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92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ITB
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1月1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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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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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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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单仲偕议员(主席)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
蔡素玉议员
罗致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吴亮星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李家祥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慧卿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II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 邝其志先生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C)
- 萧如彬先生
- 议程项目IV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E)
- 胡瀚德先生
- 电讯管理局总监
- 王锡基先生
- 议程项目V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
- 丁叶燕薇女士
- 资讯科技署署长
- 刘锦洪先生
- 资讯科技署总系统经理
- 彭瀚志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1)4
- 袁家宁女士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650/98-99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11月9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于1999年2月8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
1998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议员亦同意,倘若在举行下次会议的时候检讨结
果仍未能全部确定,以致议员未能就整体结果进行讨论,政府当局应改为向事
务委员会简介为应付电讯市场的妨碍竞爭行为而制定的立法建议。
(会后补注:1999年2月8日会议的议程其后因应政府当局的要求予以修订,以
包括"1998年电影分级制民意调查"。)
3.议员亦同意在事务委员会3月份的会议席上,讨论为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而
进行的工作。
III 电子交易的法律架构
(立法会CB(1)709/98-99(01)号文件)
4.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建议就电子交易制定的法律架构。
立法时间表
5.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现正草拟有关条例草案。政府当局的目标,是
在1999年上半年內向立法会提交该条例草案,以便在1999年年底制定成为法
例,为即将在2000年下半年推行的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提供法律基础。
电子纪录及数码签署
6.涂谨申议员关注,假如接受以电子纪录形式提供"法例规定须提交的资料"会
产生甚么影响;同时又询问在这情况下,"法例"一词是泛指一般法例抑或特指
某一项或某些条例。他认为若"法例"是泛指一般法例,即意味凡法例规定须提
交某些资料时,除非法例另有规定,否则便必然会接纳以电子纪录形式提供的
资料具有与书面纪录相同的法律效力。由此所引致的影响可以相当深远,因为
日常大部分交易,例如租赁协议和消费者合约这些比较简单的合约,都可能沒
有清楚订明应以何种形式提交所需资料。因此,这些本来十分简单的日常交易
,就会因须以电子形式取得或提供所需资料而牵涉额外费用,并会把不懂使用
电脑的人士陷于极为不利的处境。因此,涂议员强调必须清楚界定电子纪录在
法律上得到认可的适用范围,以顾及对社会各界人士所构成的影响。他亦要求
政府当局以审慎的态度,参考海外地区在处理这问题时所采用的方法。
7.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涂议员的关注时重申拟议法律架构的政策用意
,在于透过该法律架构,赋予电子纪录及数码签署法律效力,从而促进而非窒
碍电子交易的发展,以便在法例规定须以书面提供资料时,以电子纪录提供资
料亦同样符合规定。他明确表示,在有关法例生效前所签订的合约均不受影响
。至于数码签署方面,亦只有经由认可核证机关发出的数码证书所作的数码签
署才会在法律上获得认可。他进一步向议员保证,该条例草案会针对涂议员所
提出的关注事项订有详细条文,特别是怎样才算是收讫所需资料。资讯科技及
广播局局长指出,虽然电子交易的范围可以颇为广泛,但一直以来均要求具手
写签署的若干文件或交易,则仍然不接受数码签署,例如遗嘱、汇票、信托声
明书、设立授权书的各项文书、就售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不动产或不动产权益
而签订的合约等。
核证机关
8.关于建议采用尽量少加规管的原则,让核证机关以自愿形式向政府申请认可
而不设立强制性领牌规定,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指出,由于不同核证机关须
履行不同的保密责任,其中有部分机关只须因应有关界别的特定需要提供服务
,而部分机关则设于香港境外,因此,要透过实施强制性领牌规定,以同一水
平规管所有核证机关,实在并不恰当,而且亦相当困难。为避免对电子贸易的
发展施加不当的限制,设立自愿制度是可取的办法。议员察悉,对于那些因未
得到政府认可而不受建议中的法例条文规管的核证机关来说,该等机关及其用
戶可以普通法原则为依据,提供及获取核证服务。
9.议员关注本地及国际社会对在香港实行自愿制度的信心问题。资讯科技及广
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建议中的自愿制度将会规定,必须公布认可核证机关
的核证工作守则,并须按照国际惯例,容许该等机关为其发出的数码证书建议
设定一个承担上限,并阐明就其发出的数码证书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会超逾
指定的承担上限。因此,用戶可自行评估个别核证机关的可靠程度,并根据有
关资料作出选择。此外,他们亦可选择利用由政府营办的核证服务,这项服务
将由香港邮政署提供。
10.主席建议应透过实行领牌制度,令为市民大众提供服务的所有核证机关均受
到较大程度的规管。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这项建议时表示,是否实施
强制性领牌制度,较重要的考虑因素应在于所处理的交易的性质,而不是用戶
的数目。他亦表示为防止有核证机关以不良手法经营,该法律架构会赋权政府
发出业务守则,供所有核证机关遵办。
11.至于未获香港认可的海外核证机关在国际贸易中作出的核证如何获得认可的
问题,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鉴于国际间并沒有就这方面达成任何协议
,惯常的做法是根据商业协议就有关核证的效力作相互承认。由于很多国家的
邮政服务机构现时亦兼营核证服务,香港邮政署现正与这些邮政服务机构联络
,商讨在核证事宜上作相互承认。然而,只有在有关双方均对对方的核证工作
守则感满意,以及双方在操作上采用共通及开放的标准,以确保可达致互相配
合运作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核证事宜上作相互承认。
12.至于怎样才算是"可靠程度达至政府认可的水平",以符合资格获得认可,资
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主要的考虑因素在于其技术水平及核证工作守则,
例如核证机关在核实证明书申请人的身份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的数目及种类,
以及要求申请人以何种形式提交上述文件。此外,认可核证机关亦须聘用获认
可的电脑保安专业人员,每年就所提供的核证机关服务进行审计。
其他关注事项
13.议员关注核证机关管有大量个人或机构资料,有关资料可能会被核证机关滥
用。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向议员保证,建议的法律架构会载有条文,订明上
述不良行为属于刑事罪行,可处以罚款及/或监禁。
14.关于香港邮政署所发挥的作用,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澄清,邮政署只会是
其中一间核证机关,而资讯科技署则负责向核证机关批出政府认可的资格。
IV政府当局就香港电讯IMS有限公司拟收购香港星光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互
联网服务有关的业务一事所作的决定
(立法会CB(1)679/98-99号文件)
15.电讯管理局总监向议员简报电讯管理局局长就香港电讯IMS有限公司(香港
电讯IMS)收购香港星光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星光国际网络)与互联网服务有关的
业务(该宗交易)所作的决定。议员察悉,电讯管理局局长在决定批准该宗交易
进行时,已向香港电讯IMS施加两项条件,藉以禁止该公司进行妨碍竞爭的行
为,并禁止其收取不公平的交叉补贴。此外,电讯管理局总监亦证实,他已考
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该宗交易对市场竞爭的影响、消费者的利益、现有客戶
所享用的服务能否延续及服务质素,同时亦已考虑业內人士及议员的意见。
16.电讯管理局总监向议员阐释批准该宗交易进行的原因时强调,虽然截至1998
年12月1日止,香港电讯IMS与星光国际网络在拨号接驳互联网市场上合共占有
50.8%的市场占有率,但亦未必会因而造成市场优势,原因在于两个重要的因素
,就是进入市场的障碍难度及市场环境。他指出,进入拨号接驳互联网市场的条
件相当简易,只需要低廉的开设成本,而且申请牌照的手续简便,牌照费亦不高
;在这情况下,机构要滥用巿场优势并非易事。此外,这个市场发展迅速,自1998
年6月至今,增长率已高达40%。鉴于有新的营办商进军市场,市场又容许自由
竞爭,相信透过该宗交易而取得的50.8%市场占有率不一定可以维持一段长时间
。
17.在厘定机构是否享有市场优势的准则方面,电讯管理局总监表示,由于市场
环境瞬息万变,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牌照并无载明有关指引。因此,政府当局会
参照为固定电讯网络服务(固网服务)市场订定的准则,就是假定若干个巿场优势
临界点 具有超过75%市场占有率的持牌人会被假定为享有市场优势,除非其能
证实并无其事;具有少于25%市场占有率的持牌人会被假定为并无享有市场优势
;占25%至75%市场占有率的持牌人,则不受任何假定规限。有意见质疑将临界
点设定为75%到底是否恰当,因为75%的市场占有率已相当高,如果有关机构又
以优惠收费等宣传手法作招徕,便可能令有关营办商得以尽享优势,令其竞爭对
手无法在市场立足。在这问题上,电讯管理局总监坚持降低临界点并非恰当的做
法,因为恐怕这样做反而会对鼓励竞爭行为有损无益。他重申,当局会密切监察
占25%至75%市场占有率的营办商,并会积极就任何被指为不公平的市场行为进
行调查。倘证实有关行为的确妨碍竞爭,电讯管理局局长会施加适当的制裁或罚
则。他进一步向议员保证,虽然当局已经施加第15段所提及的两项条件,但仍会
密切监察该宗交易的情况。
18.主席关注,香港电讯IMS因进行该宗交易而令其客戶人数激增,令香港电讯
IMS得以吸引更多广告商,从而赚取丰厚的广告收入;这样,香港电讯IMS便能
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提供服务,利用低收费妨碍竞爭。电讯管理局总监在回应时指
出,由于所有用戶均可取读及观看任何一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所推出的电子广告
,故此,上述假设未必成立。不过,他补充说,须就每宗个案本身的实际情况作
个别考虑。
19.议员关注,尽管有关牌照已订明禁止进行交叉补贴的条件,但香港电讯IMS
仍有可能向其母公司香港电讯收取补贴而不为当局所察觉。电讯管理局总监在
回应时向议员保证,现已就此实施双重保障措施。首先,香港电讯须每季及每
年就其辖下不同的商务机构向电讯管理局局长提交独立的帐目。其次,倘接获
任何投诉,电讯管理局局长会进行详细调查。此外,香港电讯IMS的互联网服
务供应商牌照亦规定,其帐目必须与香港电讯的帐目分开。
20.李华明议员询问,电讯管理局局长是否有足够资源,就妨碍竞爭的行为采取
预防措施。电讯管理局总监在回覆时证实,电讯管理局局长有足够的资源,应
付妨碍竞爭的行为。现时,电讯管理局已在其网站上载有有关保障公平竞爭的
指引及资料,并不时就此事进行研究。至于电讯管理局局长目前在采取行动对
付妨碍竞爭行为方面所享有的权力,电讯管理局总监解释,所有互联网服务供
应商牌照均载有保障竞爭的条款,而电讯管理局局长亦可向有关持牌人发出指
示,要求其停止进行妨碍竞爭的行为,甚至暂停或撤销其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
牌照。
21.至于建议修订《电讯条例》以加强保障竞爭措施一事,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
席助理局长(E)解释,建议的条例修订事项可澄清电讯管理局局长就采取各类措
施以保障市场公平竞爭的权力。此外,政府当局亦会就1998年固定电讯服务检
讨进行公众咨询期间接获的多份意见书的意见,建议如有机构违反拟在该条例
中加入的鼓励竞爭条文,最高罚款额将会提高至每项违反事项罚款100万元,
同时亦会建议赋予电讯管理局局长额外权力,以便其采取其他类别的制裁行动
,包括针对妨碍竞爭行为作出修正的公开声明。政府当局计划于本立法会会期
內将这些立法建议提交立法会。
22.议员关注,以暂停或撤销营办商的牌照作为惩罚,可能会有损其用戶的权益
。电讯管理局总监向议员保证,电讯管理局局长会详加考虑消费者的利益,然
后才会作出最后选择,暂停或撤销营办商的牌照。不过,他补充说,以目前的
巿场条件,用戶只须付出低廉的费用便可迅速转投另一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
因此,消费者不大可能因暂停或撤销营办商的牌照而受到负面影响。
V 确立在电子通讯上使用中文的通用界面
(立法会CB(1)709/98-99(02)号文件及已于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于会后随
立法会CB(1)740/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的投影片资料。)
发展ISO10646国际编码标准
23.资讯科技署署长利用投影机向议员简介本港发展中文通用界面的未来路向。
议员察悉,目前以中文进行电子通讯时所面对的关键问题,在于编码标准不一
,而每种编码标准又各自只收纳部分已知的中文字。因此,实在有需要发展一
套开放和共通的中文界面,方便社会各界选择以中文为通讯媒介的用戶,能以
中文进行电子交易。就此,在国际标准组织的统筹下,香港正与其他政府和机
构紧密合作,发展一套名为ISO10646的国际编码标准,以单一套通用字集收纳
亚洲各种语文的汉字。
24.至于有哪些国家及地区参与上述国际编码标准计划,资讯科技署署长报告,
使用汉字的地区,包括香港、台湾、中国大陆、新加坡、日本、韩国及越南,
以及一个名为"Unicode Consortium"的国际贸易组织,均有参与。
25.议员问及,在发展ISO10646国际编码标准时如何处理可有不同写法的汉字
。资讯科技署署长表示,语言学家会根据他们所商定的一套准则,负责决定有
关汉字应采用哪个写法。就此,罗致光议员建议,考虑到ISO10646国际编码标
准所收录的文字有限,香港在决定采用某些中文字的写法时,应以ISO10646国
际编码标准版本为准。资讯科技署署长及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在回应时指出
,在决定提交哪个版本予国际标准组织时,当局会征询法定语文事务署的意见。
资讯科技署署长又补充说,政府当局会在国际标准组织的架构內,积极爭取把所
有香港常用的中文字纳入该套国际编码标准之內。那些不获纳入ISO10646国际
编码标准的香港特有用字,将以香港自行编定的內码收纳于终端用戶的定义区內
。
26.至于在日常对话中使用的口语化用字会否纳入ISO10646国际编码标准之內
,资讯科技署署长证实,这套编码标准只会收纳字典所收录的书面语用字。
采用ISO10646国际编码标准
27.关于适应ISO10646国际编码标准的技术细节,资讯科技署署长解释,只要
把软件升级便可采用这套国际编码标准。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亦可能会遇到
一些将软件由某一版本升级至另一版本时常见的问题,因此有需要利用转換软
件,作为不同编码标准与ISO10646国际编码标准之间的桥梁,以便于过渡期间
同时使用这两套标准。
28.在是否需要订立法例,以规定所有软件均采用ISO10646国际编码标准的问
题上,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指出,透过立法措施强制规定采用该套标准,
可能并不适当。不过,她相信,随着采用ISO10646国际编码标准编写的软件
不断发展,自然会有越来越多人自愿转用该套标准。
其他关注事项
29.至于发展ISO10646国际编码标准的进度,以及其公布使用的时间能否配合
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资讯科技署署长表示,预计该套标准将于2000年起分期
推出,因此其进度应能配合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的推行进度。此外,政府当局
亦会要求将来的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营办商在其所提供的系统装设具备使用ISO
10646国际编码标准的功能,藉以尽量减少为应付ISO10646国际编码标准将来
的更新版本而需要对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下的系统作出重大改动。在这段期间
,就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而言,政府当局拟采用香港常用的"大五码"字库,辅
以"政府通用字库"的最新版本。"政府通用字库"收纳了在本港通用但并未纳入"
大五码"字库內的中文字,以便政府內部以电子形式通讯。至于现时并非使用"
大五码"字库的电脑系统,则可利用转換工具与公共服务电子化系统互通资料
。
30.在更新"政府通用字库"方面,资讯科技署署长解释,该等工作主要涉及扩大
现有的字库,以收纳新造的中文字。这方面的工作亦会向国际标准组织汇报,
以便将新造的中文字纳入ISO10646国际编码标准之內。他强调,ISO10646国
际编码标准才是通用标准,"政府通用字库"只是作为ISO10646标准落实前的一
项过渡安排。
31.议员关注因编码标准不一所引致的资料互通问题对电子贸易产生的影响。资
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报告,采用了ISO10646国际编码标准后,这些问题便会
迎刃而解。
32. 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