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提交讨论的文件

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电影发展基金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成立电影发展基金事宜,征询各议员的意见。

背景

2.行政长官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施政报告中宣布,在一九九九年拨款一亿元设立
电影发展基金,协助本港电影业的健康及长远发展,并增加其竞爭力,包括培训人
才、鼓励行业采用先进科技及促使从业员更专业化。

建议运作模式

3.经征询电影服务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我们建议电影发展基金循以下的模式运作


基金范畴

4.政府设立电影发展基金的目的是要透过拨款资助计划,达至以下主要的目标:

  1. 提升本地电影业的专业与技术水平;

  2. 提高电影从业员的专业技能;

  3. 鼓励业界制作更多具创意及多元体裁的电影;

  4. 协助业界掌握及应用先进科技,加强电影的视听效果;

  5. 激励业界进一步提高本地电影制作及服务的质素;以及

  6. 改善电影行业的制作及运作环境。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能达至以上目标才可获得拨款。

5.在一般情况下,拨款只可用于非经常开支。若申请涉及经常开支(包括薪酬及其
他行政费用等),而申请机构能证明开支直接由申请项目所引起,并只在指定的期
限內需要,或申请项目在一段时限后能自负盈亏,则仍会被考虑。

基金金额

6.电影发展基金的数额为一亿港元。若建议获得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基金会
于一九九九年四月成立。我们建议筹划基金运作应以五年为期。

基金运作

7.基金将会由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电影服务统筹科管理。至于审批申请
方面,我们建议在电影服务咨询委员会之下设立一个资助计划审核委员会,专责
评估拨款申请,并制定拨款资助的条款及条件,而影视处处长会根据资助计划审
核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批准及发放拨款。建议的资助计划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及成员组合,详列于附件甲

8.我们建议授权资助计划审核委员会,审批不超过一千万元的申请项目。若申请
项目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则必须获电影服务咨询委员会同意,然后呈交立法会财
务委员会批核。

9.提交申请无须缴付任何费用,申请者可提交多个申请项目。处理申请的程序,详
列于附件乙

审批准则

10. 建议的审批准则如下:

  1. 一般来说,申请拨款者必须为从事电影业的机构/协会或相关团体
    ,机构、协会及团体必须在本地注册,电影服务统筹科亦可向基金
    申请拨款。

  2. 申请项目须有利于本港电影业的整体发展,例如能提高本港电影业
    的竞爭能力。

  3. 有关项目必须可以惠及整个电影业,而非只有利于个别私人公司或
    由私人公司组成的联营企业。

  4. 项目以非牟利性质为主,申请项目若最终能自负盈亏,可作特别考
    虑。

  5. 所获拨款,不得用以开设公务员职位。

  6. 审核申请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1. 有关项目可为本地电影业带来的益处;

    2. 是否确有需要推行建议的项目;

    3. 申请机构/团体在技术和项目管理方面的能力;

    4. 建议项目的推行方案是否完备周详,及推行项目所需时间
      是否合理适中;

    5. 建议的财政预算是否合理和切合实际需要;

    6. 建议项目是否或会否重复其他机构现时所进行的工作;以


    7. 建议项目若涉及经常开支(例如薪酬和其他行政开支),须
      视乎开支所需期限及项目能否在一段时限后自负盈亏。
监察机制

11.获得拨款的机构需要为每个项目开设独立帐戶,并定期向电影服务统筹科递交
进度报告。电影服务统筹科会密切监察获资助项目的推行进度,以确保有关项目
能按所订立的时间表推行。若有需要,电影服务统筹科的职员会作定期巡查或视
察。已批核的财政预算、项目范畴及执行时间表若有任何重大变动,必须得到资
助计划审核委员会批准。影视处处长会于项目完成后,向资助计划审核委员会及
电影服务咨询委员会呈交项目评估报告。

未来路向

12.我们打算在征询各议员的意见后,于十一月二十七日向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申请
拨款。若有关申请获得通过,我们将会举办座谈会,向电影从业员详细解释基金
的范畴及运作,让业界能善用这基金。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甲

电影发展基金
资助计划审核委员会


职权范围

  1. 考虑和审核电影发展基金的拨款申请,并制定核准拨款的形式和条款
    ;若申请项目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则须将建议呈交电影服务咨询委员
    会考虑;

  2. 监察核准项目的推行,并向电影服务咨询委员会汇报;以及

  3. 如有需要,检讨电影发展基金的拨款准则,并向电影服务咨询委员会
    提出建议。
委员会的成员组合

资助计划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1.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主席)

  2. 四名电影服务咨询委员会委员

  3. 两名增选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