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299/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ITB
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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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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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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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单仲偕议员(主席)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何锺泰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蔡素玉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清辉议员
刘慧卿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II及IV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B)
- 蔡钏娴小姐
-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 陈育德先生
-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助理处长(娛乐事务)
- 杨耀声先生
- 议程项目V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 邝其志先生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D)
- 郑恩赐先生
- 资讯科技署署长
- 刘锦洪先生
- 议程项目VI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1)
- 刘吴惠兰女士
- 广播处长
- 张敏仪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4
- 袁家宁女士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138/98-99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7月28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鉴于行政长官将于1998年10月7日发表1998年施政报告,议员同意应政府当局提
出的要求,将事务委员会10月份的会议,由1998年10月12日提前至1998年10月10
日上午9时举行,以听取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就其政策范畴所作的政策简报。
(会后补注:1998年10月10日的会议其后改于上午8时30分开始。)
III. 在电影制作中使用危险品
(立法会CB(1)173/98-99(01)号文件)
3.对于政府当局为确保电影工作人员在制作电影时能安全使用危险品而建议采取的
新规管制度,议员大致上表示欢迎。然而,一位议员亦殷切期望,该拟议制度能切
合电影业在运作上的需要,以免妨碍其发展。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在回应这
位议员的意见时报告,政府当局在制订该拟议制度时,曾研究在美国加州实行的发
牌制度。美国亦实行分级制,规定各级别持牌烟火(特别效果)技术员可负责的特别
效果场面类别。议员察悉,政府当局打算以美国的制度作为本地规管制度的蓝本,
并会从美国聘请一位一级烟火(特别效果)技术员和一位退休消防局长,就该规管制
度的各方面事宜提供意见。此外,当局亦会采用学徒制度培育新血。
4.议员亦促请当局,在实行拟议的规管制度时,应确保本地烟火技术员可继续从事
这个行业。他们又要求当局提供进一步的资料,阐述根据建议中的新制度,培训一
名一级烟火技术员需要多少时间和费用。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证实,在美国
,一名具备两年工作经验的三级烟火技术员,如能通过较高程度的考试,便可申请
高一级的牌照(即二级烟火技术员的牌照)。按此推算,一名三级烟火技术员总共约
需6年时间才可取得一级烟火技术员的资格。然而,香港大部分的特别效果技术员
均经验丰富,只是香港一直沒有制订正式的安排,以正式认可及评审这批技术员先
前所取得的训练和经验。因此,拟议在香港推行的烟火(特别效果)技术员发牌制度
,便需要顾及香港这方面的发展情况。议员察悉,政府当局计划在1998年10月中
或10月底,从美国聘请一名一级烟火技术员来港,于1998年年底或1999年年初为
本地的技术员提供正式培训并就其资格进行评核,以便政府当局可于1999年3月左
右,为那些获评核为符合资格的本地技术员进行临时注册。政府当局在审定培训计
划的细则,例如课程长短和內容时,亦会咨询上述来自美国的顾问。影视及娛乐事
务管理处处长表示,政府当局会在培训计划开展初期承担培训费用,但日后或会考
虑收取若干费用。
5.议员询问,在临时注册制度尚未实行之前,当局会采取甚么临时措施。影视及娛
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在回答时证实,在这段期间,电影业如要使用烟火及其他危险品
来营造特别效果,必须按照现行规管制度的规定,聘请获矿务处处长认可的烟火(特
别效果)技术员从事这项工作。
6.至于本地电影业是否已作好准备,遵守拟议的发牌制度并停止非法使用烟火,影
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报告,政府当局曾与业界详细讨论此事,而业界人士亦支
持设立既切实可行又切合用者需要的规管架构。据他所知,部分电影公司为遵守现
行规管制度的规定,亦愿意从海外聘用合资格的烟火技术员来港,由他们负责使用
危险品来营造特别效果场面。
7.至于为实行这个新规管制度而制定法例的时间表,政府当局表示,业已于1998年
9月初从美国聘请一位退休消防局长,就规管架构提供意见。有关的立法建议,可
望于1999至2000年度的立法会会期內提交立法会。
IV. 规管透过互联网传送的淫亵及不雅资讯
(立法会CB(1)173/98-99(02)号文件)
现行的规管模式
8.就透过互联网传送淫亵及不雅资讯采取法律行动的问题,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
处长明确表示,由于源自海外地区的淫亵资讯不在香港法例的管制范围內,因此当
局无法就发布这类淫亵资讯采取法律行动。然而,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
(B)却指出,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正在这方面担当自我规管的角色。议员察悉,香港互
联网供应商协会(协会)业已因应政府当局的要求,参照《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该条例)的运作细则和条例所订定的标准,制定了一套业务指引(该指引)。该套指引
详细说明协会会员须如何处理透过互联网传送的淫亵及不雅资讯,包括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互联网使用者在互联网上放置或传送淫亵资讯,或将该类资讯下载至使用
者本身的伺服器或资料库;并在有需要时封锁有问题的网址。政府当局补充说,由
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须采取上述措施,某些有问题的资讯或已由供应商自行删除。
此外,有关网页所源自的国家,亦可封锁有问题的网址。
9.一位议员认为,由于个别资讯供应者及发放者可能以虛假资料进行登记,互联网
供应商实在难以追查不雅资讯的来源;因此,对于要求协会会员跟进投诉到底是否
可行,他表示有所保留。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在回应时澄清,一直以来,协
会或其会员均可随时将未能解决或较棘手的个案转交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
处理,影视处会联同警方一起采取跟进行动,展开进一步的调查。
10.为遏止有人透过互联网向青少年发布淫亵资讯的情况,议员认为影视处应采取更
积极的态度,定期检查透过互联网传送的资讯,而不应单靠业界自我规管,以及在
接获投诉后才加以处理。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在回应时表示,他始终认为,
鉴于透过互联网传送的资讯数量庞大,而且网上资讯只会存留一段短时间,要定期
主动规管和监察网上资讯的传送情况,实在既不可行,亦难有成效。政府当局认为
,政府应把资源集中于处理投诉,以及协助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实行自我规管,这个
工作方向较为明智可取。况且,当局在参考外地的经验时发现,许多先进国家例如
英国、美国和澳洲,均同样是采取自我规管的模式。
11.一位议员建议,可以选择那些在畅销报章或杂志刊登广告的可疑网址进行监察。
对于这项建议,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强调,有需要在进行规管及保障发表自
由两者之间求取平衡。他指出,政府当局在提醒协会注意某些可疑的色情网页时必
须小心谨慎,避免令人产生误解,以为政府意图干预资讯的自由流通。他进一步表
示,政府将于1998年10月检讨该指引,以评估该指引的成效,届时可一并考虑有关
改善自行规管模式的任何建议。普遍而言,议员并不同意他的意见,并指出选择某
些网址进行监察只须动用极少资源,但却可以显示政府当局决心取缔互联网上的色
情资讯,因此,选择性的监察行动是有其必要的。他们亦建议,一旦发现有人在互
联网上传送淫亵资讯,应该要求警方而非协会采取行动。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
长同意在10月进行检讨时,考虑各议员的建议。
12.就此,主席请议员注意,保安局建议制定一项新法例,应付儿童色情物品的问题
。
教育及宣传
13.关于政府针对防止青少年浏览色情网页而进行的宣传及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助理处长(娛乐事务)报告,在政府当局积极进行宣传工作之下
,各主要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现正向订戶免费提供过滤软件,并向青少年提供一些特
别服务,利用伺服器过滤不良的网址。他补充说,为鼓励用戶采用过滤工具,协会
、教育署和影视处已将家庭电脑使用者常用的过滤工具的名单,载列于其网页內。
议员又察悉,外地的经验证实,尽管过滤工具不能提供百分百的保障,但仍有一定
的帮助。
14.在教育巿民的工作上,尤其是政府当局如何协助本身不懂得使用电脑的家长,防
止子女透过互联网阅览不雅资讯方面,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告知与会者,此
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举例来说,影视处已就这个议题,为校长、教师、社会工作者
、家长和学生举办了多个研讨会和讲座。教育署正与学校与家庭合作事宜委员会一
同探讨如何协助家长在这方面辅导子女。教育署亦已将所需资料纳入中学电脑课程
的纲要內。
V.在政府內部及受政府资助或规管的非政府机构推行符合2000年数位标准工作
的进展(立法会CB(1)173/98-99(03)号文件)
政府內部在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上的进展
15.议员察悉,在政府內的重要电脑系统及內置电脑操控设施的系统当中,有1%未
能在1999年上半年结束前符合2000年数位标准。有鉴于此,议员要求当局提供进
一步的资料,阐述其中所涉及的系统、有关延误的原因及影响,以及为此而制订的
应变措施。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D)在回答议员的提问时表示,这些系
统以內置电脑操控设施的系统为主。其中一个这类系统为渔农处的食物及食水污
染监察系统,但最新的进度报告显示,该系统可于1999年上半年內完成修正工作
。至于运输署在政府隧道內装设的交通管制及监察系统,有关方面业已为该署制
订应变计划,将该系统內的计时器回校4年,以避免出现因2000年数位而可能产
生的问题。与此同时,由于政府产业署就政府产业所装设的屋宇管理系统要到1999
年下半年方可符合2000数位标准,该署亦已开始为该系统制订应变计划。
受政府资助及规管的机构在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上的进展
16.鉴于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证券经纪业协会
的电脑系统所进行的联合测试工作,要到1999年下半年才会进行,一位议员要求政
府当局作出保证,确保在联合测试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可以及时获得解决。资讯科
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向议员作出保证,表示现已在财经事务局辖下成立了一个
成员包括财经界、有关规管机构及资讯科技及广播局三方代表的高层督导委员会,
专责监察在财经服务界推行的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计划,并为涉及资讯交流的电脑
系统进行联合测试。上述联合测试工作将于1998年年底或1999年年初进行。他又答
允将议员的关注事项转达有关决策局或机构,并促请各有关决策局及机构确保各项
必要的测试工作能及时进行。
17.一位议员关注受资助医疗机构及私营医院在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上的进度,并认
为不应单靠卫生署监察这些医疗机构如何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而应由更多有关机
构共同参与监察工作。该位议员认为,既然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现正为所有公营医
院统筹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并且正在处理类似的问题,如能让医管局参与
上述工作,该局便能提出意见及给予协助。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
虽然在公营机构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上,资讯科技及广播局担当整体统筹及
监察的角色,但有关在医院及医疗机构推行的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却由卫
生福利局负责统筹及监察,并由卫生署担任规管机构。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进一
步表示,卫生署其实一直已在要求受资助的医疗机构及私营医院调整其仪器及进行
测试。此外,由于若干医疗仪器配备由內置电脑操控的系统,而这些系统在处理日
期方面又完全依赖电脑,因此,这些仪器或会在日后产生操作问题,并因而可能导
致医疗事故。有见及此,机电工程署现正协助医管局进行测试。
18.主席询问,机场管理局("机管局")会否要求辖下所有机场系统的承办商及所有专
营服务机构向其提供资料,阐明其系统是否已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资讯科技及
广播局局长在回答主席这项提问时表示,假如有关承办商及专营服务机构的运作
情况会对新机场的运作构成影响,政府当局会要求机管局在提交其解决2000年数
位问题的工作进度报告时,把涉及这些承办商和专营服务机构的资料纳入报告之
內。
19.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进一步向议员保证,为令政府当局得以及早找出问题,
并预早采取补救行动,政府当局业已加强监察修正工作进度的机制:由1999年1月
起,所有政府机构和提供主要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汇报修正工作进度的次数,均
会由现时每两个月或每3个月一次,增加至每月一次。应主席所请,政府当局亦同
意就此事项向事务委员会提交进度季报。
(会后补注:经咨询事务委员会主席的意见后,秘书处业已于1998年9月15日致函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载述上述报告应包括的资料详情。)
私营机构在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上的进展
20.至于另一项相关事宜,即私营机构解决2000年数位问题的情况,以及私营机构
到底有沒有认真处理这问题,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现正与香港生
产力促进局合作,就处理2000年数位问题的情况进行调查,以评估目前香港处理该
问题的最新情况,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对有关问题有否充分认识,又是否已有充分准
备处理这个问题。他补充说,当局现正联同香港生产力促进局,透过该局辖下的"Y
2K服务中心",以收回成本的价格提供这方面的支援服务。此外,该中心亦设有名为
"Y2K支援热线"的电话咨询服务,并已就此作广泛宣传。议员又得悉,除香港生产力
促进局外,巿场上还有多间电脑顾问公司可以提供修正2000年数位问题的服务。
VI. 其他事项 《香港电台节目制作人员守则》(该守则)
(该守则及有关发表该守则的资料文件,已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在会后经立
法会CB(1)202/98-99号文件送交委员备存。)
21.对于当局未能预早通知事务委员会当局打算提出此议程项目,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局长在解释时表示,当局已在该守则备妥并可予以公布后率先向议员简述该守则的
內容。他向议员阐释拟备该守则的背景资料,并请议员注意,临时立法会曾于1998
年4月1日的会议席上通过一项有关香港电台编辑自主的议案。
22.广播处长向议员简述该守则的重点,并强调该守则只是明文确立香港电台一贯固
有而行之有素的编辑制度,以确保香港电台保持编辑自主、不偏不倚、节目內容确
实无讹及处事公正。她进一步强调,香港电台明白,有需要以负责任的态度行使其
编辑自主权;她同时指出,公布该守则有助香港电台提高问责性及增加透明度。
23.一位议员谈及清谈节目及电话讨论节目主持所担当的角色。广播处长在回应这位
议员的意见时强调,香港电台亦关注,该台的节目主持有否与观众互动,鼓励参与
者畅所欲言,从而令多方面的观点得以表达;同时能以公正的态度处理所讨论的议
题及来电发表意见的人士。她进一步指出,在制定该守则的过程当中,香港电台曾
经征询业內人士及学者的意见,并会一如过往,欢迎各界人士就电话讨论节目个别
主持的表现提出批评。议员察悉,除该守则所载列的投诉渠道外,香港电台亦有本
身的內部程序,处理严重的行为不检情况,包括采取纪律处分行动,如调职或降职
等。
24.就此,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告知议员,香港电台已作出承诺,遵守广播事务管
理局的节目标准守则,同时亦已设立制度,备存有关投诉和就投诉所采取行动的统
计资料。香港电台亦定期向听众评议会及电视节目顾问团提交报告。
25.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一位议员的意见时表示,该守则是一套香港电台的
內部守则。不过,资讯科技及广播局欢迎个别广播机构制定类似的內部守则。
26.若干议员认为,为避免因香港电台高层管理人事变动而出现单方面修改守则內容
的情况,他们认为有需要就守则制订清晰的修订程序。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
应时表示,香港电台曾经在內部作广泛咨询,同时曾参考多间获各界认可的公营广
播机构的行事方式及一般新闻工作原则,再配合香港本身的情况,才完成该守则的
制定工作,因此,对守则作重大或经常修改的可能性不大。广播处长补充说,该守
则已涵盖香港电台职责范围內的所有事宜,而守则所体现的新闻工作原则亦清晰明
确。她认为,由于香港电台的编辑政策向来行之有素,并获普罗巿民及资讯科技及
广播局的支持,因此,由香港电台单方面修改守则內容的机会微乎其微。尽管如此
,她同意或有需要修改该守则的技术性细节,但在作出这些修改前,必定会全面咨
询资讯科技及广播局的意见。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在澄清该局在这方面所担当
的角色时补充,资讯科技及广播局与香港电台之间的"架构协议"业已清楚厘定两者
之间的工作关系。虽然广播处长在保持节目和服务水平,以及监督部门运作方面,
须向资讯科技及广播局负责,但广播处长是香港电台的总编辑,须对所有编辑决定
负起最终责任。
27.一位议员认为,该守则应该更明确有力地阐述有关消息来源保密的新闻工作原则
,以清楚表明新闻工作人员必须奉行这项原则。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强
调,在诠释该守则时,重点应放在该守则的精神,以及该守则有否奉行不偏不倚和
处事公正的原则,不应只着重其行文用字。
28.一位议员亦关注,假如香港电台管理层与新闻工作者对是否披露从保密来源取得
的资讯持不同意见,新闻消息来源会否获得适当的保密。广播处长在回应这位议员
的关注事项时指出,是否披露有关资讯,最终仍视乎有关人士本身的新闻判断,但
香港电台的管理层仍会竭尽所能,在需要时就这方面提供一般性的意见及法律意见
。
29.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阐释该守则的性质时表示,该守则是香港电台员工的制
作守则。他强调,当局把守则副本送交议员,仅作参考之用,并非为咨询意见。如
有需要,政府当局乐意向议员更深入阐述该守则的內容。
30.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