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95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ITB/1
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6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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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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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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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单仲偕议员(主席)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家祥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陆恭蕙议员
缺席委员:
李华明议员
吴清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V及V
- 署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 刘吴惠兰女士
- 议程项目IV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B)
- 蔡钏娴小姐
-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 陈育德先生
-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助理处长(娛乐事务)
- 杨耀声先生
- 议程项目V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特别职务)
- 郑汝桦女士
应邀出席者:
- 议程项目IV
- 香港电影导演会
- 执委
- 张同祖先生
- 香港影业协会有限公司
- 副理事长
- 利雅博先生
- 副理事长
- 林旭华先生
- 香港演艺人协会
- 理事
- 陆剑明先生
- 理事
- 黃希云先生
- 香港电影编剧家协会
- 外务
- 张志成先生
- 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
- 副理事长
- 黎幸麟先生
- 理事兼行政秘书
- 舒达明先生
- 议程项目V
- 盈科拓展集团
- 行政人员
- 艾维朗先生
- 行政人员
- 施秉诚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4
- 袁家宁女士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1394/98-99、1426/98-99(01)及1481/ 98-99(01)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于1999年3月8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 议员通过事务委员会向立法会提交的报告拟稿。议员亦同意授权事务委员会秘书可在征询主席的意见后,视乎情况所需修订报告的內容,以便把是次会议后出现的进一步发展情况纳入报告之內。
3. 议员察悉就以往各次会议所拟备的跟进行动一览表的內容。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1355/98-99号文件)
4. 议员察悉明光社就本港中文报章"污染指数"所进行的意见调查结果。该文件已随立法会CB(1)1355/98-99号文件发出。
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5. 议员同意于1999年7月12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 暂停增发固定电讯网络(固网)服务牌照的措施;
- 在政府內部使用未领有许可证电脑软件的问题;及
- 数码港计划的进展(将于"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的议程项目下讨论此事项)。
(会后补注:因应政府当局的要求并经主席同意,会议议程其后予以修订,以便政府当局在 "其他事项" 的议程项目下向议员简介《1999年电讯(修订)规例》。)
6. 议员亦在会议席上商定,如政府当局在下次会议举行时已经准备就绪,事务委员会将于下次会议席上研究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整体工作进度;倘政府当局届时尚未能就此议题作出汇报,事务委员会将于1999年7月底或8月初为此而举行一次特别会议。此外,鉴于政府当局就各个系统进行修正工作的限期为1999年6月30日,事务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在修正工作的限期届满后,就各系统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的情况提供初步资料,以便相关的事务委员会作进一步的监察。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订于1999年8月2日举行特别会议,研究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整体工作进度。政府当局亦按议员的要求,于1999年7月2日下午提供有关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工作的初步报告。该等资料已随立法会CB(1)1662及1667/98-99号文件送交全体议员参阅。)
IV 为促进电影业发展及巩固香港作为电影制作中心的地位而采取的措施
与各代表团体会晤
香港电影导演会
7. 张同祖先生虽然承认本地电影业存在一些应由业界自行解决的问题,但他同时强调,若政府不施以援手,部分问题实在无法解决。他以长期存在的盜版问题为例,说明若不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将会严重危及电影业的存亡。至于工商局在1999年4月建议采取的反盜版措施,他亦对部分措施的立法程序过于冗长表示不满,并促请议员协助加快立法程序。此外,他又认为成立电影发展局有助解决电影业所面对的问题。
香港影业协会有限公司
8. 林旭华先生提出以下各点
- 若不制定有效的反盜版法例,一切为促进本港电影业发展而推行的措施都只会徒劳无功;
- 政府应协助本港电影业进军內地市场,消除现时这方面的一切障碍;
- 政府应与金融界磋商,创造有利于电影制作融资的环境;及
- 应致力推广香港成为电影制作中心,从而为本港带来经济利益。
香港演艺人协会
9. 陆剑明先生表示,虽然在电影制作方面,演艺人基本上并非担当主动的角色,但他们亦乐意竭尽所能,协助促进本港电影业的发展。
香港电影编剧家协会
(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于会后随立法会CB(1) 1514/98-99(01)号文件发出的意见书)
10. 张志成先生向议员简介香港电影编剧家协会所提交意见书的內容。香港电影编剧家协会认为,本港电影业目前面对的困境,与缺乏创意有着互为因果的关系。张先生盼望电影发展基金在鼓励业內创作风气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电影制作发行协会)
(立法会CB(1)1426/98-99(02)号文件)
11. 黎幸麟先生特别提及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意见书內两点意见
- 政府应协助本地电影业引入"保证完成"制度,以加强电影业筹集资金的能力;及
- 政府应协助业界打开亚洲及国际市场。
一般讨论事项
12. 关于协助本港电影进军內地市场的措施,林旭华先生认为,政府应协助澄清,香港电影可否根据內地的优质电影进口制度在內地上映。此外,他亦希望政府当局协助保护香港电影的版权,从而加强香港电影在內地市场的竞爭潜力。张同祖先生更建议,香港政府应与內地机关磋商,根据上述电影进口制度将香港电影列为优先考虑的类别。电影制作发行协会的舒达明先生则认为,香港在1997年后既然已成为內地的一部分,香港电影就不应该列入海外电影类别,因为一旦列为海外电影,便须与其他海外电影竞逐进口制度下的有限配额。霍震霆议员赞同电影业人士的意见,认为內地市场的确十分重要,并同意当局应致力在这方面为电影业提供协助。
13. 至于最近成立的电影服务统筹科能否发挥电影业人士一直期望成立的电影发展局的作用,张同祖先生认为,尽管电影服务统筹科已致力进行多项工作,但在促进本港电影业发展方面,该科可以做的工作却非常有限,原因是电影服务统筹科始终并非电影发展局,该科并不获赋予确保各有关政府部门通力合作的所需权力。至于成立具更大权力的电影发展局会否损害发表自由,张先生明确指出,电影发展局不一定要审查电影,主要作用反而应该是爭取所有有关部门支援,以协助业界进行外景拍摄。林旭华先生补充,很多地方的电影发展局均隶属于有关的市长办公室,并透过安排外景拍摄场地、甚至联络制作公司和演员等,积极将所处地方发展为电影制作中心。他更指出,香港除可提供本地外景拍摄场地选址服务之外,亦可把握商机,向电影制作公司提供服务,为它们在內地进行外景拍摄作出安排。周梁淑怡议员同意他们的见解。
14. 张同祖先生不满现时在香港进行外景拍摄时往往受到诸多掣肘,并促请政府准许电影业人士在公共场所(例如机场)进行外景拍摄。他更认为,为免有关人士担心电影从业员在这些场所进行拍摄可能会破坏有关场地,当局可制定严厉的法例,规定使用这些场所的人士须承担作出补偿的法律责任。周梁淑怡议员同意并指出,由于利用香港作为外景拍摄场地有助推广本港的旅游业,因此应灵活运用"用者自付"的原则,租借公共场所予电影业人士进行外景拍摄。
15. 所有代表团体均呼吁当局采取阻吓行动,打击盜版活动。林旭华先生在回答刘慧卿议员的提问时强调,当局必须尽快制定更有效的反盜版法例,此事已经刻不容缓,因为香港制作电影的数目,已由黃金时期每年制作超过300部锐减至每年只有70至80部。他认为,如当局不在未来半年內采取有效的打击盜版行动,本港电影业将会一蹶不振。舒达明先生解释,电影业日走下坡是由于保护电影版权的工作未臻完善,以致投资者对投资拍摄电影望而却步。张同祖先生同意其论点,并向与会者详细阐释业界所采用的"发行次序"制度,以进一步说明保护版权对电影业的存亡何等重要。议员察悉,根据这个"发行次序"制度,电影会顺序以不同形式发行,以充分发挥电影的盈利能力。在这个"发行次序"制度中,在戏院上映电影既是第一步,也是赚取投资回报的最重要一步﹔因此,若盜版活动扰乱了这个发行次序,令家庭录影带和非法盜录的光碟或雷射碟于电影在戏院上映之前已经在市场上出售,便会令电影投资者透过投资电影赚取利润的机会大打折扣。为此,他呼吁政府当局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加紧采取行动打击盜版活动。议员察悉此事刻不容缓,并支持业界的呼吁。
16.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本地电影缺乏创意,可能是培训课程与实际需求不脗合所致。张志成先生在回应时指出,问题源于本港电影业以市场导向为主,以致过于侧重演员阵容,忽略了电影的內容和手法是否具有创意。结果,香港电影偏向千篇一律,不如在荷里活制作的电影般百花齐放。在培训方面,张先生表示,有关学院可安排现职电影从业员参与培训课程,令培训內容得以切合实际需求。议员同意,专上院校提供的电影制作培训应着重鼓励创意,以保持香港电影的竞爭力。
17. 黎幸麟先生在答覆蔡素玉议员就电影界建议设立的保证完成制度所提出的问题时指出,该套制度其实是一种保证电影制作完成的保险制度,在美国行之有效,藉此为电影融资提供稳妥的依据。他认为,这个制度对于吸引海外投资者投资本港电影制作会有作用。至于电影发展基金可否发挥这个作用,张同祖先生明确指出,电影业当然期望电影发展基金能发挥这个作用,但政府当局并不赞成这个做法。
与政府当局会商
(立法会CB(1)1481/98-99(02)号文件)
18. 应主席所请,署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代表团体的意见时特别阐述以下事项的进展
- 在打击盜版活动方面,工商局已经在电影业的协助下制订了一套全面的措施。
- 在进行外景拍摄方面,在电影服务统筹科的努力下,运输局与香港警务处业已同意,在不妨碍市民大众的前提下,可以在非主要街道实行间歇性交通管制安排,以便进行外景拍摄。机场管理局(下称"机管局")亦正在拟订一套有关租借机场內的地方进行外景拍摄的指引。政府当局会与机管局跟进收费方面的事宜。在租借公共场所方面,如果电影业能够透过制订此方面的工作守则而发挥自律精神,从而向有关公共场所的管理层保证在租借场地进行拍摄期间定必谨慎小心,这样对于成功租借场地进行拍摄将会大有帮助。
- 政府当局曾经与电影业人士及银行界磋商关于电影制作融资的种种问题(包括设立保证完成制度事宜),并正着手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 至于打开海外市场方面,电影发展基金最近拨款资助一项有关联合制作电影的论坛。在向海外国家推广香港电影方面,一年一度的香港电影节所发挥的作用亦越来越重要。
19. 署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总结时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正致力促进本港电影业的发展,并吁请电影业人士给予当局充分时间,以便政府当局的努力能开花结果。她又强调,电影服务统筹科迄今所做的工作,与电影发展局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不过,在租借场地以便进行外景拍摄方面,电影服务统筹科也要尊重有关机构的决定,因此该科只能尽量游说有关机构接纳电影业人士进行外景拍摄的要求。她更表示,考虑到"一国两制"的原则,以及香港是以独立身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缔约方,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特区")政府实在难以要求內地机关给予香港特区电影优先进军內地市场的待遇。
20. 部分议员询问可否动用电影发展基金协助挽救电影业,署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重申,要确保公帑运用得宜,便必须恪守该基金审批拨款的准则。她更重申政府当局的政策立场,就是反对动用该基金资助个别电影制作。然而,她表明该基金可批拨款项,资助鼓励业界制作具创意电影的计划。
21. 对于电影业人士声称,若当局再不及早采取对付盜版问题的行动,电影业很快便会一蹶不振,署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有决心对付盜版问题,并承诺与工商局密切联系,以回应议员和电影业人士对当局需要实施更严厉的打击盜版法例所表达的深切关注。她补充说,当局会加强公众教育工作,让市民明白保护版权的重要性。
22. 至于周梁淑怡议员关注专上学院培训课程与电影业实际需求不脗合方面,署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答允将议员的关注事项转达教育统筹局作进一步考虑。
V 数码港计划
(一套于1999年4月29日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于会后经由一般派递服务送交议员参阅的资料文件,以及一套于本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于会后随立法会CB(1)1514/98-99(02)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的投影片资料。)
23.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向议员简介数码港计划的进展情况。议员察悉,当局未来的主要工作,是与盈科拓展集团(下称"盈科")蹉商协议条款,以及就数码港的设计和规格征询有意租用数码港的公司的意见。
24. 盈科的艾维朗先生继而利用投影机向议员简介数码港计划的整体构思。
租用事宜
25. 刘慧卿议员问及盈科在爭取大型公司租用数码港方面取得的进展,艾维朗先生在回应时汇报,在签署发展数码港的意向书时,盈科已成功爭取到8个主要租戶,因此盈科在此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与其原先所作承诺比较,可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鉴于盈科与设于矽谷的公司及资讯科技业內的机构素有联系,他有信心在盈科正式推行市场策略计划后,盈科将可令租用数码港的资讯科技公司组合得宜。此外,倘盈科无法履行承诺,即未能成功觅得足够的租戶,盈科便会根据承诺租用数码港不多于50%的总办公室面积。不过,他澄清盈科并无计划为租戶提供租金开支津贴,以吸引租戶在数码港启用前提早在港经营。尽管如此,他表示由于香港在全球资讯科技领域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已有若干大型资讯科技公司拟在数码港启用前在港设立总部或开设办事处。
26.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补充谓,目前已有10间大型资讯科技公司签署意向书,将会成为数码港的主要租戶,另有50间规模较小的公司亦已表示有兴趣成为租戶。待数码港计划的设计及规格定实后,当局便会更积极与准租戶进行蹉商工作及加强宣传,而资讯科技及广播局辖下的数码港事务部亦会积极参与其中。为回应刘慧卿议员的关注,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又答允在定期提交予事务委员会参阅的进度报告內,载列有关签署租赁协议进展情况的资料。
27. 议员关注,未来租戶是否真的会为数码港引入创新及先进的资讯科技应用方法,而非只是为了享用数码港的优惠租金才将办事处迁至数码港。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在回应时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以非常严谨的态度执行有关加入成为数码港租戶的准则,故此应可在这方面提供足够的保障。有兴趣成为租戶的公司须在其申请书內表明,它们会确实遵行有关加入成为租戶的准则,以爭取租用数码港。此外,当局亦会就数码港的草拟设计和规格,征询所有准租戶的意见,以确保数码港能切合租戶的需要。另一方面,准租戶亦须提交有关其经营业务的详情,以便当局确定有关公司是否符合加入成为租戶的规定。
数码港计划的进展情况
28. 至于定实数码港计划协议条款的进展情况,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汇报,政府当局业已与盈科签署意向书,而双方在蹉商协议细节方面亦取得良好进展。政府当局预计可于1999年下半年签定该计划协议。
29. 有关政府在数码港计划中的出资额将会按附属住宅项目用地的价值计算一事,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表示,该幅土地的价值以当局将其发展权批予盈科时的地价为准,而当局预计将于2000年第二季批出发展权。陆恭蕙议员关注,双方可能会在土地价值方面出现爭议。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在回应时指出,倘有任何爭议,便会转交双方同意委聘的独立测量师进行估价。
30. 陆恭蕙议员认为,既然政府尚未与盈科签定该计划的协议,双方就土地价格出现爭议时,又可能会影响该计划的进展,因此当局未必适宜在现阶段为数码港进行市场推广。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解释,以数码港计划的规模和性质来衡量,政府当局实在有需要同时进行某些主要工作,才能达到数码港在2001年年底前启用的目标。
其他关注事项
31. 马逢国议员关注考克斯报告对数码港计划有何影响。艾维朗先生在回应时表示,他预计该报告不会对数码港计划构成任何负面影响。
32. 杨耀忠议员询问数码港计划可为香港人创造多少个职位空缺。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表示,于建造数码港期间,将会为建造业创造大约4 000个职位空缺,及至该计划竣工后,便可创造约12 000个与资讯科技有关的职位空缺。她进一步指出,由于这些职位空缺均与多媒体资讯创作有关,特别是双语资讯的创作,而香港人又中英语文兼擅,故此大部分这些职位很可能会由香港人出任。
33. 刘慧卿议员询问数码港计划对环境有何影响。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证实,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基于规划及环境理由而就数码港发展项目提出反对的限期为1999年6月底。
34. 署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应主席所请,答允以图表或其他简明的表达方式,说明数码港计划各个里程标或重要发展阶段,以便事务委员会委员易于参考并作有效监察。各与会者在席上商定,有关资料将于1999年7月12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备妥,供议员考虑。
35. 会议于下午4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