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会议
对物理治疗业实施的法定管制
目的
本文件阐述我们建议由一九九九年一、二月开始,对物理治疗业实施法定管制的
详情。有关的附属法例将会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给议员省览
。
背景
2.《辅助医疗业条例》(下称"主体条例")对辅助医疗专业人员的注册、纪律和管理
事宜作出规定。受主体条例规管的专业共有五个,分别为放射技师、医务化验师
、视光师、职业治疗师和物理治疗师。主体条例亦就成立辅助医疗业管理局和上
述五个专业委员会的事宜作出规定,以便执行主体条例所订的职能。
3.根据主体条例第1(2)条的规定,条例由行政长官藉宪报命令所指定的日期起,适
用于受其规管的任何辅助医疗专业,包括物理治疗师。条例中适用于某个辅助医
疗专业的有关条文,只会在相应的规例准备就绪后才生效。
4.《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下称 "规例")由前总督会同行政局,
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订立。一如受主体条例规管的其他辅助医疗专业,当局
会分三个阶段,把物理治疗师纳入主体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及实施上述规例,详
情如下:
第一阶段
| 进行注册所需依据的主体条例条文,以及规例中有关注册资格和程
序的条文
(已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
|
第二阶段
| 主体条例和规例中有关物理治疗师的规管和纪律事宜的条文(建议在
一九九九年一、二月开始实施)
|
第三阶段
| 主体条例和规例中,有关在宪报定期刊登注册物理治疗师名单,以
及经营物理治疗业务的公司有责任定期提交报表的条文
(建议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
|
5.第一阶段已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实施。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自该日起有权接
受和考虑物理治疗师的注册申请。为现职物理治疗师进行的注册工作大约会在一九
九八年十二月完成。
6.由于第二阶段尚未实施,对物理治疗业的法定管制仍未生效。因此,未有依照主
体条例注册为物理治疗师的人士,即使从事物理治疗工作,也沒有违反香港法律。
由于现职的物理治疗师大多已向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注册,我们建议法定管制宜
于一九九九年一、二月开始实施。管制实施后,任何人如沒有向物理治疗师管理委
员会注册而从事物理治疗工作,即属犯罪。
7.我们亦藉此机会提出第三阶段应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主体条例和规
例的有关摘录分别载于
附件A和
附件B。
相应修订
8.对物理治疗业的法定管制一旦实施,多项条例便须作出相应修订,有关修订已
在《1985年辅助医疗业、助产士注册及护士注册(修订)条例》(下称 "修订条例")
中有所规定,详情见
附件C,下文第9至12段亦会加以说明。这些相应修订会随
第二阶段实施时生效。
9.第二阶段实施后,物理治疗师便须根据主体条例的规定注册,其执业处所亦须
受主体条例规管,届时物理治疗所无须遵循现时的做法,依照《杂类牌照条例》
和《杂类牌照规例》的规定注册。相应修订会订明,废除《杂类牌照条例》和《
杂类牌照规例》中有关物理治疗所申领牌照的规定。
10.现行的《按摩院条例》和《诊疗所条例》提述了根据《杂类牌照条例》领牌的
物理治疗所。按照上文建议,废除《杂类牌照条例》和《杂类牌照规例》中有关
物理治疗所申领牌照的规定后,亦须废除《按摩院条例》和《诊疗所条例》內提
及物理治疗所领牌的条文,并作出相应修订。
11.修订条例在一九八五年制定后,《杂类牌照规例》曾随另一项法例作出修订。
因此,部分相应修订未能达到原本目的。我们建议为《杂类牌照规例》制定修订
规例,纠正这个问题。下文第13段会详述修订內容。
12.《杂类牌照条例》、《杂类牌照规例》、《按摩院条例》和《诊疗所条例》的
有关摘录载于
附件D至
G。
为《杂类牌照规例》制定的修订规例
13.修订条例附表第I部为《杂类牌照规例》作出相应修订,废除该规例第17条的部
分条文,把 "137、……145、146"删除。不过,另一项法律修订却曾把规例第17
条的字眼改为 "137、……145或146"。由于两个文本并不相符,上述的相应修订
变为无效。为纠正这个问题,我们会为《杂类牌照规例》制定一项修订规例,以
达到进行相应修订的原本目的。修订规例会随着第二阶段实施时生效。
公众咨询
14.有关扩大主体条例的适用范围至包括物理治疗师在內,以及实施规例和修订条
例相关规定等建议,当局已告知辅助医疗业管理局和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他
们并沒有提出反对意见。
意见征询
15.请委员注意,对物理治疗业的法定管制,将于一九九九年年初实施。
卫生福利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
(HWB/M/22/3 Pt.4(95))
立法会
卫生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会议
对物理治疗业实施的法定管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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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 《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的有关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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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 《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
(第359章附属法例)的有关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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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 《1985年辅助医疗业、助产士注册及护士注册(修订)条例》的有关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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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 | 《杂类牌照条例》(第114章)的有关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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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E | 《杂类牌照规例》(第114章附属法例)的有关摘录
|
附件F | 《按摩院条例》(第266章)的有关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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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G | 《诊疗所条例》(第343章)的有关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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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上述附件的中英双语版本,已随本文件的英文版,分派给各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