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脊医注册条例关注组
目的
政府将在本文回应脊医注册条例关注组近期所提的事项。
卫生事务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一月会议
2.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关注《脊医注册条例》附属法例草拟工作的进展。所以
当局在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向委员简报了有关进展,包括介绍几点有关注册
和纪律处分程序的未解决事项。我们已把委员的意见向脊医管理局反映。目前,
有关《脊医(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则》(*规则*) 的草拟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脊
医管理局正在详细审阅各项细节。
注册条件
3.在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的会议上,脊医管理局表示,该局无意以某一团体
的会籍作为脊医注册的先决条件。《脊医注册条例》第九条订明了有关注册的条
件 :-
- 除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外,管理局不得接纳任何人士注册为注册脊
医─
- 该人须已在脊骨疗法及其他学科的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并
曾接受训练及取得经验,而该等考试、训练及经验均为管理
局在一般或有关个别情况下所接纳的;及
- 该人不得为研讯委员会所进行的研讯的对象,亦不得为一名
受第Ⅳ部所指的纪律制裁命令限制而被禁止根据本条例注册
的人;及
- 该人须藉书面声明使管理局信纳他有能力以脊医身分执业;及
- 该人须为获得注册的适当人选。
- 在不影响第(1)(d)款的一般性原则下,管理局可拒绝接纳以下人
士注册为注册脊医─
- 该人曾在香港或外地被判刑事罪名成立,而有关罪名可能损
及脊骨疗法专业的声誉;或
- 该人曾在专业方面有失当或疏忽行为。
4.目前,本地并沒有脊骨疗法的训练课程。脊医管理局建议参考海外(美国、加
拿大、澳洲、欧洲等)脊骨疗法课程评审机关所认可的学术资格,订定有关第9
(1)(a)条的指引。
5.为方便有兴趣申请注册者和公众人士,脊医管理局正考虑定期在宪报刊登其
认可的学术资格,该局也在研究这些注册条件如何反映在规则中。政府会协助
管理局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制订这规则,尤其是有关如何执行法例第九(1)(a),
(c)和(d)条的事宜。脊医管理局所制订的规则,须提交立法会审阅。
脊医管理局成员
6.脊医管理局是获《脊医注册条例》授权的唯一法定机构,以执行脊医注册及纪
律管制的工作。该局的使命是要保障市民健康,免受不合资格人士提供脊骨疗法
的服务。
7.根据《脊医注册条例》第3条,脊医管理局成员包括一名公职人员,四名非脊
医人士和五名脊医。所有非公职人员的管理局成员皆以私人身份被委任,并不
代表任何组织或专业团体。
8.在委任一名成员时,我们会考虑有关人士是否有助脊医管理局公平地执行其
功能,以达成其使命。如有关人士是一名脊医,我们亦会考虑该人士能否反映
在港执业脊医的意见和意愿。
卫生福利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