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14日会议)
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
私家医院的监管
背景
香港具备双层医疗护理服务架构。市民可以使用公立及私营机构提供的医疗护理
服务。目前香港有12间私家医院,合共提供 2 965 张病床
1,占香港所有医院病床
的9.6%。
法例规管
2.香港法例第165章《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规定,私家医院必须向卫
生署署长注册,有关医院必须符合关于房舍、人手或设备等方面的规定。同时,
署长亦获得授权,可以巡查任何医院楼宇,以及审查条例规定须要备存的纪录。
3.以上简述的发牌条款大致上与个别医院是否能够因应其服务性质及服务范围,
妥善地作出房舍、人手及设备上的安排有关。每间医院尚须接受若干额外的规管
,例如医疗及辅助医疗人员的注册及纪律监管,或其他任何各有关当局可能订定
的要求,例如消防安全及危险品储存方面的规定。
4.香港法例第 165 章规定,假如署长信纳注册申请人,或其在医院雇用的任何人
不是适当的人选;或医院的处所并不适合用作医院用途;或医院并非由一名符合
资格的医生或一名注册护士主管;或医院內并无适当比例的注册护士,则署长可
以拒绝替有关医院注册。
规管及监察
5.卫生署自1991年接管签发私家医院牌照的法定职能起,便在私家医院首次注册
前或按年续牌前派员到医院巡查。为协助卫生署评估各私家医院的注册条件是否
符合规定,每间医院均须向卫生署提交报告,具列其组织架构、人手、设备、仪
器及服务、员工的发展、教育及训练、医院的未来服务及发展计划等资料,供卫
生署参考。除上述按年进行的工作外,卫生署亦会在有需要时派遣专责人员前往
巡视,或进行「突击巡查」。
6.目前医院采用的各项标准,大部分采纳自1990年医务发展委员会所作出的建议
。有关标准包括两套准则,一套用于规管医疗专业人员,另一套针对医院运作。
对前者来说,规管工作依靠医务委员会、香港医学专科学院及其评审制度执行。
至于后者,医务发展委员会曾制定一份「医院标准指引」,并已把这份指引发给
所有私家医院。该份指引阐述了提供优质医护服务方面,一些被认为是最重要的
医院做法,其內容涵盖机构组织及行政、人手、设施及仪器、政策及程序、病人
权益、职员发展及教育,以及评估方面。
7.虽然各医院均已制定其內部监管制度,细心监察包括服务范围、医院卫生、感
染控制、化验设施、安全措施及设备保养等一般问题,但是卫生署也向各医院发
出适切的指引、建议及医疗警戒,供医院参考或遵行。如有需要时卫生署更会与
这些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举行会议。
8.已注册的医疗机构须呈报各项资料,包括医院治疗的住院病人资料,院內死亡
数字、产期统计数字,以及例如疾病及传染病报告等其他资料。各医院亦有责任
按卫生署署长的指示,就关乎公众健康的事故或有关病人护理的事宜提交报告。
征询意见
9. 谨请各议员注意这份文件的內容。
卫生署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1. 截至1997年年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