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37/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S
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4月1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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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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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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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主 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
罗致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
- 梁永立先生
- 卫生福利局助理局长(卫生)6
- 刘中健先生
- 卫生署副署长1
- 苏天安医生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
- 尤桂庄女士
- 卫生署社会医学顾问医生
- 麦国恒医生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3
- 潘太平先生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1
- 罗志康先生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老人服务)1
- 陈美嘉女士
- 署理卫生署助理署长(长者健康服务)
- 程卓端医生
- 医院管理局高级行政经理(运作及医务发展)
- 陆志聪医生
应邀出席人士:-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及香港病人权益会
- 刘秀娴小姐
- 黎守正先生
- 黃沛婉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
- 刘骐嘉女士
- 研究主任2
- 余倩蕊女士
- 高级主任(2)4
- 麦丽娴女士
I. 通过1998年11月9日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1653/98-99及CB(2)1728/98-99(01)号文件)
1998年11月9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将会进行的资料研究
(立法会CB(2)1728/98-99(01)号文件)
2. 应主席邀请,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向议员讲述两项拟议研究的大纲拟稿。该两项研究题为「"美国哈佛专家小组的建议"与其他医疗融资模式的比较」 (下称"哈佛专家小组建议")及「新加坡的医疗开支及融资安排」(下称 "新加坡模式")。两项研究将于1999年7月中/下旬完成。
3. 梁智鸿议员建议,"哈佛专家小组建议"的研究应包括将哈佛专家小组的建议与德国、加拿大及中国的医疗制度作比较。此外,亦应分析哈佛专家小组建议的成本及效益。至于"新加坡模式"的研究,梁智鸿议员建议该项研究亦应探讨新加坡医疗制度财政上的持续承担力。
4. 主席建议两项研究亦应包括现时本港及新加坡医疗服务制度的缺点。
香港医护改革的顾问研究报告 ?? 跟进行动
5. 议员察悉在即将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会就此议题进行议案辩论。主席建议在1999年6月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哈佛小组报告。议员表示同意。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6. 下次定期会议定于1999年5月10日(星期一)举行。
7. 主席征询政府当局及议员就下次定期会议讨论下列事项的意见:
- 辅助牙科医疗人员的注册;
- 养和医院洗肾事件的调查报告;
- 公营及私营机构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情况;及
- 牙科政策及口腔健康目标的检讨。
8.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建议将(a)项押后至6月讨论,因为就此事进行的咨询工作刚完成,仍未备有咨询结果。主席表示同意。
9.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告知议员,就(c)项而言,医院管理局约有10%的设备须进行纠正工作,以符合2000年数位标准。由于已完成一半的纠正工作,估计可于1999年6月底完成此方面的所有工作。应主席要求,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同意在4月底前提供有关此事的文件,內容包括私营机构在此方面的进展及应变计划的详情。
10. 议员同意待研讯结束后才讨论(b)项。该项研讯刚于上星期展开。
11.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希望在下次会议席上,就《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阶段的拟议修订咨询事务委员会,其后才展开法例的草拟工作。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尽快就此事提供资料文件,供议员考虑。
III. 就H9N2病毒作出简介
12. 卫生署社会医学顾问医生(下称"社会医学顾问医生")汇报,迄今发现有两名儿童受甲类H9N2流感病毒感染。两童经已完全康复,并无出现任何并发症。据知该两名儿童的其中一人曾与活家禽接触,另一人则沒有。卫生署现正与本港及海外的专家合作,以确定该种病毒的传染途径及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13. 社会医学顾问医生告知议员业已成立调查小组。该小组曾于上星期到访其中一名受感染儿童就读的幼稚园。他向议员保证该学校环境清洁,并无饲养动物。当局已向家长发出问卷及邀请他们进行血液检验。
14. 社会医学顾问医生在回答主席的问题时表示,海外专家对本港现时的流感监察机制感到满意。不过,他们建议卫生署应调查流感病毒的传染途径,以及H9N2病毒由人传人及由禽鸟传染给人类的可能性。
15. 社会医学顾问医生在回应陈婉娴议员的问题时解释,教育署已建议学校应使用录影带或模型作为教材,以取代活家禽,以及应教导儿童正确的个人卫生的重要性。上述指引已上载于互联网,并已派发予本港的小学及幼稚园。
16. 主席询问卫生署会否劝谕家庭不要在家中饲养雀鸟或活家禽。社会医学顾问医生解释,在学校饲养活家禽有别于在家中饲养活家禽。由于在学校的环境內,较难确保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及幼稚园学生)的个人卫生,因此病毒传染的可能性较在家中为高。
17. 社会医学顾问医生在回应梁智鸿议员的问题时,讲解感染H5N1病毒与感染H9N2病毒有何不同的病状。两者的临床症状与一般流感相似,病发时会发高烧。不过,H5N1病毒的毒性较为强烈,可导致呼吸系统衰竭等严重并发症,病人亦会感到气促。上述资料均可在互联网上找到,并已发放予全科医生。现时有63间政府门诊诊所及28间私营诊所协助密切监察情况,如发现有此类流感病毒感染的病例,便会向卫生署报告。
18. 梁刘柔芬议员关注政府当局是否需要再次屠宰所有活家禽,以防H9N2病毒蔓延。社会医学顾问医生保证无须这样做,因为此病毒多年来只感染雀鸟,并只令雀鸟有轻微不适。虽然首次验出人类感染该种病毒,但两名受感染儿童并无出现并发症,亦已完全康复。
IV. 对私家医院的监管
(立法会CB(2)1714/98-99(02)号及立法会CB(2)1714 /98-99(03)号文件)
19. 主席欢迎社区组织协会(下称"社协")及病人权益协会的代表出席会议。
20. 其中一位代表刘秀娴小姐指出,现行的法例未能充分监管私家医院的服务质素。卫生署对私家医院监管不足,她曾接获多宗有关私家医院的投诉。哈佛专家小组近期发表的报告亦提出相若的意见。
21. 一位病人代表黎守正先生表示,本港既无监管私家医院收费的机制,亦无渠道可供市民表达对私家医院服务的不满。黎先生继而以他母亲的个案为例,阐述他的个人经验。他为要投诉某私家医院的收费,曾联络消费者委员会、医院管理局、申诉专员公署、两位立法会议员、立法会秘书处申诉部及卫生署,但均徒劳无功,因他发现上述机构均无权规管私家医院的服务收费。他特别指出卫生署的问题,该署职员告诉他,卫生署的职责是发牌予私家医院,而非监管私家医院的收费或干预医院的行政。因此,他希望知道本港为何并无监管私家医院收费的机制。
22. 病人权益协会代表黃沛婉小姐指出,市民要从私家医院取得病历纪录十分困难。他们并不知道有权取得哪些资料,与私家医院商议赔偿时,因而遇到极大困难。为说明这点,她引述一位数年前在深切治疗部病逝的病人的个案,以及向医院索取资料时所遇到的困难。经过一段长时间后,病者家人别无其他选择,只有接受医院的付款,并答应不再追究。她强调本港私家医院的运作透明度不足,不甚关注病人的权益。
23. 刘秀娴小姐应主席邀请,代表代表团提出以下建议 --
- 准许市民查阅他们个人的病历纪录;
- 将私家医院的年报及收费列为公开文件,供市民查阅;及
- 成立一个独立的申诉委员会。
24. 陈婉娴议员关注黎守正先生所述的卫生署的回应。卫生署副署长1答应跟进此事,并向事务委员会汇报。他解释根据目前的做法,卫生署如接获任何有关私家医院服务的投诉,均会跟进及调查。至于投诉渠道,他指出病人亲属或任何私家医院的顾客均可向有关医院的管理层投诉。如涉及客席主诊医生,或会要求该名医生解释他曾采取的行动。如投诉涉及专业上的失当行为,顾客有权向医务委员会举报,由该会研究涉及专业方面的问题。
25. 至于卫生署在医院注册方面的职责,卫生署副署长1表示,该署规定医院在进行周年注册时,须填妥一份问卷,內容包括医院各方面的运作情况。如有需要,卫生署亦会进行突击检查。
26. 陈婉娴议员询问私家医院认可评审工作的细节。卫生署副署长1表示,认可评审工作涉及医院各方面的程序及制度,并会顾及本地的情况及文化限制。当局会根据国际标准,因应本地情况适当地修改评审制度。该制度会交由一个小组负责确立,成员包括专业人士、政府官员及消费者。
27. 杨森议员询问可否备有收费表,以保障病人的权益。卫生署副署长1表示,在一般情况下,院方会在病人入院时,向病人展示收费表,包括客席医生的收费。他指出大多数纠纷涉及私家医院病人出院时,最终帐单上所列的消耗品收费。由于不是所有医院都备有十分详尽的收费表,卫生署会要求私家医院制备更详尽的收费表,分发给病人。
28. 杨耀忠议员问及卫生署接获的20宗投诉个案。他亦希望知道有否规定私家医院须向卫生署汇报医疗事故。卫生署副署长1答覆说,私家医院会向卫生署汇报有关病人护理的医疗事故。然而,有关职员态度、表现或行政程序的投诉,会由私家医院自行处理。至于卫生署接获的20宗投诉,卫生署副署长1表示,其中9宗已证实投诉有理,当中4宗涉及职员的表现,1宗关乎职员态度,而另外4宗则与医院服务有关。
29. 杨耀忠议员进一步询问,当局有否就须予汇报的事故向私家医院发出指引。卫生署副署长1解释,现时私家医院与卫生署已有协定。如事故导致病人伤亡,又或在《死因裁判官条例》的涵盖范围內,有关的私家医院须向卫生署汇报。因应杨议员的要求,卫生署副署长1答应以书面覆实去年接获汇报的个案数字。
30. 关于早前讨论的服务收费问题,梁智鸿议员认为私家医生不可能解释每项消耗品的收费。他认为应订定一份标准收费表,而卫生署亦应订立明确指引,说明私家医院有需要展示详尽的收费表,供病人参阅。他表示曾于1989年首次提出监管私家医院一事,但政府当局并沒有采取任何行动。他表示对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感到失望,因为文件只提供一般资料,并沒有载述第2段提及的私家医院自我监管机制。此外,他认为该段提供的简单资料令人混淆。
31. 卫生署副署长1澄清,私家医院的医生只能向病人解释将会为病人采取的程序,以及该等程序的收费,不能预期医生向病人解释消耗品的收费。
32. 至于文件第2段提及的服务质素保证计划,卫生署副署长1表示,有6间医院加入上述计划,并已通过认可评审。香港妇产科学院辖下一个小组会巡视该等医院,确定医院设施齐备,仪器及人手均适合提供产科服务。认可证明书的有效期为5年。病理学专科医院辖下的认可评审工作,由香港医事技术学会及香港红十字会输血服务中心合力进行。目前共有7间医院取得认可资格。病理专科学院提供多项病理学附属专科的服务质素保证计划,例如解剖病理学、微生物学、化学病理学、血液学及输血服务。该项计划与香港妇产科学院的计划相若,设有计划评估提供有关服务人士的专业技术及确保他们维持专业水平。
33. 梁智鸿议员提出以下3项问题 --
- 卫生署将于何时规定私家医院须展示详尽的收费表;
- 卫生署会否公开哪些私家医院已取得妇产科、病理学或其他专科服务的认可资格;及
- 卫生署将于何时确立医院服务质素的基准。
34. 卫生署副署长1答应即时跟进上述(a)项问题。至于认可评审工作,他指出政府当局已于文件內建议推行自愿性质的计划。
35. 梁智鸿议员同意应由医院自愿参与计划,但却认为卫生署应确立一些基准,以衡量医院的服务质素。他曾在1989年首次提出此问题,但政府当局至今仍沒有采取任何行动,他对此表示失望。
36.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解释,由于本港并沒有设立机构负责医院服务的认可评审工作,有关工作须依靠海外的认可评审机构负责。然而,海外的标准不一定适用于香港。因此,海外机构在确立本港的基准前,必须花时间理解本地的情况。每间医院每年用于认可评审工作的费用可由20万元左右至100万元不等。这笔费用对小规模的私家医院构成沈重的财政负担,费用最终或会转嫁至病人。
37. 至于黃沛婉小姐引述的个案,梁智鸿议员询问她有否向医务委员会提出投诉。黃小姐表示沒有,原因是该名病人对医务委员会沒有信心。她批评医务委员会不具代表性,其成员主要是医生,只有1名成员是非医疗人员。
38. 主席询问政府在监管私家医院收费上面所担当的角色,以及哪位政府人员负责处理有关私家医院的投诉。卫生署副署长1答覆,市民如有该类投诉,可致电29618894向卫生署王曼霞医生提出。主席问及关乎客席医生临床事务的问题,卫生署副署长1回应时澄清,当局或会要求私家医院客席医生就临床事务的指控作出解释。
39. 何秀兰议员认为在处理该类投诉时,政府当局应以仲裁人的身份,调解私家医院与投诉人之间的纠纷。政府当局亦应向公众派发小册子或指引,说明提出不满的程序。在治疗的过程中,院方应容许病者家人在场,亦应让他们出席调查小组的聆讯或会议。
40. 主席建议应在两至三个月后再行讨论此事,政府当局同意这项建议。
V. 长者健康外展队伍
(立法会CB(2)1714/98-99(04)号文件)
41. 医管局高级行政经理(运作及医务发展)(下称"高级行政经理")向议员简述社区老人评估小组(下称"评估小组")提供的服务,并表示小组的服务范围将扩展至私营护老院。署理卫生署助理署长(长者健康服务)继而向议员简述长者健康外展队伍(下称"外展队伍")的服务。
42. 邓兆棠议员询问,医管局及卫生署分别自行设立老人服务小组,是否浪费资源。署理卫生署助理署长(长者健康服务)表示,由于两个小组的服务对象不同,工作实际上并沒有重叠。评估小组负责照顾体弱老人,而外展队伍则主要负责促进老人的基层健康护理服务,并不会为他们提供任何医疗治理。高级行政经理指出,评估小组已根据地区分界与各外展队伍建立联系。
43. 署理卫生署助理署长(长者健康服务)在回应邓兆棠议员及何秀兰议员的询问时澄清,当局并沒有强制规定安老院必须接受外展队伍的服务。如安老院因职员人手紧绌而不能采用外展队伍的服务,可要求外展队伍另作安排。
44. 邓兆棠议员进一步询问为何不将评估小组及外展队伍合二为一。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解释,两个小组是为照顾两类不同老人的需要而设。评估小组为高危老人提供医疗治理,而外展队伍提供预防性质的外展健康护理服务。
45. 梁刘柔芬议员指出,老人或许并不乐意接受不同组别的医生或护士探访,她亦关注设立两个不同小组的成本效益。何秀兰议员亦关注同一问题。
46. 对于梁刘柔芬议员及何秀兰议员关注的问题,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1回应时进一步阐释两个小组不同之处。她指出外展队伍与评估小组不同,大部分工作均由护士执行,医生主要负责规划工作或草拟指引。
47. 主席表示,尽管他同意两类小组提供的服务确实有些不同,但他认为当局应检讨两个小组的成本效益。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1答覆说,由于当局计划另外成立6支外展队伍,所以打算在18队外展队伍全部成立后才进行检讨。
48. 主席反对当局建议的检讨时间。他认为无须待18队外展队伍全部成立后才进行检讨,因为目前已有12支队伍投入运作,而初步已看到外展队伍与评估小组服务有所重叠的问题。因此,他建议当局应尽快进行检讨。何秀兰议员表示,据其观察所得,当局在正式推行某项计划前,通常会先推行试验计划,以评估计划的成效,因此她认为无须待外展队伍计划全面推行后才进行检讨。
49.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重申,两类小组的人手安排及提供的服务并不相同,即使部分服务重叠亦无可避免。鉴于议员关注成立两类不同小组的成本效益,他答应尽快进行检讨。
50. 会议于上午10时5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