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65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ITB

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1月9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单仲偕议员(主席)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缺席委员 :

丁午寿议员
吴清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II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

议程项目III及IV

署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1)
陈育德先生

署理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杨耀声先生

议程项目IV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
丁叶燕薇女士

署理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
苏达宽先生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A)
麦德伟先生

议程项目IV及V

电讯管理局总监
王锡基先生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E)
胡瀚德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4
袁家宁女士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299、335及393/98-99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9月14日举行的例会及1998年9月25日举行的两次特别会议的
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于1998年12月14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下
列事项
  1. 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及

  2. 1998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及1998年电视政策检讨。
3.议员又同意,倘若政府当局表明未能在12月份的会议席上向事务委员会汇报第
2(b)项所载事宜的发展路向定案,事务委员会将以下列两项讨论事项取代第2(b)
  1. 保障互联网服务市场公平竞爭的政策;及

  2. 确立在电子通讯上使用中文的通用界面。
III 电影发展基金
(立法会CB(1)342/98-99(01)号文件)

基金金额

4.按照政府当局的计划,为数1亿元的电影发展基金(该基金)将于5年內分期发放,
议员关注这项计划是否切实可行。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向议员保证,为
使该基金能够惠及每一年內所有值得资助的计划,将会以弹性的方法发放基金拨款。

基金范畴

5.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澄清,该基金的用途并不会限于只拨款给应用先进科技的
计划,亦会资助有利本地电影业长远及健康发展的计划。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进
一步指出,政府当局并沒有预先设定哪一类型的计划可获得批核拨款,因为电影业
本身对业內情况才最为了解,亦最清楚知悉电影业內哪些范畴应该优先获得有关方
面的关注、哪些范畴应该优先获得资助。不过,政府当局经征询业界的意见后获悉
,获得拨款资助的计划或应包括烟火技术从业员培训计划及有助提升后期制作水平
的计划。

6.一位议员表示赞成政府当局的意见,认为该基金不应用来资助电影的商业制作,
但他却同时认为该基金应协助提升电影业整体上的专业地位,从而令个别电影制作
公司较容易取得财务机构的贷款,筹集资金制作电影。

审核申请

7.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报告谓,政府当局在拟定批核申请的准则时,曾经征询电
影服务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亦曾经广泛征询电影界的意见。业內人士普遍认为,有
关的准则可以接受。

8.议员察悉,由于要平衡业內不同人士的利益,当局有需要订明准则,规定申请拨
款的计划须为"以非牟利性质为主"。不过,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澄清,尽管有这
项准则,但如果涉及个别电影制作公司的计划最终能惠及整个电影业,有关计划的
拨款申请也可能获得批准。在回应议员有关某类型计划能否符合申请准则的问题时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强调,每宗申请均须按其本身情况个别考虑,如果他在沒
有具体计划详情的情况下指称某项计划会否获得批准,做法并不恰当。

9.若干议员质疑,容许电影服务统筹科向该基金申请拨款是否恰当。他们指出,由
于该基金是由电影服务统筹科负责管理,如该科又可提出拨款申请,可能会有角色
冲突的情况出现。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强调,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有需
要采取主动,推行一些有利本地电影业发展的计划,而电影发展基金正是特别为此
而设立,因此电影服务统筹科亦应获准向电影发展基金申请拨款。他进一步澄清,
电影服务统筹科只会为该基金提供秘书处服务。再者,鉴于该基金的资助计划审核
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亦会按照所订明的准则审核所有拨款申请,因此委员会定会对
电影服务统筹科所提交的申请和其他申请一视同仁。此外,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第
11段所载述的监察机制,亦适用于电影服务统筹科。若干议员虽然不反对电影服务
统筹科有权向该基金申请拨款,但却指出电影服务统筹科所获批的拨款金额,不应
占该基金金额的过大比例,因为这样会令可供电影界申请的拨款数额减少。

10.若干议员认为,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身为政府官员,实不应出任审核委员会的
主席,以免令人质疑审核委员会能否以中立持平的态度审核各项申请。资讯科技及
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解释,他有需要加入审核委员会,以确保公帑运用得宜。至于
审核委员会的成员组合,他在回应一位议员的提问时报告,身兼电影服务咨询委员
会委员身份的4位审核委员会委员为周梁淑怡议员、马逢国议员、吴思远先生及吴昊
先生。在审核委员会正式成立后,当局便会任命两名增选委员,这两位增选委员亦
会是与电影业息息相关的人士。议员进一步察悉,审核委员会的委员名单是在征询
过业界的意见后才拟定的,而且普遍获得业界接受。

11.议员表示,为确保审核程序公正无私,当局有需要继续征询业界的意见,并须确
保整个审核程序具高透明度,让业界得知哪些计划获得资助。鉴于议员对咨询工作
及提高透明度的重要性表示关注,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他察悉议
员的意见,但认为不宜公布个别计划获批准的理由。反之,政府当局会与电影服务
咨询委员会研究,可否拟备一份综合报告,载述获资助计划的名单及其进度。

其他关注事项

12.有议员问及政府当局在确定该基金的运作细节时,有否参考海外地区的成功例子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报告谓,政府当局曾就英国及澳洲的电影基金运
作模式进行研究。议员察悉,该基金的运作模式与这两个国家类似基金的运作模式
略有不同。例如,澳洲的电影基金可直接拨款资助个别电影的制作。不过,资讯科
技及广播局局长指出,将该基金与海外国家一些类似的基金进行比较时,有需要慎
重考虑两地对公共开支的概念有何不同之处,两地的本土情况又有何差别。

13.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主席的提问时表示,政府当局将于1998年11月27日
的财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向财务委员会提交一项有关成立该基金的拨款申请。一俟
拨款申请获得批准,政府当局便会举行研讨会,向电影业简介该基金的范畴及运作
模式。副主席及周梁淑怡议员(两人亦为电影服务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促请议员支持
有关设立该基金的拨款申请,在促进电影业长远发展的工作上迈出重要的第一步。

IV.1998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及1998年电视政策检讨 -- 政府当局因应各非政府
机构所提出的关注事项作出回应(包括有关本地接达费事宜)
(立法会CB(1)342/98-99(02)至(05)号文件,以及由一批电讯服务营办商及有
线电视提交的意见书。该等意见书已于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于会后
随立法会CB(1)463/98-99(02)及(03)号文件送交委员参阅。)

14.主席请议员注意于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的意见书,并告知议员,事务委员会
于会议开始前不久接获香港新电讯交来的意见书。主席指示,由于该份意见书约
有26页,并须与发出意见书的机构澄清若干技术方面的问题,该份意见书将于会
议后送交委员参阅。

(会后补注:按照主席的指示,由香港新电讯提交的意见书于会后随立法会CB(1)
463/98-99(01)号文件送交委员参阅。)

1998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固定电讯检讨)

开放巿场

15.有关政府当局会否增发本地固定网络服务(固网)牌照的问题,资讯科技及广播
局副局长(2)表示,政府当局至今仍未作出确实的决定,但政府当局充分了解有需
要确保固网巿场存在有效的竞爭。

16.一位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该确保所有有意在本地固网巿场作出的投资,均会
为香港带来裨益。该位议员又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该等投资承诺的进一步资料。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在回应时表示,待政府当局就暂停增发固网牌照的问
题作出决定后,便会公布3间新固网服务营办商(假如政府当局决定将暂停增发固
网牌照的时限延长一段有限时间)或新加入的营办商(假如政府当局决定增发牌照)
所作出的投资承诺。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其后表示其仍未能就暂停增发本地固网牌照的问题作出决定
,但却再次确实表示一俟作出决定,便会公布有关的投资承诺。)

在巿场占垄断优势的问题

17.一位议员表示不赞成在巿场条件未臻成熟的时候便开放巿场,他担心在不适当
的时候增发牌照,只会分化巿场力量,从而令现时享有巿场优势的机构的地位更
形巩固。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强调,只要巿场上存在有效的竞爭,当局又
采取保障竞爭的措施加以配合,就是有机构在这样的情况下藉着提供优良服务而
在巿场上取得优势,当局也不应视之为问题并惩罚有关机构。电讯管理局总监指
出,3间新固网服务营办商在经营的首3年內无法取得超过2%的巿场渗透率,背后
的主要原因有三。首先,装设网络基础设施需时。其次,3间固网营办商与香港电
讯网络互连的进度未如理想。第三,按照时间表,本地电话收费要到2001年才完
全达致重新平衡;在此之前,只要本地电话收费继续低于成本,电话收费水平对
促进竞爭仍是毫无助益。

18.至于有何措施处理有机构享有巿场优势的问题,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
进一步指出,政府当局会提出建议,把现已在固网牌照內订明的保障竞爭措施,
纳入《电讯条例》的条文之內,并建议授权电讯管理局局长执行这些措施。议员
进一步察悉,由于有意见认为,政府建议将违反保障竞爭规定的罚款额提高10倍
,仍不足以产生阻吓作用,政府当局现正因应这些意见,考虑违反牌照规定的适
当罚则水平,以及是否需要把所需的权力授予电讯管理局局长,以便其施加更多
不同形式的罚则。

互连及接达

19.有关入屋布线及网络互连的问题,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报告,政府当
局现正咨询各固网服务营办商的意见,以便拟定一套有关第二类互连的业务守则
。政府当局亦计划制定有关法例,澄清电讯管理局局长的权力,尤其是有关第二
类互连的事宜,以及有关计算该等互连成本的适当方法。电讯管理局总监在回答
主席的提问时指出,虽然全港有超过四成的屋苑或屋村由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
或香港房屋协会(房协)管理,但由于网络互连的工程是在电话机楼內进行,因此
房委会和房协根本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快网络互连的速度。

20.议员表示关注本地接达费的拟议水平。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及电讯管
理局总监在回应时重申,政府当局所奉行的政策目的,是要确保有关收费的水平
,既能令继续在本地投资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的商业吸引力,又能令对外电讯服务
供应商(及其客戶)无须支付过高的有关费用。电讯管理局局长正在研究本地接达
费的水平,并会在进行研究时一并考虑迄今所接获的意见及回应。议员又察悉,
当局会不时检讨向香港电讯支付的全面服务补贴(全面服务补贴是利用本地网络
提供对外通讯服务的总成本的一个重要部分)及本地接达费。此外,待本地电话
收费重新取得平衡后,全面服务补贴的水平亦会调低。

21. 议员问及,在本地接达费的问题尚未解决之前,政府当局便发牌予对外电讯
服务营办商是否适合。电讯管理局总监强调,政府当局有需要及早发牌,让有意
营办对外电讯服务的供应商有两至三个月时间做好准备,以便于1999年1月1日投
入服务。他补充说,由于政府当局业已公布有关的政策决定,以便有意营办服务
的机构作出投资决定,而申请牌照的程序又只需要大约14天便可完成,因此,有
意营办服务的机构打算在当局订定本地接达费水平之前还是之后申请有关牌照,
均属有关机构本身的决定。不过,电讯管理局总监告知议员,当局将于两至三个
星期內就本地接达费的水平作出决定。

1998年电视政策检讨(电视政策检讨)

开放有线电视网络

22.电讯管理局总监在回答议员的提问时证实,有需要规定有线电视开放其网络
供其他服务供应商使用,从而促进竞爭,原因如下

  1. 在微波多点分配系统方面,现有频道是以暂时性质编配给有线电视,
    以便有线电视在拓展业务初期能够以较快的速度铺设网络。当局将须
    收回这些频道,以提供其他电讯服务。虽然在18吉赫频带与50吉赫频
    带之间尚有若干频道可供运用,并可考虑在若干偏远地区利用这些频
    道,但利用这些频道代替有线电视网络并不合乎成本效益,因为这些
    备用频带的传送系统效率较低,成本较为高昂,所涉及的建造技术亦
    较为复杂。

  2. 至于利用电缆和电线作为传送媒介的混合光纤同轴网络,虽然同一频
    谱可以在同一位置的不同电缆设施上多次重复使用,但这个亦不是理
    想的做法,因为需要进行掘路工程,才可装设不同的电缆设施。

  3. 政府当局除对上述两项选择到底是否切实可行感到怀疑外,另有一点
    亦值得注意,就是上述系统只可把广播频道传送至一座建筑物的天台
    或地下的机械房。住宅大厦最后入屋的引入线由于容量有限,因此仍
    然是提供广播及电讯服务的樽颈所在。有见及此,现时仍有需要规定
    有线电视开放其网络,以解决大厦內电线挤迫的问题。
23.一位议员强调,或许确实有需要规定有线电视开放其宽频带网络,以促进巿
场竞爭,但当局同时应该注意一点,就是有线电视的情况与香港电讯的情况截
然不同:香港电讯透过长时间垄断巿场,已经藉此获得丰厚的盈利,但有线电
视却须在过去5年间作出庞大投资,在竞爭激烈的环境中建立本身的网络。因此
,为求对有线电视公平起见,当局在订定其他机构向有线电视支付的互连费用
的水平时,应该倍加审慎。该位议员又请政府当局留意《基本法》有关保护私
有产权的条文,指出有线电视或有可能就当局要求有线电视开放网络一事提出
诉讼,并请当局注意因此而可能会对开放巿场造成的负面影响。

其他关注事项

24.署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1)向议员保证,当局将会审慎研究各界就电
视政策检讨所发表的所有意见,然后才会作出有关此范畴的政策决定。此外,
政府当局也会向公众人士阐释,当局在订定其政策立场时所持的理据。

25.署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1)在回答主席的提问时表示,当局将会把所
有关乎广播服务的法例条文综合纳入《广播条例草案》之內,预计该条例草案
将于1999至2000年度的立法会会期內提交立法会。由于该条例草案內容繁复,
而立法会亦有需要听取各代表团体的意见,主席促请政府当局尽早提交该条例
草案,以便现届立法会能够在其为期两年的任期內完成研究该条例草案的工作。

V 香港电讯的电话收费
(立法会CB(1)447/98-99号文件)

调整收费

26. 议员关注,本地电话线的租用费可能会于1999年增加至90元。电讯管理局
总监在回应时表示,香港电讯尚未向电讯管理局局长提交有关于1999年调整收
费的申请。电讯管理局总监向议员保证,在政府当局接获有关申请后,便会尽
快告知议员。他又进一步向议员阐释有关增加收费的计划详情如下

  1. 由于对外电讯服务市场将于1999年1月1日起开放,香港电讯预期该公
    司在对外电讯服务方面的收入将会减少,以致这方面的收入无法再补
    贴出租本地电话线方面的收入。

  2. 为促进本地固网市场的竞爭,固网市场的服务收费应能反映成本。住
    宅电话线目前的租用费为每月68.90元,但这个收费水平远低于每月约
    120元的租用服务成本。

  3. 根据政府与香港电讯于1998年1月20日就提早结束香港国际电讯牌照所
    签订的架构协议(该协议),解除对香港电讯的价格管制是执行该协议的
    先决条件。
27.若干议员认为上述理据并不充分,并要求当局在现时经济放缓的情况下,押后
增加电话收费的计划。鉴于香港电讯的市场占有率仍达98%,开放对外电讯服务市
场到底对其业务带来甚么影响,现时尚属未知之数。这些议员认为,倘香港电讯利
用开放市场作为其调整收费的理据,便不应以同一理由裁员或减薪。他们又认为,
本地电话费应继续维持在香港电讯所声称的成本水平之下,即维持于120元以下,
理由是香港电讯可利用同一本地网络提供多项增值服务。

28.一位议员质疑,因开放对外电讯服务市场而令国际直拨电话服务收费得以调低
的幅度,是否一如文件所指,足以抵销本地电话费的增幅有余。他指出,虽然在全
港的住戶当中,有80%可使用国际直拨电话服务,但并非所有装有国际直拨电话服
务的用戶均会使用此项服务。按此论据,他进一步建议,在调整本地电话费时,应
该分别考虑装有国际直拨电话服务及沒有装设此项服务的用戶。电讯管理局总监在
回应上述建议及其理据时指出,即使本地电话费增加至90元,仍远远不足以收回提
供本地电话服务所需的120元成本。因此,向所有用戶增收同一数额的电话费,并非
不公平的做法。此外,国际直拨电话的使用量可能会随着收费下调而有所增加;长
远而言,随着电话网络的全面互连而引入更多竞爭后,本地电话收费亦可能会随之
而调低。一位议员认为,电讯服务营办商应有能力选择向弱势社群收取较廉宜的电
话费,让他们只使用一些不可或缺的服务,而其他服务的选择则较少。电讯管理局
总监察悉这项意见,并同意在接获此类电话费申请时,详细考虑上述意见。他又进
一步指出,香港电讯现已按优惠价格为由社会福利署转介的客戶提供必要的服务。

互连

29.议员殷切期望当局确保香港电讯向其他固网服务营办商作出合理提议,以便在
1999年1月1日之前,将这些固网营办商达致的第二类互连合计范围,扩大至接连
最少一半的香港电讯住宅用戶。就此,电讯管理局总监报告谓,尽管只有一家新
的固网服务营办商接纳这项提议,但香港电讯已被视为业已履行其责任,而需要
在机楼进行的工程亦会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以实践这项提议。议员察悉
,虽然香港电讯业已因为有关方面决定由电讯管理局局长裁决第二类互连的条款
和条件而申请司法覆核,但也不是沒有可能透过商业途径解决需要裁决的问题。
与此同时,政府当局正积极与香港电讯及另外两家新的固网服务营办商进行蹉商
,希望他们可于两至3个月內达成互连协议。

就预缴电话费支付利息

30.议员察悉,尽管他们对这方面的问题甚感关注,并曾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资
料,但政府当局并沒有在其讨论文件中就此事提供任何资料。

31.一位议员对香港电讯规定用戶须预缴3个月电话费,但却沒有将有关费用的利
息支付给用戶表示甚为关注,并认为这个做法有欠公允。电讯管理局总监在回应
时阐释,倘香港电讯的用戶与香港电讯签立一份自动转帐协议书按月缴费的话,
便无须预缴3个月电话费。由于自动转帐既可节省行政开支,又可减低拖欠电话费
的机会,因此香港电讯沒有要求以自动转帐方式缴费的用戶预缴费用。他进一步
表示,当局在衡量香港电讯的财政状况时,会将预缴收费所产生的利息视为其收
入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厘定应付予该公司的全面服务补贴金额时,当局定会将此
项因素计算在內。倘当局规定香港电讯须终止收取预缴电话费,或规定须就预缴
费用支付利息给用戶,可能会令香港电讯因此而向用戶收取较高的电话费,最终
反会损及用戶的利益。因应该位议员的要求,电讯管理局总监同意提供一份文件
,阐释该位议员感关注的各项事宜,包括阐述当局如何在过往数年厘定全面服务
补贴金额的资料。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进一步表示,现正拟备一份资料文件,载述有关预缴
电话费的安排,包括阐述当局如何在过往数年厘定全面服务补贴金额的资料
。政府当局期望能尽快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有关的资料文件。)

32.主席提议,其中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法,是将3个月预缴费用的付款限期定于第
45天,以便双方均能取得数额相若的有关利息,这样便能够确保对用戶及香港电
讯皆公平。另一方面,若干议员建议,香港电讯应仿效其他公用事业的做法,向
用戶收取按金,但把应计利息支付给用戶。

33. 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