作发表意见。关于证书的名称,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表示,政府当局较为关注评估工作能否达到提高医疗服务水准的目标,而非将会签发的证书的名称。至于私人执业医生在接受家庭医学训练时所面对的困难,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答允,政府当局会与家庭医学院检讨有关情况。他表示卫生署及医管局会竭尽所能,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增加医生接受培训的机会。关于政府应直接资助医生接受延续医学进修的建议,他表示,鉴于该建议所涉及的问题甚为复杂,以及对其他专业的影响,政府当局会非常审慎予以考虑。
12. 何秀兰议员询问林医生,如不强制医生须接受延续医学进修,他们普遍是否认为确有需要进修。她亦希望知道,医生平均愿意付出多少金钱修读进修课程,以及他们认为课程的适当年期。林医生在回应时表示,他相信大多数私人执业医生均有兴趣接受延续医学进修,以增加他们的专业知识。不过,他相信每位医生对进修的适当费用/年期,有不同的意见,新村西医协会或需进行调查,才能回答这些问题。他个人认为若干延续医学进修课程的目的,较著重的是社交聚会,而非增进参加者的专业知识及水准。事实上,部分获认可的延续医学进修课程由一些制药公司赞助,目的是介绍及推广公司的产品。他指出有许多方法可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例如医生可透过互联网、医学杂志等方面获得有关医学发展及与健康有关事宜的最新知识。鉴于医生可藉不同途径增进他们的专业知识,因此不应强制规定私人执业医生必须接受延续医学进修。林医生认为,上述方法既可节省医生的时间,亦能达致更佳效果。
13. 主席询问如何可将林医生所提的另类延续医学进修方式制度化。林医生在回答时指出,互联网及医学杂志其实提供多项延续医学进修课程。医生在完成课程后,可回答课程设定的问题,并将答案呈交香港医务委员会存档及进行评估。主席要求新村西医协会提供该协会认为可取的延续医学进修模式的详情,以及对进修课程的适当年期及费用表达意见,供事务委员会参考。
14. 梁智鸿议员同意有需要推广家庭医学的发展。对于林医生对延续医学进修的性质的意见,梁智鸿议员在回应时指出,修读者并非只是出席讲座/研讨会,便可取得学分,他们亦须完成一些医学杂志的延续医学进修课程或接受深造培训。他不同意将延续医学进修视为一项社交活动,并澄清此类课程其实包括不同的学习模式。至于为何应规定私人执业医生须接受延续医学进修,
梁智鸿议员解释,延续医学进修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公众对医生专业水准的信心。梁智鸿议员指出,医生如单靠自修提高其专业水准,而不接受根据客观标准而作出的正式水平评估,便不能达致此目的。
15. 至于家庭医生的培训,梁智鸿议员理解医生的的困难,他们在受训为家庭医生期间,首两年获医管局支薪,但在接受临床训练期间,则无任何收入。由于此情况,许多医生对修读此类课程裹足不前,梁智鸿议员促请政府当局留意此问题。至于"基层护理证书",梁智鸿议员解释,该证书是为未能达致家庭医学院所认可的院士水平,但仍能以家庭医生名义执业的医生而设。他指出此举已是家庭医学院所采取的一项妥协措施。
16. 至于收费透明度的问题,主席表示察悉少数屋村医生实际上在诊所內展示收费表。他要求林医生进一步说明新村西医协会对此事的立场,以及该会遇到来自医生方面的何种阻力。林医生在回应时表示,新村西医协会的立场是鼓励医生在诊所內(但非在诊所外)展示收费表。林医生在回答主席进一步询问时表示,该协会不建议医生为普通诊症及延长诊症订定两个不同的收费表。梁智鸿议员表示,他反对因需要较长时间判断病症而向病人收取额外费用,并认为此做法"不道德"。对于梁智鸿议员的意见,主席认为此做法是否不道德,仍然有待商榷,现时不能下结论。主席要求新村西医协会就中大开办的家庭医学深造文凭课程及家庭医学院建议的评估工作,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17. 主席多谢林医生出席是次会议。
18. 会议于上午10时5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