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38/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ITB
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7月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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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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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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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单仲偕议员(主席)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涂谨申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I至V项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 邝其志先生
- 议程第III及IV项
- 署理电讯管理局总监
- 区文浩先生
- 议程第III项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1)
- 刘吴惠兰女士
-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 陈育德先生
- 议程第V项
- 资讯科技署署长
- 刘锦洪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4
- 袁家宁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60/98-99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7月14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于1998年9月14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下述
事项 --
- 在电影制作中使用危险品;
- 规管透过互联网传送的淫亵及不雅资讯;及
- 在政府部门推行符合2000年数位标准工作的进展。
(会后补注:由于政府当局曾问及上文第2(c)项所涵盖的范围,事务委员会主席其后
作出指示,上文第2(c)项将予以修订,以包括政府资助机构在內。)
III 1998年电视业环境检讨
(立法会CB(1)59/98-99(01)号文件)
就1998年电视业环境检讨(电视业检讨)进行的咨询
3.若干议员问及,既然当局已就此事进行了两轮咨询工作,为何不在有关资料文件
內列出明确的政策方针。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答时解释,首两轮的咨询工作
旨在订定电视业检讨的详细范围,以及邀请业界及有关方面就是项检讨所涵盖的事
项提出具体意见。由于政府当局仍在拟定政策建议,供夏季下旬咨询公众意见,因
此须待上述公众咨询工作结束后,才能作出有关的政策决定。
4.一位议员指出,由于电讯、资讯科技及广播服务的汇流趋势对广播政策有所影响
,电视业检讨应该与1998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 (固定电讯检讨) 互相配合。资讯科技
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这项建议时指出,上述两项检讨现正同步进行,以便同时考虑
及处理一些互有关连的事宜及两方面共同关注的事项。议员察悉,两份有关的咨询
文件亦会在同一时间发表。
5.对于政府当局声称,就电视业检讨作出回应的人士一致赞成当局应放宽规管电视
市场以促进竞爭,若干议员表示怀疑。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澄清此事时明确表
示,虽然提出回应意见的不同人士对促进"竞爭"的程度会各有不同理解,但上述看
法是大致上的共识。他并重申政府的承诺,是进一步放宽对电视业的规管及开放市
场,以鼓励更多竞爭。议员察悉,政府当局为实践这项承诺,将会以公众就电视业
检讨提出的回应意见为基础,制订各项具体措施。
6.按照政府当局的建议,咨询工作只为期 4 周,议员询问,业界及市民大众是否有
足够时间就各项政策建议提出意见。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
除接受书面意见外,亦会举办论坛及研讨会,主动搜集业界的意见,更会透过大众
传播媒介宣传是项咨询工作,以鼓励市民积极回应。
电视节目
7.一位议员关注部分新闻节目及纪录片节目未能照顾社会上一些处境不幸人士的需
要,例如未能在播映节目时附设字幕,以方便听力有障碍人士收看这类节目。影视
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答称,与其在现时的电视业检讨中处理这个问题,不如在由
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发出的《业务守则》內对有关事项加以规定。
8.有建议规定电视台要保持一定比例的本地制作节目,以保障本港的电视制作业及
保存本地传统和文化。对于这样规定电视台的节目比例是否恰当,资讯科技及广播
局局长强调,虽然电视节目编排是检讨项目之一,但若要规定电视台播放某个比例
的节目,则必须谨慎从之。然而,他向议员说明一点,电视节目能否迎合本地观众
口味,与节目是否受欢迎息息相关,因此电视台自然会著意保持一定比例的本地制
作节目。
9.一位议员认为,节目的质素会大大影响观众在节目方面的选择。资讯科技及广播
局局长解释,由广管局发出的《业务守则》已就此作出指引,故此电视业检讨不会
包括此事项;况且节目质素孰优孰劣是主观判断,要就此强定标准会有困难。
开放收费电视市场
10.议员关注,政府在有线电视为期 3 年的专营权届满后批出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牌照
,在收费电视市场能产生多大竞爭。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议员时表示,电
视业检讨会处理此事项,并会检讨有线电视网络转換为以光纤传送或以其他形式传
送节目的进展。议员察悉,政府当局打算在咨询文件內公布就这两项问题所制订的
政策建议,以便公众人士更易于了解当局制订该等建议的理据。
规管
11.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明确表示,进行电视业检讨的其中一项主要工作,是考虑
须否因应最新的科技发展,修订电视广播的规管架构。他察悉部分议员的意见:即
当局应修订有关电讯服务及广播服务的两项现行法律架构(即《电讯条例》(第106章)
及《电视条例》(第52章)),以赋权电讯管理局和广管局分别负责规管节目传送服务
和管制节目內容;并简化发牌程序。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察悉此等关注事项并指
出,制定一套科技中立的新法例将有助于处理在科技汇流的环境下可能产生的新服
务。他亦向议员保证,在进行电视业检讨时会注意此事项。
IV 1998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
(立法会CB(1)59/98-99(02)号文件)
就1998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固定电讯检讨)进行的咨询
12.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阐释固定电讯检讨的目标时向议员保证,鉴于公开竞爭
可带来莫大裨益,政府当局会坚持进一步开放电讯市场的原则。因此,当局进行上
述固定电讯检讨的目标,是确定开放电讯市场的最佳办法。
13.至于议员要求当局公开所接获的意见书,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重申,
由于政府当局并未就公开意见书一事取得提交意见书的人士或机构同意,故此基于
保密理由,无法答允议员的要求。不过,鉴于议员关注当局能否以更为开诚布公的
态度进行咨询,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同意,当局稍后就具体政策建议进行咨询时
,会请提交意见的人士和机构批准当局公开他们的意见书。他又明确表示,当局会
将迄今所接获的意见撮成摘要,夹附于1998年 9 月发表的咨询文件中,俾巿民得悉
公众就进一步开放电讯市场所发表的整体意见。鉴于部分意见是由大型机构提交,
部分则由个别人士提出,他促请议员在诠释该摘要的內容时必须小心谨慎。政府当
局在考虑有关意见时,最重要是考虑所提意见是否言之有物,而非提出意见者的背
景。
14.然而,议员始终认为,如能细阅意见书原文,对商讨当局即将提出的整套政策建
议极有帮助。政府当局在回应时答允向秘书处提供一份名单,列明曾就固定电讯检
讨及电视业检讨作出回应的人士和机构名称,以便事务委员会直接与他们联络,要
求他们提交有关的意见书予事务委员会。一位议员认为有需要搜集消费者方面的意
见,才可以清楚了解各方面不同的意见。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回应时证实,部分
意见书由消费者及用戶团体提交。他补充说,政府当局不单会考虑意见书的內容,
还会研究日常遇到的规管问题及市场情况,从而拟定最恰当的方法,朝著进一步开
放电讯服务市场的方向迈进。
(会后补注:秘书处已于1998年8月发信给所有已知曾就该两项检讨作出回应的人士
和机构。)
敷设及接驳网络的情况
15.至于网络发展方面,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3家于1995年获发牌照的固定
电讯网络服务(固网服务)营办商,已按其个别牌照的规定如期装设及扩展其本地网
络的基础设施。不过,鉴于装设所需的基础设施需时,政府当局正密切监察网络互
联的进度,以确保3家固网服务营办商的网络可接驳至香港电话有限公司的电话线。
16.议员关注,各项设施必须有划一标准及互相配合兼容,方可保证各网络可互相接
驳。对于这项意见,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强调,电讯管理局已就网络互联及在建
筑物內敷设传送系统事宜订立明确指引。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认为,在有关网络
互联及互相接驳的事宜上,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现有设施实际所能容纳的营办商数目
有限,尤以旧式楼宇內的设施为然。有鉴于此,政府当局一直鼓励物业发展商在兴
建新楼宇时,应确保楼宇內的设施可接驳至各电讯及广播网络。
17.议员对网络的质素亦感关注。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向议员保证,营办商的牌照
已订明,营办商必须达致一定的服务质素标准,而网络的覆盖范围亦必须达到规定
的水平。此外,由于客戶会选择网络质素优良的营办商,因此,营办商自然会致力
改善网络质素。
与竞爭有关的事宜
18.议员问及,由财政司司长出任主席的竞爭政策咨询委员会会否参与固定电讯检讨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答时表示,资讯科技及广播局一直定期向该委员会汇
报固定电讯检讨的最新进展。在电讯服务方面,政府当局相信,随著暂停再发固网
服务牌照的 3 年限期届满,而当局又开放香港对外电讯服务市场,香港的电讯服务
巿场定能有公平的竞爭环境。不过,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亦同意,倘若敷设网络
及各网络互联的工作能加快进行,将可令巿场更早达致全面公平竞爭的局面。
19.一位议员问及政府当局在资料文件第10段所指的"控制竞爭"方式。资讯科技及广
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解释说,在提交意见书的人士和机构当中,其中数间曾经作庞大
资本投资但仍未取得目标回报的机构希望以较慢的速度引入竞爭。资讯科技及广播
局局长指出,只要电讯市场內有公平竞爭,所有参与竞爭者都能从中获益,因为他
们须以更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经营,并须更加灵活应变,迎合巿场需要;但他同时
强调,当局既须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亦须顾及那些曾就敷设网络作庞大投资的营办
商,以吸引资本投资,当局实有需要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就此,一位议员指出,
政府当局如要取得平衡,应准许营办商以所持牌照提供更广泛的服务,而非透过限
制业內竞爭来达致平衡。
20.一位议员要求当局提供资料,阐明开放电讯市场后预计可带来多少就业机会。资
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对外电讯服务要到1999年1月1日才会出现竞爭局面,而
对外电讯设施的竞爭则于2000年1月1日才展开,故现时实难以预测可带来多少就业
机会。
国际承诺
21.有议员问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基本电讯协议》,香港除承诺会就
暂停再发固网服务牌照 3 年进行检讨外,是否尚有其他国际承诺。署理电讯管理局
总监澄清谓,根据《世贸组织基本电讯协议》,香港承诺会检讨进一步开放固定电
讯服务市场的问题,但并无就检讨结果作出任何承诺。有关开放香港市场的问题,
会于2000年举行下一轮贸易会谈时,参考其他国家开放电讯市场的速度来处理。政
府当局应主席的要求,同意向议员提供详细资料,列明香港根据《世贸组织基本电
讯协议》所作承诺的详情。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进一步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于
签订任何国际协议时,保障香港利益定是首要的考虑因素。
V 资讯科技的发展
(立法会CB(1)59/98-99(03)号文件)
22.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阐释政府当局提供的一份参考资料的內容。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的工作
23.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强调,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充分了解其在负责监察资讯科技
的发展,鼓励公营及私营机构更广泛使用资讯科技,特别是高科技工业发展方面须
肩负起统筹任务,并会确保各行各业均可透过应用资讯科技而受惠。议员察悉现有
两个高层机构负责研究发展高科技工业的问题,分别为创新科技委员会及工业及科
技发展局。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他是工业及科技发展局的成员,而资讯科
技及广播局与工商局在工商业应用资讯科技方面亦合作无间。同样地,虽然在教育
方面应用资讯科技属教育统筹局的政策责任,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亦会在需要时提
供意见。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补充说,资讯科技及广播局主要负责科技方面的事
宜,而在不同政策范畴应用资讯科技则由有关决策局负责。
24.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应一位议员的要求,答允于资源分配落实后,将该局的工
作计划告知事务委员会。
25.一位议员建议,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应广征各大专院校襄助,群策群力,致力发展
资讯科技。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该项建议时向议员保证,资讯科技及广播
局明白,各大专院校在推动资讯科技发展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而该局亦已经
与各院校密切联络,请各大专院校提供意见及协助。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答
主席的问题时进一步证实,政府当局正考虑于未来两个月內成立一个由市民、业界
及学界代表组成的咨询机构,就发展资讯基建的整体方向向当局提供意见。
"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的发展
26.一位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优先发展触屏式服务。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向
议员保证,当局会将这项服务视为一种电子化服务加以充分考虑。
27.至于电子身份证的发展方面,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告知议员,资讯科技及广播
局现正与入境事务处商讨,就此事进行一项可行性研究,并相信需要一段时间才可
以身份证作为接达电子化服务的智能卡使用。主席指出,香港应积极推广使用智能
卡,令香港得以在这方面成为亚洲区翘楚。议员同意"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应纳入
事务委员会的待议事项一览表內。应事务委员会的要求,政府当局届时会就此提供
一份详细的资料文件。
参与有关资讯科技事宜的国际及双边合作计划
28.在有关资讯科技的国际协议方面,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解释谓,虽然各项国际
贸易协议或已涵盖与资讯科技有关的事宜,但或许仍需要针对电子贸易的问题,另
行签订一项国际协议。在这段期间,香港与先进国家如澳洲及加拿大进行双边合作
计划,亦会有所得益。议员察悉,这类双边合作旨在促进双方的交流活动,并非如
国际协议般附有一定的权利及义务。
宽频资讯基建
29.一位议员对逐渐引入宽频网络的目标 (如有的话) 表示关注,并询问有何具体措施
以达致该目标。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指出,鉴于所有宽频网络均为私营
机构拥有,政府可以采取的最佳策略,就是提供一个有助于投资及发展网络的环境
。然而,他向议员报告谓,所有电话线均已于数年前连接至光纤电缆环,而其中40%
已接驳至楼宇。此外,所有固网服务营办商已计划全面提升其网络至光纤网络,并
有其他干线网络可供使用,如有线电视的网络。他进一步报告谓,当局会于 9 月发
表的咨询文件中申明其在逐渐引入宽频网络方面的立场。
其他关注事项
30.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回应一位议员就有线电视提出的问题时表示,有线电视牌
照的中期检讨将于本年內进行,而电视业及固定电讯检讨亦会包括有关有线电视网
络的事宜。有关使用有线电视网络的问题,当局将于1998年9月发表其意见。
31.议员察悉,因发展资讯科技而在內容管制、私隐、保安、版权等方面所导致的法
律问题,以及因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会交由个别决策局及部门处理。政府当局提
醒议员,在决定该等问题应以自我规管还是立法措施处理时,必须非常审慎。
VI 其他事项
32.鉴于电视及电讯服务政策影响深远,议员同意于两份有关的咨询文件公布后举行
一次特别会议,与当局研究文件內容,届时会邀请有关行业的代表发表意见。
33. 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