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88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ITB/1

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5月5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单仲偕议员(主席)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何锺泰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张永森议员

缺席委员:

丁午寿议员
朱幼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耀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项目I及II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

议程项目I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
郑汝桦女士

工务局总助理局长
郑定宁先生

港岛及离岛拓展处处长
张大恩先生

拓展署总工程师
黃铭滔先生

运输署总交通工程师(港岛)
关志伟先生

议程项目II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
丁叶燕薇女士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
胡瀚德先生

电讯管理局总监
王锡基先生

列席秘书:

署理总主任(1)3
刘国昌先生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4
袁家宁女士


I 数码港计划

主席请议员察悉下列于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的文件:

  1. 由秘书处拟备的《有关数码港计划的关注事项一览表》

  2. 一份题为"建筑成本预算,数码港计划 -- 数码港部分"的资料摘要

  3. 一份题为"近年委托私人发展商进行的工程计划例子"的资料摘要

  4. 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代表多间发展商的来函

    (会后补注:上述文件于会后随立法会CB(1)1275/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备存。)

2. 议员察悉,此议程项目已于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与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于1999年4月29日举行的联席会议席上讨论。

3. 张永森议员申报利益,表明他是一间律师行的合伙人,而该律师行可能会代表参与数码港计划的一方行事。应主席所请,他答允于会后再作补充,具体说明所申报的利益。

    (会后补注:张议员具体说明其申报利益的函件随立法会CB(1)1295/98-99号文件送交全体议员参阅。)

4. 有关题为"近年委托私人发展商进行的工程计划例子"的资料摘要,李华明议员质疑所引述的例子是否切合所要说明的情况,因为当中并无任何工程计划像数码港般涉及住宅发展项目。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解释,对于一些与私人工程计划同步进行,并构成该计划主要部分的基建工程,政府一贯的做法都是委托有关发展商进行该项基建工程。他指出,钻石山交汇处工程与一项住宅发展计划相关,情况与数码港计划类似。

决策过程

5. 呂明华议员质疑政府何以沒有透过公开招标程序,便将数码港计划的发展权批予盈科拓展集团(下称"盈科")。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解释,为取得"先拔头筹"的优势,香港为发展资讯科技及资讯服务提供有利的环境,实在刻不容缓。鉴于区內的资讯科技发展竞爭激烈,假如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招标,便会令该计划有所延误,因而令香港的处境不利。政府当局基于以下3个原因决定与盈科合作发展数码港:盈科在资讯科技行业享有很高地位,而且有能力游说多间大型资讯科技公司成为数码港的主要租戶,并承诺会承担所有与数码港计划融资及兴建有关的风险。

6. 呂明华议员并不接纳政府当局的解释。他强调,由政府当局进行的咨询工作有误导之嫌,因为参与人士不知道政府当局有意容许发展商利用从附属住宅发展项目所取得的收益来资助数码港计划。刘慧卿议员赞同呂议员的意见。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完全无意误导这些公司。由于他已在1999年4月29日举行的联席会议席上详细交代了该顾问研究的背景资料,他不打算在是次会议席上复述先前所作的解释。

7. 刘慧卿议员质疑上文提述的时间因素是否如此重要,以致政府认为足以构成充分理据,决定偏离一贯的行事方式。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委聘了安达信企业咨询部评估数码港计划可为香港带来的经济利益。根据该顾问公司的研究结果,大部分本地参与者均认为,能否从速推行该计划,是该计划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即使是海外参与者亦认为目前的发展时间表合理。

8. 至于现时就数码港计划所作的决定是否终局决定,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强调,倘该计划能够早日付诸实行,定会为香港带来长远的经济利益。政府当局认为,现时这项交易的条款已经完全顾及政府以至香港的整体利益。尽管他提出了上文所载的意见,但他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审慎考虑议员在工务小组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所表达的意见,并欢迎议员随时就该计划提出意见。

9. 至于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于1999年4月21日的来函中代表多间发展商提出的论点,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他们知悉各发展商所关注的事项。政府当局其实已于1999年5月3日与有关发展商举行会议。在当日的会议席上,虽然发展商对政府将数码港计划的发展权批予盈科的方式表示关注,但各发展商对数码港计划本身则表示支持。各发展商又认为,有关将政府在数码港计划住宅发展部分中的应占股份权益出售的建议,是合理之举,并理解政府需要时间拟定该计划的细节。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强调,政府当局于日后处理类似的建议时,会考虑各发展商所表达的意见。李家祥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清楚阐明从这次事件中汲取的教训,并说明日后处理私营机构提出类似发展建议时所采取的政策及机制。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答允检讨有关事宜。他进一步阐释在回覆上述函件时提出的要点,并强调政府当局不能够让发展商只是购买附属住宅项目用地,然后利用从中取得的财务资源来兴建数码港,因为此举完全背离了以综合发展项目形式发展整个数码港计划的整体构思。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应刘慧卿议员所请,答允向事务委员会提供其覆函副本。

    (会后补注:该覆函已随立法会CB(1)1314/98-99(01)号文件送交全体议员参阅。)

10. 刘慧卿议员质疑,各大发展商何以在与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会晤后便改变立场。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强调,当局在爭取各大发展商支持数码港计划时,并无进行任何秘密交易或作出秘密承诺。政府与各发展商于会议席上所达成的共识,就是各大发展商不会反对政府当局公开声明,各发展商支持数码港计划。

政府所委聘的顾问公司进行的评估

11. 刘慧卿议员询问,政府何以沒有要求安达信企业咨询部研究,香港如何能与亚洲区內的对手竞爭。此外,数码港计划显然无法完全交由私营机构承办,否则便根本无法付诸实行,既是如此,何以政府沒有要求该顾问公司研究,政府为令该计划得以落实推行而作出资助的利弊之处。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解释,政府当局只是委聘安达信企业咨询部研究在香港发展数码港可带来的经济利益。至于该计划的具体安排,则不在顾问研究的范围之內。他应刘慧卿议员所请,答允向事务委员会提供经删除敏感商业资料的顾问研究报告。

    (会后补注:经删除敏感商业资料的顾问研究报告节录本已随立法会CB(1)1314/98-99(02)号文件送交全体议员参阅。)

12. 至于有关顾问公司在进行策略性评估时,因何不利用香港在区內的竞爭对手作为个案研究的对象,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及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解释,安达信企业咨询部选取进行研究的3个研究个案,分别代表3种不同的运作模式,其一是由私人发展公司设立、另一是由当地政府设立,余下一个则由公营及私营机构合作发展。尤其是位于美国纽约的斯塔腾岛卫星电讯港(Staten Island Teleport),其发展情况更与数码港十分类似,同样是由政府批出土地,并由公营/私营机构合作发展。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指出,香港在区內的竞爭对手并不太愿意向香港透露有关资料。刘慧卿议员认为,如顾问公司要就香港与其对手竞爭时所应采取的最佳策略提出建议,上述资料实在不可或缺;如果安达信企业咨询部连取得这些资料的能力亦欠奉,该顾问公司根本不能算是已经妥善履行顾问职务。应刘慧卿议员所请,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答允提供资料,详述安达信企业咨询部收取的顾问费。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其后表示,第1期顾问费为港币100万元,第2期顾问费则为港币89万元。秘书处已按此发出立法会CB(1)1314/98-99号文件,将有关资料告知议员。)

13. 至于能否提供有关的行政会议文件,以便议员明白政府当局作出决定的理据何在,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解释,他无权公开有关文件。他强调,政府当局是在深思熟虑之后,才将数码港计划定位为一项可透过住宅发展项目融资的基建工程,而他亦已多次向议员解释相关的理据。基于上述情况,议员同意主席应直接致函行政会议,要求取得有关文件。

    (会后补注:主席业已致函行政署长要求提供一套有关此事项的文件。与政府当局的来往函件亦已随立法会CB(1)1311及1317/98-99号文件送交全体议员参阅。)

推行细节及考虑因素

如何确保数码港计划的发展与其目标相符

14. 何锺泰议员关注数码港的定位问题,以及当局如何可以在与盈科签定的协议內确保,数码港将会发展成为荟萃专业人才的中心。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指出,如果认为单靠数码港就能发展资讯科技及培育本地的资讯科技专才,看法显然错误,因为本地的专上院校亦在这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不过,数码港会设有合适的设施,以便数码港的专才能够与各专上院校的研究中心在研究方面沟通无间,全力推行政府制订的"数码21新纪元"资讯科技策略。

15. 何锺泰议员认为,应在有关的租赁协议中加入适当的条文,藉以规定数码港租戶须为本地雇员提供培训,以期达到科技转移的目的。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察悉这项建议,但表示对此有所保留,并指出应鼓励租戶采取这些措施,而非就此施加强制规定。

16. 刘慧卿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在与盈科签定的协议中写明,盈科须保证会有若干大型资讯科技公司成为数码港主要租戶的承诺。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强调,盈科业已履行此项承诺,因为在签署有关发展数码港的意向书时,盈科已成功觅得8个主要租戶。其后,另有两个主要租戶亦已签署意向书。此外,盈科亦已承诺租用数码港不少于20%但不多于50%的总办公室面积。对于刘议员要求取得该协议的文本,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解释,有关法律文件的內容仍未定实。他答允在定实协议內容后,向事务委员会概述有关协议的主要条款。

财务安排

17. 李家祥议员认为,兴建数码港的成本预算总额偏高,特别是兴建共用设施的成本。他促请政府当局详细研究成本预算的分项数字,以免盈科透过兴建共用设施牟利。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向他保证,于定实有关法律文件的条款时会考虑这点意见。

18. 主席及呂明华议员认为,鉴于土地是市民大众的重要资产,政府应将拨作数码港计划的用地,透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以确保政府可取回土地的十足市值。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指出,从附属住宅发展项目所得到的收入将用以推展数码港计划。在拨出足够款项来完成该计划及设立为数2亿元的发展基金后,所得利润将根据双方各自的出资额摊分。政府的出资额将按附属住宅项目土地在盈科获批发展权时的价值计算。盈科的出资额则以其所须承担的最高投入资金计算。此外,数码港于落成后便会移交政府,政府无需为此付出成本,而日后所有的租金收入亦归政府所有。由此可见,与单靠出售发展住宅项目用地所得的收益比较,政府参与发展数码港计划所得的收益将会更大。

19. 鉴于将数码港计划附属住宅项目土地的发展权批予盈科时该土地的价值,就是政府在该计划中的出资额,并据此而计算日后摊分的利润,主席及张永森议员对批出发展权的时间表示关注。他们询问,政府有何方法保障本身在这方面的权益,以及一旦无法与盈科就土地估价达成协议,当局将会如何解决爭议。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他们表示关注的事项时表示,地政总署将会以批出发展权时所评估的地价为基准,为有关的土地价值进行估价。由于完成所需的法定程序需时,当局预计将于2000年年中批出发展权。他向议员保证,该幅土地当时的市值会在估价中反映出来。假如双方有所爭议,将会委聘独立的专业测量师进行估价。

20. 李家祥议员指出,盈科宣布以得信佳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盈科在香港的上市旗舰,以推行数码港计划后,得信佳的股价就因此而暴涨;此次事件显示,盈科的确能够利用数码港计划赚取丰厚利润。有鉴于此,李家祥议员关注,政府有何方法确保盈科会对数码港计划作出长远的承诺,而非只是利用市场活动取利。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解释,盈科完全明白,能否推行数码港计划,端视财务委员会就有关兴建主要基建工程的拨款建议所作的决定,以及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否批准有关的重划地区用途建议。事实上,盈科只是将其物业权益转让予得信佳集团有限公司,而不是将数码港的发展权转让予得信佳。为进一步释除议员的疑虑,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请议员参阅政府当局所提供文件的第9(d)段,该段说明盈科在未经政府批准前,不得把其设计、建设、发展及推销数码港的权利转让予任何人,但转让予由盈科拥有大部分股权的附属公司,则不在此限。在此情况下,该承让公司所受到的限制将与盈科相同,而盈科亦必须就该附属公司所须承担的一切责任作出担保。

21. 张永森议员关注,有关转让股份予其他人士方面,在盈科有控股权的股东有否受到限制,以免数码港计划因股权转让而落入另一间公司手中。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曾与盈科讨论此事。双方商定,倘在盈科有控股权的股东组合出现重大变动,便会构成盈科方面的违规行为。

22. 杨孝华议员关注,有关政府出售其在数码港计划住宅部分应占股份权益的建议,可能会令政府丧失对该计划的控制权。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就此作出澄清,表示政府在该计划的股份权益只会令股份权益的拥有人享有摊分利润的权利,这些买家并无权参与数码港计划的设计、发展及管理工作。

23. 李家祥议员建议采取一项补救措施,就是政府就有关用地进行土地估价时,应同时透过拍卖或招标出售其在该计划住宅部分的应占股份权益,并订明15%至20%的利润率。政府随后便可在两者中选取较高者作为土地的保守价格,确保政府在数码港计划的出资额能够反映土地的十足市值,并以此作为日后计算摊分利润的基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答允在草拟有关法律文件时考虑此项建议。

选址问题

24. 至于数码港的选址方面,呂明华议员认为,数码港应以附属于科学园的方式发展,因为后者是香港的研究及制造基地,理应获得更多支援。相反,数码港所发挥的作用,则只在于鼓励海外公司在港投资。刘慧卿议员赞同他的意见。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解释,科学园属工商局及工业署所负责的范畴,但他向议员保证,政府甚为重视科学园的发展。事实上,政府当局希望科学园能够与数码港发挥相辅相成的作用。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进一步解释,选取钢线湾作为兴建数码港的选址,是由于该处即时可供发展,并且邻近中区及将来的卫星通讯站。

25. 议员并无再就此议程项目提出询问,并察悉有关"钢线湾数码港发展计划的第1期基础建设工程"的拨款建议,将于1999年5月12日举行的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讨论。

II 1998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
(于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于会后经由一般派递服务送交全体议员参阅的一套资料文件。)

26. 有关1998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最近作出的政策决定,即延长暂停签发本地固定电讯网络服务(固网服务)牌照的期限至2002年12月31日,以及逐步开放对外电讯设施巿场。

关注上述决定对消费者的影响

27. 李华明议员及刘慧卿议员对政府当局决定延长暂停签发本地有线固网服务牌照的期限表示失望,认为此举会对竞爭构成影响,并因而有损消费者的利益。李华明议员尤其认为,当局一方面鼓励营办商利用无线电技术提供本地固定电讯服务,另一方面又决定延长暂停签发牌照的期限,此举纯粹是为了平衡不同营办商的利益。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否认这个说法,并强调当局鼓励采用无线电技术来提供固定电讯服务,主要原因在于藉此机会充分利用崭新的技术和创新的服务,以期让那些目前尚未获现有3家新固网服务持牌机构提供服务的地区,可以尽早获得有关服务。他有信心,这项决定将可惠及消费者。

28. 李华明议员询问,延长暂停签发牌照的期限可以怎样惠及消费者。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及电讯管理局总监在回答时强调,政府当局考虑到新的营办商如要建立本身的网络,往往需要相当长的筹建时间,并且缺乏可在合乎经济原则下铺设电缆的空间,因此,当局决定延长暂停增发本地有线固网服务牌照的期限,但规定3家新固网服务持牌机构须承诺进一步扩建网络;此举将会是促使本地固网服务巿场出现有效竞爭的最快方法。此外,在第II类互连方面亦已取得突破,有助加强竞爭。继香港电讯较早时答应开放辖下不少于一半的线路供其他固网服务营办商接达后,4家本地固网服务持牌机构亦已在电讯管理局的调停下,就落实第II类互连的实际安排议定了一套业务守则。此外,香港电讯与新世界电话最近亦已就第II类互连达成商业协议。香港电讯现正与其他两家新固网服务持牌机构进行讨论,期望能达成类似的协议。上述各项发展都有助加快为本地固网服务巿场带来有效的竞爭,从而惠及消费者。

29. 刘慧卿议员关注,消费者会因延长暂停签发固网服务牌照的期限而蒙受损失。依她之见,此项决定将会令巿场的竞爭减少,从而令电话费用增加。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指出,在现阶段进一步开放固网服务巿场不一定会带来有效的竞爭。此外,固网服务营办商的经营情况与以往大不相同,营办商既要面对同行激烈竞爭,又要与以低价经营流动电话服务的营办商竞爭。事实上,由于流动电话服务的定价极为低廉,流动电话的用戶数目现时已经超过固定住宅线路的用戶数目。电讯管理局总监补充说,当局将会容许有线电视进军市场,透过其电缆网络提供电讯服务。因此,尽管当局决定延长暂停增发本地有线固网服务牌照的期限,但市场上的竞爭气氛仍会更加浓厚,对本地消费者亦只会有益无损。

其他关注事项

30. 刘慧卿议员关注,市场上缺乏可在合乎经济原则下铺设电缆的空间,特别是就新加入市场的营办商而言。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承认,新加入市场的营办商在进行有关工程方面会面对更大的困难,特别是在线路挤迫的地方。不过,就3家新固网服务持牌机构而言,由于这些机构已大致上铺设了本身的主干网络,故此它们在扩建网络时不大可能遇到重大的电缆容量问题。

31. 杨孝华议员关注,香港电讯在市场上所占的优势似乎固若金汤。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向议员保证,为促进第II类互连而在最近出现的各种新发展趋势、引进以无线电技术提供的电讯服务、另一个宽频网络的出现,以及政府就宽频网络互连所作的决定,都对其他营办商挑战香港电讯的地位大有助益。

32. 主席询问,政府将会如何确保3家新固网服务持牌机构定会履行承诺,进一步扩建其网络。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向议员保证,当局将会要求各持牌机构就其承诺提供公司担保。有关承诺将会订明铺设网络的目标竣工日期,并会就延误情况施加惩罚措施。议员要求取得有关承诺的具体详情,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解释,鉴于政府当局刚宣布延长暂停签发牌照的期限,故此需要一些时间商定有关承诺。他答允在落实有关承诺后,向事务委员会汇报。

33. 有关政府当局承诺,会考虑发牌予透过购买电缆的不可废除使用权而获得对外通讯容量的营办商,以便这些营办商由2003年1月1日起营办海底或陆上电缆的对外电讯设施,杨孝华议员关注,当局预先宣布这项承诺,会减低投资者透过在香港铺设电缆作直接投资的意欲。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指出,已有部分公司表明有意作这方面的直接投资。

34. 主席建议,为方便议员于1999年5月10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继续讨论此议程项目,议员应预先将拟提出的问题交予秘书处,以便秘书处将问题转交政府当局作准备。就此,刘慧卿议员又要求秘书就是次检讨的背景资料拟备一份文件。

    (会后补注:上述背景资料文件于1999年5月8日随立法会CB(1)1300/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秘书处随后拟备了一份有关是次会议就此议项商议详情的一览表,并于1999年5月10日的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再于会后随立法会CB(1)1310/98-99(02)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II 其他事项

3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