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卫生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会议
中医药立法工作的进度报告


目的

政府建议立法规管中医执业以及使用和销售中药等事宜,本文件旨在阐述这方面
工作的进展。

背景

2.本年三月,我们向临时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讲述我们对于规管本港中医药的
建议。近几个月,香港中医药发展筹备委员会和辖下专责小组开会讨论了建议的
细节,而我们亦继续征询中医和业內人士的意见。我们现正根据收集到的意见,
草拟中医药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当中拟涵盖的主要范围现于下文扼述。

建议的规管架构

结构


3.条例草案就设立一个规管架构作出规定,规管架构由一个委员会、两个分组及
六个小组组成。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负责监察整个中医药规管制度,并就有关的政
策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委员会设有中医组和中药组,分别负责规管中医药两大
范畴;两个分组各设三个小组,处理不同范畴的规管工作,包括注册、发牌、纪
律等事宜。

4.上述委员会、分组和小组的大部分成员都是中医药界人士,以体现业界的"自我
规管"精神。成员当中,也有来自政府和其他社会界别的代表,以确保这个规管组
织能全面向市民负责。

规管中医

法定注册制度


5.条例草案会为中医确立法定的注册制度,以确保只有那些具备所需知识水平和
执业经验的人士,才会获准行医。所有全科中医师、骨伤科中医师和针灸科中医
师均须按规定注册。

6.为评审申请注册者的能力,当局会举行执业试。只有考试及格的人士才会获准
注册成为中医。

7.不过,由于目前在香港执业的中医为数不少(约7 000名),我们建议条例草案为
这批中医作出过渡安排,让执业中医可无须参加执业试而获得委员会注册。经广
泛征询中医药业界的意见后,我们提出以下过渡安排:

  1. 连续在香港执业满15年的中医,可无须参加执业试而获得注册;

  2. 连续在香港执业超过10年但不足15年的中医,如具备中医组认可的学历,
    可无须参加执业试而获得注册;

  3. 连续在香港执业超过10年但不足15年的中医,如未取得认可学历,但能通
    过中医组的注册评核,亦可获豁免参加执业试;

  4. 连续在香港执业不足10年的中医,如具备认可学历,则可在通过中医组的
    注册评核后,获豁免参加执业试;以及

  5. 执业不足10年的中医,如未取得任何认可学历,则须参加执业试。

执业试

8.申请注册的人士,如上述过渡安排不适用于他们,一律须参加执业试。他们必
须先向中医组证明已圆满修毕该组认可的中医执业训练课程,才有资格应考。至
于执业试的课程、形式、评核准则和其他有关事宜,会由中医组厘定。

有限度注册

9.条例草案会就中医组批准的有限度注册,作出规定。条例草案会订明,由教育
机构委聘主要从事临床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中医,如具备所需的资历和经验,而申
请又得到有关的教育机构支持,则可获准在一段指定期限注册。

执业证明书和持续教育

10.中医在注册后必须申请并领得执业证明书,才可行医。证明书可予续期,但为
了保持执业水准,中医组有权要求证明书持有人出示接受持续中医教育的证明,
作为续期条件。中医组会厘定有关持续中医教育的要求,包括对课程和研讨会进
行学术评审。

纪律制度

11.条例草案会订明设立规管中医的纪律制度,以处理所有指称中医药业人士医治
失当或行为不检的事宜。中医组会就指称注册中医医治失当或行为不检的事件进
行调查研讯,并在有需要时采取适当的纪律行动。

规管中药

中药材


12.我们建议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为规管起见,编订一份常用中药材名单和一份烈性
中药材名单,并规定售卖或使用这些烈性中药材,必须获得中医处方。至于常用
于菜肴和药材汤的中药材,如冬菇、莲子等,则不会列入名单之內。

13.从事名单上所列中药材业务的零售商和批发商/进口商,须受到发牌管制。发
牌条件会由中药组订定,预料管制范围会包括中药材的贮存、标签和包装等事宜
。牌照持有人须提名合适的有经验人士,负责打理中药材。

中成药

14.条例草案会规定,所有在本港制造或出售的中成药均须经中药组注册。进口的
中成药会由外地制造商的代理人或代理商办理注册手续,而在本港制造的中成药
的注册事宜,则由本地制造商负责。

15.中药组在决定是否批准中成药的注册申请时,会考虑药物的安全程度、质素和
效用。对于进口的中成药,中药组会考虑制造药物的方法、标准和环境。此外,
中药组或会要求进口中成药的制造商作出承诺,准许有关当局巡查制造药物的设
施和程序,以及遵守中药组所订的任何条件。

16.中成药制造商和批发商/进口商也须受到发牌管制,这套发牌制度与规管中药
材的发牌制度相若。不过,零售商无须申领牌照,因为供出售的中成药已获注册
。中药组会制订有关的发牌条件,规管的范围包括仓库和厂房的卫生情况、制药
过程的质素控制,以及药物的包装和标签等。

过渡期的注册和发牌事宜

17.为尽量减低立法初期中药业界受到的干扰,条例草案会订明过渡期的注册和发
牌安排。如业界人士已在指定期间向中药组申请注册或牌照,他们可如常营业或
执业,一如已获注册或发给牌照,直至申请得到批准或遭否决为止。

规管中药的其他条文

18.条例草案亦会载有条文规管其他事宜,包括盛载中药的容器和包装须附有的标
签和标记、就中成药签发临床试验证书或药物测试证书、就出口中成药签发自由
销售证书等。

立法程序和实施时间表

19. 我们现正按照下列时间表进行有关工作:

    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一九九九年首季
    制定有关附属法例一九九九/二零零零立法年度
    为中医注册由二零零零年开始
    规管中药由二零零零年开始分阶段实施


卫生福利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