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558/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S
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14日(星期一)
|
---|
时 间 : | 上午8时30分
|
---|
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
---|
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杨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罗致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所有议程项目
-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 梁永立先生
- 卫生福利局助理局长
- 谢咏谊小姐
- 参与讨论议程第III项
- 署理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1)
- 黃敦明先生
- 署理卫生署副署长
- 麦倩屏医生
- 卫生署助理署长
- 梁挺雄医生
- 参与讨论议程第IV项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2)
- 陈秀芳女士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3)
- 高德律先生
- 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
- 高永文医生
- 署理卫生署副署长
- 麦倩屏医生
- 卫生署助理署长
- 梁挺雄医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2)4
- 麦丽娴女士
I. 通过1998年7月17日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239/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17日上次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项目
2.议员同意于1998年10月12日上午8时30分举行会议,听取卫生福利局局长就施政
报告作出的简报。议员亦同意于1998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举行特别会议,讨论"
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
(会后补注:原订于1998年10月9日举行的会议其后取消,改与1998年10月12日的
会议合并举行)
III. 传统中医药的发展
(立法会CB(2)235/98-99(01)号文件)
3.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正草拟中医药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并正咨询中医药业界人士,收集他们的意见,在草拟条例草案时予以考虑。卫生福
利局副局长欢迎议员提出任何意见。
4.梁智鸿议员申报利益,表明他为中医药发展筹备委员会的成员。梁议员提及政府
当局所提交的文件第10段,认为中医宜不断进修,钻研中医药方面的知识,以保持
专业水平。不过,他不同意强制规定中医须持续进修,作为执业证明书续期的条件
,因为他们可能因种种因素(例如未有适合的课程)而无法进修。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回应时指出,政府当局现时倾向强制执行上述规定,作为执业证明书续期的条件。
不过,安排上可作灵活处理。举例而言,申请续期的人无须在非常紧迫的期限內完
成有关课程。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示,为应付预期本港对中医药课程的殷切需求,
当局会鼓励有关院校尽量开办该等课程。参加相关的研讨会亦会视作接受持续中医
药教育。不过,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强调,由于政府当局仍在咨询中医药业界人士,
因此对此事仍未有定论。
5.鉴于中医药管理委员会将获授权监察整个中医药规管制度及中医的注册事宜,主
席询问,如该委员会不接纳上述拟议的续期条件,政府当局会如何处理。卫生福利
局副局长答称,政府当局会咨询中医药业界人士,与他们深入研究,然后才落实条
例草案的各项细节,确保日后能顺利实施有关中医药的条例。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
示,迄今仍未有业內人士就拟议的续期条件向他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6.杨森议员询问规管中药方面的工作进展。卫生福利局副局长答覆时表示,政府当
局计划在2000年年底前,编定一份常用中药材名单及一份烈性中药材名单,并规定
必须获得中医处方,才可售卖或使用名单上的烈性中药材。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在回
答杨森议员进一步提问时表示,政府当局会优先设立中医注册制度,但亦会鼓励传
统中药配药员接受有关中医药的训练,确保他们达至专业水平。
7.梁智鸿议员提议,政府当局应把现行的西药注册制度应用于所有中成药的注册工
作。特别应对所有新进口及本地制造的中成药进行测试,检验该等中成药有否包含
西药成分。他认为政府当局不应待制定规管中成药注册事宜的附属法例后,才进行
测试工作。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一向定期抽样测试中成药,确
保药物可以安全服用。不过,由于现行法例只规管西药的注册事宜,并无就中药的
注册事宜作出规定,因此当局现时不能为中成药注册。他亦澄清,政府当局并非打
算把现行《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的规管范围扩大至包括中成药,而是正另
行草拟新法例进行规管。卫生署助理署长补充说,卫生署一向为在港销售的中成药
进行抽样测试。任何产品如含有西药成分,必须根据香港法例第138章予以注册。
日后,不含西药成分的中成药则须根据新制定的中医药条例注册。卫生署助理署长
在答覆梁议员的询问时证实,卫生署现时并沒有就所有在港销售的中成药进行抽样
测试,但会致力增加测试次数,以期日后能为每一种中成药进行测试。
8.主席询问现时在香港执业的中医进行注册的过渡安排细则。卫生福利局副局长答
覆时表示,政府当局仍正咨询业內人士,各项细节安排尚未确定。他告知议员,业
內人士已编订执业试的课程大纲。至于由中医组负责的注册评核,有关详情仍有待
确定。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考虑业內人士的意见,然后才就
在香港执业的中医进行注册的过渡安排,作出最后决定。
IV. 医疗事故- 公营医院的补救措施
- 对私营医院的监管
(立法会CB(2)235/98-99(02)-(03)号及LS30/98-99号文件)
公营医院的补救措施
9.杨森议员提及医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文件所载的导致医疗事故的一系列因素,
并询问哪一项/哪几项是主要的因素。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在回答时表示,文件所列的
各项因素,旨在显示医疗事故的发生,不应单归咎于人为错误。医疗事故通常是因
多项因素引致,很难说哪些因素占较大比重。此外,业已发现医疗事故与工作制度
更有关连,如制度得以改善,可实际减少出现人为错误的机会。另外,医管局会采
取措施,协助职员加强他们工作时的信心及减轻他们的工作压力。
10.署理卫生署副署长赞同医管局副执行总监的意见,认为医疗事故是由多项因素导
致,包括人为错误、医疗程序及沟通问题。她向议员保证,卫生署会对每次事故进
行检讨,以寻求改善方法,避免重蹈覆彻。
11.杨耀忠议员建议设立赏罚制度,以鼓励公营医院职员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现,并对
犯严重错误的职员采取纪律行动。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在回应时同意,职员如在工作
时疏忽及不小心,应承担个人负责。不过,他认为医管局须找出工作制度的不妥善
之处,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此点亦很重要。为免各间医院采用不同的标准,以
评估某宗医疗事故中,个别职员应承担的负责,医管局现正考虑向各间医院发出指
引,就进行评估时应考虑的一般因素提供意见。
12.杨耀忠议员进一步询问,每间公营医院是否设有一套评估服务质素的制度。医管
局副执行总监回答说,由医管局管辖的公营医院须定期向医管局汇报所接获的投诉
个案数目。医管局会将每间医院达致的水准与所订定的基准比较,并根据其预防及
处理医疗事故的能力,评估每间医院的服务质素。
13.梁智鸿议员申报利益,表明他是医管局大会的成员。他询问,繁重的工作量对临
床职员构成压力,这是否导致医疗事故的因素之一,因为医管局提供的文件內并沒
有提及此点。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回答说,工作压力可能是导致人为错误的因素之一
。不过,他强调,不应将医疗事故全部归咎于人为因素或资源不足,这样处理问题
是不负责任的做法。梁智鸿议员表示,虽然他同意人为错误不应是导致医疗事故的
唯一因素,但医管局至少应承认其职员的工作压力甚为沉重,并向卫生福利局反映
。他相信此举对提高职员士气十分重要。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在回答时表示,医管局
虽然资源有限,但已尽量善加利用,以应付公众对医疗护理的需要,并致力提供有
效率及经改善的服务。他察悉政府当局现正对医疗体系进行检讨,他预期该项检讨
可提出一些解决资源问题的办法。梁智鸿议员澄清,他并不是建议政府应无限制地
向医护界提供资源。他认为,为使医护人员获公平对待,有需要让公众知道医护人
员承受极沉重的工作压力。
14.罗致光议员询问,医院管治委员会会否跟进可能涉及采取纪律行动或法律行动的
医疗事故。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表示,医院管治委员会由委任成员组成,他们并非担
任全职工作。因此,每当发生严重医疗事故时,医管局总部会首先负责处理该事故
,而有关的医院其后会向医院管治委员会汇报。
15. 杨耀忠议员察悉,有多宗医疗事故由传媒揭发,而医管局并沒有向外公布。医管
局副执行总监在回答时表示,医管局已确保医疗人员应向病人及其家属解释病人的
身体状况。若发生任何医疗事故,以致影响病人的情况,医管局会第一时间向有关
病人或其家属详细解释,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不过,至于医管局应否在发生医
疗事故后立即向公众全面交代事件的详情,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表示,须视乎多项因
素才作决定,例如时间是否适当,以及有关各方是否同意将事故公开。医管局副执
行总监保证,业已设有机制,规定所有医院就医疗事故、接获的投诉及其后采取的
改善措施,向医管局提供全面的报告。
16.杨耀忠议员询问,医管局是否已向各医院管治委员会发出指引,说明公布医疗事
故详情的程序。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回答说,医管局总部对是否公布详情有最终的决
定权,并会对所作决定承担全部责任。不过,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医管局总部的
惯常做法是会征询医院管治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医院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意见。
17.罗致光议员询问公营医院临床人员工作表现监察制度的详情。医管局副执行总监
在回答时表示,鉴于临床人员的年资及经验各有不同,因此不可能要求所有临床人
员都有同样的专业表现及水准。他强调,医管局一向招聘具备适当专业及专科资历
的临床职员,以及设立架构分明的临床监督制度,由资深临床人员监督及评估资历
较浅的临床职员的工作,以确保职员具备专业能力。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进一步向议
员简述医管局辖下各间医院临床部门所设立的临床审计制度。此外,亦已设立医管
局中央临床审计委员会,以统筹全港不同专科、学科及医院的临床审计活动。
18.罗致光议员建议,医管局应考虑公布对医管局辖下各间医院每个临床部门进行评
估的详情,以加强公众对医院服务的监察。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表示,医管局曾考虑
此方案,但补充说,用竞爭或惩罚模式提高员工表现,有其利弊。梁刘柔芬议员同
意医管局副执行总监的意见,认为提高临床职员的专业能力及加强临床监管,较预
防医疗事故更为重要。她继而指出,随着医疗科技的进步,现代医疗仪器越趋复杂
。她认为医疗职员在使用此类仪器时,应提高警觉,因为若使用不当,可能会引致
他人丧命。她更建议,事务委员会应致函香港大学及香港中文大学阐述此事,并要
求两间大学为其医科学生提供训练,以提高他们在此方面的警觉。不过,主席认为
,由于此事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应首先进一步磋商上述建议采取的行动。
19.杨森议员认为,本港医疗服务的水平相当高。他认为,医管局的信誉至为重要,
若一再发生医疗事故,会影响医管局的信誉。他强调,一但发生医疗事故,医管局
必须保持高度问责性,并向公众作全面交代。
20.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在回答何秀兰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医管局已确保只有合资格的
配药员才可在药房执行配药职务。未获有关专业训练的辅助职员,只会在药房从事
简单的体力工作。此外,现已采取措施,确保这些辅助职员在工作时获足够的督导
。
21.梁智鸿议员询问,政府当局在预防医疗事故方面担当什么角色。卫生福利局副局
长回答说,政府当局一直密切留意导致每宗事故的原因,并探讨所需的改善措施。
当局亦与医管局保持密切联系及合作,以研究可采取何种行动,改善公共医疗服务
。主席认为,卫生福利局监管医管局的工作表现,实际上是要向公众负责,因此卫
生福利局有需要加强其监察角色。他表示,事务委员会如发现任何与医管局工作表
现有关的问题时,会向卫生福利局跟进。
对私营医院的监管
22.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根据立法会LS30/98-99号文件,向议员简述监管私营医院的法
定架构。
23.梁智鸿议员询问卫生署监管私营医院的措施详情。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答时告
知事务委员会,在80年代,当时的医务卫生署拒绝一间私营医院的注册申请,原因
是该医院未能符合人手及房舍方面的规定。她表示,一般而言,巡查私营医院的工
作会在该医院首次注册前,或每年续牌前进行。如发现医疗机构有任何违规问题,
便会再度进行巡查,以作跟进。在有需要时更会派遣专人前往巡查。在1997年,本
港共有12间私营医院及19间护养院,而该署在同年內共进行了50次巡查(包括4至5
次突击巡查)。该署在1996至97年度共接获约10宗违规个案,涉及的问题包括膳食
供应的卫生情况令人不满及储存危险品。所有违规问题已被医院当局矫正。署理卫
生署副署长补充说,发牌条款大致上与个别医院是否能够因应其服务性质及服务范
围,妥善地作出房舍、人手及设备上的安排有关。私营医院亦须自行规管其日常运
作及管理,以确保提供优质服务。
24.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答梁智鸿议员的跟进问题时表示,该署迄今向私营医院发
出的警告信,主要是关于储存过期药物及药物纪录的保存问题。至于在人手方面的
发牌管制,署理卫生署副署长解释说,各间医院的人手规定各有不同,视乎所提供
的服务性质及范畴而定。关于卫生署为私营医院订定的服务水准指引,署理卫生署
副署长表示,已于1992年向所有私营医院发出"医院标准指引"(下称"指引"),阐述有
助向病人提供优质护理服务的各项基本要素。
25.何秀兰议员提出《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第3(1)条,认为该
条文所订的刑罚水平过低。根据该条文,任何人如被裁定未经妥善注册而营办医院
或留产院,罚款仅为1,000元。由于此条文对上一次是在1966年作出修订,何秀兰
议员促请当局检讨该法例及刑罚水平。她亦询问,会否检讨私营医院目前采用的各
项标准,因为该等标准是在1990年根据当时的医务发展委员会的建议而订定。署理
卫生署副署长在回答时表示,除第165章外,私营医院亦受另外约30条其他条例所
规管。有关当局亦订定其他规定,例如在消防安全及楼宇规格方面的管制。不过,
她同意检讨有关条文,以决定是否需要作出修订。至于何秀兰议员的第二条问题,
署理卫生署副署长表示,当局会定期检讨医务发展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以符合公众
的需求。
26.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答杨森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据她所知,养和医院在发生洗
肾事故后委任了一个3人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工作。该医院现正研究调查小组提交的报
告,并正拟备本身的报告。待本星期接获养和医院的报告后,卫生署会展开工作,
预期会在3个星期內完成初步调查。
27.梁智鸿议员申报利益,表示他是3人调查小组的成员。他询问卫生署会否将小组
拟备的调查报告及卫生署日后拟备的报告公布。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回答说,由于可
能会进行死因研讯,以调查事件中有关人士的死因,因此除非法律意见认为沒问题
,卫生署可能不会在死因裁判官发表报告前公布调查结果。署理卫生署副署长进而
汇报,在事件发生后,卫生署一直与私营及公营医院密切联系,检讨现时洗肾的程
序及处理方式,以期作出改善。
28.梁智鸿议员以医务发展委员会前任主席的身份,向议员简述发出指引的背景。他
忆述当时的卫生福利司曾表示,"现时对私营医院水准的监管未能令人满意",并赞
同应为私营医院订定更严格的指引,以尽量减低风险。他要求卫生署:
- 提供在1992年发出的指引;
- 将上述指引与对上一个指引版本相比,并标记曾作出修订的地
方;及
- 说明卫生署在监管私营医院时如何运用该指引(1992年版)。
29.主席补充说,事务委员会秘书已按他的指示,于1998年9月11日去信卫生福利局
,要求提供该指引及就采用指引的情况提供资料。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答时表示
,该署现正将指引译成中文,在完成后便可提供予事务委员会。卫生福利局首席助
理局长(3)补充说,指引大致上已获采纳。
30.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答主席的询问时,向议员简述现时监管私营医院水准的机
制。她报告说,该署曾就多方面问题进行视察,包括政策及程序、医疗废物的处理
、药物储存、设施、仪器、人手,以及环境清洁等。该署亦会就需要改善的范畴,
进行跟进视察。就专业水平而言,每间私营医院均设有本身的临床审计委员会,负
责进行监察工作。该等医院亦会参与其他学历评审计划,例如由香港医学专科学院
不同院系举办的计划。署理卫生署副署长进一步报告,在评估是否为个别医院注册
/按年续牌时,卫生署规定每间医院须提交一份报告,详列其架构、人手、设施、
仪器、发展计划等资料。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同意提供此类报告的样本,供议员参阅
。
31.梁智鸿议员不满当局以未备妥指引的中译本为理由,不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指引。
他更认为,卫生署应更详尽解释如何加强对私营医院水准的监管。梁刘柔芬议员认
为,卫生署应采取主动,与私营医院的高级管理层联络,检讨其水准及寻求改善办
法。
32.由于时间所限,主席指示监管私营医院的议题,将于未来两个月內举行的事务委
员会另一次会议席上进一步讨论。
33.会议于上午10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