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176/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ITB/1
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2月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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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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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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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单仲偕议员(主席)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朱幼麟议员
李家祥议员
吴清辉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何锺泰议员
李华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I及III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 邝其志先生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
- 丁叶燕薇女士
- 议程项目II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D)
- 麦鸿崧先生
- 议程项目III
- 电讯管理局总监
- 王锡基先生
- 议程项目IV
-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 陈育德先生
-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助理处长(娛乐事务)
- 杨耀声先生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B)
- 蔡钏娴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4
- 袁家宁女士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716及773/98-99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12月4日及12月10日举行的两次特别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
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1)854/98-99(01)号文件)
2.议员同意根据事务委员会于第一次会议席上所作的决定,由1999年4月至7月
期间,事务委员会的例会将于每月第二个星期一下午2时30分举行。
(会后补注:按上述决定编定的事务委员会会议日期一览表,业已随立法会
CB(1)889/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备存。)
3.议员同意于1999年3月8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在
政府內部及受政府资助或规管的机构推行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工作的进展
。届时将会邀请所有立法会议员出席会议,参与讨论此项目。议员亦在原则上
同意,议员在3月份会议上提出的关乎个别政策范畴的关注事项,应由负责该政
策范畴的有关事务委员会跟进。
III 1998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
(于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于会后随立法会CB(1)888/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
阅的文件及投影片资料,以及于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于会后经由一般文件
派递服务送交立法会全体议员参阅的有关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ITBB CR
7/4/6(99)XIII)。)
4.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只能在这次会议席上向事务委员
会简报透过进行1998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所作出的部分政策决定。目前可向事
务委员会简报的政策决定,关乎为保障竞爭及改善互连和接达安排而修订《电
讯条例》(第106章)时所依循的原则。政府当局尚未就以下两项事宜作出政策决
定--
- 增加签发予对外电讯设施营办商的牌照数目;及
- 暂停增发本地固定电讯网络服务(固网)牌照。
5.主席和刘慧卿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尽快就上述两项问题作出最后的政策决定,
并认为即使未能同时订定对这两项问题的立场,亦应首先对(a)项问题尽早作出
决定,以便有关机构能及早铺设相关的基建设施,让政府得以履行承诺,如期
在2000年开放对外电讯设施巿场。政府当日支付67亿元予香港电讯有限公司(
香港电讯),以结束其在对外电讯市场的垄断局面时曾经作出的其中一项承诺,
就是在2000年开放对外电讯设施巿场。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
政府当局必须审慎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但无论如何,政府当局仍会竭尽所能,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就上述两项事宜作出最后决定。
6.丁午寿议员和刘慧卿议员询问,为何政府当局这样迟才提交有关文件。资讯
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解释,由于该文件所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他希望有机会先
行在是次会议上回答议员可能提出的质询,然后才向传播媒介和公众人士发表
这份文件。电讯管理局总监继而利用投影机向议员简介文件的內容。议员察悉
,政府当局将会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草拟有关的修订条例草案,并会在草
拟条例草案时一并考虑议员及业內人士的意见。政府当局希望在现行立法会会
期內向立法会提交该修订条例草案。
公平竞爭
7.议员询问当局会采取甚么措施,以确保巿场上有公平的竞爭环境,让现有的
3家新固网服务持牌机构有能力在本地固定线路的供应上与香港电讯竞爭,从
而为消费者提供真正的选择。电讯管理局总监指出,政府当局建议作出的多项
措施,均可对妨碍竞爭的行为产生阻吓作用。这些措施包括:建议将电讯管理
局局长可以征收的最高罚款水平提高10倍,即建议就每次违规行为所征收的最
高罚款由10万元增加至100万元;建议法院可就违规行为征收比之更高的罚款
;电讯管理局局长可暂停或撤销有关机构的牌照,而这项惩罚可施加于牌照內
的所有或部分条款;以及澄清电讯管理局局长有关采取各项确保公平竞爭措施
的权力。
滥用巿场地位
8.至于有关的立法建议会否界定何谓"巿场优势",从而界定何谓"滥用巿场地位"
,电讯管理局总监强调,电讯管理局局长将会发出指引,说明哪些因为机构本
身的巿场地位而作出的行为,在他看来会具有妨碍竞爭的目的或效果。不过,
无论就此作出的定义为何,仍无法包罗所有可能的情况,电讯管理局局长在作
出决定时始终须考虑当时的巿场条件,并因应每宗个案的情况顾及其他具体的
考虑因素。
9.涂谨申议员请政府当局澄清有关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3段的內容,该段指
应容许电讯管理局局长在决定某一项行为会否构成滥用巿场地位的行为时,参
考不同的经济原则作为衡量方法,并从中挑选合适者,而不是只可采纳单一套
经济原则。电讯管理局总监在回答时解释,由于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提供服务将
会构成妨碍竞爭的行为,并可能构成滥用巿场地位,而计算成本却有多种不同
的方法,因此实有需要赋权电讯管理局局长,在上述指引中指明在不同环境下
所采用的不同成本计算方法。对于涂议员关注当局会否依循指引行事,电讯管
理局总监明确指出,由于政府当局会在发出该指引前先行咨询业內人士的意见
,因此当局将会紧依指引的规定行事,直至巿场条件出现变化,以致政府当局
需要再行咨询业內人士意见并对指引作出修改。此外,由于这些指引是根据法
例条文的规定而发出,假如电讯管理局局长偏离这些指引行事,亦有可能面对
司法覆核。
执行规管措施
10.议员关注有关人士或机构会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电讯管理局局长提供
有关妨碍竞爭行为的资料。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向议员保证,只要在法例中
清楚订明,电讯管理局局长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取得这些资料,便不应产生
任何问题。他进一步指出,电讯管理局局长有义务将就此所取得的资料妥为保
密。
罚则
11.涂谨申议员指出,根据政府当局提出的建议,经电讯管理局局长向原讼法庭
申请,原讼法庭就每次违规行为征收罚款的上限,为该公司在进行违规活动期
间在有关巿场上所得营业额的10%或1,000万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涂议员认
为这个罚则未能反映妨碍竞爭行为的严重程度,并建议应以该公司作出有关妨
碍竞爭行为而取得的盈利属"不义之财"为理由,充公所有因这种行为而取得的
盈利。电讯管理局总监在回应时表示,由于难以确定有关公司因这种行为而取
得多少盈利,充公其所有盈利并非可取的做法。议员询问,欧洲委员会就妨碍
竞爭行为所征收的罚款额,为有关持牌机构所有营业额的10%,何以政府当局
并沒有采用这个做法。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解释,当局是考虑到香
港电讯所经营的服务种类繁多,但其竞爭对手则可能只是经营单一种业务,因
此如果当局采用欧洲委员会征收罚款的方法,便可能会矫枉过正,对有关公司
并不公平。电讯管理局总监补充说,由于政府当局亦建议容许受违规行为影响
的人士提出损害赔偿诉讼,以追讨其因该违规行为所直接蒙受的实际财务损失
,因此,虽然所建议的罚款额只是根据违规公司在有关巿场上所得的营业额计
算,但这个拟议罚款水平应属足够。
进入大厦及土地布线
12.罗致光议员关注,如何能够既让持牌机构以公众利益为理由行使其进入大厦
及土地的权利,以扩展其固定网络的覆盖范围,同时又不会侵犯另一人的个人
财产权。电讯管理局总监在回应罗议员的关注时表示,当局会竭尽所能,确保
所有固网营办商在进入大厦及土地布线时均获得一视同仁的待遇,但政府当局
亦会考虑有关业主立案法团的意见。然而,为求保障公众利益,当局亦有需要
确保沒有人会因为公契的条件所限,而无法获得所需的某一项服务。电讯管理
局总监强调,会因应每宗个案的是非曲直作个别考虑。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补充,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装置流动通讯设备时,便可能因为能够另觅地方
装置设备而无须行使进入大厦或土地的权利,因为要强制执行这项权利,始终
只应作为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作出的最后选择。涂谨申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在
法例中清楚订明,必须在尝试过一切可行的办法后,才可行使进入大厦或土地
的权利。
13.涂谨申议员指出,电讯网络对人体健康所构成的不良影响可能在多年后才会
出现,因此他促请政府当局进行有关的研究,而且要以谨慎节制的态度来行使
进入大厦或土地的权利。电讯管理局总监在回应时指出,有关的条例草案拟稿
将会订定条文,规定政府当局必须先行考虑是否有其他技术上可行的办法,并
须顾及任何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的危险,然后才可行使进入大厦或土地的权利
。
14.至于当局是否设有可靠的机制,用以计算进入某处所及利用该处所装置设备
所须缴付的费用,电讯管理局总监表示,在厘定该项费用的数额时,可以参考
附近的巿值租金水平或由差饷物业估价署所厘定的应课差饷租值。
互连网络
15.刘慧卿议员询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22段指"现时业內出现了一种新的
合作精神",到底何谓"新的合作精神"。电讯管理局总监在回答时解释,当局曾
经就为澄清电讯管理局局长在互连网络方面的权力所拟订的立法建议,多次征
询业內人士的意见,因此业內人士已经清楚明白,如果他们无法自行达成商业
协议,电讯管理局局长便可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出最后选择,就是运用其权
力,由其订定收费水平。此外,政府已经尽其所能,在有关互连网络的安排上
,调解香港电讯与现有3家固网服务持牌机构之间的爭议。经过上述多番努力
后,各有关方面现在已经较愿意携手合作,明白到各方面合作无间才是最佳的
发展方向。电讯管理局总监在回答刘慧卿议员的质询时报告,有关履行第二类
互连协议的守则将于数个星期內备妥。
其他关注事项
16.议员询问当局在制订有关的立法建议时,会否同时处理有关业务合并的问题
,以便电讯管理局局长在决定是否批准进行合并时,能够依据一些指引行事。
电讯管理局总监在回答时表示,虽然政府当局并无计划订定这些条文,但当局
在作出这类决定时,可以参考其他先进国家所采用的公平竞爭原则。他进一步
表示,当局已经在固网牌照內就批准转让资产的问题定有指引,电讯管理局局
长将会在一至两个月內将这些指引上载至电讯管理局的网站。
17.涂谨申议员表示,鉴于巿民对滥用截取通讯及将资料加密的问题甚为关注,
他要求政府当局针对这些关注事项,将有关的条文纳入修订条例草案之內。资
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答允与保安局一同研究有关截取通讯的问题,但他强调以
目前的情况而言,拟议进行的修订法例工作主要集中于确保电讯巿场有公平竞
爭。他进一步指出,有关将资料加密的问题目前并未受任何电讯法例所监管,
因为将资料加密不一定需要以电子形式进行。
IV 1998年电影分级制民意调查
(立法会CB(1)854/98-99(02)号文件)
18.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影视处处长)利用投影机向议员简介1998年电影
分级制民意调查(该调查)的结果。
19.议员察悉,约66%年龄介乎13至17岁的被访者曾经观看第III级影片(即只准
年满18岁人士观看的影片)。他们因此质疑,电影三级制度能否有效地保障青少
年免受第III级电影荼毒。影视处处长在回应时指出,在上述年龄介乎13至17岁
的被访者当中,其实并沒有被访者是在戏院观看此类电影,这正好反映目前透
过定期巡查来执行电影分级制,对防止青少年在戏院观看此类电影已见成效。
他进一步指出,青少年表示观看此类电影的主要原因是好奇(63%)。此外,青少
年所接触的第III级录影带和影碟,大多是由朋友提供或自己拥有。因此,家长
对子女循循善诱,以及推广公众教育,都在诱导青少年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至于色情录影带和影碟是否须在出售时以不透明封套密封,影视处处长表示
,《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适用于公开上映的电影。倘某影片被评定为第III
级,日后以录影带或影碟形式发行该影片时必须遵守法例的各项规定,包括显
眼地展示适当的分级符号,以及只准出售或出租予年满18岁的人士。至于那些
非拟公开上映的影片,则受《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所监管。
21.影视处处长表示,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评定物品的类别时,亦
同样是依循一套三级分类制度。根据该分类制度,第I类物品为既非淫亵亦非不
雅的物品,其发布可不受限制;第II类物品属不雅物品,仅可出售予18岁或以上
人士;第III类物品属淫亵物品,禁止发布。议员察悉,如果有关影片因非拟公开
上映而不受《电影检查条例》规管,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会将淫亵录
影带或影碟转交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类别,并会在适当情况下根据《淫亵及不雅
物品管制条例》提出检控。
22.议员要求影视处在执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时担当更积极的角色,
并应采取行动,对付廉价盜版色情影碟泛滥的情况,藉以减低青少年接触此类
影片的机会。影视处处长在回应时强调,《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现由3个
部门负责执行,影视处须在该条例所规定的权力范围內行事。警方主要负责处
理在批发及零售点出售色情物品的问题;香港海关会在各个出入境关卡打击色
情物品;而影视处则会监察在市场上出售的物品(特别是印刷物品如报章、杂志
和漫画书等)。他进一步强调,3个执法机构一直紧密合作,在接获投诉或收到
情报后,不时会采取特别的联合行动,扫荡各零售黑点及批发点的色情物品。
应主席所请,他同意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有关执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的报告。
(会后补注:上述报告已随立法会CB(1)974/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23.影视处处长在回答刘慧卿议员就具爭议性电影主题的提问时证实,文件第14
段所指的18种不同的具爭议性或敏感的电影主题,主要涉及道德上具爭议性的
题材,并不包括政治敏感题材。他证实以政治为主题的影片,与其他电影所须
接受的分级准则无异。在《电影检查条例》之下,完全沒有政治审查这回事。
是否上映以政治为主题的影片,纯粹由个别电影发行人自行决定。
24.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