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90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ITB

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2月14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单仲偕议员(主席)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朱幼麟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何锺泰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清辉议员
涂谨申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项目III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
丁叶燕薇女士

资讯科技署署长
刘锦洪先生

资讯科技署助理署长(基本建设)
狄启善先生

议程项目III及IV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C)
萧如彬先生

议程项目IV

资讯科技署助理署长(管理顾问事务)
冯劲先生

议程项目V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1)
刘吴惠兰女士

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
黃国树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1)4
袁家宁女士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426/98-99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10月10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于1999年1月11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下列
事项 --

  1. 1998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及

  2. 确立在电子通讯上使用中文的通用界面。

    (会后补注:由于政府当局其后表明未能在上述会议席上向事务委员会简介
    1998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的结果,因此讨论项目(a)由两项新的讨论项目取
    代:"电子交易的法律架构"及"政府当局就香港电讯 IMS 有限公司拟收购香
    港星光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互联网服务有关的业务一事所作的决定"。非委
    员的议员获邀出席会议,参与讨论前一项讨论项目。)

3.主席询问当局会否向事务委员会简介最近提交的《1998年电影检查( 修订 )条例草
案》。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1)在回覆时指出,政府当局曾经承诺改善《电影检
查条例》的运作,现时所提交的修订条例草案便是为实践这项承诺而提出的,当中
并不涉及重大政策改变。因应议员的要求,她同意以书面提供关于该条例草案的进
一步资料,方便议员在1998年12月18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考虑应否为研究
该条例草案而成立法案委员会。

    (会后补注:上述资料已随立法会CB(1)648/98-99号文件送交全体议员参阅。)

4.至于综合各项广播法例条文的《广播条例草案》的立法时间表,议员关注,鉴于
该条例草案內容繁复,当局可否尽早向议员简介该条例草案各项主要建议的內容,
使立法会在现届为期两年的任期內能完成研究该条例草案的工作。资讯科技及广播
局副局长(1)察悉议员的意见并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现正竭尽所能,以期尽快向立
法会提交该条例草案,并会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向事务委员会汇报进一步的
进展情况。

III 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
(立法会CB(1)603/98-99(01)号文件)

5.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议员察悉财务
委员会将于1998年12月18日的会议席上考虑有关推行第一期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的
拨款申请。

市民对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的接受程度

6.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汇报,为提高市民对这项计划的认识,政府当局现正
计划在1999年展开一连串的宣传活动,以推广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举例说,政府
当局将于1999年3月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合办香港资讯基建博览会。

7.议员表示,在推行公用电子贸易服务时,由于若干小规模公司尚未装设采用该项
服务所需的设备,以致小规模公司对公用电子贸易服务的反应并不理想;议员因此
关注市民大众是否已准备就绪,可以采用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副局长(2)澄清,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与公用电子贸易服务的差异相当大。如要使用
公用电子贸易服务,有关用戶必须在购置特定软件方面作出投资,但公共服务电子
化计划则采用开放的界面标准,用戶无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即可透过各种电子渠
道获得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所提供的各项服务。此外,政府会在适当地点例如公共
图书馆及民政事务处安装电脑终端机,方便市民使用。

8.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在答覆主席的问题时特别指出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具
吸引力之处,并以运输署为例,解释巿民如何可以透过这项计划換领驾驶执照和车
辆牌照,透过电子方式缴付有关费用,而经续期的驾驶执照和车辆牌照则会以挂号
邮件方式寄交申请人。她证实申请人在使用这项服务时无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因
为政府会负责向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的营办商支付交易费用。

服务表现指标

9.议员关注这项计划的估计交易量及可从中节省到多少开支,因为两者都是重要的
服务表现指标。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在回应时表示,虽然政府当局有信心这
项计划可改善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但现阶段实在难以预测有多少用戶会转而利用
这项计划来获取政府的服务。因此,政府当局不会在推出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后随
即削减以传统形式提供的服务。不过,政府当局会不断检讨有关情况,以了解可否
逐步减少以传统形式提供服务,从而达到节省开支的目的。议员察悉,政府当局估
计在推行这项计划的首年,理论上应可节省约 500 万元;若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取
得理想反应并广为市民采用,日后的节省款项更会稳步增加。因应议员的要求,资
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同意提供进一步的资料,阐释文件第25段所述的估计交易
量的计算依据,以及因此而可能节省的款项。然而,她指出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亦
可发挥催化作用,推动电子贸易在香港的发展,因此,倘若电子贸易日后在香港有
所发展,亦可算是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能带来的好处之一。

    (会后补注:上述资料已随立法会CB(1)657/98-99号文件送交全体议员参阅。)

关于聘用私人营办商的关注事项

10.杨孝华议员察悉政府当局计划批出合约,由私人营办商自行斥资建立公共服务电
子化计划所需的资讯基建设施,他因而关注这项计划能否提供足够的推动力,吸引
营办商作出如此庞大的投资。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在回应时表示,由于公共
服务电子化计划的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多种公共服务,因此这项计划应有极为理想
的发展潜力,足以吸引准营办商作出投资。政府当局有信心在招标承办公共服务电
子化计划时,会得到良好反应。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指出,政府当局曾于
1998年6月至8月期间,邀请业內人士就是否有意营办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表明意向
,并已接获共44份意向书,部分意向书更由国际营办商提交。

11.副主席关注,如聘用私人营办商进行电子交易,会否在资料的保安和保密方面产
生问题。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在回应时向议员保证,在批出服务合约时,会
订明关于资料保安的各项具体要求。

12.主席建议,为免有任何营办商可先拔头筹,率先发展电子贸易,政府当局应把公
共服务电子化计划的合约批予超过一间营办商,以确保有合理的竞爭。资讯科技及
广播局副局长(2)在答覆时证实,由于需要设立一个单一界面以便为市民提供综合服
务,第一期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的合约只会批予一间营办商,合约最初为期5年。

财政影响

13.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在答覆有关这项拨款申请的问题时解释,现时就推行
第一期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所申请的拨款额,较行政长官在1998年《施政报告》所
公布的 1亿7,300万元为少,因为当局是根据政府不会就这项计划作出投资的假设而
准备现行的拨款申请建议。她进一步证实,所申请的拨款额亦已包括可能须向准营
办商支付的款项,例如推行服务的部分开支、购置电脑硬件和软件的费用等。

14.关于政府就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作出投资的计划 (若有的话) 方面,资讯科技及广
播局副局长(2)表示,政府当局在考虑过各个准营办商的建议后,将以市民大众的整
体利益为依归,考虑应否对这项计划作出某种形式的投资。议员察悉,若政府当局
决定应就这项计划作出投资,便会向财务委员会申请批准额外拨款,不过一切仍须
视乎招标结果而定。

其他关注事项

15.议员询问为何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不提供翻查土地注册及物业交易详情的服务,
又市民为何只能透过电子方式预约申领身份证的时间,却不能透过电子方式申领身
份证。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2)指出,土地注册处现已透过本身的承办商提供电
子翻查资料服务,因此必须在现有服务合约届满后才可加入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
至于申领身份证,申请人所以必须亲自前往入境事务处的办事处办理手续,是因为
该处职员需要面见申请人,而申请人亦必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查阅。

IV 基本工程储备基金项下的"总目710 -- 电脑化计划"的整体拨款额
(政府当局的资料文件于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于会后随立法会
CB(1)640/98-99(01)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16.主席指出,上述事项乃应政府当局紧急要求而列入会议议程的。政府当局提出这
项紧急要求,是为了向事务委员会简介其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的增加拨款建议。
政府当局拟申请拨款,将基本工程储备基金项下"总目710电脑化计划分目A007GX --
新行政工作电脑系统"的整体拨款额( 该项整体拨款 )增加50%,以供1999至2000年度
支用。议员察悉,工务小组委员会将于1998年12月16日的会议席上考虑有关建议,
而财务委员会则定于1999年1月15日的会议席上考虑这项建议。

17.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在阐释这项增加整体拨款额的建议时表示,当局
有必要申请增拨款项,以应付各决策局及部门为提高效率而在推行电脑化计划方面
不断增加的需求、修正不能处理2000年数位的行政工作电脑系统,以及把办公室自
动化计划推展至政府42个决策局及部门。

18.关于该项整体拨款所涉及的范围,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解释,该项整
体拨款只是用以应付每项需费介乎100,001元至 1,000 万元之间的电脑计划。至于每
项需费超过1,000万元的计划,其费用则在个别分目项下支付,而且每项计划均必须
由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按其实际情况个别批出拨款。政府当局会先行咨询立法会有关
事务委员会的意见,然后才就这些重大计划提出拨款申请。

19.蔡素玉议员认为应根据需要进行电脑化计划,而不是为求把拨款悉数用罄才推行
这项计划。这样可确保不会有部门在购置电脑后只将电脑束诸高阁而不加运用,亦
可确保每个使用电脑的决策局/部门均能购置最新型号的产品,这样既能减低日后
将电脑升级的需要,同时亦可减少因而导致的开支。政府当局察悉蔡素玉议员的意
见。

V 1998年电视政策检讨
(有关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为T/C 126/98 in ITBB/B 203/2(98) VII)、立法会
CB(1)624/98-99(01)号文件及一套于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于会后随立法会
CB(1)640/98-99(02)号文件送交委员参阅的投影片资料。)

涉及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有线电视)的政策决定

20.议员关注,有线电视对政府要求其开放其宽频带网络,以便与其他持牌网络互连
,并交还其现时所使用的微波多点分配系统频率的有关政策决定表示不满。资讯科
技及广播局副局长(1)在回应时作出以下解释 --

  1. 有关网络互连的规定载于《电讯条例》第36A、36B和36C条及《电视条例》
    第20B条,而该等条文亦适用于有线电视的宽频带网络。有线电视在推出其
    服务时,亦是藉这项网络互连的规定而得以进入大厦內铺设网络。

  2. 有线电视的牌照清楚订明,该公司须使用混合光纤同轴电缆网络提供有线
    电视服务,微波多点分配系统频率只是以暂时性质编配给该公司,以便该
    公司能够一面铺设光纤网络,一面尽早开展其服务。因此,政府当局规定
    该公司须交还微波多点分配系统频率,是合理而又合法的要求。此外,上
    述微波多点分配系统频率尚有其他指定用途,而交还微波频率的限期亦曾
    两度延迟。

21.对于有线电视指称上述政策决定抵触《基本法》的相关条文,杨耀忠议员就此征
询法律意见。助理法律顾问 3 在回应时表示,在一般情况下,倘有线电视因该等政
策决定而感到受屈,可申请司法覆核。至于有关政策决定是否符合《基本法》,主
席及刘慧卿议员均认为,在沒有充足背景资料( 如有关的牌照条款等 )的情况下要求
助理法律顾问3即席给予确实的答覆,或许并不是恰当的做法。

22.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利用投影机向议员简介微波多点分配系统频率目前及规划中
的编配情况,以及如何进行网络互连。他强调,如要引进各项新服务,便必须收回
有线电视的微波多点分配系统频率,因为很多免费电视及收费电视服务均使用12.2
至12.5吉赫频带之间的频率。议员进一步察悉,能否与有线电视的电缆网络互连,
对引进各项新服务甚为重要,因为网络互连有助解决大厦內线路分配系统容量有限
的问题,亦可减少进行掘路工程的需要。

收回有线电视的微波多点分配系统频率

23.若干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以弹性手法收回有线电视的微波多点分配系统频率,
并在有需要时采取分期收回的方法,以免影响有线电视的营运及损害其订戶的权益
,政府当局在回应时特别提出以下各点 --

  1. 政府当局在收回有关频率时,会采取合情合理的方法,决不会要求该公司即
    时交还有关频率。反之,政府当局在进行有线电视牌照的中期检讨时,会与
    该公司商讨承诺进一步铺设其光纤电缆网络,以取代微波多点分配系统频率
    网络的细节安排。事实上,收回微波多点分配系统频率的限期已延迟至2001
    年 5 月底,以便有线电视继续作出投资,扩展其电缆网络,藉以维持其订戶
    基础。此外,有线电视要求使用微波多点分配系统的某些频率,如18吉赫频
    带的频率,为无法以电缆接连的偏远地区提供服务的申请,亦会获政府当局
    积极考虑。

  2. 至于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目前透过微波频率收看有线电
    视的订戶,只能收看有线电视其中20个频道,但接驳有线电视光纤电缆网络
    的订戶则享有多很多的选择,可收看36个有线电视频道。由于有线电视向所
    有订戶收取划一的订戶费用,因此要求该公司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转換
    为全面以光纤网络传送,务求对所有订戶一视同仁是公平的。

  3. 为香港引进有线电视服务,旨在为香港提供一个固定电讯网络以外的宽频带
    网络,藉以扩展香港的资讯基建。有见及此,铺设这个网络的进度实不应受
    到不必要的拖延。

网络互连

24.至于因未能就网络互连达成商业协议而须电讯管理局局长介入的个案是否经常出
现,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表示,直至目前为止,只有两宗此类个案曾转介予电讯管
理局局长处理。该两宗个案均涉及未能就互连费的收费水平达成协议,最终由电讯
管理局局长根据《电讯条例》第36A及36B条厘定收费水平。

其他有助引进各项新服务的办法

25.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1)在回答议员的提问时表示,鉴于数码压缩技术可令传
送容量提升 8 倍,因此将信号数码化可腾出许多频率供电视服务之用,并有助纾缓
大厦內线路分配系统容量有限的问题,以供新推出和现有的电视及其他多媒体服务
使用。不过,她指出营办商应主动在数码技术方面作出投资;在推广数码科技的发
展方面,政府当局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在分配大厦线路的频谱时,优先考虑采用数
码及其他先进科技的服务。

VI 其他事项 -- 香港电讯IMS有限公司(香港电讯IMS)拟收购香港星光国际网络
有限公司与互联网服务有关的业务(该宗拟进行的交易)

(立法会CB(1)587/98-99(01)号文件)

26.主席请议员参阅蔡素玉议员于席上提交议员省览的议案的拟议措辞。蔡素玉议员
建议于会议席上动议这项议案,表明事务委员会反对该宗拟进行的交易。

27.罗致光议员原则上支持该拟议议案,但建议就该议案作出若干修正。他指出,该
议案其中一句指该宗拟进行的交易会无可避免地减低巿场的公平竞爭,进以削弱市
民的选择权利。他建议以"极有可能"取代"无可避免地",以免作出如此大胆的假设。
他又建议将"市民的选择权利"改为"消费者权益",因为后者似乎较受关注。

28.助理法律顾问 3 在回答主席的提问时指出,立法会各事务委员会的责任是监察政
府政策,故此事务委员会就某一宗个案表明立场可能并不恰当,尤其是当前所讨论
的个案基本上是一宗商业交易。不过,事务委员会可自由就政策事宜发表意见,例
如就保障互联网服务市场有公平竞爭的问题发表意见。

29.杨耀忠议员认为,有机构取得大部分市场占有率是否必然会导致该机构享有市场
支配优势,继而造成不公平的竞爭,实在值得商榷。他同意事务委员会应避免介入
商业交易。

30.杨孝华议员及丁午寿议员认为,指该宗拟进行的交易会导致有机构享有超过70%
的市场占有率,并非恰当的说法。杨孝华议员认为,事务委员会应就有关政策提出
意见,而不应就该宗拟进行的交易本身发表意见。他进一步指出,自由党的议员不
赞成透过立法会的正式程序就商业活动提出意见,例如藉着在立法会事务委员会会
议席上动议议案而就商业活动发表意见。

31.蔡素玉议员表示,鉴于业內人士对该宗拟进行的交易深表关注,虽然她并不坚持
动议议案,但仍然认为事务委员会就该宗拟进行的交易提出整合意见( 若有的话 )是
很重要的。她认为该宗拟进行的交易并非纯粹只是一项商业决定,因为该宗交易须
事先获得电讯管理局局长的同意才可生效。

32.鉴于该宗拟进行的交易影响深远,议员又未能就该拟议议案达成共识,出席会议
的委员一致同意,主席应代表事务委员会致函电讯管理局局长,反映事务委员会对
此事的关注,并促请电讯管理局局长在决定是否批准该宗拟进行的交易时,详加考
虑所有有关因素。

    (会后补注:有关此事项的信件在经事务委员会各委员通过后,已于1998年
    12月17日发出。议员其后得悉政府当局就该宗拟进行的交易所作的决定,
    有关这项决定的资料文件随立法会CB(1)676/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33. 会议于下午4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