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716/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ITB
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12月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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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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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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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单仲偕议员(主席)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杨耀忠议员
罗致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李卓人议员
缺席委员 :
丁午寿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清辉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
- 胡瀚德先生
- 电讯管理局总监
- 王锡基先生
- 应邀出席者 :机构
- 亚洲资讯网络有限公司
- 市务推广副总裁
- 陈浩霖先生
- 城市电讯(香港)有限公司
- 主席
- 王维基先生
- 市场传讯经理
- 霍嘉慧小姐
- 消费者委员会
- 商营手法事务部首席主任
- 金马伦先生
- 商营手法事务部总主任
- 熊天佑博士
- 电子传媒及资讯服务协会
- 主席机构代表
- 黎秋华先生
- 汉泰亚洲理财有限公司
- 行政总裁
- 许国华先生
- 香港资讯科技协会
- 会长
- 区炜洪先生
- 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
- 秘书
- 莫乃光先生
- 执委
- 李庆裕先生
- 香港新电讯有限公司
- 市务总监
- 张东林先生
- 个人
- 黃平达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1)4
- 袁家宁女士
I 保障互联网服务市场公平竞爭的政策
主席解释,鉴于公众关注香港电讯拟收购香港星光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星光国际网络)
与互联网服务有关的业务(该宗拟进行的交易),事务委员会遂举行是次特别会议,讨
论上述议程项目。他请议员参阅由政府当局及香港电讯所提供的额外资料文件,该等
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
(会后补注:上述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的文件于会后随立法会CB(1)580/98-99(01)
及(08)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2.主席随后欢迎各代表团体出席会议,并邀请他们就该宗拟进行的交易和上述议程项
目发表意见。
与各代表团体会晤亚洲资讯网络有限公司(亚洲资讯网络)
(立法会CB(1)567/98-99(02)及580/98-99(02)号文件)
3.陈浩霖先生向议员简述亚洲资讯网络所提交的意见书,申明该公司反对该宗拟进行
的交易。亚洲资讯网络认为,该宗交易会令香港电讯IMS有限公司(香港电讯IMS)在互
联网服务市场的占有率高达70%,形成垄断局面,从而导致定价不公和竞爭减少的现
象,同时亦会局限了消费者的选择,这样不但会损及社会大众的利益,对香港发展电
子贸易的能力更尤其不利。
城市电讯(香港)有限公司(城市电讯)
(立法会CB(1)567/98-99(03)及580/98-99(03)号文件)
4.王维基先生请议员参考由城市电讯进行的意见调查的结果。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
分受访者均反对该宗拟进行的交易。他促请电讯管理局局长不要批准该宗交易,因为
该宗交易不但对消费者的选择构成负面影响,而且也不利于互联网服务市场与资讯科
技的发展。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
(立法会CB(1)580/98-99(04)号文件)
5.金马伦先生向议员阐述消委会所提交意见书的重点。据消委会的了解,假如该宗拟
进行的交易获得批准,香港电讯IMS在互联网服务市场的占有率就会是大约70%,届
时香港电讯IMS便有可能利用其在市场的支配优势来防止、限制或扭曲市场竞爭。因
此,消委会认为政府当局应参考其文件內胪列的各点,慎重考虑是否批准该宗拟进
行的交易。
6.金马伦先生进一步指出,待收购行动完成后,如要逆转因该宗收购行动而在市场
上造成的结构因素,即使并非绝不可能,也会非常困难。况且,香港电讯IMS目前
已经享有一定的巿场优势,无论是现有经营者还是新加入市场的经营者,都已经难
以与其竞爭。
电子传媒及资讯服务协会(电子资讯协会)
(立法会CB(1)580/98-99(05)号文件及由电子资讯协会会员进一步提交的意见书。上
述意见书已于会后随立法会CB(1)609/98-99号文件送交事务委员会委员参阅。)
7.黎秋华先生表示,电子资讯协会并沒有就该宗拟进行的交易订定共同的立场。他
向事务委员会简述由电子资讯协会进行的一项意见调查的结果。议员察悉大部分收
集所得的意见均表示反对该宗拟进行的交易。
汉泰亚洲理财有限公司(汉泰公司)
(立法会CB(1)567/98-99(04)号文件)
8.许国华先生请议员参阅由汉泰公司提交的意见书,并申明该公司反对该宗拟进行
的交易。他指出该宗交易会导致限定价格的现象,而消费者、电脑软件和互联网网
站內容的发展商和供应商、营商人士及电子贸易商的选择也会因而减少,并会造成
资讯垄断的严重危机。他随后特别指出资讯科技行业对香港经济复苏的重要性,尤
其是互联网及与网站有关的业务,对香港经济复苏尤其重要。他促请电讯管理局局
长不要批准该宗拟进行的交易,以确保资讯科技行业有公平的竞爭和健康的发展。
他进一步表示反对透过附加条件批准该宗拟进行的交易,指出这类条件不但难以执
行,而且实际执行起来的成本高昂。
香港资讯科技协会(资讯科技协会)
(立法会CB(1)580/98-99(06)号文件)
9.区炜洪先生表示,资讯科技协会支持公开、自由及公平的竞爭环境。该会又指出
,在资讯科技行业內,超过90%的公司都是中小型企业,因此该会关注中小型企业
与原本已享有竞爭优势的机构之间是否能够公平竞爭。他随后强调中小型企业在协
助香港经济复苏方面所能够作出的贡献,并促请政府检讨及推行长远的政策,确保
各大小机构均能够在资讯科技行业內公平竞爭。
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
(立法会CB(1)580/98-99(07)号文件)
10.议员察悉,无论电讯管理局局长在批准该宗拟进行的交易时是否附带条件,香港
互联网供应商协会都反对该宗交易,因为该会认为该宗交易会对竞爭造成不良影响
,而且更可能会使到香港电讯可以透过香港电讯IMS加强其在互联网主干市场以至
整个电讯市场的支配优势,并进而操控香港的资讯基建。莫乃光先生认为,即使当
局对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加入市场不设任何障碍,亦不能抵消这种支配优势。此外,
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亦认为,政府先前支付67亿元予香港电讯,是为了结束其在
对外电讯服务市场的垄断局面,但随后这笔款项反而有助香港电讯在另一个市场建
立垄断势力,这种发展趋势殊不可取。
香港新电讯有限公司(新电讯)
(立法会CB(1)573/98-99(01)号文件)
11.张东林先生表示,鉴于该宗拟进行的交易倘若获得批准,香港电讯IMS的市场占
有率预计将会超逾63%,因此新电讯极为关注该宗拟进行的交易对竞爭构成的不利
影响,以及因而对消费者的权益和选择所造成的影响。张先生认为,该宗拟进行的
交易会构成违反香港电讯IMS的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规定的行为,因为该牌照
的一般条件第7条及特别条件第13条订明,香港电讯IMS不得订立任何妨碍竞爭的协
议,以在任何方面"防止或限制竞爭"。张先生声称,香港电讯IMS其实已在利用其与
母公司之间的关系,透过共同发挥协同增效作用而取得优势,进行妨碍竞爭的行为
,他同时指出,由于互联网市场缺乏保障竞爭措施,如果批准该宗拟进行的交易,
香港电讯IMS将能够进一步滥用因该宗拟进行的交易而形成的优势。
12.张先生其后促请议员和政府不要支持该宗拟进行的交易,即使真的批准进行这宗
交易,亦应在批准时规定香港电讯IMS必须遵守若干附加条件,有关附加条件载于由
新电讯提交的意见书第4页(该意见书只备英文本)。
黃平达先生
(立法会CB(1)573/98-99(02)号文件)
13.黃平达先生从个人角度陈述其对该宗拟进行的交易的意见。他强调,只要客戶能
保留权利,可以自由选择和转換网络,而整个互联网巿场亦存在公平竞爭,则由哪
个机构拥有现时的巿场并非重要问题。他在阐述其意见时特别强调,有需要保持互
联网市场生气勃勃。
与政府当局会商
(立法会CB(1)567/98-99(01)及580/98-99(01)号文件)
14.电讯管理局总监向议员简述政府当局于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的资料文件,并解
释电讯管理局局长介入该宗拟进行的交易的法律根据、其在审批该申请时所考虑的
主要因素,以及其在处理此事时所采取及考虑采取的步骤。他进一步向议员保证,
虽然政府当局在咨询工作进行期间不会就拟进行的交易发表意见,但政府当局将会
在作出决定前,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该宗拟进行的交易对市场竞爭的影响、消
费者的利益、现有客戶所享用的服务能否延续及服务素质等,同时亦会考虑各代表
团体及议员在是次会议席上所发表的意见。电讯管理局总监在回应议员的提问时表
示,据他理解,电讯管理局局长获赋权在批准拟进行的交易时施加适当的条件,但
仍须待其法律顾问确覆,电讯管理局局长是否获赋这项权力。他证实,倘电讯管理
局局长在批准拟进行的交易时附加条件,香港电讯IMS及星光国际网络可能会各自
保留其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
一般商议事项
15. 助理法律顾问3在回答主席的提问时表示,根据《电讯条例》的规定,立法会无
权否决该宗拟进行的交易,但她强调,电讯管理局局长有责任在就此事作出决定时
合理行事。倘若有人认为作出决定的程序不合理,则任何有利害关系而因该项决定
感到受屈的一方可申请司法覆核。
16.至于在决定市场是否存在支配优势时,市场占有率所占的比重有多大,电讯管理
局总监证实,市场占有率只是须予考虑的其中一项因素。最关键的考虑因素是有关
机构具备的市场力量,是否会令客戶毫无选择余地。換言之,市场份量才是更为重
要的考虑因素。他进一步告知议员,电讯管理局局长会透过进行公众利益测试,评
估该宗拟进行的交易有何利弊。
17.城市电讯的王维基先生强调,由于香港电讯本身已在固定电讯网络服务(固网服
务)市场占有巿场支配优势,因此当局有需要特别注意香港电讯IMS可透过与其母公
司香港电讯的关系而得以共同发挥的协同增效作用。他表示,固网服务市场有98%
由香港电讯操控,而电讯设施方面的竞爭,则要到2000年1月1日才展开,在此之前
,对外租赁线路服务仍然由香港电讯独家提供。由于租赁线路的费用占提供互联网
服务所需成本的大部分,香港电讯IMS又很可能可透过香港电讯得以优惠价格接达
这些必要设施,而且完全不受限制,因此,香港电讯IMS其实已经较其竞爭对手占
了绝对优势。王先生又补充说,鉴于香港电讯IMS几乎肯定会租用香港电讯的线路
来提供互联网服务,因此,如果该宗拟进行的交易获批,香港电讯取得的租赁线路
收入将会增加,而其他固网服务营办商从这方面取得的收入相对而言便将会较少。
18.新电讯的张东林先生同意王先生的看法,并提醒议员这种协同增效作用还能产生
交叉补贴的现象,以致有关机构可以低廉的价格集合提供服务。香港互联网供应商
协会的莫乃光先生进一步指出,香港电讯在集合提供服务时,亦往往只选择与其相
关联的公司合作,以致这种协同增效作用根本不会惠及其他营办商。鉴于此种情况
,以及电讯市场內不同业务类别的发展之间的互为影响,各代表团体均认为,香港
电讯既已在固网服务巿场享有巿场支配优势,实在有需要防止其再透过香港电讯IMS
在互联网服务市场同样取得优势。
19.电讯管理局总监在回应时解释,政府当局就该宗拟进行的交易作出决定时,亦会
考虑这宗交易对每个相关市场,包括固网服务及国际直拨电话服务市场,可能带来
的影响。对于业內人士表示关注的事项,他进一步作出以下回应
- 关于设施方面,香港电讯不得阻挠其他营办商接达其对外租赁线路,
所收取的费用亦不能高昂得超乎合理水平。此外,香港电讯不得向其
相联公司收取较低的费用。
- 至于集合提供服务方面,虽然香港电讯IMS的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
并无明文规定不得集合提供服务,但香港电讯的固网牌照对集合提供服
务却有所限制,规定香港电讯不得集合提供数项服务,而沒有同时让客
戶有权只选用整套服务的其中一项或多项服务。此外,为避免出现交叉
补贴的情况,香港电讯也须每 3个月就其辖下不同的商务机构向电讯管
理局局长提交独立的帐目。香港电讯IMS的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亦
规定,其帐目必须与香港电讯的帐目分开。
20.议员促请政府当局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市场上有机构享有支配优势。电讯管理
局总监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一直密切留意巿场情况,防止有机构在市场享有支
配优势。他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就该宗拟进行的交易作出决定时,会慎重考虑此
举对日后的市场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此外,一旦有任何营办商因该宗交易而在市场
上取得支配优势,政府当局定会作出更大程度的规管,包括在需要时规定有关营办
商必须事先获得电讯管理局局长批准,才可提供新服务或修订现有服务的收费。
21.一位议员促请政府当局采取积极措施,遏止妨碍竞爭的行为,而不应待妨碍竞爭
行为已经出现时才着手处理。电讯管理局总监在回应时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亦认
同现时的罚则水平过低,无法对妨碍竞爭的行为产生阻吓作用。有见及此,政府当
局将会建议修订《电讯条例》,以提高罚则水平。他进一步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
向香港电讯发出口头警告,倘香港电讯违反其牌照內有关反竞爭行为的规定,当局
可能会暂停或撤销其牌照。
22.一位议员就该宗拟进行的交易发表意见时请政府当局注意,星光国际网络的员工
关注,假如香港电讯IMS成功收购星光国际网络辖下与互联网服务有关的业务,他们
是否仍有权支取年终双粮。
23.主席多谢各代表团体出席是次会议,并告知各代表团体,如果他们尚有进一步的
意见,欢迎以书面告知事务委员会,或向政府当局提交进一步的书面意见。
24. 会议于下午12时2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