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以供于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参考的文件

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意见综论
在咨询期间所收到的回应的撮要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议员概述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就「一九九八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意见
综论」(下文简称「固定电讯服务咨询文件」)所收到的意见,并撮述电讯管理局在
同时间就「传送费安排 - 就电讯管理局局长再三考虑的意见进行业內咨询」进行的
咨询工作(下文简称「传送费检讨」)中接获的回应。此外,我们亦应议员的要求,
在本文件內提供有关世界其他城市发牌予固定电讯服务营办商的资料。

I.一九九八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意见综论

背景


2.资讯科技及广播局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发出固定电讯服务咨询文件,进行为
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并于同日向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及电讯业简
介有关建议。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举行
特别会议,听取业界对咨询文件的意见。资讯科技及广播局亦曾与有关机构,包
括三家新加入的固定电讯网络服务(下文简称「固网服务」)持牌机构、有意进军
固定电讯服务市场的公司和香港电讯用戶协会举行会议。

3.我们共收到37份意见书,內容撮要现载于附件甲。(意见书(除注明为机密者外)
的影印本备存于资讯科技及广播局的办事处,并由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起供公
众阅览。) 除就增发对外电讯服务营办商牌照一事已有决定(见本文件第6段)外,
我们尚未就固定电讯服务咨询文件內的其他建议达成任何结论。现将回应者的意
见分类撮述于下文各段。

暂停增发本地固网服务牌照

4.回应者普遍认为本地固定电讯服务市场需要更有效的竞爭,但对于为达到这个
目的,究竟应该延长暂停发出本地固网服务牌照的期限(及规定现时的营办商承
诺进一步投资),抑或撤消暂停发牌措施以容许更多营办商加入市场,则意见纷
纭。大多数本地电讯服务营办商(非指网络营办商)、海外电讯机构和电讯用戶,
均认为暂停发牌措施已达到预期目的及应予以撤销。大多数赞成撤销暂停发牌
措施的回应者,都同意规定新加入的营办商必须作出铺设网络承诺。消费者委
员会和香港电讯用戶协会均认为政府对开放市场一事宜抱审慎态度,及认为各
营办商(包括旧有和新加入的营办商)应对香港市场作出长远的承担。

5.在市场上占有优势的固网服务持牌机构认为当局应撤销暂停发牌措施。部分有
意进军固定电讯服务市场的公司认为,如当局决定撤消暂停发牌措施,社会及经
济方面均会大为得益,同时表证香港奉行自由贸易政策。不过,三名新固网服务
营办商均认为当局应延长暂停发牌的年期(香港新电讯要求延至二零零一年,新世
界电话要求延至二零零二年,而和记广讯则要求延至二零零三年)。它们认为,由
于本地服务收费低于成本,而且保障竞爭的措施不足,以致本地市场出现扭曲,
因此我们不能倚赖市场来决定这类营办商的适当数目。它们又表示由于持续处于
亏蚀状况,假如当局增发本地固网服务牌照,它们不可能再作进一步投资。其他
回应者则评论三家新固网服务营办商一直以来所作出的投资偏低。香港大学电讯
研究计划主任认为,如三家新加入的营办商对投资所作出的承担超逾其他有意进
军市场者所提出的投资建议(如获接纳便会成为投资承担),则当局或有理由把暂
停发牌的年期稍为延长。政府现正与三家新固网服务营办商和有意进军市场的公
司商讨它们的投资建议及拟作出的承担。

开放对外电讯市场

a) 发牌予对外电讯服务营办商

6.政府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决定按需求发出对外电讯服务牌照,让
营办商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提供服务。政府有必要及早就此作出决定,以便
维持或提升现时对外电讯服务的竞爭水平。凭新牌照所提供的服务的质素和成本
架构,皆较回拨服务优胜。现有的几家固网服务营办商的牌照已容许这些营办商
提供此类服务。当局按需求发出对外电讯服务牌照,让持牌机构由一九九九年一
月一日起投入服务,使32名回拨服务营办商及其他机构可以在这市场进行竞爭。
这亦与我们开放其他对外电讯服务市场,例如回拨服务、虛拟专用网络服务和传
真及数据国际专线分销服务的方式一致。

b) 发牌予对外设施营办商

7.大多数就这问题发表意见的回应者,均赞成固定电讯服务咨询文件內的建议,
即按需求发出设施服务牌照,让持牌机构由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开始投入服务。
不过,三家新固网服务营办商(其牌照已容许其提供对外设施)则希望在它们建议
延长暂停发出本地固网服务牌照期间(见上文第5段),限制进一步开放对外设施
市场。它们担心海外营办商可藉着与远端的连系,取得较有利的地位。香港电
讯用戶协会认为,当局可在对外设施牌照內订立保障竞爭的措施,来消除有关
疑虑。

互连及接达

8.对于固定电讯服务咨询文件建议设立一类新牌照,以提供大厦內置(和屋村內置)
宽频网络,回应者表示审慎欢迎,并认为当局必须规定网络互连,及按成本计算
互连费。部分回应者则认为这类网络只会令发牌制度更形复杂,但消费者不会显
著得益。四家固网服务营办商均认为上述建议将会损害它们的投资。香港电讯用
戶协会建议,这类牌照不应发给与固网服务营办商有联系的公司。新鸿基地产欢
迎上述建议,但强调有关方面应继续承担全面服务责任,以确保消费者可获得高
质素的固定电讯服务。

9.许多回应者,包括消费者委员会,均认为电讯服务接达新建和现有大厦及其他
密闭场地的安排应予以改善,并普遍欢迎我们在这方面提出的条例修订建议。对
于电讯管理局局长有权订定隧道內电讯服务接驳费的建议,隧道公司表示有所保
留,因为它们视之为干预自由市场机制。关于本地固网服务营办商的网络互连问
题,三家新固网服务营办商大致上欢迎固定电讯服务咨询文件所提出的条例修订
建议。另一方面,香港电讯认为随着竞爭加剧,当局应无需要再在这方面作出规
管性质的干预。至于对外电讯服务网络的互连问题,则载述于下文第13至16段。

就规管事宜修订《电讯条例》(第106章)

a) 一般意见


10.固定电讯服务咨询文件第VI章內有关修订《电讯条例》的建议,主要涉及对电
讯行业作监管的技术条文的修订,以阐明条例的內容,及使条例更加完备。这方
面的意见必然地具高度技术性,我们正对这些意见加以考虑。

b) 经济规管

11.有关保障竞爭措施的建议(见固定电讯服务咨询文件第6.14至6.20段)引发多方
面的意见。许多回应者认为,将违反牌照条件的罚款增加十倍的建议,不足以阻
吓违反保障竞爭措施的行为。他们的主要批评是有关罚款的水平并未能充分反映
持牌公司从违反保障竞爭措施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或在日后对其竞爭对手或公众
所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害。一些回应者留意到,我们建议由于持牌公司违反电讯管
理局局长指令已受到经济损害的竞爭对手或公众,有权循民事途径兴讼追讨赔偿
。我们正在进一步考虑违反牌照条件的适当罚则,以及是否需要授权电讯管理局
局长在该等违规情况下可施加更多不同型式的惩罚。若干意见书要求当局加强执
行保障竞爭的措施。电讯管理局局长如按照我们所建议者获得较大的调查权力,
便可更积极地进行调查工作。电讯管理局局长在作出各种决定(包括征收罚款的决
定)前,仍会继续受适当的程序约束。

下一步工作

12.资讯科技及广播局现正联同电讯管理局就所接获的意见进行详细分析,并就暂
停发出本地固网服务牌照的问题与业界作进一步讨论。我们计划在一九九八年底
就尚未解决的问题公布有关的政策决定。

II.传送费安排 - 就电讯管理局局长再三考虑的意见
进行业內咨询(下文简称「传送费检讨」)

背景

13.电讯管理局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发出有关传送费检讨的咨询文件,进一步
阐述固定电讯服务咨询文件第3.4段所载的网络互连建议。根据建议,对外电讯服
务/设施应与本地固定网络订定互连安排,并由电讯管理局局长决定有关安排,以
确保继续在本地投资基础设施有一定的商业吸引力,而对外电讯服务供应商(及其
客戶)又无需支付过高的费用。在传送费检讨的咨询文件中,电讯管理局建议为部
份线路订定本地接达费,这项与成本挂钩的互连费是指利用本地固定网络提供香
港与其他地方之间通讯服务所须缴付的费用。这些线路将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起面对来自国际专线分销服务或其他类似服务的竞爭。至于其他无须面对竞爭的
线路,电讯管理局建议稍为修改现行的传送费制度。此外,负有全面服务责任的
营办商(即香港电话有限公司)将可继续收取全面服务补贴,现时为每分钟13.4仙。

14.根据传送费检讨的咨询文件,初期的本地接达费将定为每分钟17.9仙。本地
接达费将由与打出或接听电话的客戶直接接连的本地固定网络营办商收取,理
由是为推动互相竞爭的本地固定网络的发展,鼓励营办商提供与客戶直接接连
的电话线,而非提供间接的接达服务。由于本地接达费包括了地区性回路的成
本,因此由提供地区性回路的营办商收取该项费用亦属合理。本地接达费与成
本挂钩,并考虑现时投资本地固定网络的成本,及包括资金成本,以反映在现
时经济环境下投资本地固定网络的风险。当局订定本地接达费水平的原则,是
希望在保持投资及发展本地固定网络的商业吸引力之同时,避免对国际专线分
销服务或其他类似服务的消费者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意见

15.电讯管理局就传送费检讨的咨询文件共接获11份来自业界的意见书。业界普遍
赞成就非竞爭性线路所作的建议。至于竞爭性线路的本地接达费,大多数有意营
办国际专线分销的机构及其他并非营办网络设施的机构,均认为定价太高。三家
新固网服务营办商认为,有关安排主要会令市场占有率达至98%的固有网络商受
惠。至少有一名固网服务营办商认为,有关的接达费水平未能完全反映新营办商
的成本。

下一步工作

16.电讯管理局现正考虑所接获的意见。电讯管理局局长将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作
出最后决定,以便对外服务营办商可及时完成业务计划,并于一九九九年投入服
务。

III. 本地固定电讯网络服务在其他城市的发牌情况

17.继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举行特别会议
后,议员要求得知有关其他城市(电讯发展情况与香港相若者)的本地固定电讯服务
营办商的资料。根据有关电讯机关提供的资料及有关刊物的数据,现把情况载于
附件乙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乙

本地固定电讯网络服务在其他城市的发牌情况注1

1. 奧克兰(新西兰)

1.1Telecom New Zealand是既有的固定网络经营商。Clear Communications
于一九九一年加入市场。Telecom New Zealand的市场占有率几近100%。Clear
Communications在奧克兰、威灵顿和克赖斯特彻奇(Christchurch)设有约5万条电
话线。固定网络经营商的数目并无限制。

1.2 奧克兰市的人口约为35万。

2. 吉隆坡(马来西亚)

2.1获发牌的本地固定网络经营商共有六家(TMB,Celcom,Time Telekom,
Binariang,Mutiara及STW)。TMB是市场占优的经营商,市场占有率为99%。

2.2 吉隆坡约有人口130万(一九九七年)。

3. 伦敦(英国)

3.1 伦敦共有七个固定网络,British Telecom在市场占有优势。

3.2 伦敦约有人口790万(一九九八年)。

4. 纽约市(美国)

4.1按纽约州State Utilities Commission提供的资料,纽约市共有26家经营商获发
牌提供固定网络服务,其中11家为设施营办商。但按美国联邦通讯局(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所提供的资料,纽约市有14家设施营办商, 而一
些商贸杂志则指纽约市共设有九个网络。

4.2 纽约市的人口约为860万。

5. 新加坡

5.1 新加坡电讯(Singapore Telecom) 是新加坡唯一的经营商。StarHub已获发牌由
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开始提供服务。新加坡约有人口350万(一九九八年)。

6. 悉尼(澳洲)

6.1 澳洲的电讯市场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全面开放,共有24家网络商获发牌与既有的
国营机构Telstra竞爭,Telstra在固定网络市场的市场占有率约为99%(一九九八年
)。获发牌的网络商所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地域限制。在悉尼,现时有两个固定
网络(Telstra及Optus)提供服务。部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之后获发牌的网络商有计划
在悉尼地区经营。

6.2 悉尼的人口约为350万。

7. 台北(台湾地区)

7.1 中华电讯是台湾地区唯一的经营商。当局将于一九九八年年底前就开放固定网
络服务市场的政策作最后决定。

7.2 台北约有人口260万(一九九八年)。

8. 东京(日本)

8.1 根据日本邮政省的资料,东京地区有25家第一类网络商(即具备网络设施经营
商),包括在市场占优势的国营公司Nippon Telephone and Telegraph (NTT)、
Kokusai Denwa and Densin (KDD)、6家提供城市与城市间的电讯服务及国际
电讯服务的经营商、5家提供卫星传送服务的公司及12家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商
。商贸杂志则指东京地区只有两个固定网络(NTT及Tokyo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8.2 东京约有人口1,200万(一九九八年)。

9. 多伦多(加拿大)

9.1 商贸杂志指称共有四间公司在多伦多提供固定网络服务(即既有的Bell Canada
及其竞爭对手MetroNet Communications、NORTEC及Wispra Tel)。而按加拿大
无线电视及电讯局(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CRTC) ) 所提供的官方资料,多伦多现时有两家固定网络公司提供服务,而其余
两家公司则仍正在敷设网络。

9.2 多伦多约有人口240万(一九九八年)。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注1 本文所载列的资料源自从有关电讯机关取得的资料及有关刊物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