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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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和供应药物的监察
目的
现时药物均由「药房」、「药行」和注册医生销售或供应。本文件旨在向各议员报告药物销售和供应方面的监察工作。
有关「药房」及「药行」的发牌事宜
2. 「药房」或「药行」均须领牌方可开业。现时负责发牌的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是一个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成立的法定组织。申请人必须在销售药物方面具有足够经验、知识和良好纪录,才会获得发牌。
3. 「药房」是获准售卖受管制药物的店铺,一般以「R-x」标志作识别。所有「药房」均须聘请一名全职注册药剂师,亲自监督配发处方药物及销售列为第I部毒药的工作。药剂师必须在「药房」內展示其注册证明书及当值时间,而有关的店铺必须具备足够的配药和销售药物的设施。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亦编制了「药房」的工作守则,已就注册药剂师的专业自主性、「药房」为服务所作的宣传及店铺內的工作环境等事宜订定准则。
4. 「药行」虽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只可出售和管有少数种类的药物。这些药物可以在沒有医生监督或药剂师指示的情况下安全使用。
5. 截至本年8月底为止,本港共有317间「药房」和2,501间「药行」。
监察「药房」和「药行」的工作
6. 管理局在卫生署提供的行政支援下监督「药房」和「药行」,确保它们遵守法例,同时监察「药房」遵守其工作守则。现时适用于「药房」的法例规定包括:
- 所有药物必须先注册才可出售。
- 部分药物必须凭医生处方及在注册药剂师监督下才可出售。
- 另一些药物(第I部毒药)无须医生处方但必须在注册药剂师监督下方可出售。
- 危险药物、凭处方供应的药物和一些止咳药须贮存在上锁的地方,锁匙须由注册药剂师保管。
- 危险药物、凭处方供应的药物和部分止咳药的销售必须保存纪录。
7. 卫生署的药剂督察会突击巡查「药房」和「药行」,确保它们在管有、出售、贮存各类药物和保存纪录方面均符合法例的规定,并在有关工作守则的标准方面提供专业意见。
8. 卫生署的药剂督察平均每年巡查每间「药房」和「药行」两次,有违规纪录或曾遭投诉者接受巡查的次数会较为频密。1998年全年的巡查次数为6,408次。
9. 除了巡查外,有关方面亦会透过试买行动辑拿非法销售药物者,而卫生署在1998年间便采取了共9,399次试买行动。当局在巡查或试买行动中发现违规者后会咨询法律意见,决定是否对有关人士提出起诉。卫生署在1998年间曾提出51宗起诉,其中大部分涉及在沒有医生处方的情况下出售须凭处方才可出售的药物、在沒有注册药剂师监督下出售某些止咳药、或管有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
10. 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亦会对遭法庭定罪的「药房」采取纪律处分,最终可能会吊销其牌照一段时间或作书面警告。于1998年间共有15间「药房」被吊销牌照,7间被书面警告。如果定罪事件涉及注册药剂师,其本人亦会遭受纪律处分。自本年1月起至今,因被定罪而遭谴责的药剂师共有两名,被取消资格一段期间的药剂师则有一名。
11. 同样,被法庭定罪的「药行」亦可能被吊销牌照或被书面警告。在1998年间,共有3间「药行」被吊销牌照,另外有18间被书面警告。
对注册医生的监察
12. 所有注册医生均须遵守《医生注册条例》的条文和医务委员会发出的「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注册医生有权在执行其专业时供应药物,但他们须遵守有关使用药物的法例,包括:使用已注册药物、为他供应的某类指定药物备存适当纪录及适当贮存危险药物。
13. 卫生署在1998年曾调查6宗注册医生非法供应药物的投诉,其中一名注册医生因未为危险药物备存适当纪录而被定罪。该案更被转交医务委员会作纪律处分。
卫生署
一九九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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