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 577/98-99(01)
立法会
卫生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会议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修订项目的生效日期
引言
我们建议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将《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 (修订)条例》(修订条例)
及对其附属法例的修订正式生效。
背景
2.修订条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而《1998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规例》
,也在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制定。整套加强管制烟草产品的法例还包括了一份正在草
拟的《吸烟(公众卫生)(修订)(公告)令》(修订命令)。
3.现建议修订条例的余下条文与修订规例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生效。而修订命令也会
在同一日刋登宪报并生效。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 (修订)条例》
4.修订条例中的部份条文已分别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及七月一日生效。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生效的主要条文:
- 条例附表4所指明的处所(即食肆、学校、学院、大学)的管理人可指
定该处所的任何部分为禁止吸烟区。
- 任何人不得以销售机售卖任何烟草产品。
- 任何人不得把或安排把烟草广告置于电脑互联网上,但如果烟草广
告是载于电脑互联网的私人通讯內,而且不是作商业用途,则不在
此限。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生效的主要条文:
- 阐明烟草广告的涵义;
- 超级市场、百货公司、购物商场(內设的食肆除外)和银行的室內及开放
给公众的地方,都已被列为禁止吸烟区;
- 禁止为推广或宣传而向任何人(不论年龄)派发任何烟草产品。
- 建议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生效的主要条文:
- 食肆如设有超过200个座位(除以全高度间隔隔开以作某项私人活动专用
的席位外),其管理人应把最少三分之一的地方列为禁止吸烟区;
- 禁止售卖载有少于20支香烟的香烟包;
- 禁止售卖焦油含量高于17毫克的香烟。
将会在1999年生效的条文
修订条例亦指定了两项有关香烟广告的条文的生效日期:
- 自1999年6月26日起将全面禁止所有展示的烟草广告(特别指定的情
况除外);
- 所有印刷刋物上的烟草广告将于1999年12月31日起被全面禁止。
《1998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规例》
5.基本上,修订规例订明,印刷刋物內的烟草广告载示焦油含量和新健康忠告应采用
的格式和方式。
草拟中的《1998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公告)令》
6.修订命令会订明,在香烟包、香烟容器上,载示新健康忠告以及焦油和尼古丁含量
的格式和方式。修订命令将在该命令刊登宪报当日生效。
7.我们建议草拟中的修订命令给予烟草包、香烟容器为期12个月的宽限期去符合条例
中新的要求。在宽限期內,旧式的健康忠告字眼、焦油含量组别及新的健康忠告字眼
和焦油及尼古丁含量的指示均可使用。宽限期完结后,只准许使用新的健康忠告字眼
和焦油及尼古丁含量指示。我们亦建议给予展示的烟草广告一个宽限期。在修订命令
实施前竖立而使用了旧式健康忠告字眼的广告仍可继续保留。但所有在修订令实施后
竖立的广告均需使用新的健康忠告字眼。在1999年6月26日后,所有展示的广告会被
全面禁止,而展示中的广告亦必须在该日之前清除。
结论
8.修订条例余下条文和整条修订规例的生效日期公告,会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于宪报
刊登。政府现正与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紧密合作,安排新法例的宣传事宜。
卫生福利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