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供参考用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就《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运作进行的意见调查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就《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运作进行的意见调查的结
果。
背景
2.我们在一九九八年施政报告中,承诺检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下文
简称该条例),以改善其运作和成效。我们并表明会进行一项有关该条例运作的
意见调查,而调查所得的结果,会用作拟订政策建议,俾能于一九九九年进行
公众咨询。
公众意见调查
3.一九九八年九月,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委托岭南学院进行一项
意见调查,研究《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成效、市民对社会上普遍接受
的道德标准的看法,以及如何改善该条例的运作。
调查方法
4.调查分两部分:即一般调查和焦点组别调查。顾问公司透过问卷调查,以面
谈方式访问被访者。调查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 对《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物品分类制度的认识;
- 市民对淫亵物品审裁处工作的了解;
- 市民对社会上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的看法;
- 以自我规管方式管制互联网上传送淫亵及不雅资讯的成效;以及
- 为保护青少年免受淫亵及不雅物品荼毒而推行的公民教育和宣传
工作的成效。
调查工作在一九九八年九月至十二月间进行。
5.在一般调查中,共访问了1 107名年满十八岁的人士。随机抽样的工作分为两
个阶段。在第一阶段,透过政府统计处的协助,以等距复样本抽样方式,从屋
宇单位记录库抽取4 000个注册住戶地址。第二阶段则以简单随机抽样方式,从
所抽取的每个住戶选出一名年满十八岁的人士接受访问。顾问公司要求每名被
访者完成一份问卷。
6.进行焦点组别调查的目的,是向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士进行深入的意见调
查,以补充在一般调查中所搜集的资料。焦点组别调查共访问了200名来自社
会不同阶层的人士,当中有专业人士(包括律师、医生、商人、资讯科技专才
、公关顾问、艺术家、设计师)、社会工作者、大众传播专才(包括记者、制
作人、出版商)、教师、家长、年满十八岁的学生、关注团体(包括妇女团体
、宗教团体、临时区议会/临时市政局及临时区域市政局/立法会议员),以及公
众人士。
7.是项调查的详细报告(中、英文版)一式两份已存放在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
播事务委员会秘书处,供议员阅览。报告摘要载于
附件。
调查结果
8.第9至18段摘录了是项意见调查的结果。
对分类制度的认识
9.虽然大部分被访者对淫亵及不雅物品分类制度有所认知,但在一般调查中,
只有22.6%的被访者能够正确识别有关的分类制度。在一般调查及焦点组别调
查中,分别有78.7%和50%的被访者认为现时把物品分成三类的做法恰当。有
关物品类别的称号,大部分被访者(一般调查:67.4%;焦点组别调查:72.5%
)表示,对《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下的分类制度及《电影检查条例》下的
电影分级制度感到混淆。
对淫亵物品审裁处工作的认识
10.调查显示,市民对淫亵物品审裁处现时的架构,即由一位主审裁判官联同社
会人士出任的审裁委员负责评审工作,大致支持。在一般调查和焦点组别调查
中,分别有75.9%和66.5%的被访者认为由审裁处负责为物品评级是恰当的。大
部分被访者(一般调查:80.4%;焦点组别调查:67.5%)同意审裁处应以社会
上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作为评定物品类别基础。另一方面,大部分被访者(一
般调查:87.8%;焦点组别调查:94%)认为公众人士应参与评定物品类别工作
。
对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的看法
11.调查发现,现时审裁处评定淫亵物品的标准大致符合社会人士的期望。但是
,对于含有不雅內容的报章、杂志及漫画,被访者的标准却较审裁处为保守。特
别要指出的是被访者对不雅文章的反应强烈;例如,在两项调查中,超过60%的
被访者认为,提供色情网址及色情场所资料,以及含有不雅內容的文章,不应在
报章及第一类杂志上刊登。被访者普遍认为,必须保护青少年免受色情物品荼毒
。在一般调查中,大约有52.8%的被访者反对报章及第一类杂志刊登不雅文章的
理由是保护青少年,而在焦点组别调查中,有72.6%持相同理据。大部分被访者
(一般调查:57.5%;焦点组别调查:65.3%)认为,描绘暴力及血腥打斗的漫
画只适合成年人阅读。
罚则
12.在两项调查中,超过60%的被访者认为,有关违例发布第二类(不雅)及第
三类(淫亵)物品的罚则恰当。
防止青少年接触不雅物品
13.调查发现,超过80%的被访者认为,目前法例规定不雅物品必须以封套密封
,以及在物品上展示警告字句的做法可以接受。但是,超过70%的被访者认为
,这些措施不能有效地防止报贩向青少年出售不雅物品;另外,有更多被访者
认为这些措施不能有效地防止青少年购买不雅物品(一般调查:79.3%;焦点
组别调查:87%)。
14.两项调查的被访者都认为,公民教育、家长指引和加重刑罚是防止青少年接
触不雅物品的最有效方法(在一般调查中,分别占55.9%、52.5%及49.1%;而
在焦点组别调查中,分别占72.5%、58.5%及67%)。
互联网上传送的淫亵及不雅资讯
15.一般调查的1 107名被访者中,只有13人表示其子女曾无意中在互联网上接
触到淫亵或不雅资讯。焦点组别调查的200名被访者中,则有4人表示其子女曾
无意中在互联网上接触这些资讯。
16.大部分被访者(在一般调查及焦点组别调查中分别占73.2%及75.9%)认为,单
信赖互联网供应商自我规管并不恰当。在两项调查中,有超过80%的被访者(在
一般调查及焦点组别调查中分别占86.5%及82.9%)认为,政府规管是防止青少
年接触互联网上淫亵及不雅资讯的有效方法。其他被访者认为有效的方法依次
为公民教育(在一般调查及焦点组别调查中分别占85.7%及75.3%)、家长指引(在
一般调查及焦点组别调查中分别占75%及67.3%),以及由互联网供应商实行自
我规管(在一般调查及焦点组别调查中分别占58.3%及49.2%)。
公民教育及宣传的成效
17.调查显示,被访者普遍认为有关管制淫亵及不雅物品的宣传及公民教育并不
足够。
防止青少年接触淫亵及不雅物品的措施
18.在一般调查中,有80%的被访者认为,家长在防止青少年接触淫亵及不雅物
品方面担当重要的角色;其余依次为传媒(76.6%)、学校(74.6%)、政府(
71%)及出版商(67.5%)。在焦点组别调查中,被访者认为责任最大的是传媒
(75%);其余依次为家长(74.4%)、出版商(68.5%)、学校(54.8%)和
政府(54.5%)。
未来路向
19.由于调查报告在四月二十九日才收到,我们需要时间研究和分析调查结果。
如第2段所述,我们会参考调查结果,以及执法机构(即警务处、香港海关及影
视处) 执行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经验,考虑如何改善该法例。我们
会拟订政策建议及其他相关的规管措施,并会在今年稍后展开公众咨询。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
一九九九年五月