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以供于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参考的文件

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香港电讯的电话收费


背景

香港的本地电话线是由四家固定电讯网络服务(「固网服务」)持牌商提供。占优
持牌商香港电讯1的市场占有率达98%。

2.根据固网服务牌照,占优持牌商本地电话服务的价格须得到电讯管理局局长(「
电讯局长」)的批准。根据牌照条件,除非有关建议违反禁止妨碍竞爭行为及滥用
市场优势的条款,又或违反有关的价格管制安排,否则,电讯局长应批准有关价格
申请。所有持牌商不得收取高于根据牌照条款公布的收费。此外,占优持牌商(香
港电讯是占优营办商)不得就电讯服务的收费或提供服务所需的用戶设备方面给予
任何优惠,除非有关优惠是根据电讯局长批准的程式或方法计算并与收费一同公布


香港电讯的价格管制安排

3.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之前,香港电讯所提供的各项电讯服务的价格是受到经济
局局长(先前负责电讯事宜的政策局局长)制定的《电话规例》所限制。在这安排
下,电讯服务收费的每年增幅以整体计算不得超过一般通胀(由甲类消费物价指数
反映)增幅减4%,而其中住宅电话线的租用费的加幅则不得超过通胀增幅减3%。
但该限制将难以继续实施,因为预期对外电讯服务方面的收入将会减少,以致不能
依靠对外服务补贴住宅电话线的租金。由于国际分帐费制度的改革,使对外服务的
收费贴近成本,而且用戶可利用其他方法(例如国际专线分销)拨出对外电话,使
竞爭更形激烈,而导致对外电讯市场的收入下降。此外,为了鼓励本地固定电讯市
场的竞爭,市场的服务收费有需要反映成本。现时住宅电话线的价格(每月$68.90
)远低于成本(约每月$120)。

4.《电话规例》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废除。根据政府与香港电讯在一九九八年
一月二十日就提早结束香港国际电讯牌照签订的架构协议,废除该规例是执行协议
的先决条件。架构协议內载有促进本地电讯服务有效竞爭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使
收费贴近成本和扩大可进作第II类互连的地区范围,使新固网服务营办商加快将客
戶接驳至其网络(见下文第6段)。

5.架构协议的条文亦保留电讯局长对香港电讯的价格管制的权力。长远而言,我们
预期,随着固定电讯市场的有效竞爭不断发展,当局将不再需要管制价格,情况犹
如流动电讯市场一样。目前,在架构协议下,透过分阶段重新平衡价格计划,本地
电话收费将逐步与成本拉近。

住宅电话线租用费

  • 香港电讯将维持现时$68.90的收费,直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如符合第II类互连的若干规定(见下文第6段),香港电讯的服务收费可
    增加至不多于--

      $90(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
      $100(自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
      $110(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

商业电话线租用费

根据架构协议,商业电话线租用费将不受限制,但须符合固网牌服务照条款的规定


其他先前受《电话规例》限制的服务

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这些服务(详见附录)的价格的合计最高增幅为甲类消
费物价指数减4%。这规定将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之后进行检讨。

架构协议下提供的第II类互连

6.在架构协议下,香港电讯须向其他固网服务营办商作出合理建议,利用现有第II类
互连的商业协议,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之前把第II类互连2范围扩大至最少一半的
住宅用戶。香港电讯已履行这项条件 - 其提议如被接纳,54%的住宅用戶(50%的
商业用戶)将可利用第II类互连。不过,至今只有一家新的固网服务营办商接受这
项提议。香港电讯现正尽力确保机楼工程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完成,
以实践这项已被接纳的提议。有关工程正按计划进行。如工程能按期完成,香港电
讯将履行了其在架构协议下的责任,从而得以获准提高住宅电话线租用费至架构协
议所订明的水平(见上文第5段)。

7.接受香港电讯建议的持牌商在一九九八年年底可透过第II类互连与香港电讯24%的
住宅电话线连接。藉着先前订定的商业协议,香港电讯已向两家固网服务营办商提
供若干第II类互连的机楼。考虑到各持牌商第II类互连的覆盖范围将互有重叠,预期
一九九八年年底将有30%的住宅电话线和37%的商业电话线获得第II类互连。一家新
的固网服务营办商已要求电讯局长裁决第II类互连的条款和条件。虽然香港电讯已就
电讯局长进行裁决的决定申请司法覆核,但我们了解到透过商业途径解决需裁决的
问题亦非绝无可能。

8.除上述途径外,亦有其他与客戶接连的方法。一家新的固网服务营办商选择以同
集团的公司透过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电话服务。目前,这家营办商已透过这途径按牌
照规定接达相当数目的客戶。此外,三家新的固网服务营办商现正铺设本地网络,
以及把这些网络接入楼宇內。

一九九九年度的收费

9.香港电讯尚未向电讯局长呈交有关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调整本地电话线租用
费或国际直拨电话收费的申请。在接到有关申请后,电讯局长会按相关的牌照条件
及架构协议(如有需要)作出考虑。倘若香港电讯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前已履行对接受了架构协议下第II类互连建议的固网服务营办商的责任,电讯局长
会按照有关固网牌照的条件,批准不多于$90的住宅电话线租用费;否则政府可能
被指控违反其在架构协议下的责任。

10.对大部分使用香港电讯的住宅电话线客戶来说,电话线租用费的增加会因致电
海外的收费减低而有所抵销(不论他们是否使用香港电讯的服务或透过日渐增多的
对外电讯服务营办商提供的间接接驳服务)。目前,约80%的住宅电话线可使用国
际直拨电话服务,而每名消费者每月在国际直拨电话服务上的平均花费超过$200。
因此,可以节省的国际直拨电话服务费用,应能大致抵销本地电话租用费的增加。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注 1:固网服务牌照是由香港电话有限公司、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及香港电讯CAS有限公司组
成的集团持有。

注 2 :第II类互连

如原为固网服务营办商甲的用戶要求转用固网服务营办商乙的服务,固网服务营办商乙可向固网
服务营办商甲提出,在由固网服务营办商甲提供在用戶一端的地区性回路进行「第II类」互连安
排,以使该地区性回路得以接驳至固网服务营办商乙的电讯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