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426/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ITB

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0月10日(星期六)
时 间 :下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单仲偕议员(主席)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李华明议员
吴清辉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耀忠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

丁午寿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慧卿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1)
刘吴惠兰女士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
丁叶燕薇女士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陈育德先生

电讯管理局总监
王锡基先生

资讯科技署署长
刘锦洪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高级主任(1)4
袁家宁女士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244/98-99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9月3日举行的特别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于1998年11月9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
下列事项--

  1. 跟进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政策简报中所提出的事项;

  2. 1998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及1998年电视政策检讨 政府当局因应
    各非政府机构所提出的关注事项作出回应;及

  3. 香港电讯的电话收费。
3.有关第2(b)项,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由于有关的咨询工作刚刚完结,
相信到了举行11月份会议的时候,政府当局仍不大可能就该两项检讨所涵盖的
各项主要政策事宜作出确实的决定。议员察悉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的意见。

(会后补注:因应政府当局的要求,并获主席同意,第2(a)项其后由"电影发展基
金"取代。政府当局将于1998年11月27日的财务委员会(财委会)会议席上,就电
影发展基金向财委会申请拨款。非事务委员会委员的议员获邀出席11月9日的事
务委员会会议,参与讨论此事项。)

4.议员又决定于12月份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讨论有关确立中文界面的
事宜。

III 政府当局就行政长官1998年施政报告举行简报会

(行政长官1998年施政报告的整套资料文件于会前经由一般文件派递服务送交议
员参阅。有关香港资讯科技策略的投影片资料于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于
会后随立法会CB(1)309/98-99号文件送交立法会全体议员参阅。)

5.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利用投影机向议员简述资讯科技及广播局所负责的主要
政策范畴。

广播及电影服务

电影发展基金

6.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及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报告谓,现正着手筹备于
1999年成立一个数额为1亿元的电影发展基金(该基金),向有利本地电影业发展
的计划提供财政支援。该基金会由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辖下的电影服
务统筹科管理。有关拟设基金的范畴及行政安排,政府当局会征询成员包括立
法会议员及电影业代表的电影服务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当局会先行
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咨询结果,然后才向财委会提出有关的拨款申请。

7.对于政府主动向本地电影业提供财政支援,事务委员会大致上表示欢迎。不
过,部分议员认为,该基金的数额较其他基金的数额为少,对业界的帮助不大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解释,该基金将会用以资助一些有助提升电
影专业及科技水平的计划,并非用来资助电影的商业制作。政府当局认为,该
基金的数额已足以达致成立该基金的目的。

8.议员要求当局提供有关该基金的详细资料,如基金范畴、申请及审核程序等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重申,当局需要透过咨询委员会先行征询业內人士的
意见,然后才会敲定各项细节安排,而咨询委员会将于下星期举行会议。至于
审核程序方面,议员察悉,按照政府初步的构思,当局打算在咨询委员会之下
成立一个由政府官员出任主席的审核委员会,负责考虑申请数额低于某一指定
金额的申请项目。至于超出该指定金额的申请项目,则须先经咨询委员会通过
,再交由财委会批核。

建议成立的电影发展局(或称电影委员会)

9.有关业界倡议成立电影发展局一事,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
欢迎业界自行设立这类组织,但当局不会考虑成立一个专责电影事务的发展局
,因为影视处辖下已经设有电影服务统筹科,为电影业提供支援及协助。

电视市场

10.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报告谓,截至1998年10月10日,政府当局共接获43
份就1998年电视政策检讨提交的意见书。

11.有关议员对某家广播机构滥用其在电视市场的支配优势的关注,资讯科技及
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强调,虽然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是现时唯一一家有盈余的电
视营办商,但不能因此而断言该公司滥用其市场优势。他补充谓,政府当局必
须首先信纳确有真凭实据,证明有机构作出妨碍竞爭的行为,然后才可以考虑
就此采取任何行动。

12.至于开放本地免费电视市场方面,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指出,现时沒有足
够的频谱,以增发地面电视广播牌照。不过,随着当局引进技术中立的规管制
度,新科技亦不断推陈出新,营办商应可利用其他传送形式提供服务,参与本
地免费电视市场的竞爭。

13.至于在电视市场推行保障竞爭措施,议员察悉,政府当局现正检讨现行法例
,并会建议作出所需的修订,以期设立一个公平、开放及技术中立的规管架构


资讯科技

资讯科技策略计划

14.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指出,香港的资讯科技策略的整体目标,是要令香港
具备足够能力,应付资讯科技方面两项重大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也就是全球网
络互相接连及资讯数码化的发展趋势所带来的挑战。议员亦察悉资讯科技策略
计划(该计划)的內容,该计划是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因应议员于1998年7月28日
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提出的要求而拟定的工作计划。

15.一位议员要求当局详细阐释该计划。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请议员
注意其中一项有关"处理电脑2000年数位问题"的目标,并指出该局曾经在多个
不同的场合汇报,处理这个问题的进展令人满意。此外,该局亦会由1998年12
月起向事务委员会提交季度报告。至于"发展香港成为亚太区互联网资讯中心及
通讯中心"方面,政府则会竭力营造一个有利促进资讯科技应用的环境,并会提
高各界对资讯科技及其应用的了解。不过,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指出,要达
致该计划所胪列的其中部分目标,私营机构的通力合作也很重要。

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

16.有关分期执行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的详情,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根
据政府的初步构思,在协调及推行该项计划方面,当局会首先确立一套具有开
放通用界面的资讯基建设施,让市民可透过家居或办公室的个人电脑、电话、
互动电视及其他接达装置,处理与政府之间的各项事务。议员察悉,政府当局
较早时曾经邀请业內人士就是否有意营办有关服务表明意向,迄今已接获共44
份意向书。当局将于1998年年底或1999年年初邀请有意营办有关服务的营办商
投标。政府当局会于1999年年中选定服务供应商,以期于2000年內推行公共服
务电子化第一期计划。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在推行第一期计划后,市
民便可以联机形式申领驾驶执照、递交报稅表、向政府缴交稅款及其他费用,
以及更新个人及公司资料。至于第二及第三期计划所涵盖的服务细节,则于第
一期计划推行后再行拟定。

17.有关当局打算斥资1.73亿元推行公共服务电子化第一期计划,主席要求当局
提供这个数额的分项数字。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解释谓,该笔款项是推行公
共服务电子化第一期计划的预计成本,当局会向财委会申请该笔拨款。待当局
批出有关标书后,便可确定这项计划的实际所需成本。

确立通用中文界面

18.至于香港如何与內地及台湾联系,以确立一个通用界面,方便在电子通讯及
资料交換方面使用中文,议员察悉,国际标准组织(ISO)辖下设有一个成员包括
三地代表的工作小组,负责发展"国际标准ISO10646",以期建立一套有关汉字
的国际通用电脑內码标准。当局会于12月份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向议
员汇报有关此事项的进一步发展详情。

电讯

开放及具竞爭力的电讯市场

19.一位议员问及,以不同服务营办商的数目作为衡量电讯市场是否开放及具竞
爭力的指标是否适当。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指出,有需要以明确实
在的方法来衡量进度,而有关数字至少可反映出开放市场的进展情况。不过,
政府当局亦欢迎各界就其他成效指标提出建议。

20.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报告谓,截至目前为止,合共接获36份就1998年固
定电讯服务检讨提交的意见书。就此,一位议员指出,据传媒报道,如政府决
定增发固定电讯网络服务(固网服务)牌照,3间固网服务营办商便不会再作进一
步的投资。该位议员要求政府阐释,面对这个发展形势,政府采取甚么立场。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强调,虽然政府当局绝对有权在认为3间新固网服务营
办商的表现未能带来有效竞爭的情况下增发牌照,但政府仍会慎重考虑这3间
营办商在铺设具竞爭力的网络方面所打算提出的建议及承诺。就此,资讯科技
及广播局局长补充谓,有关营办商必须以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保证必定会履行
承诺。他进一步向议员保证,倘政府决定进一步开放市场,会要求新加入的营
办商就铺设网络作出承诺,而条件必须不逊于3间新固网服务营办商当中表现
最佳者所作的承诺。

21.会议于上午9时4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