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39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ITB
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25日(星期五)
|
---|
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
---|
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
---|
出席委员 :
单仲偕议员(主席)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何锺泰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慧卿议员
罗致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周梁淑怡议员
缺席委员 :
丁午寿议员
朱幼麟议员
李家祥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杨孝华议员
蔡素玉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署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 刘吴惠兰女士
-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 陈育德先生
- 署理电讯管理局总监
- 区文浩先生
- 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
- 黃国树先生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A)
- 麦德伟先生
应邀出席者 :- 亚洲电视有限公司
- 署理行政总裁
- 郭伟健先生
- 公司律师及公司秘书
- 陈树鸿先生
- 银河卫星广播有限公司
- 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张亮先生
- 银河卫星广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 邓思田先生
- 香港电讯VOD有限公司
- 高级商务及政府事务经理
- 简丽贞小姐
- 商务拓展总经理
- 邓淑德小姐
- 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
- 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总裁
- 冯添枝先生
- 亚洲区办事处副总监
- 莫光辉先生
- 卫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 市场及营业总监
- 曾国龙先生
- 助理工程策划经理
- 锺惠昌先生
- 卫星电视
- 公司事务经理
- 潘丽琼女士
-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 助理总经理
- 黃应士先生
- 节目部及外事部总监
- 陈志云先生
- 九仓有线电视有限公司
- 主席兼常务董事
- 吴天海先生
- 策划副总裁
- 林天恩先生
- 香港发展策略研究所
- 主席
- 胡恩威先生
- 消费者委员会
- 商营手法事务部首席主任
- 韦文安先生
- 商营手法事务部总主任
- 熊天佑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4
- 袁家宁女士
I. 《一九九八年电视政策检讨 -- 咨询文件》
主席欢迎各代表团体出席是次会议,并邀请他们就上述咨询文件发表意见。
与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洲电视)会晤
(意见书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于会后随立法会CB(1)258/98-99(03)号文件
送交立法会全体议员参阅。亚洲电视其后进一步提交的意见书则随立法会CB(1)
306/98-99号文件送交事务委员会委员参阅。)
2.郭伟健先生请议员注意以下各点 --
- 亚洲电视赞成瓦解现行的垂直结合经营方式,但该公司认为政府应针
对有营办商在巿场占支配优势的问题制定法例,以推行切实可行的保
障竞爭措施。
- 亚洲电视认为,由于电视频道的数目在过去10年內大增,由4条频道
增至超过40条,大大加剧了业內的竞爭,因此,当局取消征收专营权
费是合理之举。取而代之,当局应设立一个基金,专门用作处理与整
个业界的共同利益有关的事宜,例如为业內人士进行培训。该基金应
由电视营办商供款设立,而供款数额则按照营办商的利润或其收入的
某个比例计算。
3.郭先生在回答一位议员就第2(a)项提出的问题时表示,虽然亚洲电视支持咨询文
件第14.3段所述的保障竞爭措施,但亦希望政府就营办商独揽本地电视人才的现象
施加限制,并规定电视营办商须播放一定比例的本地制作电视节目,以促进独立电
视制作行业的发展。
与银河卫星广播有限公司(银河广播)会晤
(立法会CB(1)221/98-99(08)号文件)
4.邓思田先生向议员简介由银河广播提交的意见书。议员察悉,银河广播原则上赞
成放宽规管电视市场的建议,但该公司有以下意见 --
- 各卫星广播持牌机构在香港电讯的卫星上行设施服务专营权于2000
年1月1日届满时可向第三者提供的商业服务,应包括声音、影像及数
据传送服务、全日及分时段传送服务,以及上下行传送服务。银河广
播相信,扩大市场可以加强香港在区內的竞爭力,例如新加坡就已吸
引到许多世界级的电视营办商到当地设立亚太区办事处。
- 关于放宽规管收费电视市场方面,各卫星广播持牌机构应获准在香港
自由拓展其收费电视服务,并可以出售、出租及为观众安装所需的接
收设备和解码器。
- 关于在香港发展直达用戶家庭的电视服务,银河广播认为,为杜绝垄
断的情况,当局实不应限制提供服务的机构只可使用由国际电信联盟
分配给香港的4条Ku波段频道,而应允许业界自由选择其他可供采用
的服务,因为巿场上有多间机构,相竞提供卫星转发器的服务。此外
,为确保市场能在公平竞爭的环境下运作,当局亦应允许现有的各间
卫星广播持牌机构申领牌照,透过直达用戶家庭的卫星广播科技提供
收费电视服务。
与香港电讯VOD有限公司(电讯VOD)会晤
(立法会CB(1)221/98-99(09)号文件)
5.简丽贞小姐告知议员,对于政府提出的多项建议,包括开放电讯服务网络及广播
网络、为收费电视市场及自选影像服务市场引入竞爭、修订有关非香港居民的表决
权控制规则及有关跨媒体拥有权的规则、更改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牌照的条款,以及
取消广告宣传专营权费及收费电视专营权费等,电讯VOD表示欢迎。然而,该公司
对政府建议引入名为"其他须领牌的电视节目服务"的新电视服务却很关注。这是因
为根据电讯VOD的理解,这类服务的服务对象可以多达香港家庭总数的15%。电讯
VOD认为,既然政府当局引入这类新电视服务的用意,在于为特定的观众对象提供
电视服务,这类服务的目标观众人数上限便应该降低。
6.简丽贞小姐阐释谓,如香港共有190万戶家庭,以15%香港家庭作为目标观众上
限的新设电视服务目标用戶数目便有接近30万戶家庭。把这个数字和有线电视约
为40万的用戶数目,以及电讯VOD那不足10万的用戶人数相比,就可见若不将新
设服务的目标观众人数上限调低,新设服务就可与自选影像服务直接竞爭。简丽
贞小姐指出,一般收费电视都希望爭取到最多的香港家庭用戶,而建议的新设服
务则专为照顾一小撮用戶的需要而设;为区分两项不同的电视服务,当局应把新
设服务的目标观众上限订于香港家庭总数的5%,不然便应要求营办商须领有正式
的本地收费电视牌照才可提供该类新设服务。
7.署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就这一点澄清说,根据有关建议,这类服务的目标观
众数目应为不超过5 000戶家庭。此外,如未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任何
公司均不应获准提供"其他须领牌的服务",为香港家庭总数15%以上的观众提供电
视服务。一般而言,在这个情况下,有关营办商就需要领有本地收费电视牌照方可
经营。
与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唱协)会晤
(立法会CB(1)221/98-99(10)号文件)
8.冯添枝先生表示,唱协支持数码科技的发展,相信此方面的发展有利香港广播业
的前景。由于唱协会员既是版权拥有人,又是版权物品內容的供应人,因此唱协会
员认为这是拓展其版权用途的时机。不过,唱协同时亦担心,假如将未经保护的数
码声音/影像来源直接传送予家庭用戶,恐怕会令未获授权而擅自复制声音/影像
产品的情况激增。按照咨询文件的建议,政府当局将会成立一个由政府与业界组成
的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负责督导和统筹数码地面电视及高解像电视的技术测
试工作。唱协希望能够就加密资料的方法及其他保护版权的技术事宜向该委员会提
供意见。此外,唱协亦关注咨询文件提出的一项建议,就是将节目供应商从《电视
条例》第2、10及11A(1)条之下的"丧失资格人士"名单中删除,不再就电视营办商
与节目供应商之间的互相控制关系施加限制。唱协认为,唱片业如要成功推广新的
版权产品,以及让艺人成功在乐坛发展,都必须透过广播媒介进行宣传活动。有见
及此,如果当局容许广播机构同时成为音乐节目供应商,他们必然具备在市场竞爭
的优势,此举对本身并非广播机构的节目供应商来说,未免有欠公允。
9.冯先生在进一步阐释唱协的立场时证实,大致上来说,唱协的会员不支持取消有
关互相控制规限的原因有三。第一,如要投资广播界,便需要作出庞大的投资,唱
片业实在难以负担。这样,唱片业不仅无法在广播界与广播机构爭一日之长短,唱
片业本身的竞爭还会因为出现这样的跨市场发展而变得更加炽烈。第二,鉴于有经
营者在电视市场上占有支配优势,因此,除非市场以按部就班的方式逐渐开放,否
则,新加入市场的经营者根本无法生存。第三,由于香港沒有反垄断法例以确保市
场有公平的竞爭环境,因此情况并不利于开放电视市场予节目供应商,特别是在电
讯服务巿场及广播市场融合的环境下,更可能会吸引更多经营者加入巿场,从而引
发更激烈的竞爭。因此,唱协支持维持现状,继续利用商业洽谈的方式,为其产品
及艺人爭取在媒介曝光的机会。
与柏卫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柏卫)会晤
(立法会CB(1)235/98-99(06)号文件)
10.曾国龙先生表示,柏卫支持咨询文件所提出的各项建议,但请议员注意下列各
点--
- 虽然柏卫赞成开放有线电视的宽频带网络供其他电视及电讯服务供应
商使用,但认为服务供应商应获准只租用部分网络,因规模较小的服
务供应商可能无法负担租用整个网络的费用。
- 政府应增发卫星电视上行及下行牌照,以促进竞爭,从而降低有关的
服务收费。
- 有关政府拟准许卫星电视共用天线营办商传送收费电视服务的建议,
柏卫表示欢迎,但同时建议政府取消有关的限制,使属于同一屋村/
屋苑但位于不同街道的楼宇可共用同一个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统。
- 至于"其他须领牌的电视节目服务"方面,咨询文件第11.2(iv)段建议该
项服务的目标观众数目为5 000个家庭/单位/解码器,柏卫认为此
数目上限应增至全港家庭总数的10%。此外,"解码器"的字眼亦应予
以删除,因这会令人误以为必须透过解码器才可获得这类服务,并可
能会因而局限了可用以提供此等服务的技术。此外,当局亦须明确订
定此类持牌机构可接驳至大厦的权利,以方便持牌机构提供服务。政
府亦应制订清楚的指引,说明哪些类别的节目必须提供家长锁码装置
,以便家长控制是否接收该类节目。
- 督导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业內各界别的代表,包括卫星电视共用天线
系统经营商的代表。
11.一位议员询问,柏卫为何建议撤销有关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的共用限制,因
为他认为此举可能会影响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经营商拓展业务的机会。曾先生
在回应时解释谓,柏卫提出这项建议,是以巿民大众的利益为大前提。不过,柏
卫相信,尽管该项建议可能会导致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的需求减少,但长远而
言,服务成本下降会刺激需求增加,从而带动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经营商的业
务增长。他进一步指出,该项建议亦会惠及那些已安装多于一个卫星电视共用天
线系统的屋村,因为透过共用系统腾出来的传送容量,可重新分配以容纳更多频
道。
与卫星电视(卫视)会晤
(立法会CB(1)258/98-99(04)号文件)
12.潘丽琼女士详细阐释卫视的立场。虽然卫视支持咨询文件所提出的建议,但却
关注大厦內电视线路挤迫的情况。卫视认为,政府必须确保各营办商享有平等的
接驳机会,以真正开放电视市场。此外,为确保有公平的竞爭环境,政府还应正
视联网接驳的问题,以及加强厘定互连费用机制的透明度。卫视又要求政府在作
出最后的政策决定前,必须审慎研究业內人士提出的意见。
13.卫视的代表关注,有需要取得有关大厦內同轴电缆系统的频率分配情况的资料
。署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指出,有关资料的纲要已载列于咨询文件
附件甲。
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线电视)会晤
(立法会CB(1)221/98-99(12)号文件)
14.黃应士先生向议员简述无线电视提交的意见书的重点如下--
- 无线电视支持当局取消向所有电视节目服务征收的广告宣传专营权费
,原因是随着电视市场的开放及无线电频谱的贬值,"市场专营权"已
名存实亡。
- 无线电视欢迎当局开放电视市场予大多为传媒巨人的海外广播机构,
但政府当局必须明白这是全球性的竞爭,并确保有公平的竞爭环境。
換言之,政府所采取的新政策除必须科技中立外,还应避免区分本地
及非本地巿场,以及免费及收费电视市场,同时亦不应在规管架构方
面施加限制,妨碍本港广播机构作多元化发展及业务增长。
- 无线电视虽认为有需要维持英语电视广播服务,但却认为政府应放宽
在节目及广告方面有关非指定语言的现行限制,令广播机构能够更灵
活经营,增加盈利。
- 无线电视认为,目前有关播放广告的运作细节的各项规例理应取消,
因为现时电视市场的竞爭已经相当剧烈,足以制约地面电视广播机构
播放广告的行为;同时,电视巿场的竞爭亦一直稳定增加。此外,地
面电视广播机构应一如其他电视服务持牌机构一样,获豁免受广告时
间方面的限制。
15.一位议员指出,由于本地免费电视服务深入本港各个家庭,故此有需要开放这
个市场,以引入更多竞爭,从而避免垄断市场的情况。黃先生在回应时指出,科
技发展日新月异,目前已有多种不同的传送方式可同样深入本港各个家庭,渗透
程度与本地免费电视无异。他补充谓,卫星电视的覆盖范围广泛,无线电视已非
唯一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尽管如此,无线电视支持全面撤销有关本地免费电
视市场的规管,并表示只要尚有频谱可供使用而又有公平的竞爭环境,无线电视
欢迎政府增发地面电视广播牌照。
16.另一名议员认为,无线电视几乎独揽本地歌星艺员和广东话电视节目制作人才
,其他电视经营者实在难以与其竞爭。黃先生在回应时强调自由市场的原则,并
认为指无线电视独揽本地演员及制作人员的说法并不公平,因为他们都是自愿选
择为无线电视效力的。再者,个别电视营办商大可自行以优厚的聘用条件聘请及
挽留电视人才,以及培训出本身的电视人才。
与九仓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有线电视)会晤
(意见书于会后随立法会CB(1)271/98-99(03)号文件送交全体议员传阅。)
17.吴天海先生特别指出有营办商在巿场占支配优势的问题,并指单靠增发牌照无
法有效解决此问题。相反来说,有线电视认为当局应考虑下列建议 --
- 与其取消征收广告宣传专营权费,政府应对在市场有支配优势的营办
商施加更多限制。举例而言,当局可规定电视营办商必须播映一定比
例由本地独立电视制作公司制作的节目。此举既可促进本地电视制作
业的发展,又可防止电视营办商独揽电视人才。
- 为确保有公平的竞爭,当局有需要开放本地免费电视市场,因为保护
此市场免受竞爭影响,只会令目前在市场有支配优势的营办商的地位
更形巩固。此外,假如政府当局引入科技中立的规管制度,令本地免
费电视的营办商可利用任何方式传送节目,则地面广播频谱容量有限
就不再是限制增发本地免费电视服务牌照的理由。
- 由于电讯服务巿场及广播市场逐渐融合,当局有需要确保香港电讯不
会藉着操控电讯网络而成为另一个在电视市场有支配优势的营办商。
- 为应付有机构在巿场占支配优势的问题,当局应消除进军市场的所有
人为障碍,让营办商(在市场有支配优势的营办商除外)可同时经营免
费及收费电视服务,令营办商得以更灵活经营。
与香港发展策略研究所(策略研究所)会晤
(立法会CB(1)221/98-99(13)号文件)
18.胡恩威先生从市民大众的观点,代表策略研究所就咨询文件提出多项意见。他
指出,是次咨询的涵盖范围过于局限,而时间亦过于仓促,难以搜集市民的意见
。策略研究所认为,咨询文件的內容并不全面,未能正视管制电视节目內容的问
题,亦沒有提及在放宽管制之后,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及香港电台电视部会
担当甚么角色。他又请各位议员注意策略研究所察觉的各项问题,包括决策权力
过份集中、政策未能配合科技的发展及市民的期望,以及政策研究不足,并请议
员注意策略研究所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各项建议。
19.有关胡先生就事务委员会进行的咨询工作所提出的意见,主席在回应时解释谓
,事务委员会希望尽量搜集市民对咨询文件的意见,但大家理应明白,事务委员
会根本不可能征询所有对此事项感兴趣的人士的意见。鉴于有关事项的性质,以
及可供安排会议的时间不多,事务委员会遂决定邀请曾就政府当局先前于1998年
2月发出的咨询文件提交意见的人士/机构(包括现有电视持牌机构)出席会议,并
邀请他们提交意见书。主席进一步强调,欢迎其他有兴趣的人士提交意见书。
与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会晤
(立法会CB(1)235/98-99(05)号文件)
20.韦文安先生向议员简述消委会的立场,并特别指出下列各点 --
- 鉴于市民十分依赖电视提供新闻及资讯,政府必须确保所有消费者,
包括一些弱势社群,均能够很容易利用新的数码科技接收电视节目,
然后才终止模拟式广播服务。
- 政府在鼓励网络拥有者与广播机构进行科技合作时,必须确保消费者
无须就不同的网络使用不同的解码器及遙控器。
- 节目內容的管制是一项相当复杂的问题,应在咨询文件中更详细地加
以考虑。政府应再进一步考虑,应该采取甚么行政安排,以避免在提
供节目方面享有巿场支配优势的营办商同时操控广播机构。鉴于节目
管制及市场支配优势之间有一定的关系,香港或许需要仿效海外国家
的做法,成立一个规管竞爭的机构。
21.议员邀请韦文安先生发表意见,阐述假如当局容许收费电视营办商同时提供免
费电视服务,会否有助于促进竞爭。韦文安先生指出,如当局容许收费电视营办
商兼营免费电视服务,频道数目便可因而增加,同时,在科技方面具备一定实力
的营办商又有机会尽展所长,这样必然可以促进竞爭。
一般商议事项
22.在回答议员有关开放本地免费电视市场予更多营办商(如有线电视)的问题时,
亚洲电视的郭伟健先生及无线电视的黃应士先生均表示欢迎政府增发牌照。不过
,有线电视的吴天海先生重申,单靠增发牌照根本无法为市场引入更多竞爭,因
为当前的问题在于有营办商在巿场占支配优势,而不是市场能否容纳更多营办商
。依他之见,除非垄断市场的问题可获解决,否则电视巿场无法出现真正的竞爭
局面。他进一步指出,有线电视提出取消跨媒体拥有权限制的建议,有助瓦解支
配市场的势力。
23.有关将"节目內容"及"传送服务"分开,以及规定电视营办商须播映独立制作公
司制作的节目这两项建议,亚洲电视及无线电视均作出正面回应。无线电视的陈
志云先生补充谓,在无线电视播映的节目中,已有40%是向外购买的,但他同时
强调,无论在外购节目的质素、数量及来源方面,电视营办商均应享有选择自由
。另一方面,策略研究所的胡恩威先生指出,鉴于可供地面电视广播服务使用的
频谱有限,加上有需要确保服务达到恰当的标准和多元化,政府必须对本地免费
电视服务施加较多规定,例如上述建议规定。他认为,广管局应担当一个积极的
角色,在免费电视节目的內容方面作出较严谨的规管。他又指出,在管制电视节
目內容的时候,确保各营办商享有同等的接驳机会,比较增发牌照更为重要。因
此,政府应协助调停纠纷,以确保各营办商享有相同机会,可以接驳至各幢大厦
,使每戶家庭均有相同的收费及免费电视服务可供选择。
24.鉴于政府当局将在完成此项咨询后作出政策决定,一位议员强调,政府当局必
须尽量提高整个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并促请政府当局在作出最终的政策决定前,
积极咨询业內人士的意见。为使事务委员会能监察进一步的发展情况,议员同意
政府当局必须就非政府机构及个别人士在电视及固定电讯服务两项检讨中表示关
注的事项/表达的意见,一一作出回应。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其后决定于11月举行的会议席上,考虑政府当局所作的回
应。)
25.主席多谢各代表团体出席是次会议并告知各代表,立法会将于1998年9月30日
的会议上就此事进行议案辩论。他欢迎代表团体以书面向委员会提交进一步的意
见,以及旁听上述议案辩论的过程。
26.会议于下午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