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817/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ITB/1
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与
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联席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4月2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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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3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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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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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单仲偕议员(主席)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 何锺泰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慧卿议员
霍震霆议员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何承天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
李永达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鉴林议员
缺席委员 :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丁午寿议员
朱幼麟议员
吴清辉议员
# 涂谨申议员
蔡素玉议员
罗致光议员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邓兆棠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家富议员
谭耀宗议员
# 亦为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I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
郑汝桦女士
库务局副局长
郭立诚先生
工务局总助理局长
郑定宁先生
港岛及离岛拓展处处长
张大恩先生
拓展署总工程师
黃铭滔先生
运输署总交通工程师(港岛)
关志伟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署任)
刘国昌先生
列席职员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高级主任(1)4
袁家宁女士
I 选举主席
单仲偕议员获选为联席会议的主席。
II 政府当局简介数码港发展计划
(于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于会后送交全体议员参阅的一套资料文件)
2. 何承天议员申报利益,表明由他出任董事的公司,曾经就数码港计划向盈科拓展集团(下称"盈科")提交一份建筑建议书。
3.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利用投影机,向议员讲述数码港计划的财务安排及最新进展情况,以及有关该计划的重要基建配套设施工程。
数码港计划的政策影响
4. 李永达议员询问,政府当局并未透过惯常的土地竞投程序,便将数码港计划的发展权批予盈科这间私人商业机构,是否意味政府有意改变一贯奉行的批地政策。他并不认同政府当局有充分理由偏离行之已久的公开及公平竞爭原则。刘慧卿议员及张永森议员赞同李议员的意见。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解释,利用物业发展的收益为基建设施工程筹集资金,有先例可援。鉴于数码港将会成为香港经济基建的重要一环,而且数码港亦会令其他经济行业得益,因此政府当局认为,利用物业发展来推展数码港计划,实属恰当。
5. 张永森议员对上述理由表示怀疑,并指政府当局将合约批予盈科,明显存在私相授受的情况。他察悉多间物业发展商曾就数码港另行向政府提交一项建议,为公众利益着想,他要求政府当局重新考虑此事。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答称,各物业发展商只是对数码港的附属物业发展部分有兴趣,直至目前为止,他并无接获由有关发展商提出的任何正式建议,表示准备发展该计划的资讯科技部分。
6. 李家祥议员指出,政府是主要的土地供应者,有能力透过多种不同途径影响物业价格,并因此质疑政府参与地产发展项目的理据,认为此举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强调,政府的主要目标在于发展数码港。透过发展附属住宅物业而得到收入,只不过是次要问题。事实上,透过附属住宅物业获得收入,只是纯粹作为发展数码港计划的融资工具。然而,在谈判过程中,政府实有需要维护本身的权益。任何透过这个途径而获得的额外收益,都会拨归政府一般收入。
7. 张永森议员指出,政府当局决定将数码港发展权批予盈科的程序,并无先例可援。他促请政府当局就决定将发展权批予盈科一事作出解释。为确保有公平的竞爭环境及增加透明度,他又强调政府当局有需要就日后以官商合作模式进行计划制订政策,并就资本方面的要求及其他程序上的事宜订明清楚的指引。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答允研究张议员的意见。
其他建议
8. 有议员询问,如有其他公司愿意承担数码港计划的资讯科技及住宅两个发展部分,而所提出的条件亦不逊于盈科,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将数码港计划批予其他公司发展。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数码港计划能否成功推行,关键在于在数码港开设办公室的租戶是否组合得宜,以及能否吸引一流的资讯科技公司在港拓展业务,推展创新的资讯科技应用方法。有鉴于此,政府必须考虑倡议推行计划的机构是否有能力游说多间大型资讯科技公司成为数码港的主要租戶。鉴于盈科在资讯科技行业享有很高地位,当局相信由盈科负责推展这项计划实在非常适当。张文光议员关注,此等先决条件可能会令盈科得以垄断巿场;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强调,鉴于数码港部分将由政府全权拥有,垄断情况绝对不会出现。此外,政府亦有意把其在这项计划上的住宅发展项目部分的应占"股份"权益售予第三者,对于各机构可能建议进行的其他资讯科技发展项目,亦会以开明的态度,因应个别项目的情况作出考虑。至于数码港方面,建筑工程将会由盈科负责,并于落成后转交政府。因此,垄断情况绝对不会出现。
9. 张永森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考虑要求盈科就住宅发展项目部分的土地预先支付十足或部分地价,以确保当局能够取回土地现时的十足市值。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答时解释,从附属住宅发展项目所得到的收入将用以推展数码港计划。在拨出足够款项来完成该计划及设立为数2亿元的发展基金后,所得利润将根据双方各自的出资额摊分。政府的出资额将按附属住宅项目土地在盈科获批发展权时的价值计算。盈科的出资额则以其所须承担的最高投入资金计算。
决策过程
顾问研究
10. 李永达议员及李华明议员指出,由政府当局进行的咨询工作有误导之嫌,因为参与人士不知道政府当局有意容许发展商利用从附属住宅发展项目所取得的收益来资助数码港计划。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强调,政府当局容或未能与曾经咨询的资讯科技公司研究所有可行的发展方法,但却完全无意误导这些公司。他请议员参阅由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的附件A,该附件载列该顾问研究及研究结果的详情。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补充谓,各资讯科技公司就建议的数码港计划进行讨论时,可以随意就这项计划发表意见,顾问公司并沒有为此而订定固定的议题。事实上,从附属物业发展得到收益,只不过是其中一种融资方式。进行咨询工作的主旨,在于征询业內人士意见,以了解他们认为怎样才可以成功推行数码港计划。但总括而言,各参与者对兴建数码港所表达的兴趣不大。
11. 李华明议员进一步指出,数码港计划能否成功推行,关键在于附属住宅发展项目,故此在进行咨询期间,当局实应尽早强调这点。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坚称,数码港计划能否成功推行,关键在于能否在最短的时间內,吸引到一流的资讯科技/资讯系统公司及专业人才汇聚香港。
12. 刘慧卿议员质疑,顾问公司在进行研究时是否只是单靠由盈科提出的意见书来作出评估;若然,该顾问公司能否作出独立的评估。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表示,就香港发展数码港一事进行策略性评估时,顾问公司曾进行个案研究,从中汲取其他国家发展同类项目的经验。经粗略研究后,顾问公司基于各个发展项目的不同背景而挑选了3个海外国家发展项目进行更深入的评估,包括位于印度班加罗尔(Bangalore)的软件科技园(Software Technology Park)、位于美国纽约的斯塔腾岛卫星电讯港(Staten Island Teleport)及位于德国柏林的重点卫星电讯港(Focus Teleport)。顾问公司继而进行了第二期研究,就盈科所建议的数码港设计和规格,向有可能租用数码港的公司收集意见,并征询它们对成为数码港租戶的兴趣。由于从事资讯科技/资讯系统业的公司众多,故此顾问公司在进行咨询时亦需要鉴定哪些公司属于有可能租用数码港的商戶。顾问公司在晤谈过程中所接获的意见,曾用作与盈科进行磋商的基础,以促进此过程。
13. 刘慧卿议员质疑,该顾问研究于短短数个星期內完成,到底能否准确评估有关情况,以助政府当局作出决定。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强调,顾问公司所咨询的人士均是不同专业的代表,故此该顾问研究应可得出可靠的结果,以供参考。此外,顾问公司亦会跟进所咨询人士的意见,以确保数码港计划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鉴于议员一再提出要求,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答允考虑提供顾问研究报告的全文,供议员参阅,但会删除敏感的资料。
(会后补注:经删除敏感商业资料的顾问研究报告,已随立法会CB(1)1314/98-99(02)号文件送交所有议员参阅。)
14. 刘慧卿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委聘进行顾问研究的顾问公司名为安达信企业咨询部,并得悉有一位行政会议成员是该顾问公司的高级合伙人。她关注到有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以及顾问公司就数码港计划进行顾问研究和该位行政会议成员就数码港计划作出决定时能否保持不偏不倚。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澄清,政府当局经公开招标程序委聘安达信企业咨询部进行顾问研究,当时绝无考虑该公司的高级管理层问题。不过,基于保密理由,他拒绝透露有关行政会议的会议过程细节。为此,议员同意由主席致函政府当局,要求澄清该位行政会议成员有否申报其个人利益,以及在讨论数码港计划时有否避席并于投票时弃权。
(会后补注:主席业已就此致函行政署长。该函件及有关回覆已随立法会CB(1)1312/98-99号文件送交全体议员参阅。)
议员对决策过程的一般观察所得
15. 据政府当局文件第3、6、8及9段所汇报的事件经过,刘慧卿议员质疑数码港计划发展迅速,竟于短短数个月內决定落实推行。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指出,政府当局采取的迅速行动,足证政府当局办事极具效率。
16. 刘慧卿议员指出,本港一名主要地产商曾于1998年年底表示,由于香港的政治环境有所改变,他为此而打算取消一项在香港进行的大型投资项目。刘议员进一步质疑,政府在决定把数码港的发展权批给盈科时,是否因这主要地产商所发表的言论而备受压力,因而作出这项决定。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强调,在作出决定时,并无将该等公开或私下作出的言论放在考虑之列,而在决策过程当中,亦无受到任何压力。
17. 李永达议员亦质疑数码港计划的决策过程,并指据某些传媒报道,行政长官和盈科领导人于1999年1月出访以色列,有助成功落实数码港计划。他询问此事是否属实,并关注倘若此事属实,便会令香港一直享有的公平竞爭美誉蒙上污点。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由于政府当局早于1998年12月已经在原则上接纳了数码港计划的构思,因此指政府是在行政长官和盈科领导人出访以色列之后才作出有关数码港计划的决定,与事实并不相符。就此,他指出盈科早于1998年年中已将有关发展数码港的构思提交政府考虑。政府考虑过整项计划后,于1998年11月委聘安达信企业咨询部就在香港发展数码港的构思及这项计划可为香港带来的经济利益,进行策略性评估。顾问公司于1998年12月向政府提交有关的评估结果。政府当局认为数码港计划可为香港带来经济利益,遂开始与盈科展开深入的磋商。与此同时,顾问公司着手进行第二期研究,就盈科所建议的数码港设计和规格,向有可能租用数码港的公司收集意见,并征询它们对成为数码港租戶的兴趣。
18. 陈鉴林议员则对政府当局以极具效率的方法落实数码港计划表示赞赏,并鼓励政府当局继续积极回应市场需要,以期发展其他更具创意的计划。陈议员又询问,如果各界对数码港计划的反应热烈,当局会否扩展该计划,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指出,政府有意将数码港计划发展成为一项旗舰计划,藉以推动本港资讯科技的发展。他察悉陈议员的意见,就是各现有工业村內的空置单位应作有效调配,以支援资讯科技业的发展,并汇报政府当局现正考虑将科学园的其中一部分拨作这些用途。他进一步汇报,工商局现正进行评估,以了解政府当局为各类工业及科技提供的不同支援服务,如何能更有效地发挥相辅相成的作用。
有关与盈科达成的现有安排的关注
租用安排
19.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向杨耀忠议员保证,盈科爭取到的租戶会有助达成目标,把香港发展成为荟萃资讯创作人才的中心。他指出,政府除保持对数码港的管理权外,亦会在甄选申请者方面订定详尽的程序,以确定只会让合适的租戶租用数码港。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补充,所有准租戶均明白数码港的发展重点,他们并非只为享受优惠的条款而租用数码港。事实上,部分租戶现正考虑在数码港设立多媒体实验室及拓展业务,以推广电子商业。因此,从较宏观的角度来看,数码港计划亦有助促使香港的资讯科技公司调整其投资策略。
20. 李家祥议员察悉,当局在订定数码港的租金水平时会参考香港竞爭对手的同类计划,以确保所订租金水平具有竞爭力。因此,他认为数码港本身的设施和租金已相当吸引,盈科在爭取一流的资讯科技公司成为数码港租戶方面的贡献只属有限。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盈科在签署数码港意向书时,已成功爭取到8个主要租戶,因此盈科在此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与其原先所作承诺比较,可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关于政府当局有否尝试爭取租戶却无功而回,以致需要寻求盈科合作才可成功推广数码港,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重申,由于盈科致力进行游说工作,共有8间大型资讯科技公司已表明将会成为数码港的主要租戶。要成功说服这些公司重新部署其业务计划和经营策略,以配合香港发展数码港的计划,绝非唾手可得的简单工作。盈科所采取的巿场策略,以及盈科本身建立的关系网络,都是成功取得8间大型资讯科技公司同意成为数码港主要租戶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政府选择与盈科合作,也是基于多项因素而非单靠一项因素便作出这个决定(即并非纯粹因为盈科有能力游说多间大型资讯科技公司成为数码港主要租戶而作此决定)。
其他安排
21.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答覆张永森议员时证实,虽然盈科可藉着住宅部分的用地发展权获得按揭贷款,为数码港计划的建造工程融资,但就摊分利润而言,该笔款项将不会被视作盈科出资额的一部分。鉴于张议员关注这项安排所带来的风险,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澄清,政府只是将土地发展权批予盈科,而并非批出该幅土地。此外,一如政府当局的文件第9(c)(iii)段所述,若盈科在筹集数码港计划所需资金时以有关的发展权作为抵押,就必须提交银行担保书(或同类的公司担保书)。在这个情况下,若盈科违规,政府亦会获得保障,无须把发展权批予有关银行。政府当局亦会规定盈科在按揭协议內订明,如有关银行因盈科无力偿还债务而获得发展权,该银行就必须履行盈科在发展该计划方面所须履行的同样责任,包括与发展住宅部分无关的责任。
22. 至于计划协议內是否订有惩罚性的条款,以备盈科令该计划有所延误时可供引用,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在此情况下,盈科须补偿政府在租金收入方面所蒙受的损失。此外,盈科作为数码港其中一个主要租戶,倘该计划有所延误,盈科本身亦会因未能按时开展其业务计划而蒙受损失。对于议员要求获得该协议的文本,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和副局长解释,由于该协议将载有盈科其他商业协议的资料,例如盈科与银行的融资协议,因此实在不宜公布该协议內容。不过,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察悉主席提出的建议,即要求当局提供一份已删除敏感商业资料的协议文本,供议员参阅。
23. 张文光议员得悉,盈科除负责兴建数码港外,亦获委托兴建造价为7亿9,100万元的相关重要基建工程。他质疑这项安排是否恰当,以及所订造价的水平是否合理。他认为当局应按惯常做法,把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以确保公平。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解释,在向工务小组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提出拨款建议的同类工程项目中,聘用工程项目的承建商承造相关的重要基建工程,是现行的一贯做法。港岛及离岛拓展处处长证实上述做法并解释,为确保计划能顺利和迅速开展,实有必要作出这项安排,因为地盘用地往往有所限制,亦须顾及工程规划等考虑因素。在兴建九号货柜码头及屯门內河船码头时亦曾作出这项安排。政府当局应议员的要求,答允提供更多有关这项安排的例子。
(会后补注:所需的资料已于1999年5月5日的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其后并随立法会CB(1)1275/98-99(03)号文件送交全体议员参阅。)
环境方面的关注事项
24. 刘慧卿议员指出,根据资料文件第28及35段所载,城市规划委员会已迅速通过有关数码港计划的改划用途地带要求,而环境咨询委员会属下的环境影响评估小组委员会亦已迅速通过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她询问当局有否正式依循有关程序,以及有否向这些委员会施加压力,以期数码港计划可迅速开展。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是依循一般程序向城巿规划委员会及环境咨询委员会提交文件的。在这些委员会审批相关文件的过程中,政府并沒有向委员会施加任何压力。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补充,该份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其实花了数个月才拟备妥当,政府亦有依循《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规定的一般程序办事,包括在提交文件征求委员会通过前的30天,在报章及互联网公布工程项目研究概要。工务局总助理局长亦补充,由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侧重于道路及污水处理厂这类相关的基本设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而不论任何发展项目均必须设有这些基本设施,因此即使数码港计划当时仍未确定,当局也可预先进行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估,以便拟备报告。
25. 至于当局有否正视公众对数码港计划表示关注的事项,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在答覆刘慧卿议员时澄清,城市规划委员会只是同意有关的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刊登于宪报,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公众随后可于指明期限內提出反对意见。在指明期限之內,有关方面只可进行土地平整这类预备工程。她亦证实,任何因环境理由而反对数码港计划的意见,可转达城市规划委员会考虑。
财政方面的关注事项
26. 张永森议员询问,住宅部分的土地估价为港币80亿元,这数字是否已计及改划用途地带的因素及地价。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覆时澄清,由于有多间上市公司建议当局将用作兴建住宅部分的土地以拍卖方式出售,这数字其实是由代表这些上市公司的律师行所提出的保守价格。政府当局本身所订的估价,会以土地的最终用途(即用作住宅发展)作为依据。
27. 议员询问当局有否评估位于数码港邻近地区物业的现行价格,以及有否预测这些物业在数码港计划完成后的价格,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当局并无在此方面作出预测,但为达到财政规划的目的,当局曾就多种情况拟定多个方案。他进一步表示,因区內沒有新建单位供应,现时并沒有此方面的价格可供参考,不过,区內大部分二手楼宇单位的价格约为每平方呎4,000元,而这些二手楼宇,一般楼龄均较高。
28. 鉴于主席关注数码港的建筑成本偏高,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解释,当局在设定建筑成本上限时,住宅部分是参考优质住宅屋苑的建筑成本,而办公室单位则参考甲级商业楼宇的建筑成本。她进一步澄清,建筑成本亦包括所提供的设施和电讯基建设施。应主席的要求,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同意就建筑成本预算提供分项资料。
(会后补注:所需的分项资料已于1999年5月5日的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其后随立法会CB(1)1275/98-99(02)号文件送交全体议员参阅。)
总结
29. 鉴于当局很迟才提交文件,而部分委员又未能出席是次会议,议员同意应多举行一次特别会议,以便在该计划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通过前,议员有机会更深入讨论数码港计划。
(会后补注:该次会议其后订于1999年5月5日举行。)
30. 会议于下午5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