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50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S

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月27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主 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杨耀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
杨 森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所有议程项目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梁永立先生

卫生福利局助理局长
何珏珊女士

只参与讨论议程第I项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秀芳女士

署理卫生署副署长
梁柏贤医生

卫生署助理署长(行政)
黃区洁霜女士

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
高永文医生

只参与讨论议程第II项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秀芳女士

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
高永文医生

只参与讨论议程第III项

署理卫生署副署长
梁柏贤医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香港中国医学会的意见书

议员察悉香港中国医学会于1998年12月向申诉部提交意见书,并随后向个别议
员呈交函件,要求获豁免参加注册考试,一如本港医科毕业生及在英联邦国家大
学医学院毕业的本港居民一般。议员同意邀请该会出席1999年3月的事务委员会
会议。

II. 在医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及卫生署推行资源增值计划
(立法会CB(2)1177/98-99(01)号文件)

卫生署的资源增值措施

2.署理卫生署副署长表示,卫生署已成立专责小组,探讨由现时至2002/03年度
期间,如何将生产力提高5%。卫生署提议的总体资源增值措施包括简化现行程
序、重整部门总部及各分区办事处的组织架构、改善提供服务的方式,以及透过
办公室自动化,提高运作效率。在现阶段汇报具体措施尚属过早,卫生署会在适
当时向议员汇报。

3.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应梁智鸿议员及主席时表示,鉴于资源增值计划公布至
今只有数月,卫生署至今主要致力制订未来3年的整体策略及方向。预期在1999
年3月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词后,才会制订1999/2000年度的具体建议。卫生福利局
副局长补充说,在推行资源增值计划的3年期间,该局会视乎现时提供的服务、公
众对服务的需求及各项措施的成效等,对计划加以检讨。该局会制订未来3年的整
体计划,至于每一年度的实施计划,则会在较接近的时间才作决定。

4.梁智鸿议员要求澄清资源增值的定义。假设某部门的财政预算为100元,他要求
政府当局澄清资源增值计划是指下列哪一种情况:

  1. 该部门使用95元,并将5元交还政府;或

  2. 该部门使用100元,但将生产力提高至相等于105元;或

  3. 该部门获得100元,但会将5元交还政府及将生产力提高至相等于105
    元。

5.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示,资源增值计划的基本原则,是在不引致额外开支或影
响服务质素的情况下提高生产力。就此,梁智鸿议员在上文第4段所述的情况全
部适用于资源增值计划。他向议员保证,该计划的目的不是削减人手,而是提高
运作效率。

6.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应邓兆棠议员时表示,增值5%的目标适用于卫生署及受
该署资助的机构。一些受政府资助的机构包括香港红十字会、圣约翰救伤队及菲
腊亲王牙科医院。

7.罗致光议员询问,对于那些难以达致资源增值目标的机构,可否获得豁免。他
指出由于经济不景,多个受资助机构、慈善团体及非政府机构在过去一年无法筹
得预期的款项。他关注若政府进一步要求该等机构减少5%的运作成本,则某些服
务或须停止。梁智鸿议员及邓兆棠议员亦持相若的意见。

8.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回答说,政府完全沒有考虑豁免任何政府资助机构推行资源
增值计划。若有商量余地,资源增值计划未开始已注定失败。他希望所有政府资
助机构会致力达致资源增值5%的目标,而非一开始便找藉口要求豁免。署理卫生
署副署长向议员保证,卫生署会与非政府机构磋商,探讨如何能达致此目标,并
会考虑个别受资助机构的情况。他重申在实施资源增值计划时,不会牺牲服务质
素。

9.主席及梁智鸿议员表示,若受资助机构沒有足够资金,其服务势必倒退。举例
而言,或会举办较少拯救训练课程、停止向私营医院的离院病人提供救护车服务
等。換言之,受资助机构的服务水平将不能维持,对社会并无裨益。主席表示,
卫生署应考虑承担较高的资源增值比重,而非将同一的增值比率,适用于所有受
资助机构。卫生福利局副局长重申,当局的原则是所有政府资助机构均须一律实
施资源增值计划。署理卫生署副署长表示,由于要推行资源增值计划,卫生署须
与受资助机构共同检讨其服务范围及运作模式。他有信心在进行检讨的过程中,
定可找出在哪些方面可节省款项及提高生产力。

10.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应主席时表示,受资助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中,例如训
练及拯救服务,卫生署只资助部分费用。由政府资助的帐目会分开记帐,并会每
年进行审计,确保款项用得其所。就资源增值计划而言,卫生署只可就该署资助
的服务提出意见。

11.罗致光议员询问卫生署会否考虑将诊所的夜间门诊服务外判,因为他察悉该
等诊所的运作成本,一般而言较公共屋村的普通科医生为高。卫生福利局副局
长回答说,任何有助提高生产力及保持服务质素的建议,卫生署均会予以考虑
。署理卫生署副署长表示,卫生署会详细考虑罗议员的建议。卫生福利局副局
长在回答梁智鸿议员时表示,是否取消为公务员而设的牙科服务或将该项服务
外判,须由公务员事务局经咨询公务员后才作决定。

12.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在回答梁智鸿议员的进一步问题时表示,即使卫生署将部
分服务外判,也不会造成人手过剩,因为该署须不断改善本港的医疗服务,以
应付与日俱增的需要。事实上,卫生署现正计划推行多项新措施,并会在本年
度及未来数年获得额外拨款。

13.关于透过办公室自动化及电脑化而节省的款项,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解释,各
部门在推行某项计划前,会评估可节省的经常开支数额,以及收回成本所需的年
期。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在回答梁智鸿议员的问题时澄清,卫生署因重组提供市政
服务架构而减省的人手,不能当作资源增值计划的一部分,因为人手会重新调配
而非减省。

医管局的资源增值措施

14.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表示,医管局多年来推行提高生产力的措施,并已取得相
当成效。该局会重整医院联网內及医院联网之间的医疗服务,并设立多个专责小
组,负责制订策略,以助推行各项资源增值的构思及措施。

15.杨耀忠议员询问,医管局为何无法就资源增值计划提出较具体的建议。他询
问是否因为医管局须等待医疗融资检讨的结果。

16.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回答说,医管局现正积极作出规划,以推行当局拟于2000
年实施的资源增值计划。事实上,医管局已率先在1999/2000年度推行"投资储蓄
"计划,将医管局辖下各间医院的经常性资源中,调拨1%汇集成中央基金,拨予
医院以推行改善服务质素的计划,以期长远而言节省开支。该等计划可让医院在
未来数年达致政府资源增值计划的要求。

17.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进一步表示,医管局亦正计划重整各医院之间的服务。例
如按文件第6(a)段所述,以医院联网形式重组妇产科,以善用该服务。关于政府
当局对医疗融资的检讨,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并不排除政府的最终决定,日后会对
医管局的运作及推行生产力措施有所影响。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示,鉴于在1999
年会就医疗融资的建议进行多番讨论,因此在1999/2000年度推行的资源增值计划
,时间上未能与医疗融资研究互相配合。

18.陈婉娴议员关注前线职员的沉重工作压力,并认为前线人手不能进一步精简
。她询问在检讨改善运作效率时,前线人员是否有机会参与,以及如何就资源
增值计划进行评估。何秀兰议员询问资源增值计划的决策过程,以及职员在过
程中所担当的角色。

19.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回答说,医管局为推行资源增值计划而进行评估时,会作
全盘考虑。換言之,提高生产力的措施,对医管局总办事处及各间医院均同样适
用,并不会只针对前线职员。事实上,大部分的资源增值措施是由前线职员建议
。医管局总办事处会研究该等建议的可行性,然后才将建议纳入资源增值计划內
。在各个职员咨询委员会內,各职级职员的代表可随意表达意见。透过此途径,
医管局及各间医院的管理层已向职员解释资源增值计划的目的,并征询前线职员
对提高生产力建议的意见。事实上,医管局行政总裁已向各间医院发出一项明确
的指令,说明资源增值计划的重点是精简管理及行政过程。为纾缓前线的工作压
力,检讨的重点在于医院现时提供各项服务的方式,以期找出更有效方式以提供
服务。与此同时,医管局会考虑将一些与病人护理服务无直接关系的支援服务外
判,例如膳食、清洁及运输服务等。

20.何秀兰议员询问,前线职员有否表示难以达致资源增值,以及管理层会采取
何种行动。她关注如强迫前线职员实施各项措施,服务质素会受到影响。医管局
副执行总监表示,医管局非常关注前线职员面对的压力及困难。他亦向议员保证
,如有困难,医管局必定会咨询前线人员并与他们携手合作,不会单方面推行改
革措施。

21.至于顾问医生,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表示,已有措施减轻其行政职责,以免影
响他们提供的医疗服务。根据近期一项调查,顾问医生的行政工作量已有所减少
,显示各项措施的方向正确。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补充说,顾问医生难免须从事一
些行政工作,例如选择医疗设备,因为作为使用者,他们对设备的类别认识最多
。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进而表示,病人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很高,并希望由顾问医生
为他们诊治。为此,院方已组成多个小组,由1位顾问医生为首,成员包括3至4位
医生,以照顾病人。

22.主席要求医管局副执行总监澄清,上述安排是否表示病人有权要求接受顾问
医生的诊治。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表示,在医管局成立前,顾问医生与病人的比例
已偏低。虽然医管局曾要求拨款以改善此情况,但现阶段仍不能告知病人他们有
权要求由顾问医生诊治。不过,医管局的政策方针,是由顾问医生或专科医生带
领提供服务。在此政策下,每名病人应由一位达专科医生水平的医生负责治理或
承担问责职责,但治疗程序可能并非由该名专科医生亲自执行。他相信公众会明
白,就选择向哪位医生求诊方面,公营及私营医院仍有分别。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补充说,公营医院有28 000张病床,顾问医生共有400名。显然顾问医生无法照
顾每名病人。

23.邓兆棠议员提及资料文件第6段,询问会否从经常开支及非经常开支中,达
致节省5%款项的目标。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表示,非经常开支通常是指一笔过的
开支,例如购买医疗设备或改善医院设施。一如资料文件第6(c)段所述,医管局
在1999/2000年度会拨出1%的基线开支作"种子基金",以一笔过形式,支援事务
的改革。医管局会研究改革建议是否可行;若然,则会拨出一笔过的款项资助该
项计划,以期在日后能实质节省款项。

24.梁智鸿议员提出具体的问题,就医管局而言,资源增值计划的定义是否属于
上文第4(c)段所述的情况。他关注在经济不景时,市民对公营医院服务的需求会
不断增加,以及职员对紧缩财政预算所造成的工作压力感到不安。他反对要求所
有医院及其部门一律须将资源增值5%。他认为政府应告知市民,当局接纳医管局
因财政预算的规限而在提供服务方面有所局限。此看法不应只在闭门会议时才提
出。他指出,尽管因实施"种子基金"而节省的款项会交还医管局,但因推行资源
增值计划而节省的资源,则属另一回事。

25.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证实,5%的资源增值需交还政府。不过,医管局可继续透
过政府每年度的资源分配计划获得额外拨款,以资助推行新的计划。

26.梁智鸿议员表示,重整医院联网,以及重整各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是达致
资源增值的最有效方法。他促请医管局在推行政策时更为果断,如认为某些服务
不符合成本效益,便应终止该等服务,不应过分感情用事。梁刘柔芬议员补充说
,改善管理层与职员之间的沟通,有利实施资源增值计划。

27.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同意梁智鸿议员的意见,认为重整医院联网內及各医院联网
之间的医疗服务,是提高成本效益的正确方向。不过,除成本问题外,在决定是
否终止医院某些服务时,亦涉及社会及政治方面的考虑。他在回答议员时澄清,
政治上的考虑包括以下各项:医管局管理层的意见、职员的意见、当地社区对服
务需求的意见、政府的政策及经济状况等。

28.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及梁智鸿议员在回应主席时澄清,医管局并无讨论关闭任何
医院。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解释,重整医院联网內的医疗服务,旨在更善用各间医
院的资源,而非关闭医院。他表示,与医院商讨重整医疗服务措施时,医管局、
卫生署及卫生福利局亦有参与讨论。梁智鸿议员补充说,立法会议员亦应在此事
上提供协助。他询问政府当局,若因重整医疗服务以致须取消医院的某项服务,
会否削减医管局的财政预算。

29.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解释,当局过去主要根据病床数目向医院提供拨款。病床
数目若减少,则会推出新服务以取代,例如加强日间护理服务,以取代住院服
务。医管局认为,若只采用病床数目作为拨款的基准,会对医管局的财政状况
及实施资源增值措施有负面影响。政府接受医管局的意见。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证实,政府现正考虑新的拨款方法,以便因减少病床而节省的款项,可调拨资
助医管局新的服务计划。

30.陈婉娴议员认为,应加强教育公众各间医院所提供的服务,以便病人在有需
要时知道往何处求诊。她亦询问重整医院联网对提供专科医疗服务有何影响。
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在回答时表示,专科医疗服务,如神经外科及心臟疾病,必
须以医院联网形式提供,这是世界各地一贯的做法。医管局有责任提供关于医
院的指引,确保需要专科服务的病人,可迅速及适当地得到治疗。医管局会为
此类病人作出转介安排,有关的专科医生会评估病人的需要,以考虑所提供的
治疗。至于医院所提供的服务,当局会进行一般的宣传工作,但不会详细说明
患有某些疾病的病人应前往哪一间医院求诊。由于病人并不知道其病情的严重
程度,因此最佳的做法,是到最近的医院求诊。在入院后,医生会为病人进行
诊断,以决定病人需要接受何种治疗,以及是否需要转介往专科部门治疗。

31.政府当局及医管局在回应主席时承诺,在1999年3月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有关
资源增值计划的详细建议。

III. 政府提出将医管局预算削减1亿1,400万元的建议
(立法会CB(2)1177/98-99(02)号文件)

32.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并不知悉,当局早于1995年便计划重新编配公营医院
急症病床的用途,以期在1996/97年度,从医管局基线开支中削减9,000万元(以
1995/96年度财政预算价格计算),以及在1999/2000年度,削减1亿1,400万元(以
1998/99年度财政预算价格计算)。他询问政府当局日后如有类似建议,会否通
知事务委员会。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回答说,可考虑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至
于此类建议会否在财政预算內予以反映,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1999/
2000年度的预算草案会提及医院病床分布的问题。议员如欲知悉更多关于某项
建议的详情,惯常的做法是在财政预算案及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席上提出问题
。主席建议政府当局应在财政预算草案內加入一段简短的文字,使议员留意该
项建议。

33.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在回答主席时,答允提供资料,说明各间医院內,有多少
张急症病床已改为精神科/疗养病床,以及所节省的1亿1,400万元款项的详细
分项数字。

34.梁智鸿议员表示,政府当局较早前表示,会将因减少病床而令资源增值的款
项重新调配,以资助医管局推行新的服务计划,但现时却将1亿1,400万元的节省
款项从医管局的基线开支中扣除。他表示政府当局的说话自相矛盾。他促请政府
当局推行新的拨款方式,以取代现时根据病床数目的拨款方式。梁刘柔芬议员表
达类似的意见。她促请政府当局采用新的拨款方式,以免从医管局的预算中扣除
1亿1,400万元。

35.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回答说,资源增值与改变服务有所不同,而1亿1,400万元
是因改变服务而节省的款项。就前者而言,所涉及的服务仍有需求,但透过重整
使生产力得以提高。至于后者,由于某地区人口结构的改变,以致对医院服务的
需求有所下降。为符合当地社区不断转变的需要,部分服务被改为另一项服务。
在此情况下,医管局透过重新编配计划以节省款项。不过,服务的整体开支并无
减少,因为该项服务的需求转移至另一地区,而该个地区已获额外拨款,以应付
对不断增加的服务需求。因此,透过重新编配计划而节省的1亿1,400万元,须从
医管局的基线开支扣除。至于计算拨款的新方法,卫生福利局副局长表示,政府
当局与医管局会跟进此事。由于问题复杂,当局在1999年中前不会有决定。

III. 不良医药广告
(立法会CB(2)1177/98-99(03)及04)号文件)

36.署理卫生署副署长解释处理不良医药广告的执法程序。首先,卫生署会向发
布或促使发布违反《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的不良医药广告的人士发出警告信。若
违例人士在接获警告信后仍不取消不良医药广告,卫生署便会通知警务处处长,
由该处调查,并于有需要时提出检控。

37.关于(03)号文件第3段,杨耀忠议员及陈婉娴议员询问成功检控的个案数字为
何这般低。署理卫生署副署长答覆时表示,接获警告信的人士中,逾90%会停止
发布违例广告,因此成功检控的个案数字十分低。事实上,过去只有1宗成功检控
的个案,该不良医药广告与治疗癌症有关,而涉案人士被判罚款4,000元。署理卫
生署副署长在回答杨议员进一步提问时表示,该项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罚款25,000元
及入狱1年。

38.陈婉娴议员询问是否应修改法例,以加强执法行动。署理卫生署副署长表示
,卫生署于1998年共发出121封警告信,其中三分之二与中药及健康食品有关。
当局已将规管中成药的《中医药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此外,《药剂业及毒药
条例》亦规定所有在港出售的药剂制品,必须先行注册。当局于1988年修订《不
良医药广告条例》,列明禁止发布广告的疾病及病理情况。政府当局认为本港已
有足够的法例规管不良医药广告。

39.梁智鸿议员及陈婉娴议员问及现行监管不良医药广告的机制,以及对屡次违
例人士采取的执法行动。由于部分牙科服务的广告是由內地牙医发布,梁智鸿
议员询问该等广告是否受《不良医药广告条例》所监管。

40.署理卫生署副署长答覆说,卫生署有一小队职员,专责监察传媒及互联网等
途径上的不良医药广告。卫生署通常会发出警告信,如有再犯者,便会将个案转
交警务处处长,由该处调查。他证实在本港传媒发布有关治疗疾病的广告,包括
推广在內地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均受《不良医药广告条例》规管。如有疑问,卫
生署会请律政司澄清。至于互联网上治疗疾病的广告,《不良医药广告条例》仅
可规管在港注册的公司,海外公司并不在条例的规管范围內。不过,卫生署已将
有关的条例告知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以期供应商协助监管有关情况。

41.对于梁智鸿议员关注的问题,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不良医药广告条例
》禁止在本港发布有关治疗该条例指定的疾病及病理情况的广告。该条例列明
的疾病并不包括牙科治疗,而该条例亦只适用于香港。然而,该条例亦适用于
在本港发布以宣传在国內提供治疗的广告。署理卫生署副署长回应杨耀忠议员
时表示,虽然减肥食品并不在该条例附表1之列,但该等产品的广告如涉及治
疗疾病,亦受《不良医药广告条例》规管。

42.主席表示,如內地牙医可在本地报章刊登广告,对本地牙医并不公平。另一
方面,他个人认为牙医刊登广告说明其提供的服务类别及收费亦非坏事。梁智鸿
议员对主席提出的第二点意见有所保留。关于第一项意见,卫生福利局副局长指
出,在发布广告方面,牙医须依照其专业守则行事。主席认为应邀请香港医务委
员会就此事提出意见。议员同意将此事列入待议事项一览表,以待日后讨论。

43.会议于上午10时34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